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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97年06月12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7年3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劉瀚宇(李玉立代)邱繼智  謝文盛  李昭慶  林純如
廖文豪   鍾淑芬  李麒麟   黃健誌  楊敏修  華英俐  王維民
張世佳   楊浩彥  羅能清   周旭華  巫立宇  閻瑞彥  林宏仁
劉正田   夏德威  王美慧   李貴豐  陳雍元  吳秀麗  張翠寶  林淑媛   張  婕  李玉立   詹  場  謝承熹  蔡錦堂  范振乾  林長友   黃崇術  李燕芬   邱怡慧  楊雲明  陳瑋玲  何志峰
賴明政   鍾  菁  邢姍姍   葉清江  張肇明  盧益祥  李慶長  楊進雄   丁慧瑩  謝銘仁   蕭幸金  陳素緞  彭彥博  顏寶龍
傅霓霞   李永春  王振行   陳晏汝 
應出席:75位
實到:58位
請假:10位 (陶建國、陳勝源 、林容如、黃耀輝、孫克難、梁志民、張秀珍、林宜霓、鍾 菁、廖秀雲)
未到:7位(王藝璉、蔣國芳、陳佩菁、方立本、李宛儒、王姿涵、洪靖斐)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張淑媛、徐發義)
主  席:賴校長振昌                                  紀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後執行情形:
一、秘書室提:為慶祝本校90週年校慶,擬邀請各界貴賓蒞臨,有關邀請對象身份問題,提請討論。
決  議:經與會代表舉手表決,過半數贊成一次投票完成實質表決。經在場出席代表投票表決,投票結果:贊成邀請教育委員會委員與校友者34票,不贊成邀請13票,廢票2票。本案同意邀請教育委員會委員與校友參加校慶,唯請提醒貴賓及校友請勿於校園內從事任何與選舉有關的競選活動,以維護校園學術中立。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二、教務處提:為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同意備查。

三、人事室提:為完整規範已聘(舊任)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以上教師之輔導及退場機制,擬於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四條增訂條文,詳如對照表。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將通過條文送各單位週知。

四、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  議:無異議通過。
執行情形:(一)本修正已陳報教育部核復,須再修正第28條之1關於二級單位之中心主管職務尚不得由職員擔任部分。
(二)有關第28條之1「二級單位」名稱及主管任用之資格部分,擬提供各大學做法,另案依程序提會議論。

五、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條文,並於該辦法附表一「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增列部分文字及區分「內陞與外補」等,同時與附表二「附設高商進修學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合併,以利作業,報請 備查。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將通過條文送各單位週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六、秘書室提:有關本校下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遴聘案,提請  同意。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簽核發聘。

參、確認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肆、報告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後執行情形:
一、總務處提:調高「四維樓重建建築工程」總預算,並以本校校務基金支應差額案,提請審核。
決  議:全體出席委員舉手表決同意人數共計53位,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四維樓重建預算已報教育部,並已召開專案審查會議,有部份經費內容需調整,但不影響整體預算金額,已請建築師重新修訂,於4月7日前修正完成後回覆教育部。
校長補充說明:本案最後預算金額尚需報請教育部轉工程會及行政院審定。

臨時動議:
林代表長友提:四維樓工地目前未進行施工,由於本校停車位不足,是否可開放停車。
校長說明:總務處因考慮本案承包商三洲行尚有4仟8百萬屨約保證金,經律師建議在完成解約前應保存工地現場,目前營建署已通知於96年12月17日完成解約及催告程序,請總務處與律師再次確認是否完成相關程序後,儘速開放停車規劃。
執行情形:四維樓重建工程工地目前仍屬營建工地,台北市環保局會經常來稽核,如其認定有污染空氣或防制污染空氣作為不佳,可能遭受罰款。工地如為停工狀態,即應儘量關閉大門,以減少工地塵土外揚,及避免環保局前來稽核。故四維樓工地雖應校內需求在復工前暫時提供停車,但大門仍應盡量緊閉,當五育樓地下停車場停滿時,校內教職員可洽後門管理員,由管理員引導至四維樓工地開門停妥車輛後,再由管理員關閉大門,以避免遭受稽核或罰款。
校長補充說明:目前四維樓工地雖已經過整理開放本校同仁停車,但因限於環保法規,開放工地大門較為不便,但已請保全人員隨時配合老師停車開門,如有問題再隨時向總務處反應。

伍、主席報告:
本校評鑑順利完成,感謝全校教職員同仁全力參與,並已於3月18日召開評鑑檢討會議,俟評鑑報告於5月到校後,將再進一步召開檢討會議據以改進,並把握本次評鑑學習的機會,共同為下次評鑑而努力。

陸、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一) 教育部甫於3月21日召開國立學校99學年度減班停招審查會議,經了解其他技職校院大都朝向二技停招的發展趨勢,而本校仍保留有二技,這是本校本來學制發展值得注意的地方。
(二) 本校99學年度申請企業管理科二專夜停招、應外用外語科二專夜減一班及五專減一班,原則上教育部應會同意,惟應用外語科五專減一班擬調整為四技,尚待另一階段本校提出申請後,教育部將再進行審查。
(三) 至100學年度本校夜二專仍設有3個科(會計統計科、財務金融科及應用外語科),在目前教育政策發展上,每系科仍維持五專各一班,以及二技及四技學制。
(四) 由於申請設立研究所條件趨向從嚴,應審慎規劃本校研究所及商研所之3個組之未來發展,另外如學位學程、產學攜手計畫及二技產學專班之申請,亦可作為未來學制規劃的方向。
二、學務處:
本學期工作重點為推動社團社會(區)服務、健全學生會組織及運作、提升校園整潔及強化學生品格教育等。
三、總務處:
四維樓重建工程預算增加案,已提報教育部轉工程會審議,擬持續追蹤進度,儘快完成發包作業。
四、研發處:
(一)研發處將辦理老師研究方法研習活動,請老師提供建議外,目前規劃辦理管理領域方面之研習。
(二)王定乾校友捐款之國際化發展基金,將獎勵老師及學生取得國際證照及參與英語檢定,通過英文檢定者頒發獎學1仟元,同時將鼓勵同學出國學習,及舉辦各教學單位學生證照競賽,鼓勵學生取得證照。
五、體育室:
本學期為推動教職員健康,5月21日至6月4日中午12:10~1:20及下午3:00~4:30將舉行教職員工健走計步競賽,走完十萬步即給予獎勵,屆時將辦法發送各單位同仁,請踴躍參加。

◎臨時提案:學務處提:「自97學年度起開學日實施全校清潔日,並納入學校行事曆案,提請討論。」
決  議:併入第六案教務處提:「訂定本校97學年度行事曆」討論。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系科主任輪值委員」改聘案,提請 同意。
說明:
一、依據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二、本校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系科主任輪值委員」由會計資訊系及共同學科主任擔任;其中陶建國老師於97年2月1日辭去主任職務,由林淑媛老師接任;擬配合改聘林主任淑媛為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辦法:如經本會議同意,林委員任期自97年2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
決議:照案通過,改聘林淑媛老師接替陶建國老師擔任委員。

提案二、人事室提: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13條、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研究發展處97年1月4日簽辦理。
二、該處簽准調整組織架構乙節,係擬將實習與就業輔導2組整併成實習就業輔導組,技術合作組更名為國際合作組,並成立產學合作組。
三、另依教育部97年1月31日台技(二)字第0970017433號函核復略以,本校修正條文第28條之1各單位組長、視聽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及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得由職員擔任乙節,依本校適用之「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一」規定,尚不符規定,爰建請修正。
四、有關研發處調整組織架構配合修正第13條及第28條之1條文部分,業於97年3月6日提經本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其餘有關條文(一級單位、二級單位中心部分),擬參考其他大學做法後,另案依行政程序提會討論。
五、檢附本校組織規程第13條、第28條之1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擬奉 決議通過,並俟其他條文檢討修正,依程序提會審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核定實施。
決議:
(一)修正通過第13條:「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得置秘書一人。分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二)第28條之一撤回,另案依行政程序提會討論。

提案三、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4條第1款及第5款等規定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會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之規定,擬修正本會設置辦法第2條。
二、本次併同修訂本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為「審議本校關於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暨同條第5款規定為「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出國講學研究事項。」
三、另依大學法第20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依上開規定,教育部已授權各校自訂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免報部核准。依此,擬配合大學法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正為「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本案經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經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條文中涉及「共同學科」部份,俟本校組織規程奉教育部核定後,一併配合修正為「通識教育中心」。

提案四、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如修正對照表(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查教育部頒訂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業經該部95年11月6日台高(二)字第0950145293c號令廢止。
二、 資管系96學年第1學期第1次資管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議記錄四、臨時動議建議教師不論授課五專前三年或後二年(低、高班)擬請取消授課時數區分差異。
三、 又92年應外系教學評鑑,有關課程部份評鑑委員提及本校目前五專學制分「前三年」及「後二年」,以講師為例,教前三年者需授12小時,教「後二年」者祇需授10小時,造成某些老師搶教「後二年」課程,建議本校取消該制度。
四、 本校教師授課核計要點原係依據前開部頒大專院校教師授課時數訂定並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迄今,惟前開法規既已廢止;綜合上述系科之建議爰擬取消有關五專授課前三年後二年時數之區分。
五、本案經本處統計分析,以96-1(本學期)為例,若取消五專前三年後二年區分教師授課時數差異;96-1學期計增加86小時,若以教授、講師日間部鐘點費平均值計算每週將增加經費58,910元、每月將增加經費235,640元、每學年(以9個月計)共計將增加經費 2,120,760元(詳如附件二)。
六、本案業經96學年度第一學期96年11月30日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6年12月20日第4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通過、96年12月27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要點第六條有關教師在日或夜間授課,每週超支四小時以上,仍各以四小時計算為限,請業務單位再行研議並參考各校作法後,循相關會議程序另案討論。

提案五、教務處提:為整合本校大學部學則及研究所學則,修訂「本校學則」,提請審議。
說明:
一、為因應高等教育未來的發展與競爭力,並促進本校校務工作之推動,著手進行本校大學部學則及研究所學則整合作業,以確立學校根本之法以供遵循。
二、學則整合程序為:
1.依部頒「配合大學法修正各校學則及教務章則等訂定與注意事項」逐一檢視現行學則條文及加以修訂,並分別完成校內修訂及報部備查程序。本校現行大學部學則及研究所學則,已於96年7月11日分別奉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104158號函、台技(四)字第09600056756號函准予備查。
2.完成上述前置修訂作業後,賡續辦理大學部及研究所學則整合作業:參考其他國立大專校院作法,除將相同規定之章節編列總則外,另依大學部及研究所性質,保留原規定條文分別編列專篇(附設專科部學則不予整合)。(請參考附件1 <P 1>)
3.學則整合案完成校內修訂及報部備查程序後,發文校內各相關單位,請各依權責修訂所屬行政作業細節 (例如:學則中無基本規
範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三、本案業已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第4次教學主管會報;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等會議修正後通過。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通過,如附件1。
(二) 修正部份條文內容如下:
1. 第二篇修正為「大學部」。
2. 第39條修正為「…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
3. 第40條修正為「…因重病、家庭經濟不佳或特殊事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酌予延長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其辦法另訂之。」
4. 第41條修正為「…,須於該學期開學至期末考試前七天(含例假日)辦理,逾期不得申請辦理休學。…」。
附帶決議:第17條及58條有關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請業務單位研議其修習學分數上限之規定,再提相關會議討論。

提案六、教務處提:訂定本校「97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參照教育部90年8月31日台(九0)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及91年6月4日台(九一)技(二)字第91082536號函(如附件二)辦理。
二、紀念日、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節錄如附件三)處理。
三、遵照部函規定,參酌本(96)學年度行事曆(附件四),由各單位草擬97學年度行事曆草案(詳如附件一),並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及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調整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辦法:行事曆議定後,檢送乙份陳送教育部存檔;並印製送交全校教職員及學生。
決議:
(一)修正通過,如附件2。
(二)修正內容如下:
1.增列本校97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97年9月8日,及第二學期開學日98年2月23日為全校清潔日。
2.刪除進修推廣部行事摘要:「97年: 10/2第一次校務會議、12/4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12/11第二次校務會議;98年:1/29召開轉系科會議、3/26第一次校務會議、6/4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6/11第二次校務會議、7/16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7/16召開轉系科會議。」等文字。
3.修正文字:「97年:9/8開學典禮;98年1/1開國紀念日(放假一天)、2/23開學典禮、5/28端午節(放假一天)。」

提案七、秘書室提:修正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1條,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示,本校所報之7項規定,均建請於末條加註「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等文字;並明訂涉及5項自籌收入財源之有關辦法(要點、標準)請依管監辦法及相關規定函送部備查(附件1)。
二、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業經96.10.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提97.3.4.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擬依部函規定將最末條文字修正為「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辦法:本會議通過後,併同本校五項自籌收入相關規定送請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教職員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2點,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示,本校所報之7項規定,均建請於末條加註「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等文字;並明訂涉及5項自籌收入財源之有關辦法(要點、標準)請依管監辦法及相關規定函送部備查(附件1)。
二、本校「教職員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業經96.10.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並提96.12.24.96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擬依部函規定將最末條文字修正為「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辦法:本會議通過後,併同本校五項自籌收入相關規定送請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11時40分。


附件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則(草案)

97年3月2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年○月○日教育部○○字○○號函備查


第一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  二  條  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另訂之。

第二篇  大學部
第一章  入  學

第  三  條  本校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開招收一年級新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招生
。招生辦法於招考前擬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招生辦法、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日間部二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一、凡曾在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  五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日間部四年制各系一年級
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高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
、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者。
六、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  六  條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其辦法另
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七  條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

施辦法」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並繳驗正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及其他規定之文件。證件不齊、逾期未報到或未依規定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如有正當理由經核准緩繳者,得暫准入學,但須在規定時間內補繳相關文件,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九  條  新生因病、懷孕、服兵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依本校相關規定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
之。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十  條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後經發現入學考試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
、變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屬實,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
歷證明。如在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依法撤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
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抵免

第 十一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註冊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亦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訂定。
第 十二 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理繳費註冊手續,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以開學後正式上課之日起二週內為限。學生請假規則另訂之。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新生及轉學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第 十三 條  學生選課,應於各學期規定期間內,依照各班所公佈之課程表辦理加、退選課,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應依本校「校際學生選課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四 條  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所修各科目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否則成績不予認定。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
第 十五 條  轉系、轉學及重考入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依照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須在轉系、轉學或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正式上課日起二週內提出申請辦理並完成之,逾期不予受理。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 十六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日間部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一百三十六學分。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依其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日間部二年制各系一年級、四年制各系一至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二年制各系二年級、四年制各系四年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惟若有實際需要增、減修學分者,得經各該系主任依據相關規定核定之。
第 十八 條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制各系至多得延長三學年,四年制各系至多得延長三學年。
第 十九 條  各科科目按學分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實習科目原則不計學分,其計學分者,以每週二或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第 二十 條  轉系生或轉學生應修科目學分,由系主任按該系之課程標準及有關規定核定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含以下三項:
一、平時考核: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記、口試、查閱筆記、報告或解答習題等方式進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任課教師於教務處排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學期結束前由任課教師於教務處排定時間內舉行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業成績以校訂標準計算,特殊需更改計分方式及比例之科目,由任課教師於課程綱要中明訂,並至遲於開學上課一週內公佈。
校訂標準如下: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核成績核計。
二、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期中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合併核計。
第二十三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依據平時考核、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評定,並應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教務單位,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單位後,即不得更改;如係任課教師之失誤致遺漏或錯誤者得申請更正,其辦法另訂之。
             學生對教師所評成績(期中考試、學期成績或畢業成績)有疑義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向教務單位提出查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教務單位得依程序處理,於兩週內以書面回覆申請同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和操行兩項,並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操行成績以九十五分為限),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計分法及點數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A+)等,點數四點。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A)等,點數四點。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B)等,點數三點。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C)等,點數二點。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D)等,點數一點。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E)等,點數零點。
第二十六條  未經准假擅自不參加考試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七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病、分娩或不可抗力事故未參加期中、期末考試時,應事先或立即提出證明,並依學生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學生之期中、期末考試,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其補考成績以六十分為基數,超過部分七折計算,不及格時按所得成績計算,但因公假、分娩假、重病住院、直系尊親屬之喪假補考者,免予折扣計算。
第 三十 條  期中、期末考試補考應以各該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為原則,補考以一次為限,應參加補考學生,經規定補考日期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一條  學生考試違規,依考試規則處理。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校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採下列方法計算:
一、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學分積。
二、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以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四、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總平均成績。
五、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本校學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總平均為畢業成績。
學生各種成績如有小數點,按四捨五入計算,教務單位計算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三十三條  學生各種試卷,本校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救濟程序終結為止。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第四章  轉系、輔系、雙主修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校辦理學生轉系別,以轉入系別原核定招生名額之缺額為限,如申請人數過多時,得以學業成績高低或由各系舉行考試決定之。
二、學生轉系別,須經相關系主任及教務長同意,並經轉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送請校長核准。
三、轉系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各系系主任組成。開會時得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四、學生轉系以一次為限,既經核定後,即不得再申請轉入別系或返選原系。惟適應不良時,得於開學後一週內申請回原系組肄業,但不得再申請轉系組。
五、轉系學生,應修滿轉入系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六、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七、學生以推薦甄選、保送等方式入學者,得否轉系,依各入學簡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校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後,得自次一學期起,申請就本校現有之各系選定一系為輔系,學生修讀輔系要點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校學生前一學年成績優異,得自次一學期起,申請修讀本校現有其他性質不同學系課程為雙主修,學生修讀雙主修要點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得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辦法另訂之。
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發給學位證書。
修讀學位學程學生,其學籍管理、轉系、修讀輔系、雙主修等及其他相關事宜,準用本學則有關規定。

第五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經核准給假而缺席者
為缺課,未經准假擅自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節作缺課三節計算。           
第三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請分娩假者不在此限。
第 四十 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向教務單位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家庭經濟不佳或特殊事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酌予延長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當學期之休學,須於該學期開學至期末考試前七天(含例假日)辦理,逾期不得申請辦理休學。寒暑假期間需申請次學期之休學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前辦理之。
需延長休學者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手續。學生休學之該學期成績應不予計算,休學期間亦不納入修業年限。
第四十二條  學生如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申請休學者,應檢具產檢證明申請。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一學年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休學期滿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應於申請書中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程序辦理,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始得離校。
第四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依行政程序向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休學原因消失欲提前復學者,應於當學期註冊繳費截止一週前提出。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或學期肄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全學期曠課節數累積滿二十三節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經掛號通知仍未到校補辦相關程序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含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五、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或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六、僑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七、延修生學期修習科目未達九學分者,得不受第五、六款之限制。
八、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九、依本學則其它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十、無前例各款事由,而自動退學者。
第四十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本學則第十條情形者,開除學籍。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再行入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其行為表現,由學校按其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規定,予以適當獎懲。
第 五十 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
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即時復學時,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應得補辦休學。
第五十一條  退學生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且其學籍經核准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因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六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二條  本校各系學生修業期滿,修足各該系應修之必修及選修科目及學分數,成績及格,並符合各系所訂畢業條件者,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三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應辦理申請休學,免於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男生辦理緩徵)。
第五十四條  日間部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標準,經系主任同意者,四年制各系學生得申請提前一學年畢業:
一、必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其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且成績名次佔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第三篇  進修推廣部
第一章  入  學

第五十五條  具有本學則第四條所規定之報考學力,並符合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資格條件,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第五十六條  具有本學則第五條所規定之報考學力,並符合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資格條件,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進修推廣部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第二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五十七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三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進修推廣部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五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一百三十六學分。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依其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各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十八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四年制各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惟若有實際需要增、減修學分者,得經各該系主任依據相關規定核定之。
第五十九條  進修推廣部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標準,經系主任同意者,二年制修業三年各系學生得申請提前一學期畢業,四年制各系學生得申請提前一學年畢業:
一、必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其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且成績名次佔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第 六十 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篇有關之規定。但第二篇各條所指承辦單位為教務單位者,於本篇係指進修推廣部。

第四篇  研究所
第一章 入  學

第六十一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具有依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並經本校
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抵免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在修業前兩年期間,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註冊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亦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訂定。
第六十三條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下限由各所自行訂定,第三年以後仍在學之研究生每學期至少需修習一個科目或撰寫論文。研究生選課悉依據本校選課辦法。選課應就各該所規定科目表按年循序修習。本校各所各年級指定之科目未修習完畢前,如選讀本校其他研究所科目或低年級研究生選讀較高年級科目,均須經所長核准。
第六十四條  各研究所得自行訂定先修基礎科目表。研究生補修所屬研究所規定之大學應修先修基礎科目,可登錄其成績與學分,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重修或補修科目未及格前,不得參加學位論文考試。
第六十六條  全學年之科目,研究生未修習上學期者,不得修習下學期課程。但內容無連續性之選修科目經各所認定者不在此限。前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經所長核准續修該科目次學期課程,其成績及格者,該學期成績及學分照計。
第六十七條  修讀科目如需加、退選,應在規定期間內辦理,並須經所長核准,否則不予受理,逾期亦不得辦理。
第六十八條  學生辦理學分抵免,應依抵免學分辦法向所屬系、所申請;抵免學分辦法
另訂之。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六十九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惟各研究所得視需要酌予提高,上述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至多修習四年,且須修滿各研究所規定之學分始得畢業。各研究所學生應修科目之名稱、學分數及開課年級,由各所自行訂定。
第 七十 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考核含以下四項,其第四項為必備之考核:
一、平時考核:就研究生作業、筆記、讀書報告、隨堂問題及測驗,隨時考查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前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各所需依照本校及各研究所之規定舉行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各所亦可視需要增列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鑑定)。
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學期學業成績由任課教師依據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期末考試成績,以任課教師自訂之比率評定之,各項成績之比率須於學期開學之初告知研究生。
第七十二條  研究生成績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目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七十三條  碩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論文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其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每一科目之成績乘以該科之學分數後累加計算,為成績積分總和。
二、學期(不含暑修)成績積分總和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三、各學期(不含暑修)成績積分總和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為畢業平均成績。
四、前項學業成績之計算,含不及格科目成績。
學生各種成績如有小數點,按四捨五入計算,教務單位計算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七十四條  研究生因病、分娩或不可抗力不能參加期中及期末考試,經請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補考由任課教師自行辦理。
第七十五條  因故請假之學期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期中考試經請假核准有案者,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與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合併計算。
二、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有案者,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與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合併計算。
三、因故請假而補考缺考者,該科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章  退 學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四、學位論文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不及格者。
五、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五章  學位論文考試

第七十七條  碩士班研究生須依照本校及各研究所之規定,參加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各所亦可視需要增列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鑑定)。各所若訂有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需資格考試(鑑定)及格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七十八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分數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全體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研究生學位論文若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十九條  研究所如訂有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則該資格考試辦法由各研究所自行訂定後送教務處核備。
第 八十 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辦法另訂之,並於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第六章 畢業 學位

第八十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依規定參加學位論文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十二條  本校對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發之學位證書;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八十三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篇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第五篇  學籍管理

第八十四條  學生學籍記載項目包括:學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入學年月、所系科別、休學、復學、轉系、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第八十五條  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即予更正。
第八十六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者,須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教務單位核辦,已核發之學位證書,由本校改註後加蓋校印。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第八十七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繕造新生名冊(含保留入學資格者)、轉學生名冊建檔並永久保存;學生退學後,繕造退學生名冊建檔並永久保存;學生畢業後,繕造畢業生名冊(含歷年成績表)建檔並永久保存。
第八十八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所系科別,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休學、復學、轉系、退學等學籍記錄,均以教務單位各項學籍與成績登錄原始表冊為準。
第八十九條  學生學籍資料由本校建檔永久保存,除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或因本校校務或學籍資料維護所需之調閱,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查閱者外,不得查閱。


第六篇  附  則

第 九十 條  本校暑期間開班授課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依照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與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其辦法與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九十一條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事項另訂之。
第九十二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三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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