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2年03月21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1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劉瀚宇(李沛澍代)廖文豪 黃其彥 曹立妍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陳恩航 汪瑞芝 蕭幸金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許瑞娟 郭筱晴 林淑媛 張旭華 王亦凡 王美慧 吳秀麗 鍾淑芬 李玉立 張世佳 楊進雄 林維珩 林容如 施建洲 莫積懿 史穎君 陳瑋瑜 鍾 菁 袁漱萱 陳玫真 許慶文 林宏仁 夏德威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周濟群 陳素緞 歐俊男 劉惠玲 何志峰 陳瑋玲 莊家彰 林宜霓 黃麗樺 楊雲明 鄒慶士 許晉龍 謝順風 黃振宗 吳世忠 柳圻燐
應出席:82位
實到:62位
請假:12位(李志偉、談玉儀、張翠寶、張 婕、林岳祥、張麗萍
王雅娟、唐 震、黃士洲、梁志民、鄭世賢、江季娘)
未到:8位(李勝畯、謝明翰、林家名、謝易珊、鄭翔寧、陳冠廷、張資雅、許閔喻)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李明才)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秘書室提:擬修正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第7條,及「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條文,提請 討論。
決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第7條修訂後條文:
第四條 議案提出及審核:
一、本會議之提案,除校長、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辦理。
二、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提案除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依行政程序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凡逾越提案期限者,除有特殊重大事由,經本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准予列入議案外,不得排入本次會期。但可列入下次會期之優先順序。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決議:
一、進行提案審查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6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有效票55張,廢票1張,另2位列為候補委員,該2位候補委員為同票,經會後協調決定候補順序。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主任瀚宇 26票 2 邱教務長繼智 22票
3 何副教授志峰 19票 4 楊教授雲明 14票
5 鍾副教授菁 11票 6 李主任秘書貴豐◎ 10票
7 謝副教授銘仁◎ 10票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辦理發聘。
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101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6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有效票53張,廢票3張,有2位委員同票經協調決定1位當選名單,另1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楊教授雲明* 30票 2 鄭副教授美愛* 25票
3 莫講師積懿 24票 4 鍾教授淑芬 23票
5 林副教授宏仁 22票 6 歐副教授俊男 20票
7 莊副教授家彰 19票 8 林教授維珩 18票
9 黃副教授麗樺 17票 10 張教授世佳◎ 17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決議票選結果當名單莫講師積懿因兼任二級行政主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故由候補委員張教授世佳遞補,並已完成發聘。
四、研發處提:為配合本校改名大學暨平鎮校區之妥適開發,擬訂學校定位、新校名、成立三個學院及新設科系,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後續規劃並得覈實審酌,其規劃並依程序提相關會議審議。
附記:應用外語系王委員雅娟建議該系宜另置在外語學院,唯郭主任筱晴、張委員麗萍後續表達該系與會之4位代表委員經討論後,一致同意應用外語系宜如案先納入管理學院。
執行情形:已據以執行。
五、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草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修訂後條文:
五、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校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 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與執行之事後稽核。
(三) 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包括捐贈收入)、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 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 關於本校資產增置、擴充、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 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 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但經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主任委員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
執行情形:已公佈實施,並據以實施。
六、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校設註冊、課務、生活輔導、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遴選校本部專任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校本部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之,生活輔導組組長並得由軍訓教官兼任,秉承校務主任之命,辦理各該組之業務;各組置幹事若干人,分別依聘僱方式僱用契約化人力,或由校本部職員兼任,辦理各組之業務。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定在案。
七、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校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設置辦法應送本會核備。本會對於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所議決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如事證明確,而其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並公告於本校網頁。
八、教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群運作辦法」(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本校「學群運作辦法」修正如下:
(一)第三條 各學群設學群會議,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召集人及所屬各所長、系(科)主任、新設系籌備召集人擔任。
二、選任委員:由學群所屬各所系(科)專任教師、新設系籌備小組委員互選之,每所系(科)2人,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二)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至改名商業大學完成時廢止,修正時亦同。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新訂本校「學群運作辦法」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九、研發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0條修訂後條文: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貳、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參與本次學期末的會議,本校明年度最重要的事即將在2月提出申請改名大學,目前改大計畫書已完成第3版的修正,將於下星期將提本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進行第4版審議。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已完成至第3版,目前進行第4版修正中,本校改大籌備委員會下設有9個規劃小組負責各項規劃事宜,每月皆如期開會,各版次計畫書均已提本校改大籌備委員會審議,期間並邀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前副校長彭教授向陽,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李校長淙柏蒞校座談經驗分享。校長並召集研修小組進行改大計畫書內容修訂,俟經校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預訂於明年1月中完成第5版修正,續依教育部預定時程於2月底至3月初提出申請,俟初審通過後,4-5月間將進行改大訪視,當天除進行各項校務訪視,全校教職員生將接受訪視委員的訪談,5月將可公佈結果,最快明年8月1日即可改大,或是核准籌備改大。
二、學務處:
本校95週年校慶活動訂於12月22日下星期六舉行,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三、總務處:
1. 六藝樓及行政大樓耐震力補強工程,施工時噪音較大造成吵雜,將可於12月底完工,另有圖書館廊道及承曦樓1樓工程尚在施工,請大家見諒。
2. 平鎮校區工程將於3月完工,擬於明年2月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希望明年4月底前可發給本校使用執照。
四、研發處:
為配合本校改大,計畫於明年辦理校友回娘家活動,屆時請大家共同參與。
五、圖書館:
圖書館面積已達申請改大的條件,目前學校進行圖書館1樓騎樓整修工程,將可改善承曦樓1樓至校史館廊道之平坦,另將於考試前2週的六、日延長自修室開放時間至晚間9時30分。
六、體育室:
校慶體育競賽活動業已開始,同時歡迎教職員至體育室借用趣味競賽器具練習。
七、會計室:
會中另提供截至昨日的本校收支餘絀表及資產類執行情形,請委員參閱。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3學年度新設立「商品創意經營系」、「商業設計管理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三系計畫書(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 本校103學年度擬申請新設立系計有「商品創意經營系」、「商業設計管理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三系。
三、 本案經三新設立系籌備小組委員會議、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四、 本案另提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及進行自送外審審查程序。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專案報部核定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附記:
何委員志峰對一、二、三案之發言摘要(何委員要求列入會議記錄)
一、 依教育部規定規劃兩個學院也符合改名科大之要件,當前校方以新設「創新經營學院」與改大計畫同步推動,但新設院系需另經教育部專案審查,最快也要103學年度,若有被退件或修訂的可能,可能一併延誤改大時程,建請列入考量,評估其風險。
二、 平鎮校區院系設置與之前報部核定移撥現有科系至新校區的規劃完全不同,校內都說是新進教師不願意移轉。近年新進教師甄選公告及面試時都明確告知以至平鎮校區教學為主,請人事相關單位調查確有教師應聘之後表明不去平鎮校區任教嗎?
三、 平鎮校區學生員額全係台北校區移撥,台北校區未來學生總數減少班級數不減,師資員額也不減,教學單位成本將上升。平鎮校區將逐年新聘50位專任教師,在全校學生數不變(學雜費收入難以增加)師資總額卻增加50名,加上平鎮校區將新增的業務費、資本設備費、維護費、人事費,未來學校長期財務狀況堪慮。改大計畫書當中第六章財務規劃卻過度樂觀,例如預估自102學年度起推廣教育收入每年要成長10%、建教合作收入每年成長20%、利息收入成長7%、投資收入成長20%,以上全國沒有一所學校做得到,本校過去5年上述收入每年成長率也未曾達到如此超高標準。再者改大計畫書財務規劃中,財務收支預估表與學校上網公布之年度預算書亦有不同,而且收入都明顯高估、支出卻都又低估。本人正式提修正動議要求改大財務規劃應重新檢視,依照「穩健、合理、可行、永續」四原則重新編制,為歷史負責。另有職員反映,為何老師可不用去平鎮,職員需調去平鎮,不公平。
校長回應:
一、 本校平鎮校區開發案是在本校改制學院時的規劃,至今已將近10年,若未進行開發將會被收回,所以學校積極進行平鎮的開發興建,且已審慎規劃平鎮校區各項搬遷的完妥,故平鎮新系的成立時間為103學年度;而改大是在明年2月即將申請,並非在申請改大時平鎮新系即應成立,依何委員的意見,除非大家放棄改大申請。
二、 平鎮校區新院系之設置,係研發處依國家未來人才需求,地區產業發展需求,及學校特性研議提出,經校務發展會議等討論之結果,與何委員所稱「新進教師不願意移轉」無關,且學校從來未宣布解除新進老師的約定,有關校本部的新聘教師,依徵聘時的約定,如有規劃各系老師仍可至平鎮校區上課。
三、 目前本校兼任教師人數已太多等問題,可配合台北學生員額減少,優先調整兼任教師,以達合理教師配置。
四、 本校教師員額為250人,在前任校長時即已留控50人為平鎮校區使用,而職員部分的員額則未留用,故不同於老師已有員額留控可另外徵聘,工友部分則為配合行政院用人政策數年前即已遇缺不補,没有移缺問題,何委員顯係誤解,或誤聽錯誤訊息。
五、 財務規劃方面的疑慮,由會計室回復說明。
邱教務長繼智回應:
一、 申請新設研究所教育部需進行專案審查,而成立新系為進行書審,所以本校有些研究所在成立時申請多次才獲准通過,由於成立新系只需書審即可,希望新系能順利如期開設。而平鎮校區日間學生仍應依規劃在103學年度進駐。
二、 在因應小班教學方面,教務處已提高最低開課人數下限為研究所4人、其他各學制為15人,未來也將做適時的調整,或是部分課程以大班教學的方式開課。
會計室張主任梅芬回應:
何委員所讀為第3版資料,有關財務規劃為期5年,第4版已大幅修正,務實規劃,待何委員看過第4版後,如仍有疑慮再予以回復說明。
通識教育中心林主任淑媛回應:
有關創新經營學院的規劃,由於在創新中已導入本校專長的管理領域,應具有競爭優勢,在基於資源共享之下,在規劃時也考慮到不宜增加學校太多經費,而近日參加桃園縣府召集臨近各大專校院桃園航空城計畫有關人才培育說明會,由於桃園當地產業將由工業轉型為商業及服務業,捷運完成後校本部約30分鐘即可到達,又為因應未來航空城計畫開發後大量人才的需求,其中極需文化創意方面的人才,剛好符合本校平鎮新系的規劃,相信在未來產學合作方面將可獲得許多的資源。而平鎮新系教師員額規劃為每系7人,也積極邀請校本部授課之教師到平鎮校區上課。
提案二、教務處提: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系所規劃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茲因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校外委員有關「應審慎評估規劃新系,發展學校特色、規劃一校雙特色發展,於第二校區成立專業學院」之建議。經本校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30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101年10月0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平鎮校區新設學院及成立3個新系(如附件),續經101年10月23日創新學群籌備小組會議決議平鎮校區新設學院名稱為「創新經營學院」,下設「商業設計管理系」、「商品創意經營系」及「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3系,招收日間四技及二技學學生,仍以臺北校區原計畫搬遷之生額調撥至平鎮新系。
二、 為因應平鎮校區系所規劃之異動,102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學生搬遷進駐規劃如下(如表列):
(一)102學年度平鎮校區進駐之學生人數總計為670人。
1.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四技、二專及二技各1班共150人 (由企業管理系開班,為日間上課)。
2. 附設學校學生進駐如原規劃,即專科進修學校二專企業管理科共2班計100人;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中壢輔導處二技及二專學制共12班計420人。
(二)103學年度起「創新經營學院」日間學制進駐,至106學年度共計1,285名日間學生。
1. 四技學制新設第1年招生135人、第2年以後招生150人;二技學制新設第1年招生135人、第2年以後招生150人。以本校臺北校區各系四技或二技招生員額調撥至平鎮校區新系。
2.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基準及作業辦法」辦理相關作業。
(三)至106學年度近2,000名學生在平鎮校區上課,完成平鎮校區學生搬遷安置。
1. 日間學制26班1,285名學生。
2. 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二專6班計300名學生,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中壢輔導處12班計420名學生。
本校臺北校區日間學制搬遷平鎮校區學生數統計表
學
年
度 平鎮校區規劃進駐學生 創新經營學院
(商品創意經營系、
商業設計管理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企業管理系)
四技 二技 四技、二技、二專
人數 班級數 人數 班級數 人數 班級數
102 150 - - - - 150 3班
103 570 135 3班 135 3班 300 6班
104 920 285 6班 285 6班 350 7班
105 1,135 435 9班 300 6班 400 8班
106 1,285 585 12班 300 6班 400 8班
三、 本案經提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101.11.22)、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101.12.05)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通過後據以修正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台北校區各學制班別之移撥學生數,另行召開本校招生員額調整相關會議討論。
提案三、教務處提: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依教育部「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要點」(101.9.4修訂)辦理。
二、 有關「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經本校各相關單位檢核確認均已符合申請改名大學各項條件,訂於102年2月依教育部受理期程提出申請。
三、 為推動本校改大各項籌備事宜,業於101年8月成立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下設9個規劃小組,針對改名大學之校務運作相關議題進行周詳規劃,及撰擬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經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審議並據以修改至第3版,另本校改名大學之重點議題經提101年學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如附件1),本計畫書提請本會議審議。
四、 前揭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規劃重點(如附件2)說明:
1. 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目錄:總計拾章(依教育部公告之章節內容擬訂)。
2. 本校改名大學後之校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定位為「商學專業、實務教學」,願景為「培育商業菁英的學府 開創商業前景的推手」,並訂定本校學生培育目標及核心能力。
3. 學院系所規劃以「三學院一中心」(財經、管理、創新經營等3學院+1通識教育中心)及「一系(所)一中心」為主軸,發展建構雙校區雙核心校園。
4. 平鎮校區新設「創新經營學院」,下設「商業設計管理系」、「商品創意經營系」及「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3系。
五、 本案經提101年學度第1學期第4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議(101.11.22)、101年學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101.11.22)、101年學度第1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101.12.5)審議通過。
辦法: 擬於本會議審議通過,據以修正本校改大計畫書並辦理後續改大事宜。
決議:
一、 本校改名大學後之校名前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有3個校名,經會議現場出席委員舉手表決,全體無異通過以「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為優先第一順位,國立臺北商業科技大學(獲20位委員同意)為第二順位,國立臺北商管創新大學(獲17位委員同意)為第三順位。
二、 學院系所規劃:刪除「一系(所)一中心為主軸」之文字說明。
三、 附設高商進修學校為配合本校改名大學,修正為於103學年度起停招新生,至105學年度結束高商學制。
四、 財務規劃由會計室再覈實修正。
五、 餘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4學年度夜二專停招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 本校104學年度擬申請專科部停招計有二專夜間部財務金融科停招1班(30名)乙案(如附件一)。該科(班)申請停招後,本校二專夜間部即全部停招。
三、 本案業經財金系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四、 本案另提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101年12月5日)。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報部核定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1年9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174723號函規定辦理。
二、 配合修正第二條後段,增訂「教師代表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等文字。
三、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條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 推選委員任期壹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提案六、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174723號函回復本校所詢「學校專任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可否返校參與校務運作,擔任校務會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暨出席所務會議及所教評委員會議」一案辦理。
二、 另依前揭函示意旨經本校人事室簽示「學校專任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宜擔任校內常設性委員會(校務會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出席會議(所務會議、所教評委員會)。上開函釋規定,應明定於校內相關章則」。據以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教師代表之相關規定。
三、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請 討論。
四、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101.12.06)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本案提請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通過。提案第2條第2項第1款教師代表之相關規定文字一併列入第5條。第2條仍維持原條文文字。
二、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5條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會議代表於任期中因故去職,或教師代表在任期中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選舉單位就選舉名單之得票數次高者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提案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19條,如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100學年第2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提案修訂「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文修訂略以:「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可申請授課鐘點加計,其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但總超支…………一次為限。」。(如附件二)
二、現行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以全程英語教學之課程,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如附件三)
三、為配合上開要點之修訂,擬提案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第十九條(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本條文之修訂,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及第6次行政會議(提案一)附帶決議通過(如附件四)
五、有關附帶決議:「請教務處循程序增訂經費來源。」乙節,本處(教學發展中心、課務組)將按程序另提修訂本校「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及「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增訂經費來源。
辦法:本案經本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第19條修正文字「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或「全程英語教學課程」…」。本校「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19條修正後條文:
十九、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或「全程英語教學課程」可申請授課鐘點加計,其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加計之鐘點數可折抵基本授課時數或支領超鐘點費,但仍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附帶決議:有關適用全程英語教學課程之範圍,及是否納入其他外語課程,由教務會議另行擬訂。
提案八、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23點修正草案,提請 議決。
說明:
一、 查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草案)」乙種,前經97年8月28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簽請 校長核定後,於97年9月10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0970007507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 茲依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示略以,各級學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等校內章則,屬校務重大事項,應請提交校務會議議決;爰配合將上開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23點修正草案,提請 議決。
三、 本案經提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檢附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二十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該要點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俟議決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公布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第23條文字「二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提案九、學務處提: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101年6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函請各級學校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規定,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之修正。
二、 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729號函示各級學校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要點,屬校務重大事項,應提交各校之校務會議;另教育部同年11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211357號函示應修正第十九、三十條部份文字。
三、 本防治實施要點業經101.09.18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01.10.11第5次行政會議;101.10.24經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01.11.08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等以上會議通過。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修正通過。本案法規名稱修訂為「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另第30條修訂文字「…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其課程由教育部規劃。」。
二、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第19、30、35條修訂後條文:
十九、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設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處理,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三十、…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其課程由教育部規劃。
三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十、學務處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增列性霸凌於防治與處理事件。
二、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配合教育部規定修正,業經101.10.24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01.11.08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三、 修正要點如下:
1. 共同學科更改為通識教育中心(第六條)。
2. 增列性霸凌於實施規定中(第九條)。。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6條、第9條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專科部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學院部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由通識教育中心訂定及開設相關課程。
第九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提案十一、研發處提:修正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04月03日臺技(三)字第1010057774號來函辦理。
二、 擬修正本辦法第1條文字「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 本案擬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及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1條修訂後條文:
一、 本校為提供對公民營機構及企業之學術研究、教育訓練及辦理研討會等服務,落實與產官學研之產學合作,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提案十二、研發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擬增訂獎勵金來源及獎勵內容。
二、 本案擬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及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7、8條修訂後條文: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七、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八、獎勵方式:
(一)由研究發展會議視當年度所提成結餘款及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二)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三)未提列行政管理費之教育部等政府機關之大型專案計畫,頒發感謝狀獎勵計畫主持人暨工作團隊。
(四)合作家數第一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第二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千元整;第三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二千元整。
(若與同一個合作單位有兩個以上之計畫,合作家數以一家計算,國科會除外)
提案十三、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1年5月4日臺訓(一)字第1010077150號函意旨,建請本校依100年11月15日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增列性霸凌者之議處。
二、 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7、8及10條規定,增列性霸凌之處分。
三、 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於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7、8及10條條文內增列「性霸凌」文字。
提案十四、人事室提:為提升教學品質、培育人才、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的,依大學法及教師法之精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倫理守則」乙種,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據101年10月2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 案經參酌與會委員建議意見及目前大學〈台灣大學、清華大學、臺灣海洋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之作法,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倫理守則」乙種。
三、 本案係依據目前實施之「本校教師教學倫理守則」內容,並參考台灣大學、清華大學、臺灣海洋大學等校規定訂定。其中計分為五章,分別為基本信念、教學倫理、學術倫理、校園倫理、附則。
四、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及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一、 擬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本案經審議通過,原「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教學倫理守則」併案實施後廢止。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倫理守則」如附件。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1時30分。
附件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教 師 倫 理 守 則
101年12月13 日101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基本信念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培育人才、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的,特依大學法及教師法之精神訂定本守則。
第 二 條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適用本守則。
第 三 條 本校教師在教學、研究及服務,應秉持下列之基本信念:
一、知識真理:以追求知識及真理為職志。
二、學術自由:秉持良知以治學授業,致力維護學術自由。
三、公正客觀 :秉持公正客觀態度,促進學術與教育充分發展。
四、誠信正直:誠信正直以治學處世,樹立開誠磊落之風氣。
五、和諧純淨:維護校園和諧純淨,創造美好之大學環境。
六、互敬合作:自尊互敬、包容合作,促進大學之協調、融合及發展。
七、敬業精進: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八、篤實服務:熱誠篤實,以知識服務人群,以道德美化社會。
第 四 條 凡一般法令無法涵蓋且涉及大學教師專業自律之倫理道德規範,悉依本守則之規定處理。
第二章 教學倫理
第 五 條 教師應依課表暨講授大綱授課。
第 六 條 教師應指定適當教材、作業或報告,以提昇教學及學習效果。
第 七 條 教師應重視師生間雙向溝通,並重視教學評鑑之結果,適時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
第 八 條 教師應以公正態度及適當標準評定學生學習成就。
第 九 條 教師應斟酌與學生相處合宜方式,以期達成師生倫理與身教之效果。
第 十 條 教師應避免於上課期間論述個人宗教及政治觀點,影響學生之自主意識。
第三章 學術倫理
第十一條 教師應致力研究工作,提昇學術水準,並對所發表的著作負責。
第十二條 教師應秉持誠信與良知從事研究工作,研究歷程與結論皆不應受政治壓力與利益誘惑之影響。
第十三條 教師不得捏造、竄改研究資料,或抄襲、剽竊他人作品。
第十四條 教師擔任著作審查人時,不得以獨斷之主觀立場、學術派別偏見或私人關係而影響評審結果。
第四章 校園倫理
第十五條 教師與同仁相處,應謹守相互尊重之基本原則。
第十六條 教師應尊重學生之獨立人格、職工之專業職權與功能。
第十七條 教師不得有脅迫、公然侮辱或誣控濫告之行為。
第十八條 教師不得對同仁或學生有霸凌、騷擾、不當之差別待遇等情事。
第十九條 教師不得對同仁做出不當之人身評價或破壞同仁之情誼。
第二十條 教師應注意本身之行為及處事接物態度,期許成為學生之表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校教師應恪遵本守則之相關規定,若有違反之確實證據且情節重大者,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作出不予晉級、停止升等申請、不得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不得擔任校內各委員會委員、校外兼職兼課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若行為嚴重妨害校譽者,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2年03月21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1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劉瀚宇(李沛澍代)廖文豪 黃其彥 曹立妍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陳恩航 汪瑞芝 蕭幸金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許瑞娟 郭筱晴 林淑媛 張旭華 王亦凡 王美慧 吳秀麗 鍾淑芬 李玉立 張世佳 楊進雄 林維珩 林容如 施建洲 莫積懿 史穎君 陳瑋瑜 鍾 菁 袁漱萱 陳玫真 許慶文 林宏仁 夏德威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周濟群 陳素緞 歐俊男 劉惠玲 何志峰 陳瑋玲 莊家彰 林宜霓 黃麗樺 楊雲明 鄒慶士 許晉龍 謝順風 黃振宗 吳世忠 柳圻燐
應出席:82位
實到:62位
請假:12位(李志偉、談玉儀、張翠寶、張 婕、林岳祥、張麗萍
王雅娟、唐 震、黃士洲、梁志民、鄭世賢、江季娘)
未到:8位(李勝畯、謝明翰、林家名、謝易珊、鄭翔寧、陳冠廷、張資雅、許閔喻)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李明才)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秘書室提:擬修正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第7條,及「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條文,提請 討論。
決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第7條修訂後條文:
第四條 議案提出及審核:
一、本會議之提案,除校長、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辦理。
二、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提案除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依行政程序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凡逾越提案期限者,除有特殊重大事由,經本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准予列入議案外,不得排入本次會期。但可列入下次會期之優先順序。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決議:
一、進行提案審查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6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有效票55張,廢票1張,另2位列為候補委員,該2位候補委員為同票,經會後協調決定候補順序。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主任瀚宇 26票 2 邱教務長繼智 22票
3 何副教授志峰 19票 4 楊教授雲明 14票
5 鍾副教授菁 11票 6 李主任秘書貴豐◎ 10票
7 謝副教授銘仁◎ 10票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辦理發聘。
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101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6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有效票53張,廢票3張,有2位委員同票經協調決定1位當選名單,另1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楊教授雲明* 30票 2 鄭副教授美愛* 25票
3 莫講師積懿 24票 4 鍾教授淑芬 23票
5 林副教授宏仁 22票 6 歐副教授俊男 20票
7 莊副教授家彰 19票 8 林教授維珩 18票
9 黃副教授麗樺 17票 10 張教授世佳◎ 17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決議票選結果當名單莫講師積懿因兼任二級行政主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故由候補委員張教授世佳遞補,並已完成發聘。
四、研發處提:為配合本校改名大學暨平鎮校區之妥適開發,擬訂學校定位、新校名、成立三個學院及新設科系,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後續規劃並得覈實審酌,其規劃並依程序提相關會議審議。
附記:應用外語系王委員雅娟建議該系宜另置在外語學院,唯郭主任筱晴、張委員麗萍後續表達該系與會之4位代表委員經討論後,一致同意應用外語系宜如案先納入管理學院。
執行情形:已據以執行。
五、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草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修訂後條文:
五、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校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 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與執行之事後稽核。
(三) 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包括捐贈收入)、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 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 關於本校資產增置、擴充、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 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 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但經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主任委員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
執行情形:已公佈實施,並據以實施。
六、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校設註冊、課務、生活輔導、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遴選校本部專任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校本部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之,生活輔導組組長並得由軍訓教官兼任,秉承校務主任之命,辦理各該組之業務;各組置幹事若干人,分別依聘僱方式僱用契約化人力,或由校本部職員兼任,辦理各組之業務。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定在案。
七、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校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設置辦法應送本會核備。本會對於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所議決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如事證明確,而其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並公告於本校網頁。
八、教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群運作辦法」(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本校「學群運作辦法」修正如下:
(一)第三條 各學群設學群會議,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召集人及所屬各所長、系(科)主任、新設系籌備召集人擔任。
二、選任委員:由學群所屬各所系(科)專任教師、新設系籌備小組委員互選之,每所系(科)2人,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二)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至改名商業大學完成時廢止,修正時亦同。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新訂本校「學群運作辦法」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九、研發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0條修訂後條文: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貳、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參與本次學期末的會議,本校明年度最重要的事即將在2月提出申請改名大學,目前改大計畫書已完成第3版的修正,將於下星期將提本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進行第4版審議。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已完成至第3版,目前進行第4版修正中,本校改大籌備委員會下設有9個規劃小組負責各項規劃事宜,每月皆如期開會,各版次計畫書均已提本校改大籌備委員會審議,期間並邀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前副校長彭教授向陽,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李校長淙柏蒞校座談經驗分享。校長並召集研修小組進行改大計畫書內容修訂,俟經校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預訂於明年1月中完成第5版修正,續依教育部預定時程於2月底至3月初提出申請,俟初審通過後,4-5月間將進行改大訪視,當天除進行各項校務訪視,全校教職員生將接受訪視委員的訪談,5月將可公佈結果,最快明年8月1日即可改大,或是核准籌備改大。
二、學務處:
本校95週年校慶活動訂於12月22日下星期六舉行,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三、總務處:
1. 六藝樓及行政大樓耐震力補強工程,施工時噪音較大造成吵雜,將可於12月底完工,另有圖書館廊道及承曦樓1樓工程尚在施工,請大家見諒。
2. 平鎮校區工程將於3月完工,擬於明年2月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希望明年4月底前可發給本校使用執照。
四、研發處:
為配合本校改大,計畫於明年辦理校友回娘家活動,屆時請大家共同參與。
五、圖書館:
圖書館面積已達申請改大的條件,目前學校進行圖書館1樓騎樓整修工程,將可改善承曦樓1樓至校史館廊道之平坦,另將於考試前2週的六、日延長自修室開放時間至晚間9時30分。
六、體育室:
校慶體育競賽活動業已開始,同時歡迎教職員至體育室借用趣味競賽器具練習。
七、會計室:
會中另提供截至昨日的本校收支餘絀表及資產類執行情形,請委員參閱。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3學年度新設立「商品創意經營系」、「商業設計管理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三系計畫書(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 本校103學年度擬申請新設立系計有「商品創意經營系」、「商業設計管理系」、「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三系。
三、 本案經三新設立系籌備小組委員會議、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四、 本案另提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及進行自送外審審查程序。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專案報部核定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附記:
何委員志峰對一、二、三案之發言摘要(何委員要求列入會議記錄)
一、 依教育部規定規劃兩個學院也符合改名科大之要件,當前校方以新設「創新經營學院」與改大計畫同步推動,但新設院系需另經教育部專案審查,最快也要103學年度,若有被退件或修訂的可能,可能一併延誤改大時程,建請列入考量,評估其風險。
二、 平鎮校區院系設置與之前報部核定移撥現有科系至新校區的規劃完全不同,校內都說是新進教師不願意移轉。近年新進教師甄選公告及面試時都明確告知以至平鎮校區教學為主,請人事相關單位調查確有教師應聘之後表明不去平鎮校區任教嗎?
三、 平鎮校區學生員額全係台北校區移撥,台北校區未來學生總數減少班級數不減,師資員額也不減,教學單位成本將上升。平鎮校區將逐年新聘50位專任教師,在全校學生數不變(學雜費收入難以增加)師資總額卻增加50名,加上平鎮校區將新增的業務費、資本設備費、維護費、人事費,未來學校長期財務狀況堪慮。改大計畫書當中第六章財務規劃卻過度樂觀,例如預估自102學年度起推廣教育收入每年要成長10%、建教合作收入每年成長20%、利息收入成長7%、投資收入成長20%,以上全國沒有一所學校做得到,本校過去5年上述收入每年成長率也未曾達到如此超高標準。再者改大計畫書財務規劃中,財務收支預估表與學校上網公布之年度預算書亦有不同,而且收入都明顯高估、支出卻都又低估。本人正式提修正動議要求改大財務規劃應重新檢視,依照「穩健、合理、可行、永續」四原則重新編制,為歷史負責。另有職員反映,為何老師可不用去平鎮,職員需調去平鎮,不公平。
校長回應:
一、 本校平鎮校區開發案是在本校改制學院時的規劃,至今已將近10年,若未進行開發將會被收回,所以學校積極進行平鎮的開發興建,且已審慎規劃平鎮校區各項搬遷的完妥,故平鎮新系的成立時間為103學年度;而改大是在明年2月即將申請,並非在申請改大時平鎮新系即應成立,依何委員的意見,除非大家放棄改大申請。
二、 平鎮校區新院系之設置,係研發處依國家未來人才需求,地區產業發展需求,及學校特性研議提出,經校務發展會議等討論之結果,與何委員所稱「新進教師不願意移轉」無關,且學校從來未宣布解除新進老師的約定,有關校本部的新聘教師,依徵聘時的約定,如有規劃各系老師仍可至平鎮校區上課。
三、 目前本校兼任教師人數已太多等問題,可配合台北學生員額減少,優先調整兼任教師,以達合理教師配置。
四、 本校教師員額為250人,在前任校長時即已留控50人為平鎮校區使用,而職員部分的員額則未留用,故不同於老師已有員額留控可另外徵聘,工友部分則為配合行政院用人政策數年前即已遇缺不補,没有移缺問題,何委員顯係誤解,或誤聽錯誤訊息。
五、 財務規劃方面的疑慮,由會計室回復說明。
邱教務長繼智回應:
一、 申請新設研究所教育部需進行專案審查,而成立新系為進行書審,所以本校有些研究所在成立時申請多次才獲准通過,由於成立新系只需書審即可,希望新系能順利如期開設。而平鎮校區日間學生仍應依規劃在103學年度進駐。
二、 在因應小班教學方面,教務處已提高最低開課人數下限為研究所4人、其他各學制為15人,未來也將做適時的調整,或是部分課程以大班教學的方式開課。
會計室張主任梅芬回應:
何委員所讀為第3版資料,有關財務規劃為期5年,第4版已大幅修正,務實規劃,待何委員看過第4版後,如仍有疑慮再予以回復說明。
通識教育中心林主任淑媛回應:
有關創新經營學院的規劃,由於在創新中已導入本校專長的管理領域,應具有競爭優勢,在基於資源共享之下,在規劃時也考慮到不宜增加學校太多經費,而近日參加桃園縣府召集臨近各大專校院桃園航空城計畫有關人才培育說明會,由於桃園當地產業將由工業轉型為商業及服務業,捷運完成後校本部約30分鐘即可到達,又為因應未來航空城計畫開發後大量人才的需求,其中極需文化創意方面的人才,剛好符合本校平鎮新系的規劃,相信在未來產學合作方面將可獲得許多的資源。而平鎮新系教師員額規劃為每系7人,也積極邀請校本部授課之教師到平鎮校區上課。
提案二、教務處提: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系所規劃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茲因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校外委員有關「應審慎評估規劃新系,發展學校特色、規劃一校雙特色發展,於第二校區成立專業學院」之建議。經本校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30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101年10月0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平鎮校區新設學院及成立3個新系(如附件),續經101年10月23日創新學群籌備小組會議決議平鎮校區新設學院名稱為「創新經營學院」,下設「商業設計管理系」、「商品創意經營系」及「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3系,招收日間四技及二技學學生,仍以臺北校區原計畫搬遷之生額調撥至平鎮新系。
二、 為因應平鎮校區系所規劃之異動,102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學生搬遷進駐規劃如下(如表列):
(一)102學年度平鎮校區進駐之學生人數總計為670人。
1.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四技、二專及二技各1班共150人 (由企業管理系開班,為日間上課)。
2. 附設學校學生進駐如原規劃,即專科進修學校二專企業管理科共2班計100人;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中壢輔導處二技及二專學制共12班計420人。
(二)103學年度起「創新經營學院」日間學制進駐,至106學年度共計1,285名日間學生。
1. 四技學制新設第1年招生135人、第2年以後招生150人;二技學制新設第1年招生135人、第2年以後招生150人。以本校臺北校區各系四技或二技招生員額調撥至平鎮校區新系。
2.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基準及作業辦法」辦理相關作業。
(三)至106學年度近2,000名學生在平鎮校區上課,完成平鎮校區學生搬遷安置。
1. 日間學制26班1,285名學生。
2. 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二專6班計300名學生,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中壢輔導處12班計420名學生。
本校臺北校區日間學制搬遷平鎮校區學生數統計表
學
年
度 平鎮校區規劃進駐學生 創新經營學院
(商品創意經營系、
商業設計管理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企業管理系)
四技 二技 四技、二技、二專
人數 班級數 人數 班級數 人數 班級數
102 150 - - - - 150 3班
103 570 135 3班 135 3班 300 6班
104 920 285 6班 285 6班 350 7班
105 1,135 435 9班 300 6班 400 8班
106 1,285 585 12班 300 6班 400 8班
三、 本案經提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101.11.22)、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101.12.05)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通過後據以修正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台北校區各學制班別之移撥學生數,另行召開本校招生員額調整相關會議討論。
提案三、教務處提: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依教育部「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要點」(101.9.4修訂)辦理。
二、 有關「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經本校各相關單位檢核確認均已符合申請改名大學各項條件,訂於102年2月依教育部受理期程提出申請。
三、 為推動本校改大各項籌備事宜,業於101年8月成立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下設9個規劃小組,針對改名大學之校務運作相關議題進行周詳規劃,及撰擬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經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審議並據以修改至第3版,另本校改名大學之重點議題經提101年學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如附件1),本計畫書提請本會議審議。
四、 前揭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規劃重點(如附件2)說明:
1. 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目錄:總計拾章(依教育部公告之章節內容擬訂)。
2. 本校改名大學後之校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定位為「商學專業、實務教學」,願景為「培育商業菁英的學府 開創商業前景的推手」,並訂定本校學生培育目標及核心能力。
3. 學院系所規劃以「三學院一中心」(財經、管理、創新經營等3學院+1通識教育中心)及「一系(所)一中心」為主軸,發展建構雙校區雙核心校園。
4. 平鎮校區新設「創新經營學院」,下設「商業設計管理系」、「商品創意經營系」及「數位多媒體設計系」等3系。
五、 本案經提101年學度第1學期第4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議(101.11.22)、101年學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101.11.22)、101年學度第1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101.12.5)審議通過。
辦法: 擬於本會議審議通過,據以修正本校改大計畫書並辦理後續改大事宜。
決議:
一、 本校改名大學後之校名前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有3個校名,經會議現場出席委員舉手表決,全體無異通過以「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為優先第一順位,國立臺北商業科技大學(獲20位委員同意)為第二順位,國立臺北商管創新大學(獲17位委員同意)為第三順位。
二、 學院系所規劃:刪除「一系(所)一中心為主軸」之文字說明。
三、 附設高商進修學校為配合本校改名大學,修正為於103學年度起停招新生,至105學年度結束高商學制。
四、 財務規劃由會計室再覈實修正。
五、 餘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4學年度夜二專停招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 本校104學年度擬申請專科部停招計有二專夜間部財務金融科停招1班(30名)乙案(如附件一)。該科(班)申請停招後,本校二專夜間部即全部停招。
三、 本案業經財金系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四、 本案另提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101年12月5日)。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報部核定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1年9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174723號函規定辦理。
二、 配合修正第二條後段,增訂「教師代表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等文字。
三、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條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 推選委員任期壹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提案六、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174723號函回復本校所詢「學校專任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可否返校參與校務運作,擔任校務會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暨出席所務會議及所教評委員會議」一案辦理。
二、 另依前揭函示意旨經本校人事室簽示「學校專任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宜擔任校內常設性委員會(校務會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代表出席會議(所務會議、所教評委員會)。上開函釋規定,應明定於校內相關章則」。據以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教師代表之相關規定。
三、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請 討論。
四、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101.12.06)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本案提請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通過。提案第2條第2項第1款教師代表之相關規定文字一併列入第5條。第2條仍維持原條文文字。
二、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5條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會議代表於任期中因故去職,或教師代表在任期中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選舉單位就選舉名單之得票數次高者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提案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19條,如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100學年第2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提案修訂「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文修訂略以:「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可申請授課鐘點加計,其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但總超支…………一次為限。」。(如附件二)
二、現行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以全程英語教學之課程,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如附件三)
三、為配合上開要點之修訂,擬提案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第十九條(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本條文之修訂,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及第6次行政會議(提案一)附帶決議通過(如附件四)
五、有關附帶決議:「請教務處循程序增訂經費來源。」乙節,本處(教學發展中心、課務組)將按程序另提修訂本校「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及「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增訂經費來源。
辦法:本案經本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第19條修正文字「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或「全程英語教學課程」…」。本校「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第19條修正後條文:
十九、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或「全程英語教學課程」可申請授課鐘點加計,其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加計之鐘點數可折抵基本授課時數或支領超鐘點費,但仍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附帶決議:有關適用全程英語教學課程之範圍,及是否納入其他外語課程,由教務會議另行擬訂。
提案八、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23點修正草案,提請 議決。
說明:
一、 查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草案)」乙種,前經97年8月28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簽請 校長核定後,於97年9月10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0970007507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 茲依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示略以,各級學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等校內章則,屬校務重大事項,應請提交校務會議議決;爰配合將上開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23點修正草案,提請 議決。
三、 本案經提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檢附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第二十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該要點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法:俟議決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公布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第23條文字「二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提案九、學務處提: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101年6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函請各級學校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規定,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之修正。
二、 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729號函示各級學校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要點,屬校務重大事項,應提交各校之校務會議;另教育部同年11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211357號函示應修正第十九、三十條部份文字。
三、 本防治實施要點業經101.09.18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01.10.11第5次行政會議;101.10.24經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01.11.08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等以上會議通過。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修正通過。本案法規名稱修訂為「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另第30條修訂文字「…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其課程由教育部規劃。」。
二、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第19、30、35條修訂後條文:
十九、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設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處理,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三十、…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其課程由教育部規劃。
三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十、學務處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增列性霸凌於防治與處理事件。
二、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配合教育部規定修正,業經101.10.24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01.11.08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三、 修正要點如下:
1. 共同學科更改為通識教育中心(第六條)。
2. 增列性霸凌於實施規定中(第九條)。。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6條、第9條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專科部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學院部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由通識教育中心訂定及開設相關課程。
第九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提案十一、研發處提:修正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04月03日臺技(三)字第1010057774號來函辦理。
二、 擬修正本辦法第1條文字「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 本案擬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及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1條修訂後條文:
一、 本校為提供對公民營機構及企業之學術研究、教育訓練及辦理研討會等服務,落實與產官學研之產學合作,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提案十二、研發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擬增訂獎勵金來源及獎勵內容。
二、 本案擬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及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7、8條修訂後條文: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七、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八、獎勵方式:
(一)由研究發展會議視當年度所提成結餘款及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二)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三)未提列行政管理費之教育部等政府機關之大型專案計畫,頒發感謝狀獎勵計畫主持人暨工作團隊。
(四)合作家數第一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第二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千元整;第三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二千元整。
(若與同一個合作單位有兩個以上之計畫,合作家數以一家計算,國科會除外)
提案十三、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1年5月4日臺訓(一)字第1010077150號函意旨,建請本校依100年11月15日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增列性霸凌者之議處。
二、 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7、8及10條規定,增列性霸凌之處分。
三、 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於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7、8及10條條文內增列「性霸凌」文字。
提案十四、人事室提:為提升教學品質、培育人才、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的,依大學法及教師法之精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倫理守則」乙種,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據101年10月2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 案經參酌與會委員建議意見及目前大學〈台灣大學、清華大學、臺灣海洋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之作法,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倫理守則」乙種。
三、 本案係依據目前實施之「本校教師教學倫理守則」內容,並參考台灣大學、清華大學、臺灣海洋大學等校規定訂定。其中計分為五章,分別為基本信念、教學倫理、學術倫理、校園倫理、附則。
四、 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及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一、 擬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本案經審議通過,原「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教學倫理守則」併案實施後廢止。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倫理守則」如附件。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1時30分。
附件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教 師 倫 理 守 則
101年12月13 日101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基本信念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培育人才、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的,特依大學法及教師法之精神訂定本守則。
第 二 條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適用本守則。
第 三 條 本校教師在教學、研究及服務,應秉持下列之基本信念:
一、知識真理:以追求知識及真理為職志。
二、學術自由:秉持良知以治學授業,致力維護學術自由。
三、公正客觀 :秉持公正客觀態度,促進學術與教育充分發展。
四、誠信正直:誠信正直以治學處世,樹立開誠磊落之風氣。
五、和諧純淨:維護校園和諧純淨,創造美好之大學環境。
六、互敬合作:自尊互敬、包容合作,促進大學之協調、融合及發展。
七、敬業精進: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八、篤實服務:熱誠篤實,以知識服務人群,以道德美化社會。
第 四 條 凡一般法令無法涵蓋且涉及大學教師專業自律之倫理道德規範,悉依本守則之規定處理。
第二章 教學倫理
第 五 條 教師應依課表暨講授大綱授課。
第 六 條 教師應指定適當教材、作業或報告,以提昇教學及學習效果。
第 七 條 教師應重視師生間雙向溝通,並重視教學評鑑之結果,適時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
第 八 條 教師應以公正態度及適當標準評定學生學習成就。
第 九 條 教師應斟酌與學生相處合宜方式,以期達成師生倫理與身教之效果。
第 十 條 教師應避免於上課期間論述個人宗教及政治觀點,影響學生之自主意識。
第三章 學術倫理
第十一條 教師應致力研究工作,提昇學術水準,並對所發表的著作負責。
第十二條 教師應秉持誠信與良知從事研究工作,研究歷程與結論皆不應受政治壓力與利益誘惑之影響。
第十三條 教師不得捏造、竄改研究資料,或抄襲、剽竊他人作品。
第十四條 教師擔任著作審查人時,不得以獨斷之主觀立場、學術派別偏見或私人關係而影響評審結果。
第四章 校園倫理
第十五條 教師與同仁相處,應謹守相互尊重之基本原則。
第十六條 教師應尊重學生之獨立人格、職工之專業職權與功能。
第十七條 教師不得有脅迫、公然侮辱或誣控濫告之行為。
第十八條 教師不得對同仁或學生有霸凌、騷擾、不當之差別待遇等情事。
第十九條 教師不得對同仁做出不當之人身評價或破壞同仁之情誼。
第二十條 教師應注意本身之行為及處事接物態度,期許成為學生之表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校教師應恪遵本守則之相關規定,若有違反之確實證據且情節重大者,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作出不予晉級、停止升等申請、不得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不得擔任校內各委員會委員、校外兼職兼課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若行為嚴重妨害校譽者,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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