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衛生委員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衛生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30至12:10
二、地點:學生活動中心一樓會議室
三、主席:王學務長維民 紀錄: 陳組長黛娜
四、出席人員:(簽到單,如附件一)
李總務長昭慶、體育室鍾主任淑芬、軍訓室李主任正心、會計室張主任梅芬(陳代理專員淑萍代)、學生輔導中心石主任雅惠(王輔導員怡文代)、課指組胡組長小娟(范輔導員世玲代)及衛生保健組陳組長黛娜。
請假:林教務長純如、總務處事務組桂組長建華、生活輔導組王組長雅娟。
五、主席致詞:
感謝各委員百忙中出席會議,本委員會成員共十一人,現出席人數八人,已過半數,宣佈會議開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如附資料(如附件二),請各委員今日評選出優良廠商為新生之健檢事宜謀最大福利。
六、確認上次會議決議及執行情形報告
一、100學年度新生健檢醫院決定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經比較各標案決定方式之優缺點,沿用99年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請博仁綜合醫院、仁愛醫院及中英醫院等三家醫院到校簡報辦理評選事宜。
執行情形:茲因確認中英醫院目前業已停止辦理到校健檢服務業務及仁愛醫院已確認本校健檢日(9月2日)該院已另有他校健檢業務,不克辦理本校健檢事宜;故今日請由博仁綜合醫院到校簡報。
二、本委員會委員,擬新增服務學習中心主任及學生委員代表兩人,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擬提100學年度行政會議審議,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七、討論事項:
一、有關承攬廠商是否須依本校場地外借管理辦法之場地服務費收費標準表支付相關費用,提請討論。
說明:1.各年度收取場地費用情形:
年度 決定標案方式 是否收取場地費用
95 最有利標精神 是
96.97 價格標(最低) 是
98 價格標(最低) 是
99 共同供應契約 否
2. 目前本校於非開學期間,使用體育館收取費用明細:場地費NT
10,000元整,冷氣費NT 3,000元整。
決議:依共同供應契約條款之六、(四):「契約金額為完成契約規定健康檢查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須之費用。」,故本校不再酌收場地費用;會請總務處協助健檢當日場地使用及冷氣開放等事宜。
二、廠商簡報評分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提請討論。
說明:如議程所附評分方法、項目及配分比例。
決議:以「廠商規模(含健檢當日提供之設備與試劑標準及穩定性)」(30%)、「健檢活動人力之安排配置(含人員調派來源與專業素質)」(25%)、「專業執行能力及過去實績、健檢報告資料完整性及後續相關服務」(25%)及「簡報答詢」(20%)等項目為評分標準。
三、廠商進行簡報並評比。
決議:經委員評定,由博仁綜合醫院得標為本校100學年度之健檢廠商。(各委員評定分數如密封袋)
請納入合約事項:
(1)廠商收費後請本校總務處出納組點收為暫付款。
(2)簡報資料所述伊克希曼管理系統可免費提供予業務單位使用。
(3)有關受檢者若發現檢驗數據有誤時,受檢者可憑複檢收據向健檢醫院索取複檢費用並退回本校健檢新台幣310元費用。
八、散會:12時10分。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衛生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30至12:10
二、地點:學生活動中心一樓會議室
三、主席:王學務長維民 紀錄: 陳組長黛娜
四、出席人員:(簽到單,如附件一)
李總務長昭慶、體育室鍾主任淑芬、軍訓室李主任正心、會計室張主任梅芬(陳代理專員淑萍代)、學生輔導中心石主任雅惠(王輔導員怡文代)、課指組胡組長小娟(范輔導員世玲代)及衛生保健組陳組長黛娜。
請假:林教務長純如、總務處事務組桂組長建華、生活輔導組王組長雅娟。
五、主席致詞:
感謝各委員百忙中出席會議,本委員會成員共十一人,現出席人數八人,已過半數,宣佈會議開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如附資料(如附件二),請各委員今日評選出優良廠商為新生之健檢事宜謀最大福利。
六、確認上次會議決議及執行情形報告
一、100學年度新生健檢醫院決定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經比較各標案決定方式之優缺點,沿用99年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請博仁綜合醫院、仁愛醫院及中英醫院等三家醫院到校簡報辦理評選事宜。
執行情形:茲因確認中英醫院目前業已停止辦理到校健檢服務業務及仁愛醫院已確認本校健檢日(9月2日)該院已另有他校健檢業務,不克辦理本校健檢事宜;故今日請由博仁綜合醫院到校簡報。
二、本委員會委員,擬新增服務學習中心主任及學生委員代表兩人,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擬提100學年度行政會議審議,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七、討論事項:
一、有關承攬廠商是否須依本校場地外借管理辦法之場地服務費收費標準表支付相關費用,提請討論。
說明:1.各年度收取場地費用情形:
年度 決定標案方式 是否收取場地費用
95 最有利標精神 是
96.97 價格標(最低) 是
98 價格標(最低) 是
99 共同供應契約 否
2. 目前本校於非開學期間,使用體育館收取費用明細:場地費NT
10,000元整,冷氣費NT 3,000元整。
決議:依共同供應契約條款之六、(四):「契約金額為完成契約規定健康檢查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須之費用。」,故本校不再酌收場地費用;會請總務處協助健檢當日場地使用及冷氣開放等事宜。
二、廠商簡報評分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提請討論。
說明:如議程所附評分方法、項目及配分比例。
決議:以「廠商規模(含健檢當日提供之設備與試劑標準及穩定性)」(30%)、「健檢活動人力之安排配置(含人員調派來源與專業素質)」(25%)、「專業執行能力及過去實績、健檢報告資料完整性及後續相關服務」(25%)及「簡報答詢」(20%)等項目為評分標準。
三、廠商進行簡報並評比。
決議:經委員評定,由博仁綜合醫院得標為本校100學年度之健檢廠商。(各委員評定分數如密封袋)
請納入合約事項:
(1)廠商收費後請本校總務處出納組點收為暫付款。
(2)簡報資料所述伊克希曼管理系統可免費提供予業務單位使用。
(3)有關受檢者若發現檢驗數據有誤時,受檢者可憑複檢收據向健檢醫院索取複檢費用並退回本校健檢新台幣310元費用。
八、散會: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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