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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紀錄
97年6月26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確認

時 間:97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劉瀚宇(吳茂松代) 邱繼智 謝文盛 李昭慶 林純如
王維民 廖文豪 鍾淑芬 李麒麟 黃健誌 華英俐 楊敏修
張世佳 楊浩彥 劉正田(古綺靚代) 羅能清 巫立宇
閻瑞彥(蘇美英代)林宏仁 周旭華 夏德威 王美慧 李貴豐
應出席:25位   實到:24位   請 假:1位(林淑媛)
工作人員:徐慧芳、黃淑燕、徐發義、張淑媛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張淑媛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紀錄:
提案五學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吳春明校友清寒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案,增列決議(四)如下:第六點文字修正為:「本獎學金財源無法支應獎學金發放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另原決議(四)改為決議(五),文字修正為:「修正後通過如附件3,續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其餘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行政會議各項提案決議之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第七十七條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二、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一條文字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
(二)第二條文字修正為:「本校為處理學生…」
(三)修正後通過,如附件1,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三、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生申請學籍暨學業成績證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一)用印格式授權文書組依有關規定及學校慣例處理。
(二)學程學分證明書英文部分請應用外語系協助檢視確認。
執行情形:於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四、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草案)如修正對照表,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三點文字修正為:「教師超支鐘點每人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者,仍以四小時計算。」刪除「未在進修推廣部授課者,其….」等文字。
(二)第四點文字修正為:「教師兼於進修推廣部授課者,每週…」。
(三)修正後通過,如附件2,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五、學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吳春明校友清寒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一點文字修正為:「…為感佩本校校友吳春明先生捐贈獎學金,提攜….」。
(二)第三點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一)本校學院部…」刪除「凡」字;另「…申請學期未受領…」修正為「..申請當學期..」。第(三)款「…不得低於八十分,無不及格科目,」後加列「或於本校就學期間曾取得本校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所認可之專業證照者」等文字。最末行修正為:「申請人數如超過核發名額時,以家庭經濟狀況為優先考量,難以區別其清寒程度時,以學業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三)第五點第(一)款修正為:「…申請時間自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截止」。
(四)第六點文字修正為:「本獎學金財源無法支應獎學金發放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
(五)修正後通過如附件3,續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六、學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張國英女士清寒獎學金暨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第四點第(三)款文字修正為:「申請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或於本校就學期間曾取得…專業證照,且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者。申請人數如超過核發名額時,以家庭經濟狀況為優先考量,難以區別其清寒程度時,以學業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二)第六點第(二)款文字修正為:「…。並由各系科依本要點第四點申請條件初核後,…。」
(三)第九點文字修正為:「獲獎(助)同學應撰寫500字得獎心得﹝含目前在校學習狀況及獎學金(救助金)使用計畫﹞」
(四)修正後通過如附件4,續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附帶決議: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取得證照,請學務處檢視所有獎學金相關實施要點,擇適宜者加註「於本校就學期間曾取得本校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所認可之專業證照者」之申請條件,另提行政會議審議。
(二)獲獎學金之學生同時頒給獎狀乙紙,由校長於公開場合頒獎。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研發處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交換生甄選作業辦法(修訂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正為:「…送請各所系科…與可抵免科目學分數。推薦標準由各所系科自行訂定之。」
(二)修正後通過如附件5,簽請校長核定後,溯自96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執行情形:已公告上網,並自本學期開始適用。
八、人事室提:有關本校「90週年校慶」及「評鑑工作」各單位獎勵額度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評鑑工作部分俟評鑑結果出爐,視績效再行決定各單位敘獎人數。
(二)90週年校慶有關研發處部分,請研發處酌減名額重提獎勵名冊並填報具體事實,由人事室彙整送考績會審議。
附帶決議:爾後類似大型活動,請人事室視活動性質先做各單位之敘獎比重分配。另於提報考績會議前,應先備妥:1.具體事實內容2.當事人書面報告3.相關證明文件。
執行情形:有關校慶活動敘獎部分,預定提請6月份考績會審議;另爾後類似大型活動之敘獎,將依附帶決議方式辦理。
九、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八年條款適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可延長(即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經人事室調查,各系回覆共有6位教師兼任非主管之行政職務,惟其中企管系2名教師請再向該教師確認是否提報,並建議補強其資料,由人事室彙送校教評會審議。
(二)建請依兼任行政(主管)之年資延長升等年限。惟兼任一級及二級行政主管行政年資之扣抵方式,有二種建議:
1.兼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兼任半年,得延長半年升等期限,依此類推。
2.兼一級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2年升等期限,兼二級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依此類推。
以上二建議案併提校教評會審議。
執行情形:將提請6月5日校教評會討論。
十、人事室提: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相關條文,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依程序續提校務會議審議,並陳報教育部。
執行情形: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十一、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新制助教聘任期限等相關問題一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實施雙軌制;各系科於新制助教服務期滿後,可由系科自行決定另聘助教或改聘約聘僱人員。
(二)新制助教應落實協助教學之責任,並有任期制(在本校服務期間最高以三年為限,但因學校特殊需要者,得予延長續聘一年);約聘僱人員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三)系科辦理行政工作之約聘僱人員任用辦法請人事室另訂之。
執行情形:已制定「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提請本次會議討論。
參、主席報告:
一、今年度校務評鑑資料業已出爐,請各單位詳閱,如有申覆或相關意見,請填具所附表格並於明(5/23)日中午前送交徐專員慧芳彙整,俾於5/26評鑑會議時提報。
二、各單位事前的溝通工作應再加強,於行文前取得共識,以增進公文時效。
三、四川震災為眾所關注的焦點,因捐贈管道多元,學校將不做強制性的一日所得捐,請大家自行踴躍捐輸。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楊主任敏修:
各單位有關資本門支出計畫,請儘速執行。
二、林研發長純如:
研發處將於6/25至6/27舉辦研究方法研習營,已邀請台大、政大、師大教授及本校張所長、巫主任擔任主講人,請各教學單位於系務、所務會議代為傳達訊息。
三、張所長世佳:
EMBA兩個教室已隔間,但內部設備則付之闕如,是否能於暑假時完成施工,俾於下學年度開始使用。(※總務長說明:本案商研所曾於總務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惟當時因商研所未估列金額,故未能匡列預算。)
校長指示:請主秘於會後召集商研所、總務處及會計室協商。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人事室提:有關本校95年度購買武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禮券衍生消費爭議後續處理一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案經討論,總結意見如下:
1. 依律師意見,本案求償無望,似不宜另費資源興訟。
2. 禮券使用日期雖未設限,同仁仍宜於一年內使用完畢,以免滋生困擾。
3. 學校另編經費購買其他禮券補償乙節,恐於法無據。
4. 持有該禮券無法消費之教職員是否可向學校求償,請人事室會後釐清,以作為後續處理依據。
(二) 本案請人事室研處後,續提校務會議討論。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作業要點」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並修正要點內容,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第二點文字修正為:「…(不含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研究計畫進用之專、兼任助理人員、臨時工及工讀生)。」
(二) 第十二點第(一)款修正為:「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達六日以上者」;第(二)款修正為:「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簽請校長核定者。」
(三) 第十三點刪除「,公提金額應與月支報酬同一預算科目」等文字。
(四) 第十五點「…,違者應即辦理辭職」修正為「…,違者應予解僱。」
(五) 本案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一),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提案三、商研所提:建請學校將碩士班一般生的學費以每學期固定總額之方式計算,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案商研所建請將現行之學費收費方式改以每學期固定總額方式收取,惟各所情況不同,應再詳確計算續提相關會議研議。
(二) 本案移請學雜費調整小組會議討論。
提案四、研發處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第二點獎勵對象之團體競賽部分,明確規定所系科教學單位為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合併計算。
(二) 第三點國際化獎助金來源第(四)款「本獎助金財源無法支應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請單獨條列。
(三) 獎勵內容各款,授權研發處再予整合明確。
(四) 申請資格第(二)款「英語檢定證照」修正為「英/日語檢定證照」;證照項目並加列「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
(五) 本案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提案五、學務處提:制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生活教育實施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案撤案,改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 如執行時有各單位應行配合事項再提行政會議討論。
提案六、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誤餐費調整至每人每餐80元。
附帶決議:爾後各項會議及活動誤餐費均調整為每人每餐80元。
提案七、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照案通過,修正第六十二條規定刪除「..在修業前兩年期間…」等文字。
(二) 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提案八、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請以「審查作業」規範為主軸重行修正,並改提教務會議討論。
提案九、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海飛颺-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請以「審查作業」規範為主軸重行修正,並改提教務會議討論。

散會:下午4時30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修正草案
95年1月12日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5年9月21日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月2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促使人力靈活運用,以提升行政效率,有效管制員額,並落實組織再造,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工作人員,係指本校由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進用並經簽約之專任全時工作人員及編制內助教員額出缺時,改以契約進用之人員(不含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研究計畫進用之專、兼任助理人員、臨時工及工讀生)。
三、約用工作人員以非主管職務為限,並視該出缺職務之專業性與用人單位業務需求,得先行調整內部人力,再以所遺職缺考量學校經費條件後,改以約用工作人員進用;但該類人員進用之比例,不得高於本校各單位現職職員及助教總額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約用工作人員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業務費之服務費用項下支應;依本要點所進用之人員,其每年所需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校五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上限。
前項經費支出額度及比率之管控事宜,由人事室負責會同會計室及各用人等相關單位隨時檢視。
五、各單位約用工作人員,其職稱訂為「行政助理」,其應徵者應具專科以上學歷,除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並應具擬任工作所需知能條件。
六、約用工作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並遵守相關迴避規定,由用人單位填具擬進用約用工作人員申請表,簽會會計室、人事室等相關單位,陳請 校長核定後,再依公開程序遴選適當人員簽報 校長核准後進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各教學單位擬進用之「行政助理」,由各該單位依公開程序,自行辦理甄選相關事宜。
七、新進之約用工作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約用單位之相關會議考核,成績及格者,並經簽請 校長核定後予以正式約用,試用年資得予併計;試用成績不及格者,不予約用。
約用工作人員應與本校簽訂約用契約書,其內容包含工作項目、聘期、工作時數、報酬標準、差假、考核、福利、勞工退休金、保險等權利義務事項(如附件二);在職期間,並應遵守本校一切規定。
八、約用工作人員之約用採一年一僱方式。約用年度終了,如因業務需要,並經考核通過者,得予繼續約用一年及晉薪一級,但約用期間最多以三年為限;約用期滿之約用工作人員,得重新應徵,參加公開遴選。約用工作人員之薪資依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支給(如附件三)。
九、約用工作人員應予服務成績考核,其考核要點另訂之。
十、約用工作人員之差假,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約用工作人員於約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一)請領服務證。
(二)參與文康、慶生及社團活動。
(三)享有校內衛生保健醫療及圖書借閱。
(四)依各保管單位規定使用本校各項設施及服務。
十二、約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終止契約:
(一)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達六日以上者。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或違背有關規定或有違法、瀆職情事,經用人單位查核屬實,送系、所、處、室、中心會議決議,簽請 校長核定者。
十三、約用工作人員於約用期間,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
約用工作人員報到當日應至本校總務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事宜。
十四、約用工作人員如欲於約用期間內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並將承辦業務交代清楚,另所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應繳交相關單位;若有超領薪資或借支者,應先繳回或清償。完成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及發給離職證明書。
十五、約用工作人員非屬本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等法規規定;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辦公時間從事進修,亦不得兼課或兼職,違者應予解僱。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並報奉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2)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草案)
97.5.22.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本校師生提升英語及專業能力,考取國際證照以提升本校師生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校「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如下:
(一)團體競賽:所系科教學單位(日間部與進修推廣部合併計算)。
(二)個人獎勵:
1.具本校學籍學生。
2.專任教師及編制內正式職員。

三、 國際化獎助金(以下簡稱本獎助金)來源如下:
(一)本校傑出校友王定乾先生發起捐贈之基金。
(二)本校教職同仁、校友捐贈之基金及其他捐贈。
(三)基金之孳息。

四、 申請期限為每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逢例假日順延),各單位彙齊資料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五、 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一)國際專業證照:
1.國際專業證照指3個以上國家認可之國際證照。
2.知名國際專業證照,如電腦科技類有MCTS、Cisco CCNA;金融性證照有FRM、CFP、CFA;及LCCI、City& Guilds等機構所發行之多種國際商管證照等。
3.未列於本要點者,請自行查證,並於申請時附上查證資料。
(二)英/日語檢定證照:
1.英/日語檢定不含學校自辦之外語檢定。
2.英語證照項目含新舊TOEFL、TOEIC、IELTS、GEPT、CSEPT、FLPT、ESOL劍橋國際英語認證(BULATS、Main Suite)、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NETPAW)、LCCIEB職場英文EFB、通用國際英文能力分級檢定G-TELP、全球英檢GET及其他,相對於CEF之參考級數請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之對照表(附件一),未列於該網站者,請自行查證,並於申請時附上查證資料。
3.日語檢定證照係指「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

六、 獎勵內容分述如下:
(一)團體競賽:
1.各學年度取得國際證照總張數最高之教學單位,獲頒冠軍錦旗一面及國際化獎助金新台幣伍仟元。
2.英、日語檢定證照,計算學生符合CEF A2級(相當全民英檢初級)(含)以上之英語檢定者;「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四級(含)以上者。
(二)個人獎勵:
1.取得國際專業證照者,一張證照獲頒獎狀一紙及獎金新台幣壹仟元,以資鼓勵。
2.符合英文檢定CEF B2級(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含)以上,或通過「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三級(含)以上者,一張證照獲頒獎狀一紙及獎金新台幣壹仟元,以資鼓勵。
3.一張證照僅得領取該學年度一次獎金、獎狀;惟個人該學年度受獎筆數不受證照張數限制。
七、 申請及發放方式如下:
(一)團體競賽:
1.所系科承辦人員彙齊所屬學生申請表(附件二之一、二之二),以及統計表(附件二之三),於每年規定期間,繳交上述書面表格及電子檔至研究發展處。
2.每年11月中旬由研究發展處舉辦頒獎典禮,頒發獎項予上學年度取得國際證照總張數最高之教學單位。
(二)個人獎勵:
1.申請人本人持證照及證件正本至各單位辦公室填表(附件二之一、二之二)申請。
2.單位承辦人員彙齊所屬人員申請表(附件二之一、二之二),於每年規定期間,繳交上述書面表格及電子檔至研究發展處。
3.每年11月中旬,研究發展處辦理獎項發放予各申請單位,再由單位承辦人轉交獲獎者。

八、 本獎助金財源無法支應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部備查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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