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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空中進修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開會地點:行政會議廳
主 席:夏校務主任德威 紀錄:徐昭容
出 席 者:夏校務主任德威 張院長肇明(請假)
張主任旭華(鄭惟尹代) 許主任瑞娟(林姿萱代) 林主任岳祥
江組長梓安 蔡組長美惠 孫組長秀蘭 張組長婕
台東輔導處:林主任景行(請假)
學生代表:劉旭景 吳雅惠 鄭予晴 黃詩紋
列 席 者:王怡文
壹、主席致詞:略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擬增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
提請 審議。

說 明:一、依北商大心諮字第10400011號文主旨:本校性騷擾事件(編號1040514)
業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請空中進修學院進行後續懲處及融入教學(附件1)。

二、依行文表說明2.檢陳「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通知書」、「103學年
度第2學期第2次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請空院依照本校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制實施要點」第29條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懲處(附件1)。

三、擬增訂本院學生獎懲辦法第7、8、9條規定,增列校園性騷擾、性侵
害或性霸凌之處分(附件2)。

辦 法:本修正俟決議後,簽奉 校長核定後實行。

附 件:一、學務處心理諮商中心行文表。
二、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獎懲辦法修正對照表。

決 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 會:上午11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獎懲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條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記小過之處分
1.生活散漫,行為放蕩,服裝儀容不
整者。
2.不重個人或團體衛生及缺乏公德心
者。
3.言語不實,行為詐欺者。
4.規避服務或服務不力者。
5.無故不參加學生事務組舉辦活動及
規定之朝、集會者。
6.不遵守時間或團體秩序者。
7.對老師無禮或對同學不友愛者。
8.不守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9.製造髒亂,破壞校園環境、整潔者。
10.其他有合於警告或記小過之事實
者。
11.發生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
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第九條行為,
情節較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記小過之處分
1.生活散漫,行為放蕩,服裝儀容不
整者。
2.不重個人或團體衛生及缺乏公德心
者。
3.言語不實,行為詐欺者。
4.規避服務或服務不力者。
5.無故不參加學生事務組舉辦活動及
規定之朝、集會者。
6.不遵守時間或團體秩序者。
7.對老師無禮或對同學不友愛者。
8.不守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9.製造髒亂,破壞校園環境、整潔者。
10.其他有合於警告或記小過之事實
者。
依據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增定條文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
1.犯有第七條各款過失,經誡不改者。
2.侮辱師長或欺凌同學者。
3.與行乖謬,妨害學校行政措施者。
4.擾亂公共秩序或故意破壞公務者。
5.有賭博、酗酒、鬥毆、吸食或攜帶
毒品濫用藥物者。
6.假借名義,未經報准擅自舉行活動
者。
7.在校外行為失檢,行為越軌有損校
譽者。
8.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9.攜帶凶器到校危及同學安全。
10.其他有合於記大過之事實者。
11.發生本校校園性霸凌、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實施要點第九條行
為,情節較重,經本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
1.犯有第七條各款過失,經誡不改者。
2.侮辱師長或欺凌同學者。
3.與行乖謬,妨害學校行政措施者。
4.擾亂公共秩序或故意破壞公務者。
5.有賭博、酗酒、鬥毆、吸食或攜帶
毒品濫用藥物者。
6.假借名義,未經報准擅自舉行活動
者。
7.在校外行為失檢,行為越軌有損校
譽者。
8.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9.攜帶凶器到校危及同學安全。
10.其他有合於記大過之事實者。
依據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增定條文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1.留校察看繼續犯過或記大過三次者。
2.操行成績不及格,品德惡劣,不堪
造就者。
3.受人利用有危害學校、社會、國家
之行為者。
4.聚眾要挾,結隊鬥毆或造謠滋事,鼓
吹煽動者。
5.侮辱師長或傷害同學,情節重大者。
6.有竊盜、侵占、偽造或塗改文書等
不法行為者。
7.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者。
8.犯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損壞校譽之
行為者。
9.請人或替人代上課、代考試者。
10.其他有合於退學或開除學籍之事
故者。
11.發生本校校園性霸凌、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實施要點第九條行
為,情節嚴重,經本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者。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1.留校察看繼續犯過或記大過三次者。
2.操行成績不及格,品德惡劣,不堪
造就者。
3.受人利用有危害學校、社會、國家
之行為者。
4.聚眾要挾,結隊鬥毆或造謠滋事,鼓
吹煽動者。
5.侮辱師長或傷害同學,情節重大者。
6.有竊盜、侵占、偽造或塗改文書等
不法行為者。
7.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者。
8.犯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損壞校譽之
行為者。
9.請人或替人代上課、代考試者。
10.其他有合於退學或開除學籍之事
故者。
依據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增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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