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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紀錄
97年9月18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確認

時 間:97年8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劉瀚宇 邱繼智 謝文盛 李昭慶 林純如 廖文豪
鍾淑芬 李麒麟 黃健誌 華英俐 楊敏修 張世佳 楊浩彥
蕭幸金 羅能清 周麗娟 閻瑞彥(盧素華代) 林宏仁
周旭華 林淑媛 夏德威(張旭華代) 王美慧 李貴豐
應出席:25位   實到:24位   請 假:1位(王維民)
工作人員:徐慧芳、黃淑燕、徐發義、張淑媛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張淑媛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紀錄:紀錄經確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行政會議各項提案決議之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二、教務處提:為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三、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生申請學籍暨學業成績證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六條末段文字修正為:「申請後應於三個月內前來領取,逾期未領者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二)修正後通過,如附件1。
執行情形:本次會議確認後,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四、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辦法最末加列「(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修正後通過,如附件2。
(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預計和「吳春明校友清寒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傑出創作獎勵辦法」同步於97學年度開始實施。
五、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二)刪除第1條「…94.5.12.台高通字0940057381號函「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及」等文字。
(三)第二、四條之項、款、目次格式比照第三條修正。
(四)修正後通過,如附件3。
執行情形:有關本辦法第二條申請對象不含「在職專班」學制學生部分,學務處將於下次會議另行提案討論。
六、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案,請審議。
決  議:
(一)第四點第(五)款修正為「1.清寒僑生…,但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二)第八點第(二)款修正為「港澳生…入學者,準用本作業須知之規定」。
(三)修正後通過,如附件4。
執行情形: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
七、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合作社、中正、吳前校長仕漢、陳紹楷先生及吳春明校友等七項獎學金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上述七項獎學金要點第三點第一款均修正為:「….(但具低收入戶、僑生資格申請上述單位之清寒獎學金者不受此限)」。
(二)其他如核發次數、名額、申請時間等文字敘述方式,同意修正一致。
(三)修正後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取得專業證照」應否增訂為各獎學金申請條件之一,請學務處研議。
執行情形:依決議辦理;另有關附帶決議部分,學務處經處務主管會議討論決議朝將「取得專業證照」增訂為得申請各獎學金條件之一,現正積極洽請原捐贈人或其家屬之同意。
八、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王克秋教授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五點第(二)款修正為:「……造具名冊連同相關文件送交承辦單位彙整辦理,…。」
(二)修正後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取得專業證照」應否增訂為各獎學金申請條件之一,請學務處研議。
執行情形:依決議辦理;有關附帶決議部分處理方式同提案七。
九、人事室提: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十、人事室提:有關「本校績優職員選拔及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保留原條文「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等文字。
(二)修正後通過,如附件5。
(三)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主席報告:
為貫徹本人參與本校校長遴選時所承諾的願景理念規劃,97學年度將持續積極推展多項重點工作如下:
  一、校園持續美化:第二期校園美化工程已開始施作,預定於9月中旬完成,屆時校園有幾處景觀將以不同風貌呈現給本校師生。
  二、提升學生專業素養、社會關懷與國際視野:本案已於7月份所召開校務發展會議中完成分工。本人在此請各學系於系務會議討論後,每系提出3-5個執行方案,再透過校務會議議定20-30個方案,於97學年度下學期開始全面推動實施。預期將有效提升本校學生的社會競爭力,並能讓下次校務評鑑的成果大為豐碩。
  三、四維樓已委由營建署辦理公開招標,希於9或10月完成發包,11月正式動工,並期能將工期由800天縮短為750天。如過程順利將於99年12月完工, 100學年度可正式啟用。 
四、平鎮校區籌設計畫許久未能獲通過的原因,經瞭解教育部疑慮有二:1.在分部設置新系並未有效紓解校本部學生人數及空間不足之問題;2.學校經費可能不足。經向教育部解釋,本校規劃將校本部之原有學系減班,再於平鎮設新系,並將專進桃園地區及空院中壢教學輔導處學生移至平鎮校區上課,即可紓解校本部空間壓力;另原訂第1期工程再細分為2期,1-1期只蓋一棟綜合性之教學大樓,預估連同設備經費約計5-6億,尚在本校校務基金可負擔額度內。預計於今年積極爭取通過籌設計畫,98年度完成雜項工程及建照申請,於99年動工;希能於600天工期內完工,則可預期於100學年度上或下學期啟用。 
以上各項工作如順利推行,預計2至3年後,北商應可提升至另一層次,更具競爭力。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邱教務長繼智:
(一)本校97學年度招生狀況及報到率均佳,研究所達100%,四技及五專含外加名額達100%以上,二技則相對只達8成,顯示本校這方面仍有努力的空間。尤其面對一般大學提出招生策略改進方案的衝擊,本校在辦學績效應有更積極的表現,教務處在行政方面則會善加配合。
(二)依據國立大學設立分部之相關法規,以往僅有升格改名之規定,最近已修正為雙向,亦有科大降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降為專科之可能性。對本校而言,平鎮校區的開發一再遲延,實背負極大風險;而在平鎮校區設分部,校本部仍為台北現址,從籌劃伊始即定位清楚。在總量管制規定下,平鎮分部除推展空院、專進等回流教育以及推廣教育外,尚可設立核發正式文憑如台德菁英班、產學攜手計畫、產學二技專班及80學分班等專班。
二、謝學務長文盛:
(一)9/4(四)9:50新生始業式典禮,請各系科主任出席,並請轉知導師參加。
(二)9/10(三)召開導師會議。
(三)9/11(四)7:30開學典禮,屆時請各位主管出席。
三、李總務長昭慶:
教育部8月20日來函要求本校第二校區應加速進行開發,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校地如不開發有可能被收回。總務處已積極辦理修正平鎮校區整體規劃相關事宜。
  四、林研發長純如:
本校和紐西蘭大學已簽定協助本校教師英語翻譯及修正之契約,請代為宣導,可透過研發組利用此一管道,由老師付費方式取得英譯及潤稿的服務;另選擇本校紐西蘭及英國姐妹校進修,將享有優惠。
  五、楊主任敏修:
(一)各單位資本門經費未執行部分,除特殊情形且簽奉核准保留者外,將陸續通知收回重分配,並於開學後召開資本支出重分配會議。
(二)各系科另行分配之競爭性經費,如有尚未執行者,請併原分配之預算規劃執行。
   ※校長指示:請會計室辦理業務講習會,各單位新進人員及執行預算同仁均應參加,以熟悉會計相關業務流程。
  六、劉副校長(兼主任)瀚宇:
    本校空院學院部及專科部招生人數均維持甚至可能超過去年水準,殊為不易,感謝空院同仁的辛勞及對招生宣導工作的努力。
  七、王主任美慧:
(一)97學年度高商進校將減少一班。
(二)高商低收入學生較多,請各單位提供工讀機會給高商同學。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條本會執行秘書案,提請討論。
決  議:同意學務處先行撤案,俟重行研擬妥適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二、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第三點文字修正為:「獎勵種類以職訓局、……直轄市或其他政府機構所發證照為主…..。」
(二) 第四點文字修正為:「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於本要點實施後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畢業生則以畢業證書上日期為基準),同一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三) 第五點各款修正為:「學生參加…證照之檢定,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者,可核給…。」第(三)款丙級證照獎勵金額修正為「可核給100元獎勵金」。
(四) 第六點第(一)款修正為:「申請時間:每年3月1日起至3月7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7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 修正後通過,如附件1。
提案三、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修訂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依教育部函指示刪除「編制內正式職員」等文字。
      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備查。
提案四、總務處提:校園場地設施空間廣告物設置案,提請討論。
決  議:先行撤案,由總務處先修訂本校場地外借管理辦法,再配合製訂廣告物設置租用相關規範。

提案五、人事室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騷擾防治要點」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並修訂部分要點內容,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 第四點文字修正為:「本校每年應定期舉辦…..。」
(二) 第二十點後段文字修正為:「…,本校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三) 修正後通過,如附件2。

散會:上午11時45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97.8.2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鼓勵在校學生取得政府機構專業證照,加強本校學生專業實務技能,提升競爭力,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獎勵金之經費由申請學生所屬科系(所)經費項下支應。
三、 獎勵種類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或其他政府機構所發證照為主(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其發照單位為政府機關,予以認列)。
四、 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於本要點實施後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且發照日期記載日當時,仍具本校學籍者(畢業生則以畢業證書上日期為基準),同一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五、 獎勵金額:
(一)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者,可核給最高3,000元獎勵金。
(二)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者,可核給最高1,000元獎勵金。
(三)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者,可核給100元獎勵金。
六、 申請時間及手續:
(一) 申請時間:每年3月1日起至3月7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7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申請學生向所屬科系(所)提出申請,由各科系(所)詳實按規定審核並造具名冊,於截止申請日起七日內連同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發處辦理。
七、 申請時需檢具之表件
(一) 申請表乙份。
(二)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 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 學生郵局帳戶資料表。
(五) 上述證件皆須攜同正本查驗,驗後歸還。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2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
97年6月2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7年8月28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友善環境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懲戒之處理及防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1、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發生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行為,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並提升主管與教職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校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以加強員工性別平等觀念;參加者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本校應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如附件),相關資訊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五、本校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226014
專線傳真:02-23226019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wjs2417@webmail.ntcb.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六、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通報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七、如遇性騷擾相關案件時,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成立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審議及調查。但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時,學生代表不參與。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名,調查委員三人至五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本小組調查時,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及保護當事人之隱私,並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如有必要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處理教職員性騷擾相關案件時,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校人事室提起申訴,其中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惟如為本校校長時,應向教育部提出。
加害人非屬本校人員而誤向本校提出時,本校人事室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措施,於接獲申訴之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處理。
九、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五)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由人事室轉向性平會調查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小組命其迴避。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十三、性平會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本小組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
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第七款者,性平會調查小組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六、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性平會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性平會之決議得提出申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調查小組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八、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平會調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暫緩該事件之處理。
十九、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人事規章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人事規章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再度性侵害或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本校教職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校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一、本要點對於在本校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
二十二、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二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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