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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0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0年3月17日(星期四)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貴豐、李麒麟、邱繼智、廖文豪、李昭慶、張梅芬、魏榮貴、李志偉、王美慧、陳素緞、陳津美、朱永瑞、歐俊男
請假:羅時萬
列席人員:林教務長純如(江專員季娘代)、王主任維民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壹、宣讀99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一、會計室提:擬編「本校校務基金100年度預算分配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照案執行,經費業已分配至各單位。

二、人事室提:擬增訂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第3點第2款第2目及第4點暨第8點條文內容乙案,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每月支領工作酬勞之執行面,會後請人事室與會計室研議內規,得採用平均月份計算。
執行情形:
(一)本案已和會計室研議,執行面不需再訂定內規,於請領時加註工作期間即可。
(二)本案已提99年12月3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上報告說明執行情況。

三、教務處提:修訂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進修推 廣部主任、各所長、各系(室/中心)主任及校長遴聘3至5位教師代表及本獎勵金捐贈者、本獎勵金捐贈者及校長遴聘3至5位教師代表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開會次數一學年以一次為限(第二學期末)委員會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末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業已完成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之程序。

四、研究發展處提:修正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一)請將99年5月6日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資料之存檔,抽換為正確版本。
(二)草案修正版右上角請敘明經99年5月6日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9年12月23日99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三)本要點經修正完畢後,請再送教育部備查。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業已回函通過,現依要點執行中。

貳、主席報告:最近日本發生核災事件,本校防災部分以校安中心為主要窗口,配合政府發布各項因應措施。

叁、工作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研究發展處提:修正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案經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查教育部99年12月17日臺技(二)字第0990214789號函略以,有關5項自籌收入相關收支管理規定,請各校整合人事費相關之支給財源、支給對象、支給項目、支給上限為一項「支應原則」,並依法完成報部備查程序,餘涉支給金額及動支程序等其他規定,則授權各校自訂「支給基準」,且毋須報部備查。
(三)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九點「並報教育部備查」字樣,擬依教育部上開規定刪除。。
辦 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擬訂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相關規定,本校部分指標不符合審議基準,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應無調漲機會。惟依校內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資管系比照其他同級技專校院資管系以工學院標準收費,並即辦理學生公廳會及編寫學雜費調整規劃書,專案報部核定。
(二)資管系經會後評估衡酌後表示:100學年度暫不專案提報調整,俟學校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再議。考量報部時程緊湊,有關資管系修正該系學雜費不予調整案,刻正進行書面會請委員同意作業中(預訂於3月15日前完成)。
(三)修正案若奉核定,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訂定重點如下:
1.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
2.本校日二技、日四技延修生學分費比照夜二技、夜四技學生學分費計收。
3.100學年度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以本國學生學雜費標準之2.3倍計收。
(四)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擬訂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擬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並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辦 法:擬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修訂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20日臺技(二)字第01000006680 號函辦理。
(二)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
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
則」已報部備查在案,故該辦法循行政程序通過即可實
施,免報部備查。
(三)該案業經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100.2.17)
審議通過暨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100.2.24)
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處提:訂定本校「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辦法(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完善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機制,特訂定該辦法以建立完備之制度,獎勵傑出優秀之教學助理,全面提升教學助理之教學品質。
(二)隨之增訂「傑出教學助理推薦申請表」、「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評分表」「教學助理工作紀錄表」、「教學助理滿意度調查表(教師版)」、「教學助理服務意見調查表(學生版)」、及「教學助理自我教學成效評量表」。
(三)該案業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100.01.12)暨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100.01.13)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 議: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辦法(草案)」第 三條第(二)項、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二、由本校教務會議委員依據所訂之審查標準進行書面資料審核,結果經校長核定後公佈獎勵名單。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請補提本校獎學金委員會審議(追認)程序。
(三)餘照案通過。

提案五、學生事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陳定川傑出校友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感佩陳定川傑出校友慷慨解囊,捐贈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新台幣壹佰萬元,以提攜品格優良且家境清寒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已於100年2月24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擬訂本校「陳定川傑出校友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新訂條文,共6條,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陳定川傑出校友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第二點、第三點項修正如下:
二、本獎學金經費來源:
本獎學金以陳定川傑出校友捐贈之新台幣壹佰萬元作為基金,以基金之孳息支付本獎學金為原則,如孳息不足支付每年獎學金部分,得由陳定川傑出校友或熱心人士補足差額部分。必要時得動支本金。
本基金得由陳定川傑出校友或熱心人士再贈捐資金。
本基金由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三、本獎學金申請條件如下:
(一)本校研究所、學院部、專科部、進修推廣部具學籍之在學學 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高商進修學校等推廣教育學制學生),申請當學期未受領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獎學金者。
(二)申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三款規定者:
1.有具體之品格優良事蹟且經本校師長推薦。
2.低收入戶或父母雙亡或單親且家境清寒,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開具相關證明或其他證明者。
3.全學年前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且操行成績每學期 八十分以上,並未受記過處分者。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今年本獎學金申請時間,放寬至四月十五日截止;明年起則按實施要點原訂時間至三月十五日截止。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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