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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95年12月14日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5年10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許勝雄  羅能清  邱繼智  李貴豐(石雅惠代) 李麒麟  賴振昌
羅能清  鍾淑芬  林宏仁  黃健誌  楊敏修  陳綉鶯(吳忠熹代)
夏德威  張世佳  楊浩彥  賴金文  歐俊男  何志峰  賴明政
李慶長  劉正田  閻瑞彥  邱繼智  甘木蘭  陳麗宇  陶建國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李玉立  陳勝源  謝承熹  蔡錦堂
孫克難  黃耀輝  林長友  黃崇術  李燕芬  張秀珍  王振行
劉瀚宇  周麗娟  林宜霓  鄒慶士  葉清江  張旭華  盧益祥
張肇明  廖文豪  王維民  丁慧瑩  謝銘仁  廖秀雲  蕭幸金
林春龍  林純如  詹場    唐震    李昭慶  黃淑燕  黃振宗
李永春  蔡慧珊  呂雅雯 
應出席:74位
實到:62位
請假:5位 (曹立妍、林容如、范振乾、楊雲明、鍾  菁)
         未到:7位 (吳宗原、謝宜霖、郎榕澤、林辰蔓、常芸芝、張弘青、卓倩如)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李淑芳、陳雅薰、李後盛)
主  席:許校長勝雄                                  紀錄:李淑芳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及續會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後執行情形:
ㄧ、人事室提:擬依教育部94年8月19日新修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94年12月28日新修定大學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第31條條文,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現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聘期修改為2年。
執行情形:已公告實施。

二、教務處提: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5學年度行事曆草案」(甲、乙兩案)(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經投票表決贊成甲案(3/1開學)15票,贊成乙案(2/26開學)22票,通過乙案。
(二)行事曆加註畢業典禮日期,授權行政會議處理。
(三)文字修正:夜間部改為進修推廣部。
             
◎附帶說明:有關李學務長所提,學生反映校務會議時間不要安排在考試時間,已於95學年度行事曆中作調整。
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已照案實施,畢業典禮日期已加註在行事曆內。
(二)95學年度共4次校務會議時間皆已避開考試時間。

三、教務處提:為修正本校「研究所學則」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二十一條有關「研究生因病、分娩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試,經事前請給准假者,.......」,是否須事前請給准假,授權教務會議討論研議,簽請校長核定後修正。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提教務會議重新討論,修正條文已排入本次校務會議審議。

四、教務處提:為修正本校「大學部學則」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未來請教務處考量將本校大學部學則及研究所學則,參考他校作法,整合為一個學則。
執行情形:
(一)照案通過的部份併案簽請校長核准,再報教育部備查。
(二)附帶決議部分統整已初擬一個版本。茲事體大,考量是否於改科大時一併做大工程改變。
校長提示:教育部亦函示空中進修學院,要求學院部與專科部學則整合成共用之單一學則。既然學則整合工程浩大,更應立即積極進行研擬。改名科大並不會造成學則規定之實質改變,況且屆時將有其他待辦事項。

五、秘書室提:本校校徽圖樣修訂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經舉手表決贊成修訂校徽增加「北商」者24票,不贊成者9票,通過修訂校徽增加「北商」二字。
             (二)經舉手表決「北商」二字之字體,贊成楷書者16票,隸書者6票,新篆者0票,龍門石碑者8票,通過校徽之「北商」二字之字體為楷書。
               (三)經舉手表決「北商」字樣之顏色,贊成藍色者11票,贊成橘色者14票,通過校徽「北商」字樣之顏色為橘色。
執行情形:照案實施。
校長提示:四個元素可在不同場合排列組合運用。建議將來改名科大時,只需將NTCB改成NTUB。

六、總務處提:擬廢止「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辦法」,提請 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備註:本案原提案內容,經主席指示提案單位酌予修正如上。
執行情形:本辦法廢止後,其替代法規「場地委外經營部門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已於95.4.20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已陳請校長核定。

七、秘書室提:有關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草案)及其作業流程案,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第一條刪除「並作為經費分配或獎勵之參考」字樣。
(二)第三條校評鑑委員會當然委員刪除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會計主任、人事主任及電算中心主任。另增列各學群教授代表4人。
(三)增列第六條為:「評鑑結果於校內公佈,評鑑資料做為中長程資源規劃調整之參考。」,原第六條條次變更為第七條。
(四)逐條審議修正通過,修正後條文如附件(含作業流程)。
執行情形:已執行,目前各一級單位依程序訂定之實施要點,由秘書室負責彙整。
  八、進修推廣部提:進修推廣部95學年度二技、四技在職班學分學雜費擬調降8%,提請  審議。         
    決   議:修正通過進修推廣部95學年度二技、四技在職班學分學雜費調降4%為1,250元。
執行情形:已照案實施。

九、教務處提:為本校95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方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十、教務處提:擬訂定本校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EMBA)之學分費,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十一、學務處提:本校94學年度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任期擬延至9月份(開學後)新任代表產生為止,提請討論。          
決    議:
(一)同意94學年度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任期延至9月份新任代表產生為止。
(二)爾後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仍須依規定於7月15日前產生。
            ※備註:本案原列案由,經主席指示提案單位酌予修正如上。
執行情形:95學年度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已於9月25日選舉完成,並已施行。

叁、報告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續會會議各提案決議後執行情形:
一、人事室提:擬配合大學法修正公布後,依實際需要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修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二年制(進修推廣部)補列資訊管理科。
             (二)第五條條文有關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方式,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方式 得票數 廢票
僅由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者 27票 1票
增加全校專任教師行使同意權者 24票
通過維持原提案條文內容,即僅由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
             (三)第二十六條本校各一級教學主管之敦聘方式,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一級教學主管之敦聘方式 得票數 廢票
推舉二人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 22票 3票
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24票
通過修正為「...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附帶決議:為恐本組織規程奉教育部核定後,作業不及,同意本條文得自95學年度起(即96學年度之任期)實施。
                (四)第三十二條修正教務會議組織成員增列進修推廣部
主任及進修推廣部教務組組長。
                (五)第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部分文字修正,餘逐條審議通過,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一。
執行情形:已呈報教育部,並依照教育部函核復指示修正部分條文,提本次校務會議審議。
二、人事室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辦法」條文內容,提請  審議。
    決   議:逐條審議再修正通過,審議後之修正條文如附件三。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辦理,並依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三、人事室提:擬定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舉辦法(草案)如附件四,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經舉手表決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2點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推薦人選....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
            (二)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階段為:「以上各款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各系科及共同學科教師代表各一人與候補代表各二人.....」
            (三)第三條「....選任代表因故出缺時...」,修正為「....本會代表因故出缺時...」
              (三)本案逐條審議再修正通過,審議後修正條文如附件五。
    執行情形:已依照會議決議辦理,並按照修正後之代表推選辦法組成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轉引報告:95年9月14日本校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校務會議紀錄:
一:確認候選人資格決議:
(一)同意「技術合作處連署推薦1人」,修正為「由賴處長振昌等24人連署推薦」。
(二)關於兩辦法不一致之瑕疵部分,確認「不影響本屆實務之進行」,惟請人事室錄案檢討修正。
(三)同意國際商務系撤回。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減為8人。
(四)無異議通過資格確認,各項代表候選人名單如附件一、二、三:
1、教師代表候選人每一系科3人,合計24人。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6人。
3、校友代表候選人9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8人,合計17人。
二、確認選舉方式決議:
  (一)教師代表部分,經與會委員同意以本會投票處理:至多圈選8人,其圈選規則如下:就各系科推選之候選人中圈選1人,經統計後依得票數高低,分別產生各系科教師代表1人及候補代表2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部分,限圈選1人,依得票數高低,產生該代表及候補代表各1人。
  (三)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部分,至多圈選9人,依得票數高低,分別產生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但二類代表各至少應有3人。
二類代表比例以開票結果為準,出缺時候補代表即依此比例分別遞補(即校友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限由校友候補代表依序遞補;社會公正人士代表部分,亦同)。
三、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名單如下:
(一)教師代表:
系科 當選名單 候補名單一 候補名單二
共同學科
及體育室 鍾淑芬 李貴豐 曹立妍
財務金融系 陳勝源 林容如 楊浩彥
財政稅務系 黃耀輝 林長友 范振乾
應用外語系 黃崇術 王振行 李燕芬
國際商務系 何志峰 楊雲明 劉瀚宇
企業管理系 鍾  菁 高寶華 邱繼智
資訊管理系 張肇明 林宏仁 王維民
會計資訊系 劉正田 賴振昌 廖秀雲
(二)行政人員代表:
代表名稱 當選名單 候補名單
行政人員代表 楊敏修 黃振宗
(三)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分類 當選名單 候補名單
校友代表 陳正雄 陳得福
校友代表 盧明珠 黃月雲
校友代表 張安輝 張坤河
校友代表 邱創良 陳  仲
校友代表 (空白) 周  甲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邊裕淵 施鴻志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張天津 劉德勳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鄭丁旺 林榮泰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陳聽安 (空白)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黃明達 (空白)
執行情形: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教育部遴派代表部分,已奉教育部核派3人:周次長燦德、台灣科技大學陳校長希舜、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林教授嬋娟。預定於10月17日下午2:00召開第一次遴選委員會會議,現正準備議程中。

肆、主席報告:
一、「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學校的運作是不能停歇的;教育工作細水長流,默默耕耘,以健行與自強之態度,日積月累定可見其成效。
二、在技職體系,早期專校為主流時期,北商為龍頭。在技術學院階段,尤其在紛紛改大之後,龍頭是台科大、北科大。目前台科大的危機感,不是愁沒有學生,而是苦惱學生素質每況愈下,台科大的政策是企圖脫離技職體系,爭取素質比較好的高中生,要和「台、清、交、成」一爭高下。北商要以首都商管大學為目標,例如,籌劃以英語教學的國際學程,以台灣本土、中國大陸、華人文化圈或亞洲等的商管實務運作為教研內容,而為本校特色立基。
三、每次校務會議召開,提醒我們又是一段時間過往。大家要在崗位上跑好這一棒,若未能跑得很快,則絕不可掉棒或違規,期許吾人都能順利棒棒接力推展校務。

伍、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一)預定95學年度第2學期招收二技轉學生,轉學生招生辦法已經教育部核准,校內並通過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近日將組招生委員會議辦理招生轉學工作。
(二)卓越教學計畫2項子計畫由共同學科提出,分別是提升大學通識教育跟基礎教育,及建構北商文化創意產業服務團隊,成立文化創意產學學程中心。同時還有區域教學資源中心,由北科大、台科大、實踐大學提出,本校參與聯盟。把商學院經濟、會計、統計列為非常專業基礎課程,與教育部推動基礎教育是一樣的。本校要檢討的是近幾年來我們沒有辦會計、數學、統計、英文的競試,和教育部政策有些違背。基礎教學部分有待各系科及教務處一起努力提升。
(三)數位學習辦法已建置完成,預計96年2月可以開設示範性課程。
(四)明年教育部辦理四年一度的評鑑,預計96年10月訪視。因此各單位下學期務必要辦理自我評鑑。
二、總務處:
(一)四維樓2次流標,經行政程序調整預算額度,從4億6700萬調至5億4200萬,目前送教育部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持續追蹤進度。希望能在11月初上網重新招標。
(二)10月上旬將請廠商做校園綠化美化工作。
三、技合處:
校友組將於10/28配合校友會於本校辦理圖書募款餐會,100桌餐券已認購完畢,請各系所同仁踴躍參加。ㄧ方面給校友會鼓勵,一方面與校友互動,留下紀錄,可在明年評鑑時留下考評。
四、進推部:
今年學制多一個EMBA在職碩士班,並請廣為宣傳推廣教育組的EMBA在職碩士學分班。
五、高商學校:
10/9彈性放假依教育部規定於10/14(六)睌上上課,外堂課改為在教室。
校長提示:
一、10月11日將召開資本支出剩餘經費再分配會議,資本支出預算未用完之單位,須收回重新分配。又如:圖書經費,應鼓勵各系科教師勤提推薦書單,研議:執行不及系科之圖書經費,便移撥給已開列書單備用之系科運用。
二、校慶分工模式:
1.若校慶主要的活動是運動會,由體育室主辦;晚會或學生社團表演,則由學務處主辦。
2.大型運動會每2至3年舉辦一次,明年運動會是否及如何辦理,請體育室展開研議規劃。
3.明年90週年校慶的主要活動,擬為外租大型展演場館的大型慶祝會。今年先試辦校內的小型慶祝會活動,由學務處籌備。校慶前各項運動比賽(校慶週/校慶月),仍請體育室規劃執行。
4.明年校慶的節目之一,90週年校慶特刊—北商90年史要(或其他刊名),已由副校長與教務長著手辦理。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95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請討論。
說    明:
(一)根據本校組織章程第42條規定,本校應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根據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1次,但每次改選,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
(三)另第3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二)本校總務處及會計室相關人員。(三)各單位一、二級行政主管。」
(四)故本校現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未兼行政主管委員之校務會議代表陶副教授建國、陳教授勝源、李副教授燕芬等3位委員不得列為候選。
(五)另依規定本校94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中:范教授振乾應可續任(依規可保留3位),且廖副教授秀雲、黃副教授耀輝等2位委員已連任乙次,依規定亦不得列為候選。
辦     法:請就本屆校務會議代表中選出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以利該委員會正常運作。
決     議:票選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范教授振乾 28票  2 林副教授容如 25票
3 林副教授純如 20票  4 謝副教授承熹 19票
5 林講師長友 19票  6 張教授肇明 18票
7 周副教授麗娟 16票  8 謝副教授銘仁 15票
9 林講師春龍 14票 

提案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說     明:
(一)本校九十四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任期至本(95)年7月31日到期。
(二)依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及「法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應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提案初審小組五人及法案審查小組二人。
辦     法:本案通過後,即刻辦理票選,其任期至96年7月31日止。
決     議:
(一)「提案初審小組」委員票選5人,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教授瀚宇 13票  2 賴處長振昌 10票
3 羅副校長能清 10票  4 林講師長友   9票
5 張教授肇明   9票 
(二)「法案審查小組」委員票選2人,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教授瀚宇 16票  2 羅副校長能清 7票

提案三、秘書室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非兼任教師代表鍾委員淑芬自95.8.1起擔任體育室主任一職,其遺缺擬由陳助理教授素緞遞補,提請同意。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二)本校現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15人,其中非兼任教師代表6人,依規定本會委員係由校長遴選(如附件)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三)本屆委員任期至96年12月31日屆滿。
辦    法:本會議同意後聘任,其任期自95.8.1起至本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人事室提:擬依教育部函核復事項及本校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5年9月18日台技(四)字第0950135027號函及本校技術合作處95年9月26日簽辦理。
(二)依該部核復事項,擬分別辦理如下:
1、說明二有關校長任期部分,建請增列校長任期以8月1日或2月1日起聘為原則等文字乙節,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4條,於該條第1項後段增列校長聘期之起聘原則規定。
2、說明三有關第5條第1項「...聘為本校專任教授」,考量任期屆滿之校長未必具備教授資格,請修正為「...聘為本校專任教師」乙節,擬配合予以修正。
3、說明四第7條有關副校長聘任部分,依據大學法第8條之規定,副校長由校長聘任之,爰請刪除報請教育部備查等文字乙節,擬配合予以修正。
4、說明五第13條、第14條、第17條有關「技術合作處」、「進修推廣部」及「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報部核定部分,依大學法第14條之規定,毋須報部辦理,爰請刪除「報請教育部核定」等文字乙節,擬配合予以修正。
(三)另依本校技術合作處95年9月26日簽奉 核定:因應市場需求及社會趨勢,將「技術合作處」更名為「研究發展處」;爰配合修正第9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4條至第36條等條文部分文字。
(四)檢附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擬奉 審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陳報教育部。
決    議:
(一)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4條增列「其聘期配合學期制於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2.第5條修正為「‧‧‧聘為本校專任教師」。
3.第7條刪除「‧‧‧遴聘,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聘兼之」文字,修正為「‧‧‧聘任之」。
4.第9條「技術合作處」更名為「研究發展處」,增列「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5.第13條修正為「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
6.第14條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
7.第17條刪除「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核定之」文字。
8.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4條、第36條修正為「研發長」。
9.第35條修正為「本校設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研究發展處所屬二級主管、‧‧‧‧,研發長為主席,討論研究發展之重要事項」
(二)其餘條文照案通過。審議通過後之條文如附件1。
※備註:以簽到人數為準,以無異議方式通過。

提案五、副校長室提:有關教育部函請本校補充及修正「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修正版)」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ㄧ)依據依據教育部95年8月4日台技(二)字第0950111255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該校區開發規模龐大,應及早考量工程執行策略及人力佈局。
2.興建計畫所需經費,應以自籌為原則,又融資貸款是否因分部設立而影響校本部實施運作。
3.宿舍、體育場館、游泳池…等,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請予修正補充。
4.補充「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三)茲依部來函做部份修正如後附,請惠賜 卓見。
(四)本案業經95.09.21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本修正內容通過後,另依程序辦理報部審核事宜。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教務處提:本校申請97學年度增調所系科專科部停招及學制增設案,提請審議及排定優先順序。
說    明:
(一)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所系科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審查作業要點」(95.6.1修訂,如附件二)及「96學年度技專校院招生名額調整規定」95.6.2部函,如附件三)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如附件四)辦理。
(二)本校97學年度專科部停招案及學制增設各系科申請說明如附件一,其申請情形彙整如下表:
本校97學年度擬減(停)招生名額統計表
二專日 二技 二專
夜間部 二專夜
在職專班 合計
會計資訊科    50(停) 50
財政稅務科   50(停)  50
企業管理科 50(停) 10(減)   60
合 計 50 10 50 50 160
本校97學年度擬增招生名額統計表
四技日間部 二技夜
在職專班 合計
會計資訊系  50(新增學制) 50
財政稅務系  50(增加招生人數) 50
企業管理系 30(新增學制)  30
合 計 30 100 130
(三)本案經各系科會議、行政會議(95.9.21)及校務發展委員會(95.9.27)審議通過增減班。
辦    法:
(一)提請校務會議審議及就停招、學制增設二部份分別排定優先順序。
(二)依據辦理報部事宜。
決    議:本校申請停招及學制增設優先順序依序為1.企業管理系(科)二專日停招,增設四技日間部。2.會計資訊系(科)二專夜在職專班停招,增設二技夜在職專班。3.財政稅務系(科)二專夜停招,增設二技夜在職專班。

提案七、教務處提:本校申請97學年度增設資訊管理研究所、國際商務研究所、會計財稅研究所案,提請審議及排定優先順序。
說    明:
(一)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所系科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審查作業要點」(95.6.1修訂)、「96學年度技專校院招生名額調整規定」(95.6.2部函)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本校申請97學年度增設研究所案計有資訊管理研究所、國際商務研究所及會計財稅研究所等三案。
(三)本案經行政會議(95.9.21)及校務發展委員會(95.9.27)通過同意增設研究所。
辦    法:
(一)提請校務會議審議及排定優先順序。
(二)依據辦理報部事宜。
決    議:優先順序1.會計財稅研究所2.資訊管理研究所 3.國際商務研究所。
◎附帶決議:爾後當年度送教育部審查未過者,次年度優先順序為反向排序。(如:若本年度三所均未獲通過,明年度之順序依序為:1.國際商務研究所2.資訊管理研究所3.會計財稅研究所)。
備註: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確認會議紀錄修正為:
◎附帶決議:爾後當年度送教育部審查未過者,次年度優先順序為循環退序排序。(如:若本年度三所均未獲通過,明年度之順序依序為:1. 資訊管理研究所2.國際商務研究所3.會計財稅研究所)。
提案八、教務處提:擬設置本校「教學發展中心」及擬訂本校「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整合教學資源,研發教學評鑑系統及強化學生學習成效,依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之規定,於教務處設「教學發展中心」,計畫書詳附件一,其設置辦法如附件二。
(二)依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三)本案已經行政會議、專案審查委員會(如附件三)及校務發展委員會同意設置。
辦   法:審議通過後,依據辦理各項籌設作業。
決   議:
(一)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4條修正為「得設下列四小組」。第二項修正為「每小組得置召集人‧‧‧。各小組召集人得依相關規定減免授課時數2至4小時。」
2.第5條修正為「得置職員若干人」。
3.第7條修正為「本辦法未訂事項」。
(二)其餘條文照案通過。審議通過後之條文如附件2

提案九:技合處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合作處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1),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現行政府推動横式公文,擬將「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合作處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改為橫式並依教育部來函及大學法第14條之規定,修正第五條之內容(如附件1)。
(二)依據教育部95年9月18日台技(四)字第0950135027號函說明五辦理(如附件4)。
辦    法:經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後,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本校組織規程之條文敘述已相當完備,無「另訂之」必要。

提案十、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增列學生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性騷擾之懲罰,及增列學生於課堂中使用行動電話之規範,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94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增訂「學生獎懲辦法」第六、七、八及十一條相關條文。
(二)經查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對學生使用手機影響上課秩序並未訂定罰則規範,為明確提醒同學,研擬相關條文予以規範。
(三)本案業已經過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及9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學務處提:廢止本校「學生事務會議人員產生要點」,提請審議案。
說   明:本校學生事務會議代表之組成已明訂於本校組織規程第33條,當然委員及老師代表部分等均可循例於每學年度學期開始,以專案方式簽請  校長核定發布聘函,「學生事務會議人員產生要點」已無存在必要,建議廢止。
辦   法:
(一)本案業於95年9月12日經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及95年9月21日經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
(二)提本會審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廢止。
決   議: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研究所學則」第10條、增訂第16條、修訂第
              22條等,如修正對照表草案(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大學法第28條規定於第10條增列有關校際選課規定。
(二)為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之事宜,擬增列第16條納入研究所學則,爾後辦理學生之學分抵免有法源依據。增列第16條文以下條文依序調整條文標題序號。
         (三)修訂第22條有關學生請分娩假補考相關規定。
         (四)本案業已於95年9月26日經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擬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呈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二、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大學部學則」第15條、增訂第37條之1條文, 
              如修正對照表草案(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網路選課第一階段預選時間,修訂第15條:有關選課期
               間及依大學法第28條規定,增訂校際選課規定。
         (二)依大學法第28條規定,擬增訂第37條之1:有關學分學程及
               學位學程等規定。
          (三)本案業已於95年9月26日經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擬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呈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三、人事室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本校附設空院95年7月24日簽辦理。
(二)本校附設空院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案,業經附設空院95.7.7.「9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改第14條條文。
辦    法:擬奉 決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    議:照案通過。
※備註:以簽到人數為準,以無異議方式通過。

四、人事室提:擬具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草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為追求技職教育卓越化及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依據大學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執行過程:
1.95年3月底提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評鑑準則(草案)」初稿。
2.95年4月11日中午召開第1次研議小組會議(行7貴賓廳)。
3.95年 5月4 日中午召開第2次研議小組會議(行7貴賓廳)。
4.95年 5月4 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學主管會報報告事項。
5.徵詢系科務會議對草案之修正意見(5/8~5/19)(95.5.8北商技人字第0950003159號函)。
6.95年 7月18 日上午召開第3次研議小組會議(行7貴賓廳)。
7.95年 8月31 日教學主管會報報告事項(行7貴賓廳)。
8. 95年 9月19 日公開說明會 (行7國際會議廳)。
辦    法:經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 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1.第2條修正為「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2.第7條修正為「並送校教評會報備」。
3.第9條修正為「有關全校性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其餘條文照案通過。審議通過之條文如附件3。

五、王代表維民提:
(一)畢業班老師鐘點費未經校務會議充分討論溝通即扣除,擔任畢業班老師要付出更多心力,除輔導就業,還要協助學生申請研究所寫推薦信等等。全國大專校院並非同步扣鐘點費,私立學校也尚未扣除。本校老師被扣鐘點費不清不楚,造成老師情緒低落,人心惶惶,影響教學品質。
(二)導師費的問題,要從長計議,尊重老師,非以最嚴苛的方式處理。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老師的意見與看法,獲得充分的溝通與暸解。
會計室說明:
(一)有關任何已發給之費用扣繳,一般皆是因審計部審核時提出,當有疑慮時告知或建議教育部做必要之處理,再由教育部研究如何處理。鐘點費追繳乙案係審計部查核其他學校發現存有未依規定核實發放問題,反應給教育部處理,教育部作成應扣繳畢業班未授課鐘點費之處置。
(二)最近審計部向教育部提出導師費發放調查問題,據瞭解目前正由學務處處理中,至於結果為何?最後裁定權仍在教育部。另據暸解目前導師費之發放標準,並無統一之標準,各校支給標準也不一致,有按月定額給付,也有依實際輔導學生人數為準,或是按鐘點標準給付等方式。無論採何方式,其支給導師費之前題,必須是導師要有實際輔導學生之事實,才能核實支領。
校長提示:
(一)導師費部份,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各導師意見,請學務處規劃辦理。
(二)鐘點費部份,請秘書室召集人事室、會計室、教務處三單位檢視簽擬核辦過程,俾檢討改進,必要時召開公聽會向全校教師報告說明。
陸、散會:1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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