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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紀錄
97年7月24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確認

時 間:97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劉瀚宇 邱繼智 謝文盛 李昭慶 林純如
王維民(姜健代) 廖文豪 鍾淑芬(黃晉揚代) 李麒麟 黃健誌
華英俐 楊敏修 張世佳 楊浩彥 劉正田 羅能清 巫立宇
閻瑞彥(盧素華代) 林宏仁 周旭華 林淑媛 夏德威(段志成代)
王美慧 李貴豐
應出席:25位   實到:25位   
工作人員:徐慧芳、黃淑燕、徐發義、張淑媛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張淑媛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紀錄:
提案五學務處提:制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生活教育實施計畫(草案)」,決議(一)修正如下:本案撤案,改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刪除「導師會議」文字)
其餘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行政會議各項提案決議之執行情形:
一、人事室提:有關本校95年度購買武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禮券衍生消費爭議後續處理一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案經討論,總結意見如下:
1. 依律師意見,本案求償無望,似不宜另費資源興訟。
2. 禮券使用日期雖未設限,同仁仍宜於一年內使用完畢,以免滋生困擾。
3. 學校另編經費購買其他禮券補償乙節,恐於法無據。
4. 持有該禮券無法消費之教職員是否可向學校求償,請人事室會後釐清,以作為後續處理依據。
(二) 本案請人事室研處後,續提校務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已提校務會議報告。
二、人事室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作業要點」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並修正要點內容,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第二點文字修正為:「…(不含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研究計畫進用之專、兼任助理人員、臨時工及工讀生)。」
(二) 第十二點第(一)款修正為:「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達六日以上者」;第(二)款修正為:「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簽請校長核定者。」
(三) 第十三點刪除「,公提金額應與月支報酬同一預算科目」等文字。
(四) 第十五點「…,違者應即辦理辭職」修正為「…,違者應予解僱。」
(五) 本案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一),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執行情形:已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與相關法規彙送報部備查中。
三、商研所提:建請學校將碩士班一般生的學費以每學期固定總額之方式計算,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案商研所建請將現行之學費收費方式改以每學期固定總額方式收取,惟各所情況不同,應再詳確計算續提相關會議研議。
(二) 本案移請學雜費調整小組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移請學雜費調整小組會議討論。
四、研發處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第二點獎勵對象之團體競賽部分,明確規定所系科教學單位為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合併計算。
(二) 第三點國際化獎助金來源第(四)款「本獎助金財源無法支應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請單獨條列。
(三) 獎勵內容各款,授權研發處再予整合明確。
(四) 申請資格第(二)款「英語檢定證照」修正為「英/日語檢定證照」;證照項目並加列「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
(五) 本案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執行情形:已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與相關法規彙送報部備查中。
五、學務處提:制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生活教育實施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案撤案,改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 如執行時有各單位應行配合事項再提行政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預定提請期末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六、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誤餐費調整至每人每餐80元。
附帶決議:爾後各項會議及活動誤餐費均調整為每人每餐80元。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七、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照案通過,修正第六十二條規定刪除「..在修業前兩年期間…」等文字。
(二) 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已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八、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請以「審查作業」規範為主軸重行修正,並改提教務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將提請7月份教務會議討論。
九、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海飛颺-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請以「審查作業」規範為主軸重行修正,並改提教務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將提請7月份教務會議討論。
參、主席報告:
一、96學年度重點工作如90週年校慶各項相關活動、校務評鑑都已圓滿辦理完成;另有關校園文化改進,如開會效率的提升、共識營及研習活動的舉辦,以及與師生和同仁加強溝通,都已接續推動,並將持續進行。而三校聯盟相關工作以及四維樓工程,也將於下一學年度繼續努力。
二、展望97學年度重要工作計畫如下:
(一)校園美化第二期工程預計於7月9日開標,希於暑假順利完工。
(二)加強學生教育,落實提升學生專業素養、國際視野與社會關懷的特質目標;將於6月30日校務發展會議更進一步討論及分工。
(三)積極完成四維樓發包並期於今年度動工。
(四)有關本校平鎮校區的開發,教育部強調應以紓解校本部擁擠、釐清校本部及分部之定位與系所調整規劃為首要,並務須考量財務問題。日前本校已向教育部說明,本校規劃先蓋第一期工程,預期可將專進半數學生及空院中壢輔導處移往平鎮校區,並將舊有學系減班員額移到平鎮開設新系,如此則一棟含有辦公室、教室及圖書館的大樓即足以容納,可兼紓解校本部壓力並避免財務困境。以上計畫如獲教育部同意,則平鎮校區的開發可望露出曙光。
(五)有計畫性的校舍更新,應是長期發展的目標。校舍建築的規劃請大家集思廣益,再由建築師做整體規劃設計。
(六)改制科大可考量與他校做整併規劃,本校未來的可行腹案有與中技、屏技的合併、或與北護的合併,或北商繼續走出自己的路。希望於暑假透過問卷了解全校同仁意向,再進一步和可能合作的學校達成共識,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李總務長昭慶:
(一)四維樓重建建築工程總預算案目前由行政院工程會審定中;另本重建案與前承商糾紛經數次開庭後,律師分析本校拿回4800萬押標金的機會極大。
(二)平鎮校區蓋一棟教學大樓連同相關設備,經評估約需5、6億元經費。
二、林研發長純如:
(一)研究方法研習營推出後反應熱烈,感謝同仁的支持,將於6/27上午加開江振東教授之迴歸分析與邏輯式迴歸課程;另林建甫教授因臨時有事,課程延至7/2下午。
(二)6月30日將召開校務發展會議,請各位主管參加。
三、姜組長健:
(一)生輔組旁側門之對外通道,請總務處協助設置禁止停機車之標識,以免妨礙通行。
(二)感謝教官室歷年支持,下學年度起進推部相關業務請各系科費心協助。
四、廖館長文豪:
  全國技職校院學生英文單字比賽將在9月份進行決賽,本校已有2位同學直接進入決賽,請鼓勵學生踴躍參加。
五、李主任麒麟:
  暑假已規劃有4-5門教育訓練課程,請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六、黃晉揚老師:
  本校學生參加大運會榮獲跆拳道團體亞軍及個人項目金、銀、銅牌,木球項目榮獲團體錦標亞軍的佳績。
七、黃主任健誌:
  暑假期間請各系科特別注意各教室投影機保管及教室整潔問題。
八、楊主任敏修:
各單位分配資本門支出項目,未能如期於6月底前執行之單位,應儘速專案簽奉核准保留;未辦理者經費將予收回辦理重分配。
乙、討論事項:
壹、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各單位進用約用工作人員管控原則(草案)」乙種,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分別合計各得進用10名約用工作人員。
(二) 各教學單位得各進用1名約用人員,並得事先協商互相流用。
(三) 依修正後分配員額實施。
提案二、人事室提:研擬本校推薦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書」(草約)乙份,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人事室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新制助教聘任辦法」第2條第2項條文部分內容,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同意刪除第2條第2項「新制助教之進用以本校畢業校友為原則,惟因特殊原因或需特殊人才時得放寬進用他校畢業者」等文字。
(二) 第1條文字修正為「本辦法所稱新制助教,…協助教學研究及教學行政之人員」;本案主旨配合修正為「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新制助教聘任辦法」第1條及第2條第2項條文部分內容,提請審議。」
(三)修正後通過,如附件1。
提案四、人事室提:有關97年度本校教職員工國內休閒旅遊活動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原預定行程內有關苗栗、臺中、雲林等地區不予考慮。
(二) 授權人事室就宜蘭至新竹等地區行程實施問卷調查,並調查辦理時間,以得票數最高者為舉辦之時間地點。另同時調查參加人數。
(三) 俟參加人數確定後,再決定舉辦梯次。
(四) 現職人員費用全數補助,眷屬自費,退休人員依現有規定補助半數費用。
提案五、人事室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騷擾防治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議。
決 議:
(一)責成人事室於會後修正,加入通報校安中心等相關文字。爰修正第七點文字為:「本校於知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通報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二)修正後通過,如附件2。
(三)本校教職員工相互之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另訂之。
提案六、教務處提:本校擬參與97年度「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計畫」,擬請討論。
*補充說明:本校提出之子計畫為資管系對松山高商做專題指導,教育部專案補助17萬元,本校相對配合款為1萬7千元。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共同學科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華語文中心設置辦法」,提請討論。
決 議:
(一)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要點」;第一點及第七點亦配合修正。
(二)修正後通過,如附件3。
附帶決議:俟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案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後,案內「共同學科」一律配合修正為「通識教育中心」。
提案八、研發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職員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照案通過;名稱配合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如附件4。
(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三)本要點係配合教育部來函修正,刪除獎勵金對象為職員部分,修正後即同意備查,無須再行報部。
提案九、研發處提:修正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辦法最末加列「(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修正後通過,如附件5。
(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三)本要點係配合教育部來函修正,修正後即同意備查,無須再行報部。
貳、綜合討論事項
一、羅主任能清:五育樓5樓蒸飯箱不敷使用,請總務處添購。
  校長指示:請總務處逕辦理採購事宜。

二、廖館長文豪:舉辦大型典禮或活動時,建議於中正廳兩側加設大型投影設施,以利位於後方的同學或來賓可清楚觀賞典禮活動之進行。
學務長回應:增設投影布幕必須先克服中正廳採光問題;如租用專業設備則費用昂貴。
校長指示:請學務處評估可行性。
三、林研發長純如:有同學反映畢業後持續上課影響其就業競爭力,以及畢業證書能否提早發放以利參加高普考試。
  教務長回應:目前畢業證書發放時間皆能配合報考高普考,如有其他需求亦可配合提早發給臨時證明書。惟上課18週係遵守教育部學則之規定。
校長指示:請教務處研處,並參酌他校做法。另請學務處研議畢業典禮延後舉行之可行性。

四、李主任麒麟:建議學校應研訂短、中、長期節能減碳計畫。
校長指示:請總務處於近期內研議具體可行方案,尤其暑假期間或可考量集中辦公或關閉部分電梯等相關節能措施。

散會:下午4時35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新制助教聘任辦法
93.06.03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3.15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26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新制助教,係指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於各所系(科、室)協助教學研究及教學行政之人員。
第二條 本校各所系(科、室)聘任新制助教應考量下列一般條件及限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 無進修及服兵役問題者。
四、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訂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者。
第三條 各所系(科、室)聘任新制助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各所系(科、室)應依學校核定員額,經該所系(科、室)務會議決議後,簽奉 校長核准送人事室上網公開徵求。
二、 新聘程序由各所系(科、室)組織聘任委員會或遴選小組進行徵聘作業,依行政程序報請 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各所系(科、室)新制助教之聘約每年簽訂一次,其考核由主任負責,續聘或不續聘由各該所系(科、室)務會議通過後,報請 校長核定之。
新制助教在本校服務期間最高以三年為限,但因學校特殊需要者,得予延長續聘一年。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2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騷擾防治要點
97年6月2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與校外人士間所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四、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五、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六、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226014
專線傳真:02-23226019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wjs2417@webmail.ntcb.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通報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如遇性騷擾相關案件時,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成立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審議及調查。但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時,學生代表不參與。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名,調查委員三人至五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本小組調查時,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及保護當事人之隱私,並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如有必要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九、性騷擾申訴時,加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者,應向本校人事室提出,惟如為本校校長時,應向教育部提出。
加害人非屬本校人員而誤向本校提出時,本校人事室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措施,於接獲申訴之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處理。
十、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五)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十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由人事室轉向性平會調查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十四、性平會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五、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第七款者,性平會調查小組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六、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十七、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平會調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暫緩該事件之處理。
十八、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或經證實有誣陷之事實者,加害人或誣陷人為本校教職員工時,校方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或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本校教職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校教職員工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校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本要點對於在本校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
二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3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華語文中心」設置要點
97年6月2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推動對外華語文政策與國際化的教育趨勢,以教授華語文,提昇我國對外華語文市場與國際化之競爭力,設置「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華語文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為共同學科附設單位,主要任務在於推廣海內外華語文學習相關業務。
三、本中心為協助推動相關業務,得設諮詢委員會,其組織要點另訂之。
四、本中心為綜理相關業務,置主任一人, 由共同學科主任或專任教師兼任(得減授二小時),並由共同學科協辦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中心任務包括如下:
(一)、辦理外籍學生華語文教學。
(二)、培訓華語文師資。
(三)、編纂華語文教材。
(四)、舉辦華語文學術交流活動。
(五)、其他與華語文教學相關事項。
六、本中心華語文課程以強化商業應用為主要特色。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4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96年10月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24日96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且提列行政管理費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獲得並完成校外產學合作計畫者。
四、本獎勵案每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期間於以前年度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五、申請本獎勵案應檢附之資料: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1),並檢附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結案報告(參考格式如附表2)
六、每年十二月於召開之研究發展會議中進行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後,簽陳校長核定獲獎人選。
七、評分基準:
(一)教師推動產學合作績效積點,依下列原則採計:
1.規劃產學合作案並洽定合作機構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完成簽約者,主持人採計最高五點,協同主持人每人採計最高四點,總幹事(執行秘書、研究專員等)採計最高三點,參與產學合作專案之教師,每人採計最高二點。
2.每案基本點數以二十點為限。
3.若計畫經費(不含學校配合款)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每增五萬元加計一點,每案增加之點數以二十點為限。
(二)完成產學合作構想計畫,因故未能覓得合適合作機構,但提出申請並送交研究發展處協助徵求合作機構,其後簽約成案並執行者,點數採計比照第七點第一款所列,但應提撥最高五點予引介者。
(三)因引介合作機構予本校各單位而促成產學合作計畫,並經簽約完成者,引介之教師採計最高五點。
八、產學合作績效之獎勵,採積點制列計方式,實施方法如下:
(一)教師應按年度分別計算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文件,經會計室覆核計畫總經費後,由研究發展處彙整公布,並召開研究發展會議審議,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
(二)教師參與產學合作除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外,並得優先列為本校其他相關獎助及升等考核之服務績效評量;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由研究發展處彙送人事室交付相關委員會參考。
九、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十、獎勵採頒發獎金及獎狀方式:
(一)獎金獎勵:
1.由研究發展會議視前一年度所提成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2.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二)其他獎勵:
1.其他提出申請但未獲得上開獎金獎勵之申請人,均頒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2.未提出獎勵申請者,依據各產學合作計畫結案報告之工作執掌表,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各案參與人員點數之統計資料,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均頒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十一、推動產學合作顯有績效之單位或個人,因情況特殊未能依本辦法施予獎勵者,得由產學合作案之執行單位專案簽報獎勵。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傑出創作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傑出創作以及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獎勵範圍及金額如下:
(一)獲國家級獎勵者,如教育部之國家講座及學術獎、國科會之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及傑出研究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著作獎等,每案獎勵100,000元。
(二)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者,每案獎勵100,000元。
(三)其他國內各類傑出研究或學術獎者,如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每案獎勵50,000元。
(四)教師個人參加專題製作、文藝創作、創意與發明、程式設計等相關競賽或展演者獲得名次者。獲國際性競賽與展演第一名者50,000元,第二名者30,000元,第三名者20,000元,佳作10,000元;獲全國性競賽與展演第一名者30,000元,第二名者20,000元,第三名者10,000元。
(五)通過國際或國內主管機構審查具有專利項目者;發明專利每案30,000元,新型專利每案20,000元,新式樣專利每案10,000元。
(六)以上獎勵,本校校名非機構名稱第一順位者,金額減半。
第三條 獎勵金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捐贈收入財源支應。
第四條 為配合本校專任教師傑出創作獎勵之實施,特成立本校「傑出創作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辦理教師傑出創作獎勵相關事宜。
第五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研發長、教務長、各所系主任、校長遴聘3至5位教師代表及本獎勵金捐贈者代表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究發展組組長擔任。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形式審查。
第七條 申請者須檢附申請表(如附表)及獲獎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前向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組提出前1學年度獎勵案之申請,俾送交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僅適用自96.8.1後獲獎之專任教師。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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