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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管理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 院務會議 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 院務會議 紀錄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104105(星期一)中午12:00

會議地點:行政大樓七樓側廳

會議主席:張世佳院長                         記錄:古綺靚

出席人員:張委員旭華、葉委員清江(請假)、鍾 委員 菁、葉委員明貴、蘇委員建興

丁委員慧瑩、王委員雅娟、邱委員怡慧、張委員麗萍、李委員慶長

楊委員東育、鄒委員慶士(請假)、黃委員銘仁、吳委員庭瑋、曾委員巧君

壹、   主席報告

  1. 本校改大後第1次訪視日程安排如附,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校改大訪視專區網頁http://eval.ntub.edu.tw/files/11-1039-1025.php
  2. 專任教師103學年度評鑑作業請於9/30前完成系所教評會議再提送院教評會議
  3. 請各系所儘快籌辦北商學術論壇相關活動。
  4. 本院將於105年舉辦“2016跨領域「提升臺灣人才競爭力」高峰論壇”,請各系所師生踴躍報名參加。

貳、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提案一管理學院提:修訂資研所、資管系核心能力指標,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續提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提案二商研所提:擬修訂「預先修讀碩士班課程要點」,提請核備。

  議:照案通過,續提教務會議核備。

提案三資研所提:訂定本所「預先修讀碩士班課程要點」,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續提教務會議核備。

參、討論事項

提案一、管理學院擬修訂「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明:修正對照表及修訂後條文如頁4-9

  議:照案通過,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提案二、管理學院提討論本院執行改大後第2次自我訪視報告及改善計畫事宜。

  明:

一、   依本校改大後自我訪視實施計畫辦理。

二、   各系所第2次自我訪視報告及改善計畫均已經系所相關會議審議如頁11-39

  議:修正後通過,並請各系所持續據以修正「系所資料表」及「系所基本資料表」。

 

提案三、資訊管理系進修推廣部二技申請106學年度停招乙案,提請討論。。

  明:

一、      案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      國立技專校院申請106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說明表如頁41-43

  議:照案通過,續提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四、資管系進修推廣部二技104學年度入學課程科目表異動,提請審議。

  明:

一、 資管系修正進修推廣部二技104學年度入學課程科目,「計算機組織與結構」改列選修;「電子商務與網路行銷」改為必修。(如頁45-46)

二、 案經資管系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及管理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議:照案通過,續提校課程委員會議。

 

提案五、商學研究所空間調整事宜,提請 核備。

  明:

一、      為因應本校需求原中正紀念館1(中正108)管理學院辦公室改為副校長辦公室,而本所原7703研討室(7樓左邊第一間)借調一年作為管理學院辦公室。

二、      本案業經本所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辦理(如頁48)

  議:照案通過,但若中正紀念管108(原管理學院辦公室)若非改為副校長辦公室使用,建議依行政程序簽報建請校方歸還管理學院使用,中正紀念館7703研討室亦請歸還原商學研究所。

肆、   臨時動議:略

伍、   散會(1300)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比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內容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立「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立「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條文修正。

 

  • 本會任務如下:

() 審議本院專任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 審議兼任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等事項。

() 審議教師評鑑、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 審議教師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項。

()審議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審議教師違反聘約及教師法規定之義務等相關事項。

() 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原條文第四條。

更改條文順序及內容。

二、本會設置委員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推選其單位專任教授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各所講師以上教師投票推選其單位專任教授一人及候補委員一人,專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推選專任副教授擔任,惟各系(所)應有專任教授至少一人,若不足時,該系所得以公開方式甄選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授,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聘之。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如因而造成個案審查時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連續不出席會議二次者,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講師以上教師單位專任教授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各所講師以上教師單位專任教授一人及候補委員一人。上述各系所專任教授員額人數不足時,得推選專任副教授擔任惟各系()應有專任教授至少一人,若不足一人時,該系所得以公開方式甄選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授,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聘為該系所委員、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期滿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如因而造成個案審查時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因故連續出席會議二次()以上者,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行之。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

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其迴避

原條文第二條。

併入原條文第五條。

更改條文順序及內容。

  •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如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併入第三條

 

四、本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九人時,本會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師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院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新增條文。

 

四、本會任務如下:

() 審議本院專任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 審議兼任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等事項。

() 審議教師評鑑、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 審議教師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項。

() 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更改為第二條條文。

五、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前項於審議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由教授參與決議,並以出席之教授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決議。至其他事項,有關委員是否應行迴避,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前二項之決議之空白票或廢票視為不同意。

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其迴避。

五、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任何會評事項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其迴避。

併入第三條。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報請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報請主任委員召集人或會議主席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條文修正。

七、教師的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七、教師聘任、聘期、解聘、停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條文修正。

八、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 教師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條文修正。

九、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會通過者,本會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函通知當事人。

  • 教師申請審議事項未獲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通過者,本會得視情況需要於十日內敘明理由檢附審議結果與說明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條文修正。

十、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十、教師對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決議審議結果如有不服,書面審議結果收到之次日起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出申復

條文修正。

十一、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各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一、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事證明確,各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條文修正。

十二、        本院各系()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本會備查。

十二、        本院各系()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教評會及議及校教教評會備查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本會備查

條文修正。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未異動。

十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時亦同。

未異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10.15  103年度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自民國10381日生效

103.12.04  103年度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會議通過

104.10.05  104年度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立「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 審議本院專任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 審議兼任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等事項。

() 審議教師評鑑、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 審議教師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項。

()審議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審議教師違反聘約及教師法規定之義務等相關事項。

() 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講師以上教師票選單位專任教授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各所講師以上教師票選單位專任教授一人及候補委員一人。上述各系所專任教授員額人數不足時,得推選專任副教授擔任惟各系()應有專任教授至少一人,若不足一人時,該系所得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授,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聘為該系所委員。選、聘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連續出席會議二次()以上者,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

四、本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九人時,本會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師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院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五、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任何事項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其迴避。

六、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報請召集人或會議主席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教師聘任、聘期、解聘、停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八、教師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九、教師申請審議事項未獲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通過者,本會得視情況需要於十日內檢附審議結果與說明以書通知當事人。

十、教師對本會及專案審查小組審議結果如有不服,書面審議結果收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出申復

十一、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事證明確,各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規顯不合或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二、本院各系()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教評會議及校教教評會備查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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