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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96年3月29日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5年12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許勝雄  羅能清  邱繼智  李貴豐(陳黛娜代) 李麒麟  賴振昌
羅能清  鍾淑芬  林宏仁  黃健誌   楊敏修   陳綉鶯  夏德威
張世佳  楊浩彥  賴金文  歐俊男    鍾 菁   何志峰  賴明政
李慶長  劉正田  閻瑞彥(黃榮輝代) 邱繼智  甘木蘭  陳麗宇
陶建國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陳勝源
謝承熹  林容如  蔡錦堂  范振乾   孫克難   黃耀輝  林長友
黃崇術  王振行  劉瀚宇  周麗娟   林宜霓   鄒慶士  葉清江
盧益祥  張肇明  廖文豪  王維民   謝銘仁   蕭幸金  林春龍
林純如  李昭慶  黃淑燕  黃振宗   李永春   郎榕澤  林辰蔓
常芸芝  蔡慧珊  呂雅雯 
應出席:74位
實到:62位
請假:5位 (李燕芬、張秀珍、張旭華、楊雲明、詹場)
         未到:7位 (唐震、廖秀雲、丁慧瑩、吳宗原、謝宜霖、張弘青、卓倩如)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李淑芳、陳雅薰、李後盛)
主  席:許校長勝雄                                  紀錄:李淑芳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後執行情形:
ㄧ、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95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請討論。
決     議:票選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范教授振乾 28票  2 林副教授容如 25票
3 林副教授純如 20票  4 謝副教授承熹 19票
5 林講師長友 19票  6 張教授肇明 18票
7 周副教授麗娟 16票  8 謝副教授銘仁 15票
9 林講師春龍 14票 
執行情形:照案執行。
*主席指示:請秘書室提醒經費稽核委員會每學期依規定至少召開2次會議。

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決     議:
(一)「提案初審小組」委員票選5人,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教授瀚宇 13票  2 賴處長振昌 10票
3 羅副校長能清 10票  4 林講師長友   9票
5 張教授肇明   9票 
(二)「法案審查小組」委員票選2人,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教授瀚宇 16票  2 羅副校長能清 7票
執行情形:依兩設置要點之「任期一年」係由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代表中票選,原簽聘至(96年)7月31日止,導致該次會議前,此兩小組無法運作,產生空窗期。提請變更委員任期自當年度10月1日起至次年度9月30日止。
決議:無異議通過如此處理。

三、秘書室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非兼任教師代表鍾委員淑芬自95.8.1起擔任體育室主任一職,其遺缺擬由陳助理教授素緞遞補,提請同意。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照案執行。

四、人事室提:擬依教育部函核復事項及本校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4條增列「其聘期配合學期制於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2.第5條修正為「‧‧‧聘為本校專任教師」。
3.第7條刪除「‧‧‧遴聘,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聘兼之」文字,修正為「‧‧‧聘任之」。
4.第9條「技術合作處」更名為「研究發展處」,增列「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5.第13條修正為「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
6.第14條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
7.第17條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
8.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4條、第36條修正為「研發長」。
9.第35條修正為「本校設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研究發展處所屬二級主管、‧‧‧‧,研發長為主席,討論研究發展之重要事項」
(二)其餘條文照案通過。審議通過後之條文如附件1。
※備註:以簽到人數為準,以無異議方式通過。
執行情形:業已報部准予備查,並函送校內各單位週知。

五、副校長室提:有關教育部函請本校補充及修正「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修正版)」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教育部暫訂於95年12月26日下午召開平鎮校區籌設計畫審查會,屆時將由本校做20分鐘簡報;另教育部並於95年12月8日函示本校應予補充說明事項如下:
(一)有關93-94年度歷年收支賸餘表應納入五項收支數額。
(二)95-104年財務收支明細表學雜費收入預計成長37.5%,尚有政策上變數;推廣教育收入成長333.33%可能過於樂觀。
(三)有關銀行借款之還款計畫亦請一併說明。
*主席指示:後續情形於下次校務會議提出報告。

六、教務處提:本校申請97學年度增調所系科專科部停招及學制增設案,提請審議及排定優先順序。
決    議:本校申請停招及學制增設優先順序依序為1.企業管理系(科)二專日停招,增設四技日間部。2.會計資訊系(科)二專夜在職專班停招,增設二技夜在職專班。3.財政稅務系(科)二專夜停招,增設二技夜在職專班。
執行情形:
一、94.12.15所提出96學年度本校二專夜間部國際貿易科及資訊管理科停招申請案,教育部則於95.6.6函示逕予同意展延至97學年度停招。
二、本案經教育部95.11.23函表示: 97學年度公立學校所系科停招案業經教育部95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50077707D號函公告審查結果,原則上不再受理97學年度公立學校所系科停招申請,而調整遞延至98學年度辦理申請停招案。
三、據此本案改為申請98學年度停招案,並擬於95.12.31前報部;俟停招案獲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再行辦理申請98學年度學制增設案。

七、教務處提:本校申請97學年度增設資訊管理研究所、國際商務研究所、會計財稅研究所案,提請審議及排定優先順序。
決    議:優先順序1.會計財稅研究所2.資訊管理研究所 3.國際商務研究所。
◎附帶決議:爾後當年度送教育部審查未過者,次年度優先順序為反向排序。(如:若本年度三所均未獲通過,明年度之順序依序為:1.國際商務研究所2.資訊管理研究所3.會計財稅研究所)。
執行情形:三所正積極加強修正籌設計畫書,預定本95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部作業。

八、教務處提:擬設置本校「教學發展中心」及擬訂本校「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4條修正為「得設下列四小組」。第二項修正為「每小組得置召集人‧‧‧。各小組召集人得依相關規定減免授課時數2至4小時。」
2.第5條修正為「得置職員若干人」。
3.第7條修正為「本辦法未訂事項」。
(二)其餘條文照案通過。審議通過後之條文如附件2
執行情形:擬於本次會議提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並於下學期配合卓越計畫申請,推動各項作業。

九、技合處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合作處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1),提請討論。
決    議:本校組織規程之條文敘述已相當完備,無「另訂之」必要。
執行情形:因第四案已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故本設置辦法予以廢止。

十、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增列學生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性騷擾之懲罰,及增列學生於課堂中使用行動電話之規範,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依教育部95年11月22日函覆有關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修定案,對條文「服裝儀容不整潔者」、「上課期間使用行動電話或其它電子產品,致影響上課秩序者」及「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等懲處規定內容是否適當、且明確性有所不足,建請本校衡酌考量再予以定明之,並再行報部。
(二)生輔組擬於96年1月15日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中提案討論通過後,再送校務會議審議。
* 主席指示:本案錄案續辦。
十一、學務處提:廢止本校「學生事務會議人員產生要點」,提請審議案。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奉  校長廢止本要點。

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研究所學則」第10條、增訂第16條、修訂第
              22條等,如修正對照表草案(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95.11.6函示修正條文准予備查。

二、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大學部學則」第15條、增訂第37條之1條文, 
              如修正對照表草案(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奉教育部95.11.6函示修正條文准予備查。

三、人事室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備註:以簽到人數為準,以無異議方式通過。
執行情形:教育部函示修正「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員額」部分,提本次會議審議。

四、人事室提:擬具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草案)」,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2條修正為「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2.第7條修正為「並送校教評會報備」。
3.第9條修正為「有關全校性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其餘條文照案通過。審議通過之條文如附件3。
執行情形:業已簽奉校長核定,並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七條規定,函請各所(系、科)依教師評鑑項目及指標細目實施要點之規定,自訂各所(系、科)教師評鑑要點,並經所(系、科)教評會審議及所(系、科)務會議通過後,於本(95)年12月25日前送至送人事室彙整,俾提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主席指示:
(一)「優良教師選拔辦法另訂之」要錄案辦理。
(二)各單位之法規有「另訂之」者,皆要予以檢視處理之。

五、王代表維民提:
(一)畢業班老師鐘點費未經校務會議充分討論溝通即扣除,擔任畢業班老師要付出更多心力,除輔導就業,還要協助學生申請研究所寫推薦信等等。全國大專校院並非同步扣鐘點費,私立學校也尚未扣除。本校老師被扣鐘點費不清不楚,造成老師情緒低落,人心惶惶,影響教學品質。
(二)導師費的問題,要從長計議,尊重老師,非以最嚴苛的方式處理。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老師的意見與看法,獲得充分的溝通與暸解。
校長提示:
(一)導師費部份,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各導師意見,請學務處規劃辦理。
(二)鐘點費部份,請秘書室召集人事室、會計室、教務處三單位檢視簽擬核辦過程,俾檢討改進,必要時召開公聽會向全校教師報告說明。
執行情形:訂於12月26日中午辦理「導師費」部份之公聽會。
*主席指示:「鐘點費」部份之公聽會,研議與導師費公聽會合併辦理。

叁、主席報告:略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一)行政院為落實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2015年的發展願景,提出第一階段三年衝刺五大套案之「產業發展」、「產業人力」、「社會福利」等三大套案計畫。積極推動產業人力培育及教育之國際化,以配合彈性調整學校系所學制及課程規劃等,請各校配合辦理。
(二)本校訂定於本學期寒假辦理二技轉學考,預估招生名額約85名(考試當日96.1.20.公告),簡章並已於95.12.07上網公告。
(三)本校97學年度申請新設研究所案及98學年度申請專科部停招案訂於95.12.31前報部。
二、總務處:今早所舉行之「四維樓」開標作業,因三家投標廠商檢附資料不全,故而廢標;另訂於95年12月27日再行辦理增加預算後第二次開標作業。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教務處新設「教學發展中心」,擬配合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10條及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案,業奉教育部95年11月2日台技(四)字第0950159772號函准予核定,先此敘明。
二、依教務處簡便行文表略以,有關「教學發展中心」設置案,業經本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95.10.5)審議通過;請協助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
三、爰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暨第28條之1條文,檢附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及第28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擬奉 決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95年10月31日台社(一)字第0950158824號函辦理。
二、 本校附設空院組織規程修正第14條條文案,經教育部函復建議將部分文字:「本校學院部及專科部學生代表各一人、輔導處學生代表二人」修正為「學院部及專科部學生代表各二人,其中輔導處學生代表二人」。
三、 本校附設空院校務會議委員共35人,其中學生代表4人,符合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之規定。
辦法:擬奉 決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案,業經教育部95.11.2台技(四)字第0950159772號函准予核定,「技術合作處」更名為「研究發展處」,主管更名為研發長。
二、 除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須修正外,經整理因更名需修改之法規共7個: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本校校務會議法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本校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資訊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專任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擬請一併提會討論。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其他7個須修正之法規同意更正,惟於該法規條文須修正時一併修正。

丙、臨時動議:
一、人事室提:配合「教育部分階段與分級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方案」及實際需要,擬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年6月8日台學審字第0950080416D號暨同年月12日台學審字第0950084625號函辦理,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時程與範圍
1、第一階段:除教育部尚未建立採認名冊之歐洲藝術文憑,仍由該部審查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送審講師資格(含舊制助教依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講師資格者)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自95學年度起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
2、第二階段:依任用條例第16條第2及第3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條之1第2至4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自96學年度起授權各大學(不含學院)自行審查。
(二)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1、明訂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評審之項目、標準及程序(含任用條例第16條及第16條之1所稱成績優良之認定)。
2、訂定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評量基準和所佔之權重或門檻,並考量專、兼任及新聘教師之差異性。
3、建立教師評鑑及教學獎勵制度。
4、專門著作(含技術報告、作品與成就證明),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如學校僅採一級(次)外審者,應增加現行審查委員人數,並配合修正通過門檻。
5、依任用條例第16條之1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其審查委員人數不宜低於該部標準。
6、學校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外審資料應妥善保存與建檔,俾利該部查核。
7、持國外學位或文憑依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教師資格,如有下列情形,比照前述專門著作審查,但授權由學校辦理,惟報部時應另附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
(1)如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原需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該部複審者。
(2)原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經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8、學校應儘速配合修正校內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二、擬配合修正本校教師遴聘及升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及第16條之1所定「成績優良」之認定方式,擬以教師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送校外學者專家二人審查,須獲二人審查成績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優良」,如一人審查成績未達七十分,則再送第三人審查。
(二)持國外學位或文憑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教師資格,如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擬增訂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送校外專家學者二人審查,獲二人審查成績七十分以上方為通過。
(三)依實際需要,配合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部分條文。
三、自95學年度起,如有依第16條第1款送審講師資格(含舊制助教依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講師資格者)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應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案提經本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修正通過。
辦法:
一、俟奉討論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自95學年度起,如有依第16條第1款送審講師資格(含舊制助教依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講師資格者)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應依前開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決議:
(一)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一。
(二)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3條修訂「…教學科目若需要遴聘兼任教師時,…」
2.第4條修訂「…應具備講師以上證書或碩士以上學位…。」
3.第5條修訂「…著作(含學位論文)或實際研究成果,應由系(科)教評會辦理審查。」「…經著作審查通過者約定日期進行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
4.第5條「若未具擬聘教師等級之合格教師證書者…」相關條文改列第6條,其餘條文依序遞增。
5. 第6條修訂:①「經系(科)教評會通過擬聘任之專任教師,具有學位證書,但未取得講師以上教師證書者,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②「(一)著作審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人審查,…;須獲二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優良」…」;③「(二)持國外學位或文憑…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須獲三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十分以上方為通過。」;④刪除「如外審不合格者,即不提校教評會複審,以落實教師資格實質審查之精神。」
6.第9條修訂「以學位聘任、改聘之專、兼任教師,…」
7.第10條修訂「…以學位升等之專任教師…」
8.第13條修訂「…兼任教師得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送審程序比照本校兼任教師,應連續在本校任教滿二年,…。」
9、第14條修訂「本遴聘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13條前後文字酌作修正為「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兼任教師得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應連續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且每學期授課時數均達十六小時以上;送審程序比照本校兼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二、教務處提:擬申請設立「產業二技學士專班」,提請 審議。
說明:
(一)教育部配合經續會決議,依據產業人力2007-2009年衝刺計劃,針對現階段正規教育體制的人才養成時間較長、與產業轉型所需人才有時間上的落差、專上與高等教育人力培育能量與產業發展的人力需求存在結構性失衡等現象,規劃「產業二技學士專班計畫」以玆對應。促使技職校院能與產業結合,充分暸解產業人力需求,即時提供產業需求人力以及降低人力供需結構失衡之情況。
(二)辦理說明如下:
1.申請開設產業二技專班課程之技專校院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開設12項策略性服務業(金融服務、流通服務、醫療、電信、觀光、資訊服務、設計服務、研發服務、數位內容產業、流行文化核心產業、環保服務、工程及管理顧問服務)領域相關之類科,且相關資源條件齊備者。
(2) 產業界或公(工)會提出缺工需求證明者。
(3) 與合辦產業界簽訂合作契約者,優先核准。
2.學制:本專班之開設以二技學制為原則(包含二技日間部、二技進修部及二技在職專班)。
3.招生名額:以95學年度各學制招生缺額之總數內調整之。故本校各學制及二技日轉學考辦理後之缺額應可移撥辦理「96學年度產業二技學士專班」。
(三)經會請各系科辦理意願調查回覆,計有企管系表示辦理意願。
(四)因本計畫尚未定案,詳細申請作業及規定尚待教育部召開說明會,其提報時程亦尚未公佈。
辦法:俟審議通過,續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決議:若時程允許,須再提下次校務會議審議;若不及再提會,同意先行報部。

三、副校長室提:有關校慶(12月23日)之補假日期是否調整案,提請 審議。
說明:本校原訂明年4月6日補假,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日前公布:「將4月6日調整為彈性放假,並於4月14日補班」,本校應如何因應,提請  討論。
辦法:俟審議通過,請教務處續辦理報部作業。
決議:仍維持4月6日補假,惟4月14日不須補班、補課。

陸、散會:1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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