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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102年06月06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2年03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劉瀚宇(黃瑞傑代)廖文豪 黃其彥 曹立妍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陳恩航(古綺靚代)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許瑞娟 郭筱晴(史穎君代)林盈鈞 張旭華 王亦凡 王美慧 談玉儀 邱宜文 張翠寶 張 婕 鍾淑芬 李玉立 張世佳 楊進雄 林維珩 林岳祥 林容如 施建洲 莫積懿 張麗萍 史穎君 王雅娟 陳姝伶 許慶文 林宏仁 夏德威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周濟群 陳素緞 歐俊男 劉惠玲 何志峰 陳瑋玲 莊家彰 林宜霓 黃麗樺 楊雲明 鄒慶士 許晉龍 謝順風 江季娘 黃振宗 吳世忠 柳圻燐 張資雅
應出席:82位
實到:68位
請假:7位(鍾 菁、袁漱萱、陳玫真、唐 震、黃士洲、梁志民
、鄭世賢)
未到:7位(李勝畯、謝明翰、林家名、謝易珊、鄭翔寧、陳冠廷、、許閔喻)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李明才)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3學年度新設立「商品創意經營系」、「商業設計管理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三系計畫書(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專案報部核定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 已報教育部經回覆依程序於8月份提報本校103學年度各學制系所招生總名額。
(二) 大學部成立新系為教育部授予各校自主,由學校依校務發展情形考量各系的設立,所以本校平鎮校區新系之成立,與申請新設研究所需經教育部專案審查的程序不同。
(三) 有關平鎮校區招生名額,擬於5月間召開各系所招生名額總量協調會議,討論各系所學制招生名額調整至平鎮新系之名額,續提6月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於8月時報請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
(四) 由於平鎮校區設立之規劃,係為紓解校本部學生人數,並未外加本校招生總量,在未來逐年招生後,學生數將達到1,000人。

二、教務處提: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系所規劃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台北校區各學制班別之移撥學生數,另行召開本校招生員額調整相關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經回覆同意備查。

三、教務處提: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本校改名大學後之校名前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有3個校名,經會議現場出席委員舉手表決,全體無異通過以「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為優先第一順位,國立臺北商業科技大學(獲20位委員同意)為第二順位,國立臺北商管創新大學(獲17位委員同意)為第三順位。
二、 學院系所規劃:刪除「一系(所)一中心為主軸」之文字說明。
三、 附設高商進修學校為配合本校改名大學,修正為於103學年度起停招新生,至105學年度結束高商學制。
四、 財務規劃由會計室再覈實修正。
五、 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已於2月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改大,目前進行初審中,審查獲通過後,教育部將於4-5月間至本校訪視,5-6月間公告結果,本校持續依據規劃進行各項準備作業。

四、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4學年度夜二專停招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定中,預計3月底4月初教育部將會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五、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條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 推選委員任期壹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執行情形:已奉校長核定實施,並公告於網頁。

六、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草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 修正通過。提案第2條第2項第1款教師代表之相關規定文字一併列入第5條。第2條仍維持原條文文字。
二、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5條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會議代表於任期中因故去職,或教師代表在任期中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選舉單位就選舉名單之得票數次高者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19條,如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第19條修正文字「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或「全程英語教學課程」…」。本校「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19條修正後條文:
十九、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或「全程英語教學課程」可申請授課鐘點加計,其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加計之鐘點數可折抵基本授課時數或支領超鐘點費,但仍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附帶決議:有關適用全程英語教學課程之範圍,及是否納入其他外語課程,由教務會議另行擬訂。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實施。另將現行的「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修訂為「教師全外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並提教務會議討論,另將配合改大修訂相關法規。

八、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23點修正草案,提請 議決。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第23條文字「二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九、學務處提: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修正通過。本案法規名稱修訂為「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另第30條修訂文字「…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其課程由教育部規劃。」。
二、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第19、30、35條修訂後條文:
十九、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設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處理,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三十、…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其課程由教育部規劃。
三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執行情形:依會議決議實施。

十、學務處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修正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6條、第9條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專科部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學院部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由通識教育中心訂定及開設相關課程。
第九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執行情形:依會議決議實施。

十一、研發處提:修正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1條修訂後條文:
一、 本校為提供對公民營機構及企業之學術研究、教育訓練及辦理研討會等服務,落實與產官學研之產學合作,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十二、研發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7、8條修訂後條文: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七、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八、獎勵方式:
(一)由研究發展會議視當年度所提成結餘款及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二)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三)未提列行政管理費之教育部等政府機關之大型專案計畫,頒發感謝狀獎勵計畫主持人暨工作團隊。
(四)合作家數第一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第二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千元整;第三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二千元整。
(若與同一個合作單位有兩個以上之計畫,合作家數以一家計算,國科會除外)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三、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於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7、8及10條條文內增列「性霸凌」文字。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

十四、人事室提:為提升教學品質、培育人才、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的,依大學法及教師法之精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倫理守則」乙種,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倫理守則」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貳、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參與本次的會議,本校改名商業大學已於2月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目前正進行初審作業中,預計4或5月間將進行改大訪視,所以本學期最重要的工作挑戰為改大訪視,由於改大訪視相當於評鑑訪視作業,去年評鑑在全校共同努力下獲得了良好的成績,相信本校改大在大家持續努力、積極準備之下,在6月就會有好的消息。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本校申請改大現正進行教育部初審中,為配合4-5月間進行的改大訪視,訪評當天將進行校務簡報、參閱資料、實地參觀及訪談等校務訪視活動,本校各單位除已於寒假期間展開準備各項備審資料的準備,並已開始製作簡報,提供宣導及校務簡報使用,另參觀動線的安排,除參觀本校特色設施及部分系所以外,將於本校承曦樓1樓藝廊舉行教學成果展,以海報展現各系所的辦學特色與成效,預計於訪視前一週開始展覽,歡迎全校師生參觀,在宣導部分,教務處已製作海報張貼於校園及刊登電子看板,另本校網頁已建置有改大專區,內容包括各項改大重要規劃與訊息,供全校師生瀏覽。訪視完成後,預計6月將可公佈結果,最快今年8月1日即可改大,或是核准籌備改大。
二、總務處:
1. 承曦樓10樓會議廳及1樓藝廊已完成啓用,歡迎各單位使用。
2. 本校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已啟用3個月,如有使用上的問題請向本處文書組聯繫。
三、研發處:
經多年以來的努力,本校交換生名額已增加許多,請各位老師多多向學生宣導,鼓勵學生提出申請。
四、圖書館:
圖書館已完成中央空調冷氣主機更新工程,另今年將進行自動化更新作業;本學期新訂Pupu電子期刊與電子書歡迎使用。
五、電算中心:
1.本校校園網路前幾週不太穏定,係由於中華電信因有機房遭遇火燒,目前已完成改善。
2.本校無線網路新增AP開放教職員使用,可連續使用10小時不斷線,歡迎大家多多利用。
3.電算中心電腦教室已建置電子講桌,反光問題在積極進行改善中,近期將可完成。
六、體育室:
飛輪教室3月25日起開放使用,歡迎大家踴躍使用。
七、主計室:
1.本室因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編制修改,從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主計室。
2.本校101年度決算已公告於本校網頁,歡迎查閱。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101學年度行事曆」暨訂定「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101學年度行事曆修正係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9日臺技(四)字第1010211254號函辦理。
(一) 農曆除夕(2月9日)、春節初一(2月10日)適逢週六、週日,於2月13日、2月14日各補假1日,次日(2月15日)為週五,予以調整放假,並於次一週六(2月23日)補行上班。
(二) 102年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適逢同一日且逢週四,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延後於4月5日放假,因此連續假期為4月4日至4月7日。
二、 本校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及教育部函示修訂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
(一) 本校寒假自102.01.14至102.02.25止,農曆新年假期適逢寒假期間,故毋須補行上課。
(二) 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原未定4月5日為放假日,今擬修正為放假日並將暑修上網選課期程延後至4月8日至4月12日止(原為4月5日至4月11日)。
三、 本校配合10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完成校內相關行政程序後公告週知。
四、 101學年度行事曆修正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101.11.30)及第9次(101.12.06)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五、 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10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
六、 102學年度行事曆案業已會簽本校各行政單位將其重要活動填入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
七、 遵照部函規定,參酌本學年度行事曆,草擬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
八、 102學年度行事曆(草案)經本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會議(102.03.12)委員建議,調整 103年3月31日至4月3日為校外參訪活動(101學年度國內各大專校院調整放假情形如附件)。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公告週知及放置於本校網頁公開下載,102學年度行事曆報部備查。
決議:
一、 修正101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進修推廣部12/5-12/24為95週年校慶體育活動。
二、 修正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
(一) 新增「進修推廣部4/5放假一天」。
(二) 進修推廣部4/8-4/12暑修上網選課。
三、 修正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
(一) 日間部9/5新生導師會議。
(二) 新增「日間部9/18「102年度國家防災日演習」」。
(三) 進修推廣部11/4-11/9期中考試、成績輸入。
(四) 日間部11/6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五) 日間部11/12分系科導師會議-五育樓各系科。
四、 修正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
(一) 進修推廣部3/17-3/21暑修登記期限。
(二) 新增「進修推廣部4/4兒童節(放假一天)、4/5民族掃墓節(放假一天)」。
(三) 日間部5/12-6/13、進修推廣部5/26-6/14為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
(四) 進修推廣部6/2-6/14受理轉系科、雙主修、輔系申請。
五、 調整103年4月3日為温書假,職工由暑休抵扣。
六、 餘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27日臺高(二)字第1010187275號函有關國外大學校院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兩者簡稱「境外學校」乙節辦理,酌作第七條條文之修正。
二、 依教育部101年11月21日臺訓(三)字第1010216000號書函針對「學生如在校期間,已修滿學分,且經學業成績考核合格,惟因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倘渠涉事件尚於調查階段,恐因該事件之不當操行致開除學籍或退學之處分,影響其畢業成績中操行成績之核發,學校如認需暫緩核發學位證書,應請納入學則之規定。」 乙節辦理,酌作第五十二條、第八十一條條文之修正。
三、 依大學法第26條有關修業期限與兩性平權之就學權益相關規定,修正學生因身心障礙或懷孕等需要申請延修年限至多為四年,及依該法統一使用「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用詞,酌作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之修正。
四、 配合本校增訂「雙重學籍」機制,增列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應予退學之相關規範,酌作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一條條文之修正。
五、 本修正案業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102. 2.22)及第2次行政會議(102.3.7)審議通過。
六、 本校學則第16條規定增訂有關「海外中五學制學生入學本校學士班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由各系自訂」乙節,業已完成教務會議(101.10.04)及行政會議(101.10.25)審議程序,擬併本修正案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則」修訂條文如下:
七、 第9、18、29、39條及43條等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八、 其餘修正後條文 :
第7條 本校得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合作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有關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校「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16條 增列文字…「持海外中五學制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本校大學學士班者,應增加其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增加之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學系訂定之。」
第46條 …
七、延修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第五、六款之限制。
九、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52條 增列文字…「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第76條 增列文字…「五、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81條 增列文字…「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提案三、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1年11月21日臺訓(三)字第1010216000號書函針對「學生如在校期間,已修滿學分,且經學業成績考核合格,惟因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倘渠涉事件尚於調查階段,恐因該事件之不當操行致開除學籍或退學之處分,影響其畢業成績中操行成績之核發,學校如認需暫緩核發學位證書,應請納入學則之規定。」 乙節辦理,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相關規定。
二、 依大學法第26條有關修業期限與兩性平權之就學權益相關規定,修正學生因身心障礙或懷孕等需要申請延修年限至多為四年,及依該法統一使用「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用詞,酌作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條文之修正。
三、 採用本校現行學則有關成績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計分法及點數計列方式,酌作第二十四條條文之修正。
四、 配合本校增訂「雙重學籍」機制,增列未經本校核准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應予退學之相關規範,酌作第二十八條條文之修正。
五、 本修正案業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102. 2.22)通過及第2次行政會議(102.3.7)修正後通過。
辦法:擬於本會議審議通過,據以修正本校改大計畫書並辦理後續改大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15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學生申請延修,依本校延修生返校補修學分管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24 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分(操行成績以九十五分為限),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計分法及點數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A+)等,點數四點。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A)等,點數四點。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B)等,點數三點。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C)等,點數二點。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D)等,點數一點。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E)等,點數零點。
第28條 …
四、學期曠課累計達二十三節者。
七、未經本校同意而同時在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或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31條 …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副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學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37條之一 學生修業期滿,合於前條規定者,如因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案涉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重大過失行為,由於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恐因其後續懲處處分影響其畢業條件之認定,得依本校學務處專案簽准後,暫緩發給學位證書。

提案四、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乙案,提請 議決。
說明:
一、 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案,業奉教育部100年11月23日臺技(二)字第1000206785號函准予核定,並自101年2月1日起生效;合先陳明。
二、 茲為應業務實際需要,經配合酌作修正,其修正情形詳如「本校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本案並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及第1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三、 檢附本校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擬奉 議決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九條 本校設下列各單位:
一、秘書室、
二、教務處
三、學生事務處
四、總務處
五、研究發展處
六、平鎮校區校務部
七、進修推廣部
八、圖書館
九、體育室
十、電子計算機中心
十一、環安衛中心
十二、軍訓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主計室
本校因校務發展之需要,得另設各種單位,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並視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或依相關法令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條之一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秘書事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置秘書一人至二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之一 本校設平鎮校區校務部,統籌整合平鎮校區各項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教務、學務、總務、進修推廣、體育、資訊支援及校安服務等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之一 環安衛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環境保護及衛生安全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及附設學校行政主管,其由教師聘兼者,每聘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並配合學年度為之,聘書按學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
學術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者,均採任期制,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由校長依規定聘兼之。
第29、31、34條修訂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主計室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
第32、33條增列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
第35、36條增列文字「平鎮校區校務主任」。
第54條增列文字「諮商心理師」。

提案五、人事室提: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訂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及轉系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
一、 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位間整合發展,經參考國內各大學之作法,訂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及轉系實施要點」草案乙種。
二、 本要點條文共計八條,有關合聘單位之區分、合聘教師權利義務、合聘教師辦理程序等規定,明訂於各條文。
三、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暨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本要點內有關「主聘、從聘」之定義與執行上的疑義,請人事室確認後再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六、軍訓室提:修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軍(一)字第1010197908C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辦理。
二、 上述修正案旨在因應政府組織法變更,調整教育部相關主管機關名稱,並進行部分文字修正,本要點據以修正;另本校非軍訓教官提起再申訴之管轄單位,擬將再申訴相關內容併案刪除。
三、 本案業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軍訓教官在校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軍(一)字第1010197908C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軍訓教官就本校對其個人之軍訓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
第四條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
第七條 本會每次任期首次召開會議時,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主席產生後,由主席召集會議
第八條 軍訓教官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本校之軍訓行政措施不服者,向本會提起申訴,如不服決定者,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教育部之軍訓行政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之。
第九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本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本會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第十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七)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本校軍訓室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本校原措施單位或本校軍訓室申請於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三人為之;並於會議時報告。
第十六條 前項申請,由會議決議之。
本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第十八條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九點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本校軍訓行政有關軍訓教官權益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為前項評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會議紀錄。
第二十六條 評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第八點所定再申訴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提案七、秘書室提:為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橘迎藝廊」、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行政大樓七樓會議廳更名為「臨濟廳」,以及平鎮校區三大樓訂名乙案,提請討論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案前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在案。
二、 為應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及十樓會議廳竣工啟用,以及平鎮校區三大樓未來完工落成,特試為其訂名,提請討論。
三、 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橘迎藝廊」,「橘迎」係因該處設計以暖色系「橘色」為主調,帶有溫暖、吉利並歡迎客人之意,「藝廊」意指具藝文氣息之廊道,做為藝文、商業及資訊科技等展演空間。
四、 承曦樓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另為不重複名稱且行政大樓七樓會議廳臨近濟南路,欲便於辨識,行政大樓七樓原國際會議廳更名為「臨濟廳」。
五、 另為強化臺北校區及平鎮校區之關連性,以本校校訓「公能弘毅」暨校名為平鎮校區三大樓訂名,圖資行政大樓訂名為「公能大樓」、教學大樓訂名「弘毅大樓」、學生宿舍訂名為「北商學舍」。
辦法:本案經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通過後,續以執行掛牌。
決議:經與會委員舉手表決,以多數決定本案各場所名稱如下:
一、 本校承曦樓一樓藝文走廊訂名為「承曦藝廊」。
二、 承曦樓十樓會議廳訂名為「國際會議廳」。
三、 行政大樓七樓原國際會議廳更名「行政會議廳」。
四、 平鎮校區三大樓圖資行政大樓訂名為「公能樓」、教學大樓訂名「弘毅樓」、學生宿舍訂名為「北商學舍」。

提案八、秘書室提:有關回覆教育部來函詢問本校有無與他校合併意願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23日臺教高(三)字第1020005244B號函辦理。
二、 該函示重點為教育部於101年11月2日及102年1月3日召開國立大學合併推動審議會,決議先已學校地理位置及學校招生數兩項條件,即單一縣市超過2所國立大學且學生數低於一萬人之學校,初步擇出可能進行合併之學校計19校,其中列出設於臺北市之學校共6校(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各校需先就合併提供說明與意見及學校之規劃如附表格式。
三、 校長邀集相關單位(教務處、秘書室、研究發展處)研商內容,闡述是否合併意願及規劃,原依函示應於3月18日前將附表報送教育部,但因本案為重要校務議題,為求謹慎將送交排訂於3月21日之校務會議中討論,故本案繳件日期將延後至3月27日(週三)前送達教育部,有關延後事宜業已先行電話洽詢且經教育部同意。
辦法:本案經本會議討論後,續填具附件「本校校務發展規劃」送至教育部。
決議:本校對於將來是否與他校合併未有定見,唯現階段當獨立申請改名大學,不宜與他校談論合併議題。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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