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0月6日(二)中午12時整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
應出席人數:45人
出席人員:
當然委員-邱繼智、邱怡慧、盧智強、周旭華、林盈鈞、楊進雄、賴栗葦、
曹立妍、尹敏芳、蕭幸金、黃國珍、張世佳(古綺靚、楊素貞代)、
楊東育、莊家彰、張旭華、林維珩、黃士洲、林岳祥、黃士洲、
葉明貴、王雅娟、陳春富、伍錦香
教師代表-李慶長、黃麗樺、王亦凡(吳映儀代)、謝文盛、郭俊賢、朱佩慧、張麗萍、陳金足、陳明熙、陳閔翔(林怡安代)、鄭豐譯
學生代表-徐于婷
請假:
當然委員-林純如、林宏仁、陳潔瑩、陳春富
教師代表-莫積懿、羅治民
缺席:
當然委員-閻瑞彥
教師代表-邢姍姍
學生代表-汪元壹、張佩如、劉泳志
主席:邱教務長繼智 記錄:蔡佩樺
壹、 主席致詞
一、 教育部業已核定五專菁英班於105學年度起停招,五專菁英班係為外加名額,有關教師超支鐘點應隨班級數減少而逐年改善;另產學攜手專班為教育部專案計畫申請,其教師授課鐘點應以另計為宜,其授課鐘點核計方式將於計畫中另訂之。
二、 臺北校區商管群及英語群在104學年度四技聯合登記分發分數全國排名進步相當多,其中應用外語系的排名進步幅度相當大,從第11名躍升至第3名,值得嘉許;惟桃園校區商管群及設計群卻有退步,桃園校區應啟動相關檢討機制,制定改善對策及工作重點,以因應未來競爭之壓力。
三、 本學年度境外生與以往有顯著成長,尤以馬來西亞籍及香港籍學生為多,本學年度共計有150位境外學生,若成立華語文中心輔導外籍生加強中文能力應有其效益,各系亦應積極輔導外籍生生活及學業相關問題,以提高外籍生在學率及續學率;惟本校臺北校區未有宿舍,恐影響外籍生選讀本校之意願及未來境外學生成長能量,希冀各相關單位仍持續努力排除相關困難,以持續保持每年境外生成長之佳績。
四、 有關學生選課方式之調整,本處已積極與資訊系統設計公司聯繫修改系統,各大學皆已鬆綁選修課程跨系選修之限制,本校亦應有開放之胸襟,鼓勵學生跨領域選修課程,今日議程亦排入學生選課辦法之修訂,廣納各系所建言,以商討學生跨系選修課程作業方式之可能性。
五、 本校11月16日進行改大後訪視,各教學單位請依9月18日訪視委員建議擬訂改善計畫,並於10月8日前完成系所及院級檢討會議,10月15日前繳交意見彙整表及改善計畫至本處學術服務組。另11月5日進行第二次預演,臺北及桃園校區同步進行,當日將再測試兩校區遠端連線系統,以確保正式訪視當日連線順暢。
貳、 工作報告
一、 會資系鄭博文等11位老師依規定申請更改其授課班級學生劉育辰等77人之103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案,業已簽請各系科主任及教務長同意並陳請 校長核定在案,擬依規定提列教務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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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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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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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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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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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課號)
|
學期成績
更 正 前
|
學期成績
更 正 後
|
任課
教師
|
更正原因
|
|
四技會計資訊系
|
二
|
10241062
|
劉育辰
|
成本與管理會計
|
93
|
99
|
鄭博文
|
遺漏平時成績
|
|
10241063
|
卓光勳
|
68
|
72
|
|
10241067
|
江佩玲
|
84
|
90
|
|
10241070
|
徐嘉
|
88
|
94
|
|
10241073
|
何翊寧
|
68
|
71
|
|
10241074
|
盧佳昀
|
79
|
84
|
|
10241078
|
洪新茹
|
60
|
62
|
|
10241079
|
顏敏涵
|
75
|
81
|
|
10241083
|
張慧淨
|
66
|
69
|
|
10241088
|
郭銘華
|
74
|
80
|
|
10241093
|
何盈青
|
61
|
66
|
|
10241094
|
吳青陽
|
60
|
63
|
|
10241096
|
劉珉珺
|
79
|
84
|
|
10241101
|
劉旭翔
|
66
|
71
|
|
10241102
|
李庭儀
|
79
|
84
|
|
10241103
|
陸婉兒
|
71
|
75
|
|
四技會計資訊系
|
三
|
10141012
|
藍日辰
|
資料採勘
40134040
|
74
|
81
|
温志皓
|
計算錯誤
|
|
四技財務金融系
|
四
|
10042007
|
江孟恂
|
國際行銷
40542050
|
40
|
90
|
陳春富
|
登記錯誤
|
|
四技財政稅務系
|
二
|
10243006
|
鄭妤姍
|
財政學
40328012
|
65
|
73
|
歐俊男
|
登記錯誤
|
|
四技國際商務系
|
四
|
10044082
|
黃耀萱
|
國際商務英文寫作40443592
|
57
|
90
|
高瑞麟
|
登記錯誤
|
|
9944082
|
楊淑婷
|
90
|
57
|
|
四技國際商務系
|
四
|
10044003
|
陳怡安
|
國際商務求職就業英文
|
80
|
94
|
萬丹青
|
登記錯誤
|
|
10044005
|
陳仕穎
|
92
|
98
|
|
10044008
|
趙婉筑
|
76
|
93
|
|
10044009
|
張毓敏
|
80
|
94
|
|
10044010
|
李思瑩
|
80
|
94
|
|
10044011
|
張恬倫
|
80
|
93
|
|
10044013
|
洪資惠
|
68
|
90
|
|
10044014
|
馬慧晶
|
68
|
90
|
|
10044016
|
莊欣玫
|
72
|
92
|
|
10044019
|
葉坊郁
|
80
|
93
|
|
10044021
|
張夢珈
|
68
|
90
|
|
10044022
|
劉育秀
|
88
|
85
|
|
10044025
|
林薇
|
84
|
95
|
|
10044026
|
姚姿宜
|
72
|
92
|
|
10044028
|
許子晴
|
80
|
94
|
|
10044029
|
林靖芳
|
92
|
98
|
|
10044030
|
王紹芬
|
76
|
93
|
|
10044034
|
蔡妮蓁
|
84
|
95
|
|
10044035
|
巫家宜
|
80
|
94
|
|
10044040
|
李雅婷
|
84
|
85
|
|
10044041
|
吳妮晏
|
76
|
93
|
|
10044043
|
李芷儀
|
76
|
93
|
|
四技國際商務系
|
四
|
10044064
|
林沂沛
|
國際商務求職就業英文
|
80
|
88
|
萬丹青
|
登記錯誤
|
|
10044065
|
張雅茵
|
76
|
93
|
|
1004067
|
蕭斈英
|
64
|
89
|
|
10044068
|
彭念婷
|
72
|
92
|
|
10044069
|
劉益君
|
92
|
88
|
|
10044070
|
黃俞甄
|
96
|
99
|
|
10044073
|
李師帆
|
80
|
94
|
|
10044074
|
謝雅婷
|
64
|
89
|
|
10044075
|
蕭惠文
|
64
|
89
|
|
10044077
|
張瑋薰
|
84
|
95
|
|
10044078
|
謝昀潔
|
76
|
93
|
|
10044081
|
孫悅佳
|
72
|
90
|
|
10044082
|
黃耀萱
|
88
|
96
|
|
10044083
|
江孟穎
|
68
|
90
|
|
10044085
|
鄭芮珺
|
68
|
90
|
|
10044087
|
林宜潔
|
80
|
94
|
|
10044091
|
陳姵辰
|
72
|
80
|
|
10044092
|
廖雅璇
|
84
|
95
|
|
10044093
|
林慧婷
|
80
|
94
|
|
10044097
|
楊月茜
|
92
|
98
|
|
10044100
|
謝宜庭
|
80
|
94
|
|
10044106
|
羅筱茹
|
84
|
95
|
|
二技國際商務系
|
二
|
10234005
|
林孟穎
|
國際商務求職就業英文
|
96
|
92
|
萬丹青
|
登記錯誤
|
|
10234010
|
賴羿因
|
96
|
99
|
|
10234011
|
陳舒婷
|
72
|
92
|
|
10234016
|
胡嘉玲
|
88
|
96
|
|
10234022
|
陳儷文
|
92
|
98
|
|
10234028
|
汪珈儀
|
84
|
95
|
|
10234037
|
黃玉嘉
|
80
|
92
|
|
五專國際貿易科
|
五
|
9854051
|
林洁
|
英文會話(三)下50453702
|
39
|
60
|
黃佩蕙
|
學生補考後重新計分
|
|
五專國際貿易科
|
五
|
9954001
|
黃筱晴
|
國際貿易資訊系統(下)50456302
|
50
|
68
|
何素美
|
遺漏平時成績
|
|
四技企業管理系
|
一
|
10155030
|
王景
|
成本會計(下)50532022
|
30
|
88
|
趙瑀
|
系統輸入錯誤
|
|
五專企管菁英專班
|
一
|
10355145
|
戴琬庭
|
英文一(下)
70510242
|
76
|
90
|
鄭安琪
|
遺漏平時成績
|
|
四技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
一
|
1034C027
|
吳新悅
|
國文(二)
40C10050
|
60
|
74
|
白品鍵
|
登記錯誤
|
註: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成績之更改,若涉及學生是否退學、畢業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須更正成績,因時間緊迫不及提請教務會議審議時,得由任課教師出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經學生所屬所、系(科)主任及教務長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教務行政組更改登錄,並提教務會議報告(任課教師須到場說明)。」
二、 有關本校105學年度四技招生名額分配乙案
(一) 本校105學年度各學制(含進修學制)及各入學管道招生名額分配業經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 該分配名額報部核定結果,教育部未核定本校所預減之高中生外加名額(連續2年報到率未達7成),是故,原預減之名額回撥至財務金融系及財政稅務系各1名。
(三) 本校修正高中生外加名額分配計畫表並報部備查(北商大教務字第1040160160號函)。(財務金融系3名,財政稅務系4名,餘各系名額不變:會計資訊系3名、國際商務系3名、企業管理系5名、資訊管理系2名、應用外語系2名、數位多媒體設計系2名、商業設計管理系2名、商品創意經營系2名,共計28名)。
參、 確認上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紀錄(附件):確認通過。
肆、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040115883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釐清個案適用之應行程序,研擬配套措施,特頒布「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並應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納入學則並報部備查。是故,依據該處理原則之規定,修訂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一) 第18條
1.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第4點第5項之規定「若學生修業期限屆滿仍無法修畢應修科目學分者,學校得專案延長其修業期限」。
2. 修訂本校學則第18條之規定,修業年限得因突遭重大災害而無法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足規定學分者,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 第29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3點第3項之規定「學校得依科目性質,調整成績評定方式,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處理科目成績,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2. 修訂本校學則第29條之規定,因突遭重大災害而核准之事(病)假補考者,免予折扣計算。
(三) 第39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3點第2項之規定「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請假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不受缺課扣考、勒令退學規定之限制」。
2. 修訂本校學則第39條之規定,任一科目缺、曠課節數達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突遭重大災害而核准之事(病)假者,不在此限。
(四) 第41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之規定「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申請休學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不受期末考試開始後不得申請休學規定之限制」。
2. 修訂本校學則第41條之規定,突遭重大災害等特殊事故並檢具相關證明者,不受休學申請期限之限制。
(五) 第43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之規定「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申請休學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不受期末考試開始後不得申請休學規定之限制;休學期限屆滿仍無法復學者,得予專案延長休學期限」。
2. 修訂本校學則第43條之規定,突遭重大災害之需要申請休學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申請休學期限不計入休學年限,合計至多以三學年為限。
(六) 第47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4點第3項之規定「學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使學生不受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規定限制」。
2. 修訂本校學則第47條之規定,突遭重大災害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七) 第52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之規定「學校得放寬學生畢業資條件(如英文檢定、證照考試),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2. 修訂本校學則第52條之規定,如因突遭重大災害影響學習權益,各系得放寬畢業資格條件(英文或專業能力畢業門檻),提供學生替代方案,專案簽核後發給學位證書。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040115883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釐清個案適用之應行程序,研擬配套措施,特頒布「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並應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納入學則並報部備查。是故,依據該處理原則之規定,修訂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一) 第19條
1.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第3點第4項之規定「學校得予放寬學生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數」。
2. 本校抵免科目學分辦法准予抵免之學分數依學生轉入年級分年級依比例抵免之,免受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之限制,是故刪除本學則有關抵免學分數限制之規定。
(二) 第31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4點第3項之規定「學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使學生不受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規定限制」。
2. 修訂該學則第31條之規定,突遭重大災害學生修讀副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三) 第37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之規定「學校得放寬學生畢業資格條件(如英文檢定、證照考試),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2. 修訂該學則第37條之規定,如因突遭重大災害影響學習權益,各系得放寬畢業資格條件(英文或專業能力畢業門檻),提供學生替代方案,專案簽核後發給學位證書。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教務會議委員產生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
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學2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暨組織規程辦理。
二、 本委員會委員異動說明如下:
(一) 進修推廣部教務組併入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升格為一級單位,故委員異動為教學發展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及教務組組長免任之,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修正為進修學制學生代表,並另聘國際長擔任該委會委員。
(二) 電子計算機中心單位名稱修正為「資訊與網路中心」,餘條文內容不變。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於104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相關規定,提請審
議。
說明:
一、 為保障轉入本校之轉學及本校轉系(科)生學習權益並避免重複學習,以順利銜接轉入系(科)課程,故修訂本校學分抵免相關規定,其抵免學分數依轉入年級比例調整,相關規定修改分述如下:
(一) 增訂進修學制抵免學分之規定
1. 第2條第10項:已取得學士層級以上(含)學位修讀二技進修學制者。
2. 第3條:已取得學士層級以上(含)學位者,入學二技進修學制前已修讀學士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抵免,專業科目最多抵免9學分,通識課程最多抵免6學分。
(二) 四技:轉入二年級者,抵免學分數以36學分為限,轉入三年級者,抵免學分數以72學分為限,一般通識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所訂通識學分數(26學分)為限。
(三) 二技:轉入二年級者,抵免學分數以36學分為限,一般通識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所訂通識學分數(10學分)為限。
(四) 五專:轉入二年級者,抵免學分數以50學分為限,轉入三年級者,抵免學分數以100學分為限,轉入四年級者,抵免學分數以150學分為限,一般通識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所訂通識學分數(82學分,含體育、軍訓及護理)為限。
(五) 五專及二技學力學分抵免之規定如下:
1. 五專一至三年級所修之科目不得抵免四技課程。
2. 二技生以大學學力申請抵免者,不得抵免大一至大二修習之科目。
二、 原第8條規定於「學生選課辦法」第10條已有相關規範,故刪除是項條文,本辦法第9條至第18條條號修正為第8條至第17條,其條文內容不變。
三、 原第10條第4項規定有關抵免學分數之上限於第11條第3至5項規定,故刪除是項條文。
四、 另因應本校學分數調整各系科新舊課程交替學分認定之相關規範,應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以新課程標準續讀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之學分數全部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處,新舊課程交替之課程(必修改選修、未開原必修科目或學分數調整),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或免修之,由各教學單位自行決定之,是故,各教學單位應及早因應訂定相關規範之。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於104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辦法第2條第9項及第10項對調。
3. 該辦法第13條第5項「若有依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抵免…」修正為「若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抵免…」以符是項條文之規定。
4. 因本校五專及大學畢業學分數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異動相當大,原104學年度前應開課程於104學年度停開,造成休學後復學生修課及未來畢業學分數採認之困擾,各系科應有相當規範,並依復學後年級依比例採認畢業學分數,例如,復學後三年級其畢業學應修學分數與復學後四年級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有不同,依其復學後年級酌予調降畢業應修學分數。
5. 本學年度二技因有修學及退學生,故於寒假將辦理二技轉學考,本處業已刻正進行相關準備作業。
提案五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為因應本校學分數調整,新舊課程交替之學分數認定方式,其規範如下:
(一) 原為必修科目改為選修或停開,經系所主管核可改修本系所、或他系所、學制或他校內容相近之科目,但不可跨制、系所、校修習低年級課程應經原授課教師同意,始可修習。
(二) 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其所超修之學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時,以新訂學分為準原則,新舊課程交替期間之修習學分數認定,以各該系(科)、所、室、中心訂定之相關規定為準。
二、 修訂該辦法第11條之規定
(一) 開班人數之下限
1. 大學部18人,研究所4人。
2. 介於11~17人,且為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於超支鐘點核計時扣除。
3. 低於10人,仍有開課之必要,其授課鐘點折半計算。
(二) 低於開班人數下限仍有開課之必要者,應經所、系(科)、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後一週內專案簽准,始得開課;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三、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併入教務處。
四、 另因應104年八仙塵爆、高雄氣爆等突發重大災害事件,教育部特函示各大專校院「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以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其他配套措施,該原則第2點第3項規定「學校跨校選課條件得予放寬,使學生選課不受重補修課程、原就讀學校未開課及修讀科目學分數限制」。是故,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5條第2項跨校、跨學制修讀課程之規定,餘條文內容不變。
(一) 本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5條進修推廣部及跨部之內容修正為「進修學制」及「跨學制」。
(二) 本辦法第5條第2項跨校、跨學制選課之條件放寬為「突遭重大災害學生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亦即該情形之學生若有跨校、跨學制選課之需求,則不受必選修科目修讀及科目數之限制。
五、 本辦法第11條規定經本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104.09.09)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起施行。
決議: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辦法第11條修正為「大學部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十八人,研究所碩士班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四人,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不足,但有特殊因素須開課並由專任教師授課,經所、系(科)、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附會議紀錄)確有開課必要者,應於第二階段加退選後一週內經專案簽准。大學部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介於10~17人,其所開課程則計入任課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惟應於核計超支鐘點時扣除;若低於9人(含)仍需開課者,其授課鐘點則須折半核計;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3. 有關第二外語課程等特色教學課程,須專案簽准校長核定後始得以小班方式授課,並免受授課鐘點減計之規定。
4. 畢業門檻課程為未通過畢業門檻學生應修習之課程,並修習該課程後始得畢業,故可認定為必修課程。
5. 有關本辦法第5條學生跨系(所)、學制、校修習課程之選課方式原則依原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聲明學生應依照課程科目表及各系所規定辦理選課。
提案六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為因應本校學分數調整,新舊課程交替之學分數認定方式,其規範如下:
(一) 原為必修科目改為選修或停開,經系科主管核可改修本系所、或他系所、學制或他校內容相近之科目,但不可跨制、系所、校修習低年級課程應經原授課教師同意,始可修習。
(二) 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其所超修之學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時,以新訂學分為準原則,新舊課程交替期間之修習學分數認定,以各該系(科)、所、室、中心訂定之相關規定為準。
二、 修訂該辦法第11條之規定
(一) 開班人數之下限:18人
1. 介於11~17人,且為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於超支鐘點核計時扣除。
2. 低於10人,仍有開課之必要,其授課鐘點折半計算。
(二) 低於開班人數下限仍有開課之必要者,應經科、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後一週內專案簽准,始得開課;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三、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併入教務處。
四、 另因應104年八仙塵爆、高雄氣爆等突發重大災害事件,教育部特函示各大專校院「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以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其他配套措施,該原則第2點第3項規定「學校跨校選課條件得予放寬,使學生選課不受重補修課程、原就讀學校未開課及修讀科目學分數限制」。是故,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5條第2項跨校、跨學制修讀課程之規定,餘條文內容不變。
(一) 本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5條進修推廣部及跨部之內容修正為「進修學制」及「跨學制」。
(二) 本辦法第5條第2項跨校、跨學制選課之條件放寬為「突遭重大災害學生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亦即該情形之學生若有跨校、跨學制選課之需求,則不受必選修科目修讀及科目數之限制。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起施行。
決議: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辦法第11條修正為「大學部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十八人,研究所碩士班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四人,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不足,但有特殊因素須開課並由專任教師授課,經所、系(科)、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附會議紀錄)確有開課必要者,應於第二階段加退選後一週內經專案簽准。大學部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介於10~17人,其所開課程則計入任課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惟應於核計超支鐘點時扣除;若低於9人(含)仍需開課者,其授課鐘點則須折半核計;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3. 有關第二外語課程等特色教學課程,須專案簽准校長核定後始得以小班方式授課,並免受授課鐘點減計之規定。
4. 畢業門檻課程為未通過畢業門檻學生應修習之課程,並修習該課程後始得畢業,故可認定為必修課程。
5. 有關本辦法第5條學生跨系(所)、學制、校修習課程之選課方式,仍依原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聲明學生應依照課程科目表及各系所規定辦理選課。
提案七
教務行政組提:擬訂定本校「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實施要點(草案)」,提
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本校104年8月26、27日主管共識營會議決議辦理。
二、 為提升學習評量品質,實施每科目開課班級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制度。
(一)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各學制學期平均分數之統計,四技部為79.34分、二技部為82.16分、五專部為78.57分、研究所為86.62分(前述平均分數之統計已排除服務學習、勞作教育、專題製作、校外實習、軍訓護理、體育及論文之成績)。是故,擬依本校概括之情形,訂定本校平均成績之上限:四技部為80分、二技部為83分、五專部為80分、研究所為86分。
(二) 另依課程屬性、修課人數之特性,以下課程不適用本規定(草案)
1. 每學期期中撤選後修課人數未達18人(含)、研究所未達4人(含)。
2. 服務學習、勞作教育、體育、軍訓與護理、專題製作及校外實習課程。
3. 實驗、實習、實務、專題討論及書報討論及論文。
4. 研究所專題討論、書報討論及論文。
5. 最後一哩課程。
6. 跨校選修課程。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於105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1. 修正後通過。
2. 平均分數上限修正為:大學部及專科部83分,研究所88分。
3. 不適用本要點(草案)之課程增加「講座、研究所專題演講及討論類課程」。
4. 本要點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試行,105學年度起施行,各系所應於正式施行前廣為宣達。
提案八
教務行政組提:有關本處組織調整後各法規修訂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暨組織規程辦理。
二、 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及進修推廣組併入教務處,教務處課務組及註冊組併為教務行政組,並另設企劃組,教學發展中心升格為一級單位,部分法規須修訂內容,部分法規仍適用僅需更名與刪除即可。
三、 本處彙整所屬各組提供法規資料,最後審議層級須提送教務會議者共39項,其中進修推廣部修訂為進修學制計6項、改名改務行政組共計7項、改名企劃組共計3項、另提案審議計7項(詳如附件一)。上述各法規自104年8月1日起修訂。
四、 上述各法規除修改及刪除名稱自104年8月1日起全數修訂外,至內容修訂部分,仍由本處各組依相關會議程序,依序提送各層級會議審議,以完備法規修訂程序。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
教務行政組提:擬訂定本校各系所各學制104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課程科
目表(併課程模組)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本校課程修訂準則第8點之規定:「各所系科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經院、所系科課程委員會議,依據有關規定研議,完成次學年入學新生課程科目表,經所系科務會議通過,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一) 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103.12.02)決議,為落實本校品格教育及提升學生自我管理能力及道德良知,104學年度起增訂本校大學部及五專「品格或商業倫理」相關課程(Business Ethnics)2學分/2小時(必修)課程。該課程應納入專業必修或通識必修(大學部)/校訂必修(五專部)課程。
(二) 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第2點規定,各系(科)應訂定2學分以上為原則之「校外實習」必修課程。若各系(科)訂定之學分數未達2學分以上者,須另開設學期/學年實習、海外實習等課程。
(三) 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四技應開設1學分36小時服務學習課程,五專應開設1學分36小時勞作教育課程,二技應開設融入型服務學習課程。
(四) 經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五專體育一至四年級為必修(1學分2小時),五年級為選修(0學分2小時),四技及二技體育學分計入最低畢業總學分數內。
(五) 依據本校課程修訂準則規定
1. 二技通識10學分、四技通識26學分,課程科目異動應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審議統通過後提案教務會議。
2. 本校最低畢業學分數:四技128學分、五專220學分、二技72學分,各系科得視實際需要經過教務會議通過,提高應修學分數(會計資訊系四技137學分、二技74學分,財務金融系二技73學分,國際商務系二技74學分,財務金融系四技132學分) 。
二、 該案業經各所系科課程委員會議、所系科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 該案業經本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104.09.09)審議通過,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各單位於課程科目表加註「104年10月6日教務會議核定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於104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1. 依據本校課程修訂準則之規定,二技通識應為10學分,建請應用外語系修正該課程科目表以符本校課程規定(通識科目興趣選修、藝術與人生、民主社會與當代公民/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備註欄刪除,興趣選修及藝術與人生為一年級下學期開課,民主社會與當代公民/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為一年級上學期開課,另選修應降為26學分),校外實習課程為系專業必修課程,免經通識教育中心審定。
2. 各教學單位課程科目表應加註跨系(科)、所、學制、校之選課規定及畢業門檻之規定。
3. 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課程修訂準則」第11條之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本校104年8月26、27日主管共識營決議辦理。
二、 修訂該準則第11點之規定:
(一) 必修科目以本校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
(二) 若有兼任教師教授必修科目之必要者,應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另案簽准核定後始可排課。
三、 因增訂第11點之規定,原第11點至第13點順延至第12點至第14點,其條文內容不變。
四、 該案業經本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104.09.09)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起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
教務行政組提:擬修訂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 彙整各系所辦理碩士學位考試期限,並參採臺灣科技大學、臺灣大學等各大專校院作法將學位考試期限載明於學位考試辦法中,供學生論文撰寫時程排定,以利學生準備學位考試,修改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七條。
二、 檢附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對照表及修正草案(附件)。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二
教學發展中心提:申請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數位學習課程1門,提請
審議。
說明: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數位學習課程共計1門,本次申課程如下:策略管理(企業管理系),申請編號:EC1041001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於104學年度第1學期授課。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三
教學發展中心提:擬修訂本校「教學輔助學習生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7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辦理。
二、 本校教學助理更名為教學輔助學習生,均為學習型助理,修正其工作項目更為貼近以學習為目的之學習助理,協助教師之教學活動。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要點第3點第4項有關勞動基準法薪資之規定建請修正後再行提案至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十四
教學發展中心提:有關本中心組織規程變更為一級單位後法規名稱更名乙
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為配合本校自104年8月1日教學發展中心組織規程變更,部分法規需修訂內容,爰修正本中心各單位相關法規。
二、 經彙整本中心各單位相關法規資料,全中心法規計22種需加以修訂,如附件。
三、 有關條文內容修訂部分,依相關會議程序,提送各層級會議審議,以完備法規修訂程序。
四、 依本校「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本中心應設教學發展會議,嗣後本中心法規修訂,改提教學發展會議,不需提送教務會議修訂。
辦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再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
1. 英文會考實施要點第6點第2項修正為「會考時間、地點及監考業務由教學發展中心語言學習組安排之」。
2. 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五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提:擬修訂本所105學年度新生入學畢業總學分乙
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配合模組課程規劃及強化畢業學生之就業競爭力,本所擬修訂105學年度入學新生之畢業總學分,由原來的38學分修訂為40學分。
二、 本案亦經104年5月1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104年5月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及104年3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於105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105學年度課程科目表於會議後檢附。
提案十六
商業設計管理系提:擬修訂本系103、104學年度各課程科目表及104學年
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二技課程科目表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課程科目表之二技通識課程依據通識中心提供之課程異動修訂,適用於日二技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入學學生。
二、 修訂本系二技及四技日間部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課程科目表。
三、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104學年度二技課程科目表。
四、 本案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委(104/9/1)及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104/9/1)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並於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七
教務行政組提:本校日間部10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因休學逾期未復學、逾期未註冊等依學則相關規定應處以退學處分案,提請 確認。
說明:
一、 本案104學年度第1學期因休學逾期未復學、逾期未註冊等依學則相關規定應處以退學處分之學生計有張炳松等13人(名單如附件一)。
二、 渠等經業務單位以電話連絡及掛號郵寄書面通知仍未到校補辦相關程序,擬依本校學則第46條、第76條及附設專科部學則第28條等相關規定,處以退學處分。
辦法:
俟確認通過後,
一、 即進行教務資訊系統學籍管理登錄作業。
二、 即進行通知退學生到校辦理離校程序作業。
三、 退學生名單送生輔組、各系科,以掌握學生動態用途。
四、 退學名單先行歸檔,以利與其他原因退學生名單整併後彙編各學年度退學生名冊並永久保存。
決議:照案通過。
伍、 臨時動議:無。
陸、 散會 :14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