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2年10月03日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2年06月06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劉瀚宇 廖文豪
黃其彥 曹立妍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陳恩航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許瑞娟 郭筱晴(史穎君代)林盈鈞 張旭華 王亦凡 王美慧 談玉儀 邱宜文 張翠寶 張 婕 鍾淑芬 李玉立 張世佳 楊進雄 林維珩 林岳祥 林容如 施建洲 莫積懿 張麗萍 史穎君 鍾 菁 袁漱萱 林宏仁 夏德威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陳素緞 黃士洲 劉惠玲 陳瑋玲 莊家彰 林宜霓 黃麗樺 楊雲明 鄒慶士 許晉龍 謝順風 鄭世賢 江季娘 黃振宗 吳世忠 柳圻燐
應出席:82位
實到:65位
請假:9位(王雅娟、陳姝伶、陳玫真、許慶文、唐 震、周濟群、歐俊男、梁志民、何志峰)
未到:8位(李勝畯、陳冠廷、謝明翰、林家名、謝易珊、張資雅、鄭翔寧、許閔喻)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李明才)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101學年度行事曆」暨訂定「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101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進修推廣部12/5-12/24為95週年校慶體育活動。
二、 修正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
(一) 新增「進修推廣部4/5放假一天」。
(二) 進修推廣部4/8-4/12暑修上網選課。
三、 修正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
(一) 日間部9/5新生導師會議。
(二) 新增「日間部9/18「102年度國家防災日演習」」。
(三) 進修推廣部11/4-11/9期中考試、成績輸入。
(四) 日間部11/6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五) 日間部11/12分系科導師會議-五育樓各系科。
四、 修正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
(一) 進修推廣部3/17-3/21暑修登記期限。
(二) 新增「進修推廣部4/4兒童節(放假一天)、4/5民族掃墓節(放假一天)」。
(三) 日間部5/12-6/13、進修推廣部5/26-6/14為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
(四) 進修推廣部6/2-6/14受理轉系科、雙主修、輔系申請。
五、 調整103年4月3日為温書假,職工由暑休抵扣。
六、 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並公告。
二、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則」修訂條文如下:
一、 第9、18、29、39條及43條等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二、 其餘修正後條文 :
第7條 本校得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合作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有關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校「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16條 增列文字…「持海外中五學制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本校大學學士班者,應增加其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增加之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學系訂定之。」
第46條 …
七、延修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第五、六款之限制。
九、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52條 增列文字…「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第76條 增列文字…「五、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81條 增列文字…「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並公告實施。
三、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15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學生申請延修,依本校延修生返校補修學分管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24 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分(操行成績以九十五分為限),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計分法及點數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A+)等,點數四點。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A)等,點數四點。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B)等,點數三點。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C)等,點數二點。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D)等,點數一點。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E)等,點數零點。
第28條 …
四、學期曠課累計達二十三節者。
七、未經本校同意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31條 …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副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學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37條之一 學生修業期滿,合於前條規定者,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並公告實施。
四、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乙案,提請 議決。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九條 本校設下列各單位:
一、秘書室、
二、教務處
三、學生事務處
四、總務處
五、研究發展處
六、平鎮校區校務部
七、進修推廣部
八、圖書館
九、體育室
十、電子計算機中心
十一、環安衛中心
十二、軍訓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主計室
本校因校務發展之需要,得另設各種單位,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並視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或依相關法令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條之一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秘書事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置秘書一人至二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之一 本校設平鎮校區校務部,統籌整合平鎮校區各項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教務、學務、總務、進修推廣、體育、資訊支援及校安服務等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之一 環安衛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環境保護及衛生安全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及附設學校行政主管,其由教師聘兼者,每聘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並配合學年度為之,聘書按學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學術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者,均採任期制,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由校長依規定聘兼之。
第29、31、34條修訂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主計室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
第32、33條增列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
第35、36條增列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
第54條增列文字「諮商心理師」。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核定並據以實施。
五、人事室提: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訂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及轉系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本要點內有關「主聘、從聘」之定義與執行上的疑義,請人事室確認後再提下次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已提請本次會議討論。
六、軍訓室提:修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軍訓教官在校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軍(一)字第1010197908C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軍訓教官就本校對其個人之軍訓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
第八條 軍訓教官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本校之軍訓行政措施不服者,向本會提起申訴,如不服決定者,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教育部之軍訓行政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之。
第九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本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本會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第十八條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九點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本校軍訓行政有關軍訓教官權益事項。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備,有部分修正意見,續提本次會議討論。
七、秘書室提:為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橘迎藝廊」、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行政大樓七樓會議廳更名為「臨濟廳」,以及平鎮校區三大樓訂名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經與會委員舉手表決,以多數決定本案各場所名稱如下:
一、 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承曦藝廊」。
二、 承曦樓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
三、 行政大樓七樓原國際會議廳更名「行政會議廳」。
四、 平鎮校區三大樓圖資行政大樓訂名為「公能樓」、教學大樓訂名「弘毅樓」、學生宿舍訂名為「北商學舍」。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辦理,並由總務處據以執行。
八、秘書室提:有關回覆教育部來函詢問本校有無與他校合併意願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本校對於將來是否與他校合併未有定見,唯現階段當獨立申請改名大學,不宜與他校談論合併議題。
執行情形:已回覆教育部本校並無合併意願。
貳、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參與本次學期末的會議,本校如於今年8月順利通過改大,將有相關議題可能需要再次召開校務會議討論。本校改名商業大學在2月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計有改大計畫書及相關表冊等3冊,並順利通過書面審查,接著在5月10日教育部委員蒞校進行改大實地訪視,一切過程都很順利,訪視委員對於本校的辦學成果多給予肯定,在此感謝全校同仁的辛勞及參與。
教育部在上星期已完成了今年申請改大的學校訪視,後續教育部將召集委員召開變更會議,依投票結果經3分之2以上委員的同意則通過改大,如只有2分1以下的委員同意則為未通過,另在2分之1至3分之2間的委員同意者,則將予以輔導半年或1年後才可通過改大,我們對改大充滿了信心,預計教育部即將公告結果。
近日教育部有收到署名為一群新進老師的信函,對本校平鎮校區規劃新設創新經營學院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新設學院就會没有機會到平鎮校區上課,本人藉著今天的會議再次向大家說明。
在面對少子化的環境,改大應可提昇學校的競爭力,也可吸引優秀的學生就讀,而為因應改大,本校審慎規劃平鎮校區的開發使用。平鎮校區最初期的規劃為新設應用中文、應用日文等系,未能獲教育部同意,而為紓解台北校區的學生數,教育部原要求本校搬遷部分系科到平鎮,但未能有系科願意全部搬到平鎮,所以規劃以校本部7系科的二技或四技學制的一部分學生進駐到平鎮上課,但各系在二校區同時招收學生,除資源分散且招收到的學生也會有落差,所以,學校才決定成立新系。創新經營學院的規劃,是根據很嚴謹的探討所產生的結論,是以學生未來就業後端市場為導向,新學院的規劃第一層的考慮,是以國家社會未來二十、三十年所需要的人才為考量,並以行政院發布的「六大新興產業」作藍圖;規劃的第二層考慮,是以桃園當地的產業需求是什麼做考慮,經研發處及相關主管多次與縣政府產發局座談所得到的結論作依據;而規劃的第三層考慮,是以北商的學校屬性做考慮,認為新學院仍是以商業、服務類為主。在經過校內各相關會議討論,並提去年(101年)12月的校務會議通過後定案。對於另有反應新進教師不可參加校務會議的部分,本校校務會議之組成,係依民主方式運作,而教師均可參與各系所校務會議代表的推選。
本校現階段的發展仍以改大為首要之務,改大除了現有7個系更應有新院系的加入,將可以為北商百年老校開啟新的發展契機,若各位代表仍有疑慮請提供意見,並再次向各位確認同意本校平鎮校區新設創新經營學院(經口頭徵詢後並無其他意見,出席人員一致同意平鎮校區維持新設創新經營學院)。
近年本校校園硬體已改善許多,希望未來能持續的努力提昇校園文化,如有意見需要溝通,校長很樂意共同討論。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1. 感謝全校教職員生充分發揮團隊合作精神,順利完成改大程序,預計6月底教育部將可公告結果,最快今年8月1日即可改大。
2. 明年開始十二年國教,在五專招生部分,除免試入學以外開放各校可申請五專特色招生,由於特色招生對本校知名度的提昇及爭取學生具有優勢,經行政會議討論決議由國際貿易科、企業管理科及應用外語科先申請103學年度的五專特色招生,其他4個科將視辦理情形再考量未來是否提出申請。
二、學務處:
畢業典禮訂於下星期六(6月15日)舉行,歡迎老師踴躍參加。
三、研發處:
1.經多年以來的努力,本校國際化已成長許多,其中交換生已增加到與8個國家合作交流,名額也增加許多,請各位老師向學生宣導即早開始準備語文,鼓勵學生提出申請。
2.為配合本校改大,下半年將擴大辦理校友回娘家活動,請各系所共同支持。
四、體育室:
體育室訂於本週舉行教職員體適能檢測,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五、人事室:
有關本校附設高商教師部分,教育部於今年5月3日通過「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處理原則」,由於高商將於103學年度起停招新生,並已經本校會議確認及核定,故高商教師屬於該處理原則有關超額教師的規定,高商教師因另有疑議,目前擬發函向國前署請示,將俟本校改大結果及國前署回復函示再行處理。
六、主計室:
另有補充至5月底止收支餘絀等表報資料,請各位委員參閱。
七、專科進校:
專科進校在各位同仁的努力下,今年招生報名人數增加約40%。
八、經費稽核委員會報告:
由經費稽核委員會林召集人維珩進行本校「101年度校務基金決算稽核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擬訂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編列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基準自評表,部分指標未符合學雜費調漲審議基準,應無調漲學雜費之空間。
二、 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擬訂重點如下:
(一) 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
(二) 102學年度各學制僑生(含港澳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將比照國內學生收費。(教育部102.4.1臺教文(五)字第1020043068號函)
(三) 擬訂本校日間部各學制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學雜費收費標準。
(四) 擬訂本校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
(五) 102學年度大一新生收費,將俟教育部公告調整方案及調幅後(預計6月中旬),辦理大一新生學雜費調整計算事宜。
三、 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擬訂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業經本校102學年度校內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本校「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將另提102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決定(102.5.27召開)。(註記:教務處報告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學雜費為該學制國內生學雜費的2倍。)
辦法:經本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後續報部核定程序。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研擬本校103學年度新設商品創意經營、商業設計管理、數位多媒體設計等三系之學雜費預計收費標準(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新設商品創意經營、商業設計管理、數位多媒體設計等三系預計自103學年度招生,相關招生前置工作及簡章擬訂援例於每年11月進行,為啟動招生宣導前置作業,逕參考他校同性質學系收費及考量新系教學成本擬訂預計收費標準,業經學群會議、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二、 103學年度新設三系學雜費預計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系 別 學 費 雜 費 學雜費合計 學分費
(每一學分)
商品創意經營系
(二技、四技) 14,980 10,800 25,780 1,250
(=學費938+雜費312)
商業設計管理系
(二技、四技) 14,980 10,800 25,780 1,250
(=學費938+雜費312)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二技、四技) 14,980 10,800 25,780 1,250
(=學費938+雜費312)
三、 新系預計收費標準之擬訂,係為俾利招生宣導前置作業順暢進行,有關報部核定作業將俟教育部公告各校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核備期程,再行檢視調整後正式辦理報部核備事宜。
辦法:經本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招生宣導前置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本校會計財稅研究所申請自103學年度停招暨與會計資訊系整併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部頒「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規定,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15人以下之獨立研究所,其專任師資人數應達5人以上,連續兩年未達師資質量標準將扣減該所所有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之10%~30%。復依教育部102年5月1日臺教技(二)字第1020063795號函示,師資質量考核作業延至101學年度正式實施。
二、 會財所之師資質量已連續兩年未達考核基準(100學年度專任師資1人、101學年度專任師資2人),為免該所招生名額總量被調減及維持會計財稅高階專業人才之培育,爰依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臨時動議決議、101學年度系所師資質量調整協調會第1次會議決議提前進行系所整併相關事宜。
三、 會財所整併於會資系後更名為「會計資訊系會計財稅碩士班」,原會財所自103學年度停招後之名額調撥至「會資系會計財稅碩士班」繼續招生;整併規劃採「課程支援、員額切割」模式,師資及課程規劃保留「會計與稅務」之特色。
四、 配合教育部辦理各校「增調所系科及招生名額總量審查作業」期程,整併更名案將完成校內相關會議審議程序後辦理後續報部核定事宜。
(一) 校內核定程序-依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1. 會財所自103學年度起停招(詳附件一)
2. 會資系會計財稅碩士班自103學年度起新設(詳附件二)
(二) 報部核定程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
納入103學年度「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表提報三階作業」辦理。(附件三)
五、 本案經本校102年4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提請102年5月2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
辦法:本案通過後,據以提報教育部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財稅系若未來擬申請成立研究所碩士班,「會計資訊系會計財稅碩士班」將配合更名,並刪除「財稅」二字。
提案四、教務處提:本校103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100.8.3修正版)辦理。
二、 本校103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未符增量申請條件,另為因應平鎮校區設立新系及會資系、財金系103學年度二專夜間部停減招,依102學年度教育部核定總量招生名額,進行大學部與專科部學制招生名額調整,調整後本校各學制招生名額及分配如「103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 (草案)」。(詳附件)
三、 本案業經102年5月22日本校103學年度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日四技高中生申請入學外加名額另提招生委員會審議(102.5.28召開),各系招生名額倘有酌調,擬先行依教育部規定期限報部核定,並提下一次校務會議報告備查。
四、 因教育部尚未完成103學年度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用表之擬定作業,擬暫依102學年度報部格式填列以利後續校內審議程序。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配合教育部公告新式表格(預計102年7月上旬公布)再行繕填後提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查本校「校長遴選辦法」,前經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於97年8月22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0970006934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 茲依教育部101年10月31日臺人(一)字第1010207226號書函送「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修正一案,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人數調整為15至至21人,以單數組成:本校應配合修正部分,臚列如下:
(一) 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原訂為13人),並同步修正各類代表之人數。
(二) 依上開修正案,明訂第1項第1款「學校代表」之教師代表人數為5人、行政人員代表人數為1人。
(三) 明訂第2款「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人至少三分之一以上。
(四) 配合修正第1項第3款「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人數為3人。
(五) 另依規定增列「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案提經102年5月23日本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檢附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暨該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擬奉議決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行。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2條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校長之遴選,設「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教師代表五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校友代表由校友連署推薦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推薦,或由教職員連署推薦之。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一至二款代表推選辦法另訂之,於推選(薦)或遴派時,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並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之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提案六、人事室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查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前經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於97年8月22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0970006934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 茲依教育部101年10月31日臺人(一)字第1010207226號書函送「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修正一案,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人數調整為15至至21人,以單數組成:本校應配合修正部分如下:
(一) 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原訂為13人),並同步修正本會各類代表之人數;至「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人數配合修正為3人。
(二) 明訂「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
(三) 復依體例,將阿拉伯數字部分,一律修正為國字。
(四) 另依規定增列「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各類代表暨候選人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本案提經102年5月23日本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在案;檢附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暨該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擬奉議決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一、修正第二條部分文字「…、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委員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及「一、第一階段之(一)學校代表候選人:之1. …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後,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二、其餘照案通過。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代表十五人,由學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委員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學校代表候選人:
1、教師代表候選人: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候選人各一至三人(原則上每十人推選一人,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分別辦理。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含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新舊制助教):由各一級行政單位(體育室除外)及相關所、系、室,合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
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任一性別候選人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附設學校之校友,亦得參與前開「校友代表」候選人之推選。
2、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被推薦人選,須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專校院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薦一至二人(被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教職員限連署一人。
推選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二、第二階段
以上各款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學校代表與候補代表各六人(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行政人員代表當選代表均以一人為限)、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階段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由本校陳請教育部遴派,建請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提案七、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草案〉修正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前經99年3月2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二、 茲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及政治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規定,酌予修正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三點文字。
三、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及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案經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修正第1至3條條文如下:(註記:本案修正校教評會通過之第2條修正文字「公私立大學校院」)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借調事宜,特依據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借調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或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本校專任教師,以全部時間至該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者。
前項借調至財團或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須其設置章則業經政府核准有案,並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為限。
三、教師借調應經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行政程序陳送校長同意後始得辦理借調。
提案八、人事室提: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草案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102年3月2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經參考國內各大學之作法,訂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草案乙種。
三、 本要點條文共計八條,有關合聘單位〈主聘及從聘〉之區分、合聘教師權利義務、合聘教師辦理程序等規定明訂於各條文。
四、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及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通過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提案九、秘書室提:修訂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4月26日臺教高(三)字第1020057260F號函辦理。
二、 因教育部檢送修正後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九、十二、十三點,其中八、九點移請人事室就相關法規衡酌處置,另第十二、十三點與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設置要點」第十八、十九點相關,故本室修訂之(詳如附件)。
三、 本案業經102年5月2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及102年5月27日102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8、19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十八、…
前二項提撥比率及前項節餘款運用原則,應經本會審議通過。
十九、…該分配比率及運用原則,應經本會審議通過。
提案十、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為順利進行本校校務會議,經參考他校相關規定,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增列校務會議代表出席情形之相關規定(如附件)。
辦法:本案提請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出、列席人與權利義務:
一、出席人:係指本會議法定代表。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之權利。
校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但當然代表之一級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惟不得參與表決。
二、列席人:係指本會議視需要,邀請與會之有關人員。
列席人得應邀參與本身提案或其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僅有發言權。
三、出、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議事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提案十一、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38381號函(如附件1),本校應於102年8月10日前提出「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之申請,以自主性的完成本校自我評鑑,並依結果向教育部申請免評,先予敍明。
二、 另依教育部「大學評鑑辦法」(如附件2)及「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如附件3)等相關規定,並參考他校辦法,據以修訂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如附件4、5)。
三、 本案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102年5月23日)討論通過。
辦法:擬於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第三條修正文字「…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指導委員共9至11位組成。…」
二、 第五條增列文字「…一、校務評鑑:校務評鑑係基於本校教育理念及辦學願景,檢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之運作效能。…」
三、 照案通過。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修訂後條文如附件二。
提案十二、軍訓室提:修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日前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軍(一)字第1010197908C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修正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定要旨為因應教育部組織再造,調整相關單位名稱。案經本校行政會議、校務會議審議,簽奉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備查。
二、 教育部於102年4月22日臺教學(一)字第1020059317號復函(如附件一),請本校將案內「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修正為「軍訓教官申訴評議會」。(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三、 本案業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修訂部分條文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二、第1、3、4、8條原條文內之「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修正為「軍訓教官申訴評議會」。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1時55分。
附件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2.06.06))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
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特訂定「內專任教
師合聘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單位合聘教師,以二個單位為限,並區分為主聘單位及從聘單位。
三、合聘人員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其中原聘佔員額之單位為主聘單位,另一方不佔員額之單位為從聘單位。得經主聘、從聘單位同意後,各佔二分之一缺。
四、 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合聘教師在主聘單位,每週授課時數不得少於當學年每週應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合聘教師在從聘單位有參與教學、研究或服務之義務。
〈三〉 合聘教師之研究計劃、出國進修及休假由主聘單位提出,但應知會從聘單位。
〈四〉合聘教師得於主、從聘單位指導研究生論文。
〈五〉合聘教師應參與主聘單位之會議或委員會及行政事務。對於從聘單位之事務有參與權,但不擔任從聘單位之各類委員及行政職務,且不參與從聘單位之各類選舉事務。
合聘單位在不違背前項原則下,得另行約定。
五、教師之合聘及合聘後之續聘,應由從聘單位以書面向主聘單位提出申請,經合聘雙方之所、系、中心、室教評會審查通過,再由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簽會教務處、人事室陳校長核可後,提校教評會備查。任一方欲撤回合聘,應在不影響教學情形下,配合學期制提出。合聘期滿不繼續合聘時,該教師即歸建主聘所、系、中心、室。
六、合聘教師之評鑑、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進修、休假研究、留職停薪、
借調、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等事項,由主聘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知會從聘單位。
七、合聘教師經主聘、從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聘任,每次以一年為限,期滿得繼續合聘。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950615)通過並經校長(950703)核定實施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990325))通過並經校長(990420)核定實施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2.06.06))通過並經校長(102.06.○)核定實施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整體教育品質與辦學績效,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及「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等相關規定,建立本校自我評鑑機制,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自我評鑑之類別:
一、校務評鑑:對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運作,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二、系、所評鑑:對本校各系、所等教學單位,針對其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畢業生生涯追蹤、行政管理等進行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第三條 為督導、審議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指導委員共9至11位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為執行秘書,並由校長敦聘校外學者或專家若干人組成,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之三以上。委員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評鑑指導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召集人,視情況得召集會議。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負責自我評鑑相關事項之諮詢與指導,包括自我評鑑政策及方針之訂定,自我評鑑內容與指標之審訂,計畫實施考核及評鑑結果改進事項之建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校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委員列席。
第四條 本校自我評鑑實施程序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階段,受評單位為本校組織規程內所設置行政單位及系、所。
內部評鑑每年由受評單位採書面自評報告方式審查;外部評鑑實施以每五年為一週期,邀請校外評鑑委員擔任委員,進行方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第五條 各評鑑類別之評鑑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校務評鑑係基於本校教育理念及辦學願景,檢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之運作效能。
二、系、所評鑑:系、所係為檢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教育品質。
三、專案評鑑:專案評鑑係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各類評鑑內容參酌教育部公布之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訂之。
前項各款之評鑑內容及相關實施計畫,送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設置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動評鑑相關事宜,並成立自評工作小組,依次負責推動及執行評鑑事宜。
一、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行政單位及學群、系、所一級主管為當然委員。
二、自評工作小組:
(一)校務評鑑依評鑑項目分別成立工作小組,由業務權責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成員為業務承辦人員擔任。
(二)系、所依各所屬學群分別成立工作小組,學群長擔任召集人,系所主任擔任負責人,並得選派教師、行政人員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三)專案評鑑之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工作小組成員由各專案評鑑受評單位負責。
(四)自評工作小組任務:
1. 蒐集資料。
2. 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
3. 填寫自我評鑑資料表冊。
4. 辦理該小組自我評鑑相關工作。
第七條 校務評鑑工作之業務統籌單位為秘書室;系、所評鑑之業務統籌單位為教務處,專案評鑑之業務統籌單位為教務處。各依權責負責自我評鑑資料彙整及蒐集。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應於評鑑實施前參加評鑑相關知能研習活動,由教務處及人事室共同規劃辦理。
第八條 校務評鑑之外部評鑑委員由10至15人組成為原則,陳請校長遴選聘任;系、所評鑑及專案評鑑之外部評鑑委員由3至5人組成,由所屬系、所主任(所長)推薦報請校長聘任。
外部評鑑之委員應全數由校外委員擔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經擔任過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技職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鑑研習課程者。
二、校務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對技職教育或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專家組成,且至少一人具技職教育之經驗。
三、系所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優秀代表組成,且至少一人具技職教育之經驗。
四、專案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經驗之教授以及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代表組成。
第九條 自我評鑑委員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與保密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予以迴避:
一、 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者。
二、 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三、 獲頒本校榮譽學位者。
四、 配偶或直系三等親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五、 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任何職務者。
六、 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前項評鑑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十條 各類自我評鑑之結果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自我評鑑結果及評鑑報告應公告於本校網頁,各類評鑑結果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後續持續改善並接受成效追蹤與考核:
一、通過:提出自我提昇計畫,定期接受追蹤管考。
二、有條件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定期接受追蹤考核。
三、未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一年後接受再評鑑。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自我改善依據,並作為資源分配、擬定中長程計畫,及單位增設、合併、調整與停辦之參考。
第十二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三條 各受評單位得自行訂定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2年10月03日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2年06月06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劉瀚宇 廖文豪
黃其彥 曹立妍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陳恩航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許瑞娟 郭筱晴(史穎君代)林盈鈞 張旭華 王亦凡 王美慧 談玉儀 邱宜文 張翠寶 張 婕 鍾淑芬 李玉立 張世佳 楊進雄 林維珩 林岳祥 林容如 施建洲 莫積懿 張麗萍 史穎君 鍾 菁 袁漱萱 林宏仁 夏德威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陳素緞 黃士洲 劉惠玲 陳瑋玲 莊家彰 林宜霓 黃麗樺 楊雲明 鄒慶士 許晉龍 謝順風 鄭世賢 江季娘 黃振宗 吳世忠 柳圻燐
應出席:82位
實到:65位
請假:9位(王雅娟、陳姝伶、陳玫真、許慶文、唐 震、周濟群、歐俊男、梁志民、何志峰)
未到:8位(李勝畯、陳冠廷、謝明翰、林家名、謝易珊、張資雅、鄭翔寧、許閔喻)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李明才)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101學年度行事曆」暨訂定「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101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進修推廣部12/5-12/24為95週年校慶體育活動。
二、 修正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
(一) 新增「進修推廣部4/5放假一天」。
(二) 進修推廣部4/8-4/12暑修上網選課。
三、 修正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
(一) 日間部9/5新生導師會議。
(二) 新增「日間部9/18「102年度國家防災日演習」」。
(三) 進修推廣部11/4-11/9期中考試、成績輸入。
(四) 日間部11/6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五) 日間部11/12分系科導師會議-五育樓各系科。
四、 修正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
(一) 進修推廣部3/17-3/21暑修登記期限。
(二) 新增「進修推廣部4/4兒童節(放假一天)、4/5民族掃墓節(放假一天)」。
(三) 日間部5/12-6/13、進修推廣部5/26-6/14為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
(四) 進修推廣部6/2-6/14受理轉系科、雙主修、輔系申請。
五、 調整103年4月3日為温書假,職工由暑休抵扣。
六、 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並公告。
二、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則」修訂條文如下:
一、 第9、18、29、39條及43條等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二、 其餘修正後條文 :
第7條 本校得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合作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有關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校「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16條 增列文字…「持海外中五學制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本校大學學士班者,應增加其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增加之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學系訂定之。」
第46條 …
七、延修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第五、六款之限制。
九、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52條 增列文字…「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第76條 增列文字…「五、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81條 增列文字…「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並公告實施。
三、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15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學生申請延修,依本校延修生返校補修學分管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24 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分(操行成績以九十五分為限),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計分法及點數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A+)等,點數四點。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A)等,點數四點。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B)等,點數三點。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C)等,點數二點。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D)等,點數一點。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E)等,點數零點。
第28條 …
四、學期曠課累計達二十三節者。
七、未經本校同意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31條 …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副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學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37條之一 學生修業期滿,合於前條規定者,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並公告實施。
四、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乙案,提請 議決。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九條 本校設下列各單位:
一、秘書室、
二、教務處
三、學生事務處
四、總務處
五、研究發展處
六、平鎮校區校務部
七、進修推廣部
八、圖書館
九、體育室
十、電子計算機中心
十一、環安衛中心
十二、軍訓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主計室
本校因校務發展之需要,得另設各種單位,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並視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或依相關法令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條之一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秘書事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置秘書一人至二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之一 本校設平鎮校區校務部,統籌整合平鎮校區各項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教務、學務、總務、進修推廣、體育、資訊支援及校安服務等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之一 環安衛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環境保護及衛生安全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及附設學校行政主管,其由教師聘兼者,每聘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並配合學年度為之,聘書按學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學術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者,均採任期制,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由校長依規定聘兼之。
第29、31、34條修訂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主計室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
第32、33條增列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
第35、36條增列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
第54條增列文字「諮商心理師」。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核定並據以實施。
五、人事室提: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訂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及轉系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本要點內有關「主聘、從聘」之定義與執行上的疑義,請人事室確認後再提下次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已提請本次會議討論。
六、軍訓室提:修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軍訓教官在校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軍(一)字第1010197908C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軍訓教官就本校對其個人之軍訓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
第八條 軍訓教官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本校之軍訓行政措施不服者,向本會提起申訴,如不服決定者,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教育部之軍訓行政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之。
第九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本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本會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第十八條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九點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本校軍訓行政有關軍訓教官權益事項。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備,有部分修正意見,續提本次會議討論。
七、秘書室提:為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橘迎藝廊」、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行政大樓七樓會議廳更名為「臨濟廳」,以及平鎮校區三大樓訂名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經與會委員舉手表決,以多數決定本案各場所名稱如下:
一、 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承曦藝廊」。
二、 承曦樓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
三、 行政大樓七樓原國際會議廳更名「行政會議廳」。
四、 平鎮校區三大樓圖資行政大樓訂名為「公能樓」、教學大樓訂名「弘毅樓」、學生宿舍訂名為「北商學舍」。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辦理,並由總務處據以執行。
八、秘書室提:有關回覆教育部來函詢問本校有無與他校合併意願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本校對於將來是否與他校合併未有定見,唯現階段當獨立申請改名大學,不宜與他校談論合併議題。
執行情形:已回覆教育部本校並無合併意願。
貳、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參與本次學期末的會議,本校如於今年8月順利通過改大,將有相關議題可能需要再次召開校務會議討論。本校改名商業大學在2月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計有改大計畫書及相關表冊等3冊,並順利通過書面審查,接著在5月10日教育部委員蒞校進行改大實地訪視,一切過程都很順利,訪視委員對於本校的辦學成果多給予肯定,在此感謝全校同仁的辛勞及參與。
教育部在上星期已完成了今年申請改大的學校訪視,後續教育部將召集委員召開變更會議,依投票結果經3分之2以上委員的同意則通過改大,如只有2分1以下的委員同意則為未通過,另在2分之1至3分之2間的委員同意者,則將予以輔導半年或1年後才可通過改大,我們對改大充滿了信心,預計教育部即將公告結果。
近日教育部有收到署名為一群新進老師的信函,對本校平鎮校區規劃新設創新經營學院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新設學院就會没有機會到平鎮校區上課,本人藉著今天的會議再次向大家說明。
在面對少子化的環境,改大應可提昇學校的競爭力,也可吸引優秀的學生就讀,而為因應改大,本校審慎規劃平鎮校區的開發使用。平鎮校區最初期的規劃為新設應用中文、應用日文等系,未能獲教育部同意,而為紓解台北校區的學生數,教育部原要求本校搬遷部分系科到平鎮,但未能有系科願意全部搬到平鎮,所以規劃以校本部7系科的二技或四技學制的一部分學生進駐到平鎮上課,但各系在二校區同時招收學生,除資源分散且招收到的學生也會有落差,所以,學校才決定成立新系。創新經營學院的規劃,是根據很嚴謹的探討所產生的結論,是以學生未來就業後端市場為導向,新學院的規劃第一層的考慮,是以國家社會未來二十、三十年所需要的人才為考量,並以行政院發布的「六大新興產業」作藍圖;規劃的第二層考慮,是以桃園當地的產業需求是什麼做考慮,經研發處及相關主管多次與縣政府產發局座談所得到的結論作依據;而規劃的第三層考慮,是以北商的學校屬性做考慮,認為新學院仍是以商業、服務類為主。在經過校內各相關會議討論,並提去年(101年)12月的校務會議通過後定案。對於另有反應新進教師不可參加校務會議的部分,本校校務會議之組成,係依民主方式運作,而教師均可參與各系所校務會議代表的推選。
本校現階段的發展仍以改大為首要之務,改大除了現有7個系更應有新院系的加入,將可以為北商百年老校開啟新的發展契機,若各位代表仍有疑慮請提供意見,並再次向各位確認同意本校平鎮校區新設創新經營學院(經口頭徵詢後並無其他意見,出席人員一致同意平鎮校區維持新設創新經營學院)。
近年本校校園硬體已改善許多,希望未來能持續的努力提昇校園文化,如有意見需要溝通,校長很樂意共同討論。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1. 感謝全校教職員生充分發揮團隊合作精神,順利完成改大程序,預計6月底教育部將可公告結果,最快今年8月1日即可改大。
2. 明年開始十二年國教,在五專招生部分,除免試入學以外開放各校可申請五專特色招生,由於特色招生對本校知名度的提昇及爭取學生具有優勢,經行政會議討論決議由國際貿易科、企業管理科及應用外語科先申請103學年度的五專特色招生,其他4個科將視辦理情形再考量未來是否提出申請。
二、學務處:
畢業典禮訂於下星期六(6月15日)舉行,歡迎老師踴躍參加。
三、研發處:
1.經多年以來的努力,本校國際化已成長許多,其中交換生已增加到與8個國家合作交流,名額也增加許多,請各位老師向學生宣導即早開始準備語文,鼓勵學生提出申請。
2.為配合本校改大,下半年將擴大辦理校友回娘家活動,請各系所共同支持。
四、體育室:
體育室訂於本週舉行教職員體適能檢測,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五、人事室:
有關本校附設高商教師部分,教育部於今年5月3日通過「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處理原則」,由於高商將於103學年度起停招新生,並已經本校會議確認及核定,故高商教師屬於該處理原則有關超額教師的規定,高商教師因另有疑議,目前擬發函向國前署請示,將俟本校改大結果及國前署回復函示再行處理。
六、主計室:
另有補充至5月底止收支餘絀等表報資料,請各位委員參閱。
七、專科進校:
專科進校在各位同仁的努力下,今年招生報名人數增加約40%。
八、經費稽核委員會報告:
由經費稽核委員會林召集人維珩進行本校「101年度校務基金決算稽核報告」(請參閱書面資料)。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擬訂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編列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基準自評表,部分指標未符合學雜費調漲審議基準,應無調漲學雜費之空間。
二、 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擬訂重點如下:
(一) 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
(二) 102學年度各學制僑生(含港澳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將比照國內學生收費。(教育部102.4.1臺教文(五)字第1020043068號函)
(三) 擬訂本校日間部各學制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學雜費收費標準。
(四) 擬訂本校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
(五) 102學年度大一新生收費,將俟教育部公告調整方案及調幅後(預計6月中旬),辦理大一新生學雜費調整計算事宜。
三、 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擬訂本校「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業經本校102學年度校內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本校「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將另提102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決定(102.5.27召開)。(註記:教務處報告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學雜費為該學制國內生學雜費的2倍。)
辦法:經本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後續報部核定程序。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研擬本校103學年度新設商品創意經營、商業設計管理、數位多媒體設計等三系之學雜費預計收費標準(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新設商品創意經營、商業設計管理、數位多媒體設計等三系預計自103學年度招生,相關招生前置工作及簡章擬訂援例於每年11月進行,為啟動招生宣導前置作業,逕參考他校同性質學系收費及考量新系教學成本擬訂預計收費標準,業經學群會議、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二、 103學年度新設三系學雜費預計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系 別 學 費 雜 費 學雜費合計 學分費
(每一學分)
商品創意經營系
(二技、四技) 14,980 10,800 25,780 1,250
(=學費938+雜費312)
商業設計管理系
(二技、四技) 14,980 10,800 25,780 1,250
(=學費938+雜費312)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二技、四技) 14,980 10,800 25,780 1,250
(=學費938+雜費312)
三、 新系預計收費標準之擬訂,係為俾利招生宣導前置作業順暢進行,有關報部核定作業將俟教育部公告各校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核備期程,再行檢視調整後正式辦理報部核備事宜。
辦法:經本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招生宣導前置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本校會計財稅研究所申請自103學年度停招暨與會計資訊系整併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部頒「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規定,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15人以下之獨立研究所,其專任師資人數應達5人以上,連續兩年未達師資質量標準將扣減該所所有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之10%~30%。復依教育部102年5月1日臺教技(二)字第1020063795號函示,師資質量考核作業延至101學年度正式實施。
二、 會財所之師資質量已連續兩年未達考核基準(100學年度專任師資1人、101學年度專任師資2人),為免該所招生名額總量被調減及維持會計財稅高階專業人才之培育,爰依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臨時動議決議、101學年度系所師資質量調整協調會第1次會議決議提前進行系所整併相關事宜。
三、 會財所整併於會資系後更名為「會計資訊系會計財稅碩士班」,原會財所自103學年度停招後之名額調撥至「會資系會計財稅碩士班」繼續招生;整併規劃採「課程支援、員額切割」模式,師資及課程規劃保留「會計與稅務」之特色。
四、 配合教育部辦理各校「增調所系科及招生名額總量審查作業」期程,整併更名案將完成校內相關會議審議程序後辦理後續報部核定事宜。
(一) 校內核定程序-依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1. 會財所自103學年度起停招(詳附件一)
2. 會資系會計財稅碩士班自103學年度起新設(詳附件二)
(二) 報部核定程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
納入103學年度「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表提報三階作業」辦理。(附件三)
五、 本案經本校102年4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提請102年5月2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
辦法:本案通過後,據以提報教育部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財稅系若未來擬申請成立研究所碩士班,「會計資訊系會計財稅碩士班」將配合更名,並刪除「財稅」二字。
提案四、教務處提:本校103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100.8.3修正版)辦理。
二、 本校103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未符增量申請條件,另為因應平鎮校區設立新系及會資系、財金系103學年度二專夜間部停減招,依102學年度教育部核定總量招生名額,進行大學部與專科部學制招生名額調整,調整後本校各學制招生名額及分配如「103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 (草案)」。(詳附件)
三、 本案業經102年5月22日本校103學年度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日四技高中生申請入學外加名額另提招生委員會審議(102.5.28召開),各系招生名額倘有酌調,擬先行依教育部規定期限報部核定,並提下一次校務會議報告備查。
四、 因教育部尚未完成103學年度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用表之擬定作業,擬暫依102學年度報部格式填列以利後續校內審議程序。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配合教育部公告新式表格(預計102年7月上旬公布)再行繕填後提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查本校「校長遴選辦法」,前經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於97年8月22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0970006934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 茲依教育部101年10月31日臺人(一)字第1010207226號書函送「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修正一案,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人數調整為15至至21人,以單數組成:本校應配合修正部分,臚列如下:
(一) 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原訂為13人),並同步修正各類代表之人數。
(二) 依上開修正案,明訂第1項第1款「學校代表」之教師代表人數為5人、行政人員代表人數為1人。
(三) 明訂第2款「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人至少三分之一以上。
(四) 配合修正第1項第3款「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人數為3人。
(五) 另依規定增列「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案提經102年5月23日本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檢附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暨該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擬奉議決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行。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2條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校長之遴選,設「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教師代表五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校友代表由校友連署推薦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推薦,或由教職員連署推薦之。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一至二款代表推選辦法另訂之,於推選(薦)或遴派時,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並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之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提案六、人事室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查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前經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於97年8月22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0970006934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 茲依教育部101年10月31日臺人(一)字第1010207226號書函送「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修正一案,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人數調整為15至至21人,以單數組成:本校應配合修正部分如下:
(一) 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原訂為13人),並同步修正本會各類代表之人數;至「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人數配合修正為3人。
(二) 明訂「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
(三) 復依體例,將阿拉伯數字部分,一律修正為國字。
(四) 另依規定增列「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各類代表暨候選人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本案提經102年5月23日本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在案;檢附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暨該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擬奉議決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一、修正第二條部分文字「…、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委員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及「一、第一階段之(一)學校代表候選人:之1. …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後,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二、其餘照案通過。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代表十五人,由學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委員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學校代表候選人:
1、教師代表候選人: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候選人各一至三人(原則上每十人推選一人,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分別辦理。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含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新舊制助教):由各一級行政單位(體育室除外)及相關所、系、室,合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
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任一性別候選人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附設學校之校友,亦得參與前開「校友代表」候選人之推選。
2、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被推薦人選,須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專校院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薦一至二人(被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教職員限連署一人。
推選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二、第二階段
以上各款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學校代表與候補代表各六人(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行政人員代表當選代表均以一人為限)、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階段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由本校陳請教育部遴派,建請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提案七、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草案〉修正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前經99年3月2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二、 茲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及政治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規定,酌予修正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三點文字。
三、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及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案經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修正第1至3條條文如下:(註記:本案修正校教評會通過之第2條修正文字「公私立大學校院」)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借調事宜,特依據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借調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或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本校專任教師,以全部時間至該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者。
前項借調至財團或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須其設置章則業經政府核准有案,並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為限。
三、教師借調應經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行政程序陳送校長同意後始得辦理借調。
提案八、人事室提: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草案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102年3月2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經參考國內各大學之作法,訂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草案乙種。
三、 本要點條文共計八條,有關合聘單位〈主聘及從聘〉之區分、合聘教師權利義務、合聘教師辦理程序等規定明訂於各條文。
四、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及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通過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提案九、秘書室提:修訂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4月26日臺教高(三)字第1020057260F號函辦理。
二、 因教育部檢送修正後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九、十二、十三點,其中八、九點移請人事室就相關法規衡酌處置,另第十二、十三點與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設置要點」第十八、十九點相關,故本室修訂之(詳如附件)。
三、 本案業經102年5月2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及102年5月27日102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8、19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十八、…
前二項提撥比率及前項節餘款運用原則,應經本會審議通過。
十九、…該分配比率及運用原則,應經本會審議通過。
提案十、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為順利進行本校校務會議,經參考他校相關規定,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增列校務會議代表出席情形之相關規定(如附件)。
辦法:本案提請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出、列席人與權利義務:
一、出席人:係指本會議法定代表。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之權利。
校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但當然代表之一級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惟不得參與表決。
二、列席人:係指本會議視需要,邀請與會之有關人員。
列席人得應邀參與本身提案或其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僅有發言權。
三、出、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議事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提案十一、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38381號函(如附件1),本校應於102年8月10日前提出「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之申請,以自主性的完成本校自我評鑑,並依結果向教育部申請免評,先予敍明。
二、 另依教育部「大學評鑑辦法」(如附件2)及「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如附件3)等相關規定,並參考他校辦法,據以修訂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如附件4、5)。
三、 本案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102年5月23日)討論通過。
辦法:擬於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第三條修正文字「…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指導委員共9至11位組成。…」
二、 第五條增列文字「…一、校務評鑑:校務評鑑係基於本校教育理念及辦學願景,檢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之運作效能。…」
三、 照案通過。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修訂後條文如附件二。
提案十二、軍訓室提:修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日前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軍(一)字第1010197908C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修正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定要旨為因應教育部組織再造,調整相關單位名稱。案經本校行政會議、校務會議審議,簽奉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備查。
二、 教育部於102年4月22日臺教學(一)字第1020059317號復函(如附件一),請本校將案內「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修正為「軍訓教官申訴評議會」。(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三、 本案業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修訂部分條文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二、第1、3、4、8條原條文內之「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修正為「軍訓教官申訴評議會」。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1時55分。
附件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2.06.06))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
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特訂定「內專任教
師合聘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單位合聘教師,以二個單位為限,並區分為主聘單位及從聘單位。
三、合聘人員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其中原聘佔員額之單位為主聘單位,另一方不佔員額之單位為從聘單位。得經主聘、從聘單位同意後,各佔二分之一缺。
四、 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合聘教師在主聘單位,每週授課時數不得少於當學年每週應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合聘教師在從聘單位有參與教學、研究或服務之義務。
〈三〉 合聘教師之研究計劃、出國進修及休假由主聘單位提出,但應知會從聘單位。
〈四〉合聘教師得於主、從聘單位指導研究生論文。
〈五〉合聘教師應參與主聘單位之會議或委員會及行政事務。對於從聘單位之事務有參與權,但不擔任從聘單位之各類委員及行政職務,且不參與從聘單位之各類選舉事務。
合聘單位在不違背前項原則下,得另行約定。
五、教師之合聘及合聘後之續聘,應由從聘單位以書面向主聘單位提出申請,經合聘雙方之所、系、中心、室教評會審查通過,再由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簽會教務處、人事室陳校長核可後,提校教評會備查。任一方欲撤回合聘,應在不影響教學情形下,配合學期制提出。合聘期滿不繼續合聘時,該教師即歸建主聘所、系、中心、室。
六、合聘教師之評鑑、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進修、休假研究、留職停薪、
借調、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等事項,由主聘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知會從聘單位。
七、合聘教師經主聘、從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聘任,每次以一年為限,期滿得繼續合聘。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950615)通過並經校長(950703)核定實施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990325))通過並經校長(990420)核定實施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2.06.06))通過並經校長(102.06.○)核定實施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整體教育品質與辦學績效,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及「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等相關規定,建立本校自我評鑑機制,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自我評鑑之類別:
一、校務評鑑:對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運作,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二、系、所評鑑:對本校各系、所等教學單位,針對其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畢業生生涯追蹤、行政管理等進行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與追蹤考核。
第三條 為督導、審議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指導委員共9至11位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為執行秘書,並由校長敦聘校外學者或專家若干人組成,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之三以上。委員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評鑑指導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召集人,視情況得召集會議。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負責自我評鑑相關事項之諮詢與指導,包括自我評鑑政策及方針之訂定,自我評鑑內容與指標之審訂,計畫實施考核及評鑑結果改進事項之建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校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委員列席。
第四條 本校自我評鑑實施程序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階段,受評單位為本校組織規程內所設置行政單位及系、所。
內部評鑑每年由受評單位採書面自評報告方式審查;外部評鑑實施以每五年為一週期,邀請校外評鑑委員擔任委員,進行方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第五條 各評鑑類別之評鑑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校務評鑑係基於本校教育理念及辦學願景,檢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主計等校務之運作效能。
二、系、所評鑑:系、所係為檢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教育品質。
三、專案評鑑:專案評鑑係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各類評鑑內容參酌教育部公布之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訂之。
前項各款之評鑑內容及相關實施計畫,送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設置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動評鑑相關事宜,並成立自評工作小組,依次負責推動及執行評鑑事宜。
一、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行政單位及學群、系、所一級主管為當然委員。
二、自評工作小組:
(一)校務評鑑依評鑑項目分別成立工作小組,由業務權責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成員為業務承辦人員擔任。
(二)系、所依各所屬學群分別成立工作小組,學群長擔任召集人,系所主任擔任負責人,並得選派教師、行政人員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三)專案評鑑之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工作小組成員由各專案評鑑受評單位負責。
(四)自評工作小組任務:
1. 蒐集資料。
2. 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
3. 填寫自我評鑑資料表冊。
4. 辦理該小組自我評鑑相關工作。
第七條 校務評鑑工作之業務統籌單位為秘書室;系、所評鑑之業務統籌單位為教務處,專案評鑑之業務統籌單位為教務處。各依權責負責自我評鑑資料彙整及蒐集。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應於評鑑實施前參加評鑑相關知能研習活動,由教務處及人事室共同規劃辦理。
第八條 校務評鑑之外部評鑑委員由10至15人組成為原則,陳請校長遴選聘任;系、所評鑑及專案評鑑之外部評鑑委員由3至5人組成,由所屬系、所主任(所長)推薦報請校長聘任。
外部評鑑之委員應全數由校外委員擔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經擔任過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技職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鑑研習課程者。
二、校務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對技職教育或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專家組成,且至少一人具技職教育之經驗。
三、系所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優秀代表組成,且至少一人具技職教育之經驗。
四、專案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經驗之教授以及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代表組成。
第九條 自我評鑑委員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與保密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予以迴避:
一、 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者。
二、 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三、 獲頒本校榮譽學位者。
四、 配偶或直系三等親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五、 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任何職務者。
六、 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前項評鑑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十條 各類自我評鑑之結果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自我評鑑結果及評鑑報告應公告於本校網頁,各類評鑑結果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後續持續改善並接受成效追蹤與考核:
一、通過:提出自我提昇計畫,定期接受追蹤管考。
二、有條件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定期接受追蹤考核。
三、未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一年後接受再評鑑。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自我改善依據,並作為資源分配、擬定中長程計畫,及單位增設、合併、調整與停辦之參考。
第十二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三條 各受評單位得自行訂定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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