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單位課程委員會委員皆遴聘1~3位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惟學生多次反應其共同討論課程開設及規劃之需求,敬請各單位於開會務必通知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參、 確認上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紀錄(附件):確認通過。
肆、 提案討論
提案一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修訂該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與校長有約座談會會議決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應有學生代表」,另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報告:「本校辦法已有規範請學生列席參加,但實際上開會時各系科情況不一定,因用字為「得」,沒有強制性,這部分本處會修法,亦檢視其他大專院校作法,兩種都有,目前本處初步規劃各所系科應請學生出席列為委員。校外業界或專家,則列為「得」。目前因兩者皆是「得」,那各系科就不聘,將造成不好觀感或意見,這部份我們會修法。但在尚未修法前,因馬上需規劃104學年度,所以各所系科在規劃新的課程時,務必請學生列席參與意見。」是故,修正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
(1) 第二點:「本會採三級制,本會議下設院級(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及系級課程委員會(各所系科、體育室及軍訓室),各院級、系級教學單位自訂設置要點送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備(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軍訓室為二級制),其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送教務處備查,院級及系級課程委員會得聘請學生代表、校友、業界或校外學者專若干人擔任委員…」,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於本要點第三點另訂之,故刪除原第二點各級委員會成員之規定,餘條文內容不變。
(2) 第三點:「本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系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各院所系科教師代表1人、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3人、體育室教師代表1人、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代表3~5人、學生代表3人、教學發展中心主任、註冊組組長、課務組組長及進修推廣部教務組組長組成之,校外委員由各教學單位推薦,校長聘任業界及校外學者專家3~5人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及召集人。課務組組長為執行秘書,綜理本會行政業務。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各院、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及軍訓課程委員會設置要
點由各院、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軍訓室自訂之,
但應有學生代表至少1人,並得聘請校友、校外學者或業界代
表若干人。」校級課程委員會組織成員有:教務長、各學院院
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
室主任、各院教師代表1人、學生代表3人及學者專家、業界
代表3~5人(由校長遴聘之),並另訂各級課程委員會應有學生
代表1人,並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若干人。
2. 該要點審議通過後,預計於104學年度起施行,惟本學期各級課程委員會應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以執行校長有約會議之決議。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課程修訂準則」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修訂該準則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
(1) 依據教育部專科學校法第33條規定:「專科學校應修畢業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220學分。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訂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2) 另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104.01.23)決議:「依據教育部『專科學校法』第33條規定: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220學分。爰此,附設專科部畢業最低學分數應為220學分,經查本校專科部最低畢業學分數超出教育部規定甚多,建請教務處及各教學單位修訂專科部最低畢業學分數相關法規。」是故,本處修訂該準則第一條及第五條規定。
A. 第一條:修訂五專本校最低畢業總學分數:「…五專二百二十學分…,各所系科得視實際需要經教務會議通過,提高應修學分總數。」
B. 第五條:專科部課程架構:「專業科目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五專前三年課程至少須符合教育部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指引所規定之領域、科目及與學分數之規定。」為因應畢業學分之調整,取消其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之開設比例及共同必修科目之學分數,五專前三年課程至少須符合教育部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指引所規定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
2. 修訂該準則第十二條之規定:「…各所系(科) 應依校、院教育目標及院、學系特色等,明定各所系(科)教育目標及學生應達成之專業能力,並經院、所系 (科) 務、中心會議通過,提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明訂各所系(科)應依校、院之教育目標及發展特色訂定所系(科)教育目標及學生應達成之專業能力,其訂定及修訂之行政程序應經各院、所系(科)務、中心會議通過後,提案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
3. 各系科於本次會議修法後,應逐年檢視專科部畢業學分之合理學分數,以符本校各相關之規定。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建請各系科朝向220學分為目標,逐年降低學分數調整之衝擊性。
3. 建議通識教育中心之通識學分朝向86學分規劃,以增加各系科規劃專業課程及選修課程之彈性。
4. 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必修課程以在本班修習為原則,因此,各系科仍可掌握必修課程及學分數,以企業管理系為例,必修科目進行全面控管,選修課程則開放學生跨系科選修,以彌補選修課程開設數之限制。
5. 本組將每學期造冊檢視各系科開課學分數及開課時數之合理性,並於各相關會議檢討,例如,正課附屬之實習課其開課之必要性。
6. 各所系科仍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畢業學分數,並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提案三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修訂該辦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
(1) 為增加課程的多樣性,各系與所可合開課程,提供未具有預研生及本辦法第4條第5項之資格的學生修習,以利學生提早了解研究所之相關領域或未來抵免研究所之學分之用,激勵學生升學動機。是故,修訂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所定之。但每學期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多於十八學分。惟研究生修習畢業論文及補修所屬研究所規定之大學應修先修基礎科目之學分不在此限。研究生得修大學部所開課程,其成績不計入當學期及畢業總平均,亦不列入畢業學分數;大四與研究所經系所同意得合開課程,其成績及格標準依各學制規定。」
(2) 另依據本校「與校長有約座談會」會議決議:「請各系在課程規定裡面,明白地註明我這個系到底開放多少個學分,讓學生到外系、外校去選修。定義好之後,就不需要再經過系主任的同意,以後就不需要再簽准了。」是故,修訂本校跨系選課之作業程序。故修訂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學生應於系所主管同意下始可跨校、跨部修習課程,跨校、跨部、跨制、跨系、跨所修習課程視為等同年級全學期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認定為系所之畢業選修之學分。等同年級係指五專四年級、二專一年級與四技一年級,五專五年級、二專二年級與四技二年級,四技三年級與二技一年級,四技四年級與二技二年級。一、選讀非等同年級並為本系所開之必修課程者(課程名稱相同或課程內容相近),應經原授課教師同意,始可修習;選修課程則不受前述條件之限制,惟所修之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之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二、跨校、部選讀課程相關規定如下(延修生不在此限):(一)必修科目1.為應屆畢業生。2.日間部衝堂或未開課。(二)選修科目每學期最多3門為限。三、研究所當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研究生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後,得選讀進修推廣部在職專班課程,惟每學期以二門課為原則。
A. 跨校及跨部選課應經系所主管同意,餘跨系所、制選課則由學生自行加退選,其跨校、跨部、跨制、跨系、跨所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認定為系所之畢業選修之學分。
B. 跨校選修若為必修科目,須為應屆畢業生及日間部衝堂或未開課,若為選修科目,每學期最多3門為限。
2. 必修課程仍依本辦法第2條、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項及第10條之限制,其條文內容不變。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第4條照案通過。
2. 第5條
(1) 第5條第2項照案通過。
(2) 建議104學年度入學新生課程規劃做調整、修正及進行課程模組化後,使學生選課有所依循,引導學生正確選課,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並確保學習品質,俟各系課程模組化並成熟後,逐漸開放學生跨系選修之規定。
(3) 各系可依該系所跨系科之規定(經系所課程委員會議通過),決定學生跨所系科之選課是否應經系所主管同意。
(4) 暫緩修訂其跨系(科)所選課之行政程序。
提案四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修訂該辦法第5條之規定:
(1) 依據本校「與校長有約座談會」會議決議:「請各系在課程規定裡面,明白地註明我這個系到底開放多少個學分,讓學生到外系、外校去選修。定義好之後,就不需要再經過系主任的同意,以後就不需要再簽准了。」是故,修訂本校學生跨系科選課之作業程序。
(2) 第五條:「學生應於系科主管同意下始可跨校、跨部修習課程,跨校、跨部、跨制、跨科修習課程視為等同年級全學期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認定為畢業選修之學分。等同年級係指五專四年級、二專一年級與四技一年級,五專五年級、二專二年級與四技二年級,四技三年級與二技一年級,四技四年級與二技二年級。」選讀非等同年級並為本科所開之必修課程者(課程名稱相同或課程內容相近),應經原授課教師同意,始可修習;選修課程則不受前述條件之限制,所修之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之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二、跨校、部選讀課程相關規定如下(延修生不在此限):(一)必修科目1.為應屆畢業生。2.日間部衝堂或未開課。(二)選修科目每學期最多3門為限。
A. 跨校及跨部選課應經系所科主管同意,餘跨科、制選課則由學生自行加退選,其跨校、跨部、跨制、跨科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認定為系科之畢業選修之學分。
B. 跨校選修若為必修科目,須為應屆畢業生及日間部衝堂或未開課,若為選修科目,每學期最多3門為限。
2. 必修課程仍受本辦法第2條、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項及第10條之限制,其條文內容不變。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核審議。
決議:
1. 第5條第2項照案通過。
2. 依提案四之決議,暫緩修訂該辦法第5條有關跨系科選修之行政程序之規定。
提案五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生成績與請假補行考試處理
要點」第14點之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依據本校104年1月7日「與校長有約座談會」會議決議:「扣考機制,是北商過去以來的傳統,請教務處在相關會議討論,在大學部(二技、四技)取消扣考制度,在專科部方面,專一到專三算是高中部分,可能還需要為維持。畢竟大學生要為自己的學習負責。」是故,修訂本要點第14點之規定,專一至專三維持扣考制度,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仍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餘條文內容不變。
2. 修訂該要點第十四點之規定: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辦理補考,亦不給學分。一年級至三年級任一科目缺課節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惟公假(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或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者)、直系尊親屬之喪假、重大傷病、分娩而核准之事(病)假、分娩假或其他專簽核准請假者,其補考成績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則以六十分計算,六十分以上者,其超出部份以七折併計;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上述重大傷病之認定:
(1)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且領有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者。
(2) 重大傷病請假期間,應檢附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關該重大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就醫、住院証明書並經准假者。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俟本校學則修訂後再行修定該要點並提案相關會議審議。
提案六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9、17及19
點之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104.01.22)列管案決議:「1.減少開課學分數:…(3)鼓勵各系(科)整合正課及其實習課之開課方式,本組將列管各系(科)正課與實習課開課情形。…2.減少授課鐘點費:(1)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之規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主持計畫、指導研究生或進修得申請減授2~4小時,但其他專案簽准者仍得申請減授鐘點 (例如襄助教師),本組擬研議調整申請減授者其超支鐘點之上限(或不得支領超支鐘點)及其他專案簽准減授之合理性。(2)專案計畫之開班(例如五專菁英班、雙軌計畫、在職專班),乃依據計畫開班及開設課程,其鐘點費為另計,惟加開課程增加教師之授課負擔,故擬研議其兼授專案計畫課程之合理上限,其專任教師支援不足時則遴聘兼任教師為原則。(3)專案計畫之開班(例如雙軌)係依教育部政策申請,其計畫執行隨教育部之補助而結束,其教師授課鐘點亦隨開班減少而減量。」
(1) 修訂該要點第9點之規定:
參考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4點第4項之規定,修訂本校該要點第9點第4項「…以充分時間實際協助行政業務者,得經專案簽准減授2至4小時,每一學院以1至2人為限。」
(2) 修定該要點第17點之規定:
A. 經參考各科技大學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其實習(驗)課程,若為教學助理或研究生代為授課者,其授課鐘點折半計算,故擬增訂該要點第17點之規定:「校內實習(驗)課程,以一學分,開課2或3小時為原則;若安排有教學助理或研究生協助教學者,其鐘點以開課時數折半核計;若無法安排教學助理協助教學者,且係教師親自始終在場指導者,則開課1小時以1鐘點計。」以增加實習(驗)課授課鐘點核計之合理性。
B. 查各科技大學專案計畫(不含在職專班)之授課鐘點皆不受該校授課鐘點核計要點之規範(東華大學除外),且本校五專菁英班授課時數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內,其他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在職專班隨教育部計畫補助或本校招生情形停班,故擬暫不修訂本校專案計畫授課鐘點核計之規定。
(3) 修訂該要點第19點之規定:
增訂本要點第19點之規定:「因應整體教學規劃需求,本校各院、系(科)、所、室、中心得適度放寬修課人數限制,以滿足學生修課之需求,選課人數達70至89人,其授課鐘點以1.4倍計算;選課人數達90至109人,其授課鐘點以1.6倍計算;選課人數達110至149人,其授課鐘點以1.8倍計算;選課人數達150人以上,其授課鐘點以2倍計算,加計之鐘點數可折抵基本授課時數或支領超鐘點費,但仍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各院、系(科)、所、室、中心可視教師教學需要、學生學習需求及整體教學設備,放寬修課人數限制,規劃大班授課,其授課鐘點依選課人數比例加倍計算,以鼓勵大班授課並減少開班數。
2. 因增訂第17及19點之規定,原第17點至第20點之條號順延為第18點至第22點,其條文內容不變。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第9點俟人事室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研議設置副院長、副系主任)後,再依其規劃修訂之。
2. 第19點修正為「因應整體教學規劃需求,本校各院、系(科)、所、室、中心得適度放寬修課人數限制,以滿足學生修課之需求,選課人數達70至89人,其授課鐘點以1.2倍計算;選課人數達90至109人,其授課鐘點以1.5倍計算;選課人數達110至149人,其授課鐘點以1.8倍計算;選課人數達150人以上,其授課鐘點以2倍計算,加計之鐘點數可折抵基本授課時數或支領超鐘點費,但仍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3. 修正後通過。
提案七
課務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程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1. 修訂該辦法第3、5、10、11、12條之規定:
(1) 第3條:註明「招生名額」為學位學程計畫應填列之項目。
(2) 第5條:學生所修習之學分學程,「至少六學分為非學生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增加學生修習學分學程之彈性及動機。
(3) 第10條:增訂學程評鑑之機制,「學程申請通過開設後須定期進行評核,開設達三年以上之學程於第四年起開始接受評鑑,之後每三年評核一次為原則,以為持續改善之依據;連續兩年修畢學生總人數低於五人者,負責學程之教學單位應於院、校課程委員會中提出增進學程內容之改善方案。」以維持學程教學之品質。
2. 第10至第12條:因增訂第10條之條文,原第10至第12條之條號順延至第11至第13條,其條文內容不變。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本處擬參考國立政治大學網頁規劃跨領域學程網頁,以提供學生隨時閱覽。
提案八
課務組提:擬訂定本校各院系所「核心能力指標」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1. 依據本校核心能力指標辦理。
2. 本校核心能力指標業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103.10.09)審議通過,本校核心能力指標修正為「實務技能」、「創意創新」、「社會關懷」及「自我管理」,是故,本校各院系(科)所核心能力指標應隨之修訂。
3. 本次各院系(科)所核心能力指標提案審議之單位: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系、資訊管理系、應用外語系、商學研究所、財經學院、會計資訊系、財政稅務系、財務金融系等9個單位(創新經營學院、商業設計管理系、商品創意經營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業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103.12.02)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4. 上開各單位之核心能力指標業經該系(科)所/中心課程委員會議、系(科)所/中心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餘未提案之單位於下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基本素養」係指學生應用專業知能所應具備之一般性能力與態度;而「核心能力」則是指學生畢業所能具備之專業知能。校級基本素養應為通識教育中心之統一規劃,且為通識教育之核心,應與各系所專業核心能力有所分別,建請通識教育中心進行本校學生基本素養之規劃。
提案九
通識教育中心提:本中心擬調降通識五專課程總畢業學分數4學分,
並將原專三「法律與生活」2學分課程修正為「法
治社會與商業倫理」,提請審議。
說明:
1. 本中心配合校方整體五專課程畢業學分之調降,中心已於103-1-2中心課程委員會及103-1-3中心會議決議通過,調降通識五專課程總畢業學分數4學分,即專一(英文8學分降為6學分)及專二(國文8學分降為6學分)各減少2學分,調降學分數共計4學分。
2. 為呼應本校品格教育之推動,本中心將原專三課程「法律與生活」2學分修正為「法治社會與商業倫理」,課程內容除宣導法治之重要性外,也推廣本校學生之品格教育。
3. 本案適用於104學年度入學新生。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建請通識教育中心再行研議五專前三年必修學分數之調整,並以86學分為目標(依據教育部五專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檢核表之規定規劃課程)。
3. 五專四年級校訂必修「國文(含現代文學習作)與實習/4學分6小時」、「應用英文與實習/4學分6小時」,建議授予各系開設,以俾各系依其專業考量規劃國文及英文相關專業特色課程。
4. 建議通識教育中心再行研議通識英文開課之必要性,給予各系規劃該系科專業英文課程之彈性與空間,以增加學生外語專業能力。
5. 建議通識教育中心追蹤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進步情形及進行規劃輔導機制、語文能力提升之策略及具體做法。
提案十
通識教育中心提:本中心擬調增通識四技興趣選修課程總畢業學分
數至8學分,另調降通識四技基礎必修2學分及
核心必修2學分,提請審議。
說明:
1. 本中心彙整學生反應及系科多方意見,並參酙各大學課程資訊,擬調增通識四技興趣選修課程由原4學分增加為8學分(其中2學分需於大二下學期修習完畢,其餘6學分則於畢業前修畢即可)。
2. 調降通識四技基礎必修2學分(原課程修正為大學國文選一、大學國文選二、英文一、英文二及英文三)及核心必修2學分(將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及當代性別議題改列為興趣選修之社會融合課門),以配合校方整體發展及增廣學生之自由跨選學分。
3. 本案已經本中心103-1-2中心課程委員會議及103-1-3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4. 本案適用於104學年度入學新生。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建議通識必修課程亦可開放學生選修,例如,國文可依教師專長規劃不同領域之課程內容,學生可依興趣選修國文課程。俟興趣選修課程調整後,再逐步適度開放共同選修時段以提供學生選課。
提案十一
通識教育中心提:本中心擬增設通識四技興趣選修課程領域(原三
大領域增設為五大領域),並修正部分領域課程
所屬,提請審議。
說明:
1. 本中心除彙整學生反應及系科多方意見外,並參酙各大學課程資訊及正視國際視野之重要性,擬增設通識四技興趣選修課程領域,將原三大領域擴增為五大領域(增設應用科學及國際視野),以增加課程之活潑性及多元性。
2. 續說明1,國際視野之英語文相關課程需於大二下學期修畢2學分。
3. 將原自然科學領域之生命教育及宗教與人生異動至社會融合領域;將原社會融合領域之神話與傳說、亞洲古典文明及近代世界的形成調整至人文藝術領域。
4. 本案已經本中心103-1-2中心課程委員會議及103-1-3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5. 本案適用於104學年度入學新生。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教務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二
通識教育中心提:104學年度起擬於學院部開設新課程,提請審議。
說明:
1. 本中心除聆聽學生反應及系科多方意見外,並參酌各大學課程資訊及正視國際視野之重要性,擬增設通識四技興趣選修課程,以增加課程之活潑性及多元性。
2. 本中心擬於104學年度起於學院部開設如表列課程:
|
開設
學制
|
開設課程
|
領域分類
|
科目名稱
|
學分
|
提案老師
|
|
|
興趣選修
|
社會融合
|
媒體影響與社會問題
4002095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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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課程委員
|
|
國際禮儀
40020960
|
2
|
|
愛情與婚姻
40020970
|
2
|
|
新聞寫作
4002098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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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輔導與壓力管理
40020990
|
2
|
|
自然科學
|
全球能源短缺衝擊
40021000
|
2
|
|
綠建築與永續城市理念
400210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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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概論
40021020
|
2
|
|
鯨豚保育
40021030
|
2
|
|
氣象人生
4002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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