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進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會議議程
時間:102年1月24日(星期四)上午11時30分 記錄:苗元欣
地點:本校五育樓8樓育804會議室
主席:王亦凡委員
出席委員:王亦凡委員、閻瑞彥委員、郭筱晴委員、楊鎮魁委員、邱怡慧委員、
鄭美滿委員、陳春富委員、魏榮貴委員、周資穎委員、沈詩純委員
列席人員:連以慧、張珊妮、盧素華、溫筱君、苗元欣
壹、主席報告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標準之學生共計42人,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學則第27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第28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等學生退學規定,審議本學期符合退學標準之學生是否退學。
二、連續兩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共計朱生1人,本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共計陳生等40人,請參閱附件一。
三、 俟審議通過後,即寄發退學通知,通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決議:
提案二
案由:擬訂定學期中扣考名單公布時間,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某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及缺曠計分實施辦法第八條:「學生於學期中,凡經課務組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由生活輔導組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二、有鑑於學生若某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已達上列規定,則該科目後續上課日則無需出席,而現行作業扣考名單於第十七、十八週公佈,期間該科目缺曠節數持續累計,進而影響該生當學期操行成績,建議於第十二週起逐週公佈扣考名冊。
三、本案已於102年1月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內部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擬經本會決議後,自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案由: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應屆畢業生核發『智育獎』及『德育獎』推薦標準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歷年來頒發應屆畢業生「智育獎」及「德育獎」,其推薦標準未予以明確訂定,故參考校本部日間部相關規定,擬訂定之。
二、因應本校學制特色,各獎項所採計的歷年成績平均最優者,若非三年修業期間與該班同學,則另增該班成績最優者一名;又本校重考入學學生如編入原班級就讀,則歷年成績應採計重新入學前之各學期成績。
三、本表擬經本會決議後,則自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即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決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會議議程
時間:102年1月24日(星期四)上午11時30分 記錄:苗元欣
地點:本校五育樓8樓育804會議室
主席:王亦凡委員
出席委員:王亦凡委員、閻瑞彥委員、郭筱晴委員、楊鎮魁委員、邱怡慧委員、
鄭美滿委員、陳春富委員、魏榮貴委員、周資穎委員、沈詩純委員
列席人員:連以慧、張珊妮、盧素華、溫筱君、苗元欣
壹、主席報告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標準之學生共計42人,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學則第27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第28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等學生退學規定,審議本學期符合退學標準之學生是否退學。
二、連續兩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共計朱生1人,本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共計陳生等40人,請參閱附件一。
三、 俟審議通過後,即寄發退學通知,通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決議:
提案二
案由:擬訂定學期中扣考名單公布時間,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某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及缺曠計分實施辦法第八條:「學生於學期中,凡經課務組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由生活輔導組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二、有鑑於學生若某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已達上列規定,則該科目後續上課日則無需出席,而現行作業扣考名單於第十七、十八週公佈,期間該科目缺曠節數持續累計,進而影響該生當學期操行成績,建議於第十二週起逐週公佈扣考名冊。
三、本案已於102年1月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內部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擬經本會決議後,自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案由: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應屆畢業生核發『智育獎』及『德育獎』推薦標準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歷年來頒發應屆畢業生「智育獎」及「德育獎」,其推薦標準未予以明確訂定,故參考校本部日間部相關規定,擬訂定之。
二、因應本校學制特色,各獎項所採計的歷年成績平均最優者,若非三年修業期間與該班同學,則另增該班成績最優者一名;又本校重考入學學生如編入原班級就讀,則歷年成績應採計重新入學前之各學期成績。
三、本表擬經本會決議後,則自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即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決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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