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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1年10月04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1年06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葉宜貞代)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郭筱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張世佳 陳恩航 林容如
朱永瑞 周旭華 邱怡慧 郭筱晴 陳姝伶 鍾 菁 袁漱萱 潘慈暉 許慶文 夏德威 史育英 鄭美愛 黃麗樺 顏怡音 范振乾 謝文盛 楊雲明 何志峰 施翠倚 何定燕 謝承熹
邢姍姍 陳春富 邱宜文 胡丁元 樂浩然 黃振宗 吳世忠 張瑜玲 蔡馨瑩 黃于馨 邱品誠
應出席:82位
實到:66位
請假:11位(陶建國、吳秀麗、林維珩、陳勝源、彭慧玲、李家生、唐 震、謝銘仁、梁志民、謝玉玫、李文瑞)
未到:5位(廖俊柏、陳姿穎、柳圻燐、郭千雅、何沛倫)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訂定「本校101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各單位請再詳細檢視,若有修正請於明天(3月23日)下班前向教務處更正。
學務處修正101學年度行事曆:
一、 101學年度第1學期防災防震演習時間為101年9月24日。
二、 10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典禮時間為102年2月27日。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二、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3學年度專科部停招案,提請 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已獲教育部核定本校103學年度二專夜會計統計科停招,財務金融科減招15名。
二、更正提案說明二、「…序位第一、二專夜間部財務金融科停招1班45名;序位第二、會計統計科停招1班30名。…」。

三、教務處提: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第1條、第2條條文如下: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大專校院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二、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時,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及本基準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但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掌工作時,不得另支給酬勞。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四、研發處提:新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修正第7條條文:「…,餘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其中,本校所得之技術移轉或…」
二、 修正第9條條文:產學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行政管理費,所提列之管理費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暨「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三、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通過條文如附件一。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五、研發處提:新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緩議。有關第2條智慧財產權部分之規範,及第5條各項之規定,請會後依法律規範釐清後再提會討論。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修正並提本次會議討論。

六、研發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3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如下: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完成校外產學合作計畫並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者。
四、辦理期間暨採計範圍:本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範圍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六、實施暨審核程序:
(一)由研發處彙整會計室全校計畫清冊,計算教師產學合作計畫案之績效積點,簽會各教學單位請教師核對無誤暨補齊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案報告後,簽會會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再送研究發展處辦理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二。
執行情形:報部備查中。

七、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新進教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修正第3條第1項第1款、3款及第2項文字如下:
本校新進教師經聘任後,其升等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後8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2年後不再續聘。
二、(未修改)
三、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養育2足歲以下子女者,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最多2年。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聘約中載明。
附帶決議:
一、 據部分委員薦言對本辦法之存廢或再修訂仍存有意見,唯本辦法之適當性係重大議題,相關委員若有意見會後得循行政程序提校教評會討論。
二、 有關第三條第一項條文中「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必須於到職後8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2年內不再續聘」,已經校教評會釐清,不得在不再續聘的2年內以升等向學校申請續聘。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八、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第14條文字「…,由生活輔導組(學生事務組)分依獎懲種類陳核後登記發布。」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修正部分條文如下:
第五條 之
九、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五、冒用、偽造家長或師長簽章者。
十二、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十八、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記大過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四、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
十二、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應予退學處分者。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全校教職員均得依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學生獎懲建議表」格式填報,經導師、系科主任初核,由生活輔導組(學生事務組)分依獎懲種類陳核後登記發布。
第十五條 獎勵核定權責:
一、 記嘉獎、小功、申誡或小過者,由學務長(進推部主任)核定發布。
二、 記大功或記大過,留校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處分,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發布。
第十八條 學生因犯重大校規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九條 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應於系科進行初審,系科得視需要通知當事學生或家長等列席說明,以尊重其權益,經系科初審,建議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時,應通知所屬班級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有關人員列席。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九、學務處提: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撤案。
執行情形:已另案研議中。

十、專科進校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非建教班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修正本案辦法名稱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二、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制以非產學合作班為原則,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務主任擔任之,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
第四條 本校導師制以非產學合作班為限(延修生編入各畢業班),班導師由校本部專任講師以上擔任之。
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導師為限,導師人選由各科主任薦選或由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七、學生出現學習適應欠佳、偏差行為、其他特殊事件或接獲服務企業的通知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生活輔導組輔導並轉介校本部學生輔導中心輔導。
九、出席導師會議、班級學生相關活動及班會。
第七條 依校本部「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校本部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
第八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或生活輔導組組長代理其導師業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本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執行情形:已送教育部備查。

貳、主席報告:
在全國校長會議中,政府宣示將以紫椎花為標識旗幟全力推動反毒運動,反毒之三大重點為緝毒、拒毒及戒毒,校園內以拒毒為主,為掃除毒害本校當積極配合推動校園反毒,請老師們利用各種機會向學生宣導,校安中心並辦理相關活動。
今年五專免試入學有一位身障同學因家境困難放棄申請北一女,而選擇就讀北商,希望在本校提供之良好的教育環境下能早點出社會工作分擔家計;而本校除了積極招收優秀的學生之外,也應發揮照顧弱勢學生的社會責任。
本校今年評鑑成績甫經教育部公佈榮獲行政類1等,專業類系所9個有8個獲評為1等的佳績,已達到申請改科大評鑑成績的門檻;而在其他改科大的條件,本校承曦樓已落成啓用,平鎮校區在今年底將可完工,而產學合作研究案件數則仍未能達到標準,希望大家在今年內積極加強辦理,以達成本校改大的目標。
由於平鎮校區工程預計在今年底將可完工,在硬體工程完工後需先申請使用執照才可再進行裝修工程,為充份進行妥善的規劃,計劃於102學年度先由附設學制或進修班進駐使用,至103學年度再搬遷將進駐平鎮校區的日間學制,在校務諮詢委員會及校務發展委員會議並已討論通過。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1. 本次五專免試入學錄取之學生國中在校成績排名為前1%-15%,平均則為前10%,本校五專入學的優質學生未來將成為二技及研究所重要的生源,所以應持續保留五專學制;未來將結合校友的良好口碑及透過在校學生的宣傳,以行銷本校優良的辦學成效。
2. 為強化本校與人才培養定位之說明,擬修訂簡化校核心能力指標為實務技能、創意創新、外語能力、跨文化認知、人文道德、社會參與等六大指標,以因應未來學群與系所對應課程發展特色與教師教學大綱設計的需求,本案並經提課程委員會等5項相關會議通過,訂於101學年度起實施。
3. 平鎮校區為因應國際化,規劃未來專業課程在開設外語授課課程需達九週以上,包含有全英文教材、全英語授課或英語講座等課程數,再加上英語、外語課程合計占總開課數需達70%;在台北校區則以逐年增加方式,預計至104學年度需達到70%。
4. 有關本校改科大的期程,在今年底應達成產學合作研究案件數,其計算期間為99-101年度,最晚明年3月初應向教育部提出改科大申請,各項申請資料截止日為2月1日,改科大計畫書需包含學校發展目標、學校定位、學制規劃(包含廢除高商學制及配合教育政策保留夜二專等),並在下一學期應進行劃分學群、學院定位及院長聘任等組織規劃;預計4-5月間將進行改科大的訪視作業,故應即刻啟動籌備改科大作業。請各系所擬訂明確的系、所、院發展目標及具前瞻性的課程規劃,並納入本次評鑑委員建議,而五專將配合103學年度免試入學,規劃採特色招生方式招收優質的學生,各系應進行新的課程規劃,如未能提出則需採免試入學方式辦理。
二、學務處:
本星期六(6月9日)畢業典禮,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三、總務處:
1. 今年暑期將進行五育樓頂樓防水工程,六藝樓及行政大樓補強工程。
2. 承曦樓已完成初驗,尚有部份在積極改善中,使用上如有問題請向總務處提出,而地下停車場下學期將開放兼任教師停車。
四、研發處:
1. 為達到申請改名科大產學合作研究案指標,請各系所每位老師皆需提出1件,通識中心及體育室為2位老師1件。研發處為鼓勵教師積極辦理在研擬相關獎勵措施中。
2. 本校目前國外交換生名額計有22名,請各系鼓勵學生踴躍提出申請,並即早準備語文能力檢定考試,教育部並設有學海飛颺計畫經費補助海外學習的學生。另有關學生赴國外交換修讀科目之學分扺免,請各系所老師多多給予協助處理。
3. 今日下午安排系所主管至桃園縣政府拜訪工商發展局、城鄉發展局、教育局等單位,了解桃園航空城等相關產業發展,以規劃平鎮校區學程,及爭取產學合作機會。
五、進推部:
本部辦理雙軌訓練旗艦計劃四技二專暨二技學制招生由企管系提出,上課方式採在學校上課2天,在企業實習4天,總計200名,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流通管理行銷服務由企管系、商務系及資管系提出計60名,招生名額皆採外加方式。由於教育部總量管制招生名額除全校不得增加外,102學年度起日間學士班以上學制不可增加,四技已不能調增名額,另日間招生名額可調至夜間、夜間名額不可調至日間,所以日間招生名額已限縮,在本校承曦樓啓用及平鎮校區即將完工,考量本校之營運成本,請各系踴躍提出相關之招生學制班別以增加學雜費收入,而平鎮校區考量當地需求也可辦理外加名額且授予學位證書之相關班別。
六、圖書館:
圖書館館際合作啓用借代借還書服務,試營運期間免收費,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七、體育室:
體育室訂於6月12日至15日毎日中午舉行體適能檢測活動,並提供個人體適能報告及紀念品,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擬訂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編列本校101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基準自評表,部分指標未符合學雜費調漲審議基準,應無調漲學雜費之空間;惟教育部為考量高等教育品質確保與維持高教國際競爭力,除於日前函示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基準維持不調整,並同步進行與專家及團體代表研商作業,預計於半年內完成常態性方案之修訂後,再行函示各校配合辦理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暨報部核定作業。
二、 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訂定重點如下:
1. 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不予調整。
2. 擬訂本校101學年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
三、 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擬訂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業經101年5月3日本校101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1次委員會議、101年5月31日本校101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辦法:擬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本校102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100.8.3修正版)辦理。
二、 本校102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未有系所提出增量申請,除應用外語系提出由二專進修專校同比例調用28名至夜二技學制外,其他各系所亦均依101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名額申請未作調整(詳附件一)。
三、 調整後本校各學制招生名額及分配如「102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 (草案)」(詳附件二);本校102學年度日間部二技、四技學制及二專進修專校分校區招生名額分配如附件三。
四、 因教育部尚未完成102學年度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用表之擬定作業,擬暫依101學年度報部格式填列以利後續校內審議程序,並配合教育部公告新式表格(預計101年7月上旬公布) 再行繕填報部。
五、 本案業經101年 5月24日本校102學年度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議審議通過,有關部分學(部)制分校區招生名額分配作業已依協調會議決議,於會後惠請相關系科完成系科務會議審議程序。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據以提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
一、 本校102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照案通過。
二、 本校102學年度日間部二技、四技學制及二專進修專校分校區招生名額分配,除進修專校移撥100名至平鎮校區外,其他各學制系所招生名額仍維持在臺北校區招生。

提案三、專科進修學校提:專科進修學校「商業文書科」擬申請自102學年度起更名為「應用外語科」,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校本部日間部「應用外語科」之前身原為「商業文書科」,該科業於91學年度起更名獲准。
二、 因本校「商業文書科」之教育目標及整體課程規劃係朝向「應用外語科」之各項規劃運作,爰擬將「商業文書科」更名為「應用外語科」,以為名實相符。
三、 本校「商業文書科」更名為「應用外語科」,已獲得師生及企業的認同與支持,並經校本部應用外語系(科)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科)務會議決議通過。
四、 本案業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五、 本案經101年6月4日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辦法: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權責單位依程序函請教育部核准。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研發處提:新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參考臺灣科技大學、臺北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政治大學等友校之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相關法規新訂。
三、 本案業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並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討論緩議;本處依照決議,有關第2條智慧財產權部分之規範,及第5條各項之規定,再提會討論。
辦法:校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修正如下:
(一)修正第2條文字:「…。學術論文及書籍等文字著作之財產權則歸創作人所有。」。
(二)修正第4條之二文字:「…,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審查委員,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三)修正第5條文字:「第五條 迴避原則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四)修正第9條文字:「第九條 經費來源」
二、其他條文照案通過。通過後條文如附件。

提案五、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專任教師聘約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0年8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 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上開函釋規定,增訂第六點規定:「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如違反規定者,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懲處。」
(二)依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規定,修正第八點規定,將教師不再續聘最後一次之聘期,由1年修正為2年。
三、 本案提101年5月3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修正後通過。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6–10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六、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辦理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懲處。
七、 (條次變更)
八、 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起新進教師(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須於到職後8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2年後不再續聘。
九、 教師如有違反聘約規定,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處理。
十、 (條次變更)

提案六、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第1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7條、28條1項、29條暨教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 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刪除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三點前段「聘約配合學年度辦理,學期中途聘任或改聘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文字。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7條、28條1項及29條規定,配合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六(一)項文字。
(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三、 本案經提101年5月3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通過。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3條、第6條及第11條條文如下:
三、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六、
〈一〉著作審查:
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由各單位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須獲二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分以上始為及格。
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送請四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各單位教評會應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須獲三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分以上始為及格。
審查人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
十一、本校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主管學生事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提案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學院學則」第二篇大學部第三十九條文(詳如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學院學則」現行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及因懷孕、分娩、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分娩假者不在此限。」為使該條文更臻周延合理,擬修訂增列罹患「重大傷病」及其認定範圍(附件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重大傷病範圍)。
二、 本修正案業經提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第3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辦法:本校「學院學則」第三十九條修訂擬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學院學則」修正第39條文字如下:
第39條
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重大傷病、懷孕、分娩、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分娩等假者不在此限。
上述重大傷病之認定:
十一、 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且領有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者。
十二、 重大傷病請假期間,應檢附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關該重大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就醫、住院証明書,並經准假。

提案八、高商進修學校提:高商進校擬於102學年度停招商業經營科,104學年度廢除商業經營科,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進校原陳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02學年度招生3班,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必須再減1班,102學年度只能招生2班。
二、 木進校於101年3月14日召開「高商進校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自102學年度起停招商業經營科,並於104學年度廢除商業經營科。(如附件一、附件二)
三、 本案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101.03.29)及10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發展會議(101.06.04)決議通過。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高商107年停辦後,其教師及職員的安置,在本校進行改科大時再另案討論。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1時整。

附件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101年2月2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3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法源依據
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成果歸屬
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本校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於職務上或利用本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校。學術論文及書籍等文字之財產權歸創作人所有。
第三條 申請專利及審查機構
研發成果經本校同意得申請專利,申請時應以本校為專利權人,參與該發明之教師為發明或創作人。由發明或創作人檢具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及有關文件,經所屬單位送交研究發展處,由「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研審會)進行審查。
第四條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研發處為辦理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維護、技術移轉推廣..等應成立研審會。其成員與規範如下:
一、 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究發展處研發長兼任之,負責該會之召集與主持,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聘請校內適當人員擔任,任期二年,無連任限制,並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發處人員兼任之。
二、 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委員對有利害關係案件應迴避,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審查委員,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第五條 迴避原則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 為發明人或創作人。
二、 為發明人或創作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
三、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就該專利案有共同權利關係者。
四、 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發明人或創作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者。
五、 有其他利害關係致有偏頗之虞者。
第六條 專利申請維護費用之分攤原則
經研審會審查結果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且具技術移轉潛力者,其專利權之申請費、至多二次之核駁申復費、證書費、前三年專利年費、專利代理人服務費及政府規費(以下簡稱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 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比例為學校60%,發明人(或創作人)40%。發明人(或創作人)若為兩人以上,則均分之。
二、 本校同仁以本校為專利權人自行申請專利並獲頒專利證書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60%之專利申請費用。
三、 本校負擔之專利權申請等費用,得視本校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如經由研審會審查其結果不符專利申請要件,且不具技術移轉潛力者,經本校同意,發明人(或創作人)仍得提出申請,但本校於取得專利證書前,不負擔其申請費用。
第七條 專利權之維護
專利權屬於本校所有者,承辦單位應於取得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第四年起每三年提經研審會審查,以檢討是否繼續維護。
第八條 研發成果收益之分配
本校專利、技術移轉及歸屬於學校之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取得之收益,扣除應提撥政府機關之權益比例及申請..等相關費用後,分配比例如下︰發明人6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學校30%。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 校務基金編列預算。
二、 研發成果所獲收益之比例分配之金額。
三、 其他。
第十條 研發成果之侵權處理
研發成果之權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相關單位提出,由相關單位聘僱智財權相關法律顧問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另訂辦法補充之。
第十二條 辦法之修定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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