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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101年12月13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1年10月04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劉瀚宇 廖文豪
黃其彥 曹立妍 李正心 張梅芬(莊靜芬代)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陳恩航 汪瑞芝 蕭幸金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許瑞娟 郭筱晴 林淑媛 張旭華 王亦凡 王美慧 談玉儀
張翠寶 張 婕 鍾淑芬 李玉立 張世佳 楊進雄 林維珩
林容如 施建洲 莫積懿 張麗萍 史穎君 王雅娟 袁漱萱 陳玫真 許慶文 林宏仁 唐 震 夏德威 謝銘仁 鄭美愛  陳素緞 歐俊男 劉惠玲 何志峰 陳瑋玲 莊家彰 林宜霓
黃麗樺 楊雲明 鄒慶士 謝順風 鄭世賢 江季娘 黃振宗 吳世忠 柳圻燐 陳冠廷 張資雅 許閔喻
應出席:82位
實到:67位
請假:10位(李志偉、吳秀麗、林岳祥、陳瑋瑜、鍾 菁、史育英、周濟群、黃士洲、梁志民、許晉龍)
未到:5位(李勝畯、謝明翰、林家名、謝易珊、鄭翔寧)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頒發本校評鑑工作團隊感謝狀:
本校100學年度教育部評鑑榮獲行政類一等,專業類受評9個系所有8個獲一等之佳績,特頒發評鑑工作團隊感謝狀。
受獎人員:
一、 各一級單位主管(本學年未兼任主管者由現任主管代領,會計及人事主管循會計及人事管道敍獎)。
二、 系所襄助教師及幹事感謝狀請系所主任於會後轉發。
三、 行政人員敍獎部分提考績會審議。
貳、宣讀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擬訂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101.8.15函核定,並已完成公告週知程序。

二、教務處提:本校102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決議:
一、 本校102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照案通過。
二、 本校102學年度日間部二技、四技學制及二專進修專校分校區招生名額分配,除進修專校移撥100名至平鎮校區外,其他各學制系所招生名額仍維持在臺北校區招生。
執行情形:已於101年9月20日完成報部,將另案核覆。

三、專科進修學校提:專科進修學校「商業文書科」擬申請自102學年度起更名為「應用外語科」,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程序報部。

四、研發處提:新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修正如下:
(一)修正第2條文字:「…。學術論文及書籍等文字著作之財產權則歸創作人所有。」。
(二)修正第4條之二文字:「…,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審查委員,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三)修正第5條文字:「第五條 迴避原則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四)修正第9條文字:「第九條 經費來源」
二、其他條文照案通過。通過後條文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五、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專任教師聘約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後通過。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6–10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一、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辦理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懲處。
二、 (條次變更)
三、 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起新進教師(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須於到職後8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2年後不再續聘。
四、 教師如有違反聘約規定,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處理。
五、 (條次變更)
執行情形:已奉校長核定,並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六、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通過。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3條、第6條及第11條條文如下:
三、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六、
〈一〉著作審查:
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由各單位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須獲二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分以上始為及格。
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送請四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各單位教評會應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須獲三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分以上始為及格。
審查人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
十一、本校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主管學生事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執行情形:已奉校長核定實施,並公告於網頁。

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院學則」第二篇大學部第三十九條文(詳如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學院學則」修正第39條文字如下:
第39條
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重大傷病、懷孕、分娩、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分娩等假者不在此限。
上述重大傷病之認定:
六、 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且領有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者。
七、 重大傷病請假期間,應檢附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關該重大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就醫、住院証明書,並經准假。
執行情形:已經教育部101年7月10日同意備查,並已公告週知,及完成教務相關細則修訂。

八、高商進修學校提:高商進校擬於102學年度停招商業經營科,104學年度廢除商業經營科,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高商107年停辦後,其教師及職員的安置,在本校進行改科大時再另案討論。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本校改大時高商將提前停招,後續希望能順利執行無法退休之教師及職員的安置。

參、主席報告:
感謝大家對於評鑑的努力,由於本校在今年教育部評鑑獲得優良的成績,已達到申請改大的評鑑門檻,本校各項改大申請條件大致皆已達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明年2月要提出申請改大計畫書,各單位皆很努力的進行規畫與撰寫,並在9月底召開籌備委員會議討論計畫書初稿,雖尚未完備,但依本校改大籌備期程,在計畫書定稿前安排了5次的檢討過程將進行修改,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內容應能有所提升。
改名大學為本校全體師生共同的目標,由於目前國立的商業技術學院只有本校及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尚未改名為大學。為因應環境變遷所必需接受的挑戰,改大應能大幅提升本校的競爭力,就如同以前的成淵初中,在當時入學成績相當於現在的建中、北一女,由於未能順應環境改制為高中而失去競爭力,所以改大為本校所必需努力的方向;而面對台灣教育環境的少子化,未來全國將有4成的大學要面臨關門的危機,本校雖是國立學校,仍應持續努力發展特色。本人在此也深感抱歉,在大家忙完評鑑後隨即讓大家辛苦的開始準備改大,但這也是本校不可迴避的挑戰。
目前四維樓改建已完成,平鎮校區興建工程即將完工,這些是在校長任內應完成的事,個人認為下任校長的任務將更為艱難,在面臨少子化的同時,如何為北商找到好的學生?並讓北商成為具有特色的學校,是下一任校長的必要條件。近年本校在大家的努力下,已朝向正面發展進步許多,也逐漸獲得教育部的肯定,更希望能持續不斷努力向前邁進。
近日有退休教師洪禎國老師交予我1份資料,本人非常的尊重退休老師,在此回應洪老師的意見,對於建議本校訂定校務會議資料公開辦法,因校務會議決議內容紀錄已有公開,對於公開錄音因涉及相關規定,以及委員是否同意等問題,能否公開尚未明確。另對於所謂「魏世台老師違約案」,由於魏老師案已有多年,而該2位老師皆已退休離開學校,應由其雙方循校外程序自行處理,學校會配合調查單位的要求辦理。對於所謂「校方應公布四維樓改建之歷次變更追加預算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等事,由於四維樓經費支用已經過審計部查核,如洪師另有具體非法事證確實證明有違法情形,應可逕送檢調單位調查。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1. 感謝各單位努力撰寫計畫書,本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已於9月27日進行討論改大計畫書初稿,將持續進行修改,並研擬重要議題提10月份改大籌備委員會議及相關會議討論後,再與本校改大計畫書一併提12月校務會議審議,期間並將邀請2位近年改大的學校蒞校座談經驗分享。明年(102年)依教育部時程預定於2月提出申請,初審通過後,4-5月間將進行改大訪視,6-7月可公佈結果,最快明年8月1日即可改大,或是核准籌備改大。
2. 本校101學年度日間各學制新生素質及報到情形仍維持良好,由於102學年度起日四技及夜四技招生名額已凍結不可移轉,同時也停止新設研究所,而為配合平鎮校區新設系所,教育部要求本校依原規劃之台北校區各系日四技或日二技的招生名額應調撥至平鎮校區,以目前各系日四技或日二技的學生數將可分成2班,1班名額移撥給平鎮新系後,台北校區各系所仍然可保留現有的五專、四技、二技及研究所等學制。
二、總務處:
1. 行政大樓現正進行補強工程,造成吵雜,請大家多多體諒。
2. 昨日到教育部報告平鎮校區工程,計劃明年3月完工,目前結構體將完成已進行內裝中,並努力提高年底的執行率。
3. 本校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將於年底上線,並進行各單位教育訓練中。
4. 有關五育樓地下室超商折扣問題,因本校超商招標案係依採購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將會納入下一年度簽約考量。另本校場地租用之管理已訂定「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並據以執行。
四、研發處:
訂於11月1日上午舉行產學合作座談會,邀請具有辦理成效的學校及老師進行經驗分享,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五、進推部:
1. 本學年進推部四技報到率為100%,二技招生則有部分缺額,由於面臨少子化,後續將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另本部辦理雙軌訓練旗艦計劃四技二專暨二技學制招生情況良好,將持續辦理。
2. 由於本部學生白天大都有工作,騎機車到校的很多,所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較多,請大家協助宣導交通安全。而在前幾天發生的學生車禍感謝教官及系主任等同仁們的協助。
六、圖書館:
圖書館目前在1樓暫設有企業家館藏資料室,為呈現本校圖書館的館藏特色,請各系所提供相關資料,本館並規劃在7樓設置特色館藏專區,營造舒適且具有特色的閱覽空間。
七、體育室:
體育室評鑑已於10月2日舉行,在體育室全體同仁及大家的協助下順利完成,感謝大家的支持與協助。
八、空中學院:
本校宜蘭輔導處前於99學年度停招,今年為因應當地學子的需求,及學生人數已達開班的標準(如工作報告書面資料學院部23名、專科部31名),故本學年度開始招生,為節省開支改變營運方式,不再委託當地高職學校承辦,以成本較低的方式採本校自辦,派任1位幹事前往辦理,校本部各一級主管皆為無給職兼任。另中壢輔導處目前係與中壢高商合作辦理,為配合平鎮校區完工,將於102 年到平鎮校區上課。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擬修正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第7條,及「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條文,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本會議之提案,除校長、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提出者外,需有五位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另「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依行政程序,經各一級單位提出議案。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者,應至少有校務代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連署始得提出。…」,其有關議案提出之相關規定未能一致,先予敍明。
二、 擬修正前揭部分文字為,除校長、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提出者外,由校務會議代表提出時,擬採現有校務代表82位,約校務代表總額之10%為8位代表之連署始得提出(如附件1)。
辦法:如獲本會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決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第7條修訂後條文:
第四條 議案提出及審核:
一、本會議之提案,除校長、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辦理。
二、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第6條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提案除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依行政程序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凡逾越提案期限者,除有特殊重大事由,經本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准予列入議案外,不得排入本次會期。但可列入下次會期之優先順序。

提案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說明:
一、 本校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票選委員任期至本(101)年9月30日到期(依據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委員任期自當年度10月1日起至次年度9月30日止)。
二、 依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應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提案初審小組五人。
辦法:本案通過後,即刻辦理票選,其任期至102年9月30日止。
決議:
一、進行提案審查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6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有效票55張,廢票1張,另2位列為候補委員,該2位候補委員為同票,經會後協調決定候補順序。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主任瀚宇 26票 2 邱主任繼智 22票
3 何副教授志峰 19票 4 楊教授雲明 14票
5 鍾副教授菁 11票 6 李主任秘書貴豐◎ 10票
7 謝副教授銘仁◎ 10票
◎為候補委員

提案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101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2條規定,本校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依據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每次改選,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又第三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二)本校總務處及會計室相關人員。(三)各單位一、二級行政主管。」
三、依上述規定「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本校100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其中謝副教授文盛、陶副教授建國、謝副教授承熹、周教授旭華、何副教授定燕等5位非本學年度校務會議成員,依規定不得列為候選本校101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鍾副教授菁、何副教授志峰已連任2年。故101學年度僅楊教授雲明、鄭副教授美愛等2位得列為保留名額之候選人員。
辦法:
一、 請就本屆校務會議代表中選出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以利該委員會正常運作。
二、 本會委員經校務會議票選產生後聘任,任期1年,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6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有效票53張,廢票3張,有2位委員同票經協調決定1位當選名單,另1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楊教授雲明* 30票 2 鄭副教授美愛* 25票
3 莫講師積懿 24票 4 鍾教授淑芬 23票
5 林副教授宏仁 22票 6 歐副教授俊男 20票
7 莊副教授家彰 19票 8 林教授維珩 18票
9 黃副教授麗樺 17票 10 張教授世佳◎ 17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提案四、研發處提:為配合本校改名大學暨平鎮校區之妥適開發,擬訂學校定位、新校名、成立三個學院及新設科系,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本校101年7月30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暨101年8月30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如附件一、二)。
二、審議項目:
學校定位:培育商業菁英的學府
開創商業前景的推手
新校名:國立台北商業大學

三個學院:

會計資訊系
財政稅務系
財務金融系(所)
國際商務系(所)
會計財稅研究所
企業管理系
資訊管理系
應用外語系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商學研究所
文化創意系
商業設計系
視覺傳達設計系
三、本校平鎮校區新成立創新學院暨3系擬於103學年度以原規劃之校本部7系移撥平鎮之招生名額改撥為新系名額並招生。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相關單位據以辦理後續細部規劃事宜,後續規劃並依程序提相關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後續規劃並得覈實審酌,其規劃並依程序提相關會議審議。
附記:應用外語系王委員雅娟建議該系宜另置在外語學院,唯郭主任筱晴、張委員麗萍後續表達該系與會之4位代表委員經討論後,一致同意應用外語系宜如案先納入管理學院。

提案五、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0條有關「經費稽核委會之任務」(如附件1)之規定,修訂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之任務(第5條),同時並修訂第6條有關開會時程之規定為「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附件2)。
二、 本案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經費稽核委會會議決議,及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經本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條及第6條修訂後條文:
五、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校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 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與執行之事後稽核。
(三) 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包括捐贈收入)、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 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 關於本校資產增置、擴充、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 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 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但經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主任委員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

提案六、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進校組織規程乙案,前經教育部100年3月18日臺技(二)字第1000037956號函核定。
二、茲為應業務實際需要,經參考校本部做法,組長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生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其餘條文未修訂);案經提報101年8月23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三、檢附本進校組織規程第7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擬奉 審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校設註冊、課務、生活輔導、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遴選校本部專任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校本部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之,生活輔導組組長並得由軍訓教官兼任,秉承校務主任之命,辦理各該組之業務;各組置幹事若干人,分別依聘僱方式僱用契約化人力,或由校本部職員兼任,辦理各組之業務。

提案七、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條文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39534I號函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為避免各大專校院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時,上級教評會變更下級教評會決議之程序,滋生疑似不符學校自訂章程之爭議,請各大專校院依教育部98年12月24日台人(二)字第0980216714號函規定,修正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本案經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在案。
辦法:俟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校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設置辦法應送本會核備。本會對於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所議決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如事證明確,而其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提案八、教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群運作辦法」(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為整合本校學術單位資源,推動學群運作,以備改名商業大學,擬訂定本校「學群運作辦法」(草案)(如附件),請討論。
二、 本案經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101.9.20)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本校「學群運作辦法」修正如下:
(一)第三條 各學群設學群會議,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召集人及所屬各所長、系(科)主任、新設系籌備召集人擔任。
二、選任委員:由學群所屬各所系(科)專任教師、新設系籌備小組委員互選之,每所系(科)2人,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二)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至改名商業大學完成時廢止,修正時亦同。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新訂本校「學群運作辦法」如附件。

提案九、研發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7月17日台技(二)字第1010132499號來函辦理:刪除本案第十點「報教育部備查後」字樣。
二、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101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0條修訂後條文: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丙、臨時動議:
王委員雅娟提「應上網公佈本校四維樓工程採購案之歷年招標過程及金額」案,經出席委員表決未通過列入討論案。

戍、散會:上午12時整。

附件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群運作辦法
101年10月0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單位資源,推動學群運作,以備改名商業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財經學群、管理學群、創新學群等3學群。各學群置召集人1人,由校長就適任之人員中遴選聘任之。召集人綜理學群事務,協調整合所屬各所系(科)相關資源及業務。
第三條 各學群設學群會議,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召集人及所屬各所長、系(科)主任、新設系籌備召集人擔任。
二、選任委員:由學群所屬各所系(科)專任教師、新設系籌備小組委員互選之,每所系(科)2人,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學群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學群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學群相關規章之擬訂及修正事項。
二、本學群發展計畫及預算事項。
三、本學群所屬各所系(科)、學位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群運作之重要事項。
第六條 學群會議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七條 學群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學群會議討論事項如涉及學生生活、獎懲、學業方面有關之重大問題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至改名商業大學完成時廢止,修時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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