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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空中進修學院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開會時間:105年10月19日(三)下午12:00
開會地點:校務主任辦公室
主 持 人:夏校務主任德威 紀錄:徐昭容
出 席 者:夏校務主任德威
鄭組長美滿 孫組長彩卿 張組長隆君 劉組長碧芬 林組長怡安
提案事項;
提案一、
主 旨 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說 明 一、原「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擬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院「學行優良獎學金」「實踐獎學金」
原審查程序:由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一併修正為: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辦 法 俟會議通過,提本院校務會議及校本部行政會議審議。
附 件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主 旨 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
說 明 一、依據本院捐款人意向捐款用途增設「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
中進修學院清寒獎學金」。
二、本院清寒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來源如下:
(一)捐贈基金;本院校友捐款40萬、同仁捐款1萬基金總計
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整。
(二)基金之孳息。
辦 法 俟本要點決議通過,提校本部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 一、依據105年7月25日陳 核准簽。
二、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
決 議:修正後通過。

臨時動議:無

散 會:下午1:30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105年 月 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 次校本部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各項獎
學金,特成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校長、校務主任、主計主任、各行政組長、各
科主任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各委員如有行政職務異動,由繼任者遞補,選
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校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
四、本委員會職掌:
(一)審議各獎學金有關規章。
(二)審定各獎學金每年得核發之金額、名額。
(三)審定各獎學金得獎名單。
(四)審議各獎學金其它有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經管獎學金類別:
(一)由本院每年度學分費收入中提撥之獎學金。
(二)由各界捐贈成立基金所提撥運用其本金及孳息之獎學金。
(三)其它獲捐贈非基金性質之獎學金。
六、本委員會經管之各項獎學金,其申請條件、核發金額與名額、申請程序及
其它相關規範,由各獎學金作業要點規定之。
七、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本院校務會議及校本部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
105年10 月19日 105學年度第1次本院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 月 日 105學年度第 次校本部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ㄧ、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感佩本院捐贈人,鼓勵本院清寒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清寒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來源如下:
(一)捐贈基金。
(二)基金之孳息。
前項基金由本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三、本獎學金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凡本院(含輔導處)在學學生,且申請當學期未受領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之清寒獎學金者。
(二)持有低收入戶、鄉里長或其他適當清寒證明者。
(三)本學期及前一學年度第一、二學期均就讀本院之學生(不含延修生、重修、轉學、借讀生),並全修前一學年度所開課程之學分或修習學分數達十學分以上。
(四) 申請學生前一學年度之各科成績均須及格,且學業成績上、下兩學期平均達七十分
以上,操行成績上、下兩學期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五) 前一學年度內曾受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不得申請。
(六) 當學期已獲本院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四、本獎學金核發次數、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次數:每學年核發一次。
(二)名額:每學年核發十名。
(三) 金額:每名貳仟元整。
本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捐贈基金調整名額及金額。
五、本款項財源無法支應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
六、本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每學年上學期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第四次返校日。
(二)申請學生應備齊相關資料(清寒獎學金資料表、歷年成績單、個人匯款資料表、
切結書、戶口名簿影本、清寒證明等),向本院學生事務組或輔導處提出申請,
由其依規定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本院學生事務組彙整簽核。
七、本要點經本院行政會議及校本部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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