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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101年06月07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1年03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張世佳 陳恩航 陳勝源
朱永瑞 周旭華 邱怡慧 郭筱晴 鍾 菁 袁漱萱 潘慈暉
許慶文 李家生 唐 震 夏德威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黃麗樺 顏怡音 謝文盛 黃士洲 何志峰 施翠倚 謝承熹
邢姍姍 陳春富 邱宜文 樂浩然 黃振宗 張瑜玲 蔡馨瑩
黃于馨 邱品誠
應出席:82位
實到:65位
請假:13位(陶建國、林維珩、彭慧玲、林容如、陳姝伶、范振乾
梁志民、李文瑞、楊雲明、何定燕、胡丁元、吳世忠、柳圻燐)
未到:4位(廖俊柏、陳姿穎、郭千雅、何沛倫)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秘書室提:本校101-102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遴聘案,提請 同意。
決議: 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據以發聘。

二、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條文一案,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第8條文字「(三)…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件四)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審。…」
二、 其他修正條文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並轉知各單位。會議紀錄附件中修正後之「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名稱「技術」二字係誤植,請刪除。

三、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則」第39、46、76及82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懷孕、分娩、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分娩假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第八十二條
本校對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學位,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已頒發之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執行情形:已報請教育部備查中。

四、教務處提:擬更改會計資訊系專科部學制「會計統計科」之科名為「會計資訊科」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部。

五、學務處提: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報部核定中。

貳、主席報告:
本校教育部評鑑已在上星期舉行,感謝大家辛勞的準備,在各系所主任及行政主管的帶領下順利完成各項評鑑作業,尤其是教務長辛苦的統籌規劃,評鑑委員反應本校各項辦學措施,經大家的努力已有大幅度的改善,而評鑑相關檢討擬於6月份收到評鑑報告後再辦理。
平鎮校區之籌劃為本校評鑑後重要的校務工作,平鎮校區興建工程現正按照合約進度施工中,有關學生進駐之各項措施、法規等事項,也由邱主任積極的規劃,而平鎮校區未來的發展願景及目標亦極須大家共同思考,並將於下半年積極推動各項工作。
改名科技大學是本校必定要走的路,也是師生共同的期盼,本校改科大的指標,其中承曦樓已落成啓用,平鎮校區大致在今年底可完工,評鑑成績應可順利達到目標,而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案3年平均每年每系應達6件以上,請各系所鼓勵教師踴躍爭取,並透過研發處安排校友企業與老師合作。
校園在整建後提供給全校師生一個美麗乾淨的校園,希望在評鑑後仍能持續維護,這也是提倡生活教育及品德教育重要的工作。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首先感謝在本次的評鑑中各單位主管帶領團隊同仁全力的準備,而改名科大需於每年3月提出,如本校要明年3月提出申請,產學合作案則要計算到明年的2月1日,從明年往前3年採計件數,由於教育部會很嚴謹的檢視產學合作案的執行情形,煩請各系所執行完成後要將辦理的成果報告備齊。
二、學務處:
本處生輔組同仁積極辦理兵役業務,使本校榮獲內政部「100年度兵役績優學校」獎。
三、總務處:
承曦樓在開學前已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內部設備大致已完成裝置,教師研究室如有需要改善的部分請向總務處提出,另有國際會議廳設備現在進行招標作業中,門禁部分暫時先委由保全管理,後續管理將在本學期進行評估規劃,而地下1樓機車停車位尚待完成停管系統後再開放。
四、研發處
1. 本校評鑑成績若獲得通過將申請改名科大,由於本校產學研究案嚴重不足,本處將研擬相關推動機制與策略,與各教學主管討論後再提行政會討論,產學合作案需確實執行完成並有成果報告,本處將詳細統計各系所目前完成之件數。研發處除將積極推動外,校友也非常樂意協助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但仍需老師協助執行各項工作。
2. 本校目前國際交換生計有4校20名,請各系鼓勵學生踴躍提出申請,而為達到申請條件,有意申請的學生應即早準備語文能力檢定考試。
五、進推部:
1. 有關學校招生名額總量管制部分,教育部在100學年度已公告凍結學生人數,依教育部新修訂的法規,研究所招生名額只能在研究所間互相調整,進修部招生名額可調至日間部,而日間部名額不可調至進修部。
2. 平鎮校區未來將由校本部學生名額調撥約1,000人,又101學年度起二技、二專修業年限由3年縮短為2年,四技由5年縮短為4年,以目前進修部計有57班,往後將逐年減班至40餘班,所以,往後校本部班級數將會逐漸減少。
3. 由於平鎮校區興建及招生,本校校務基金將大幅減少,而進推部減班及高商進校停招後,校本部承曦樓將有多餘的空間可供使用,請各系積極爭取辦理外加名額的班別,如教育部推動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及職訓局的「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等,以增加本校學雜費收入。
六、圖書館:
1. 圖書館整建後面積已達到改科大的標準,目前校史館已開放,歡迎大家前往參觀,而7樓原有的教師研究室空間將進行重新規劃,另六藝樓3樓新增閱覽室,空間高雅學生使用情形踴躍。
2. 本校圖書採購推薦系統已上網,師生可透過網頁直接查詢全國圖書及出版社等資料,另教科書亦已列表上網,學生可查詢到老師上課所使用的教科書,同時圖書館也將儘量採購教科書提供學生參考。
七、體育室:
為促進本校教職員工身心健康,訂於4月9日至13日中午舉行健走活動,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八、會計室:
本校100年度收入約11.87億元,支出約11.63億元,剩餘約2千3百餘萬元,與之前各年度結餘大約1億元相去甚遠。為避免101 年度呈現虧損,各單位應節制耗能支出、增裕財源,例如加強辦理推廣教育以增加收入…等。
九、空中學院:
空中學院畢業典禮訂於6月9日下午舉行,歡迎師長踴躍參加。
十、專科進校:
今年招生增加一組入學管道的學生,考生以四技二專統測國文、英文成績即可參加報名。
校務委員發言:
一、何委員志峰:
(一)有關本校場地外借收費標準較臨近他校為低,已經前次會議中建請重新訂定,請儘速完成修訂相關辦法。
(二)由於承曦樓落成後,本校後門青島東路機車停車量增加,致使停車位不足,請開放承曦樓地下車位給老師停放機車。
(三)五育樓八樓教師研究室漏水,屢經多次局部修繕但效果有限,建議全面進行整修,徹底解決漏水問題,並可節省每年提撥之整修經費。
校長指示:有關本校場地管理辦法收費標準,將配合承曦樓各場地完成設備裝置後,很快即可一併修改本校場地收費標準。另承曦樓地下機車停車位在設計中已有納入機車停車格,而五育樓教師研究室漏水之修繕,請營繕組即刻以最有利及最有效的方式辦理改善。
二、夜間部財稅系學生:建請學校加強辦理學生赴中國大陸廠商進行參訪及經驗交流活動。
教務長說明:本校近年辦理了許多的兩岸交流活動,如連續2年到重慶大學及西南大學暑期夏令營活動,另有研究生到上海复旦大學進行短期研究,及財金系、商務系學生陸續赴大陸參訪企業,並邀請大陸學者至本校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等。
校長指示:本校學生有許多到國外參訪交流活動,也有交換生制度及多個學校提供名額,並訂有相關的辦法鼓勵學生申請,並請研發處加強宣導。
三、邱委員宜文
(一)本人為人文學群的代表,在此提出有關增進學生人文素養的培育,通識中心的老師非常樂意開設具有特色的通識課程提供學生選讀,但請各系所提供較適當的共同時段予學生跨系修讀通識課程。
(二)通識校園氛圍的營造:本校經過評鑑後校園變得非常的美麗,提升學生學習及老師教學的感受,希望學校能提供更多的通識藝文空間,提升本校人文氣息;近年通識中心辦理教育部特色人才計畫在校園建置了許多電視螢幕播放影片,也希望能播放各式詩詞短片或是學生製作的優良影片,提供多樣化的宣導。
(三)建議本校在推動學生國外交流除了中國大陸以外,亦能考慮到歐美先進國家學習交流。
(會後經研發處說明本校已辦理學生赴亞洲及歐、美等地區進行交流)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訂定「本校101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參照教育部90年8月31日台(九0)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如附件一)辦理。
二、 紀念日、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節錄如附件二)處理。
三、 遵照部函規定,參酌100學年度行事曆(附件三),由各單位草擬101學年度行事曆草案(如附件四)。
四、 本案經101年1月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及101年1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行事曆議定後,檢送乙份陳送教育部備查;印製送交全校教職員並上網公告供學生查閱及下載。
決議: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各單位請再詳細檢視,若有修正請於明天(3月23日)下班前向教務處更正。
學務處修正101學年度行事曆:
一、 101學年度第1學期防災防震演習時間為101年9月24日。
二、 10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典禮時間為102年2月27日。

提案二、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3學年度專科部停招案,提請 追認。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技專校院於100.11.1實施)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 本校103學年度申請專科部停招學制計有2案:序位第一、二專夜間部財務金融科停招1班30名;序位第二、會計統計科停招1班45名。該二科(班)申請停招後,本校二專夜間部即全部停招。(停招說明表如附件一、二)
三、 本案經各系科務會議、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及第2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依教育部100.12.6台技(二)字第1000219138號函示於期限內報部核定。
四、 依現行標準規定,各校招生名額總量申請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報部核定(修訂必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始能報部之規定,俾便各校辦理總量管制作業更加有彈性);爰逕依教育部規定期限(101.1.5前)於提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後先行報部,並提請本次校務會議追認以符本校校內審核程序。
辦法:擬依教育部核定事項辦理後續相關事宜(預計六月公布核定結果)。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配合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第1點及名稱修正為「國立大專校院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乙節,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第1點有關法源依據名稱之相關規定。
二、 本案業經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101.1.12)、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101.2.17)。
辦法:擬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第1條、第2條條文如下: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大專校院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二、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時,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及本基準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但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掌工作時,不得另支給酬勞。

提案四、研發處提:新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號來函辦理。
二、 參考臺灣科技大學、臺北科技大學、台中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政治大學等友校之專任教師承接研究計劃之內部管理機制新訂。
三、 本案業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及101年2月17日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校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第7條條文:「…,餘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其中,本校所得之技術移轉或…」
二、 修正第9條條文:產學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行政管理費,所提列之管理費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暨「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三、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通過條文如附件一。

提案五、研發處提:新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參考臺灣科技大學、臺北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政治大學等友校之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相關法規新訂。
三、 本案業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本案緩議。有關第2條智慧財產權部分之規範,及第5條各項之規定,請會後依法律規範釐清後再提會討論。

提案六、研發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現行要點規定,需由教師親自向本處提出申請,但自實施以來教師提出申請人數不夠踴躍,擬修正獎勵要點為由本處主動辦理統計績效積點,以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
二、 本案業經100年1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及101年2月17日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辦法: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3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如下: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完成校外產學合作計畫並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者。
四、辦理期間暨採計範圍:本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範圍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六、實施暨審核程序:
(一)由研發處彙整會計室全校計畫清冊,計算教師產學合作計畫案之績效積點,簽會各教學單位請教師核對無誤暨補齊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案報告後,簽會會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再送研究發展處辦理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二。

提案七、人事室提:有關本校新進教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1年1月10日臺人(一)字第1010000653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修正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第3條說明如下: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第1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規定辦理。
(二) 配合修正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教師不再續聘最後一次之聘期,由1年修正為2年。
(三) 第1項第1款、3款及第2項酌予文字修正。
三、 本案提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評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俟審議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修正第3條第1項第1款、3款及第2項文字如下:
本校新進教師經聘任後,其升等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後8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2年後不再續聘。
二、(未修改)
三、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養育2足歲以下子女者,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最多2年。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聘約中載明。
附帶決議:
一、 據部分委員薦言對本辦法之存廢或再修訂仍存有意見,唯本辦法之適當性係重大議題,相關委員若有意見會後得循行政程序提校教評會討論。
二、 有關第三條第一項條文中「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必須於到職後8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2年內不再續聘」,已經校教評會釐清,不得在不再續聘的2年內以升等向學校申請續聘。

提案八、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本次修訂內容略以:
一、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點修正部分文字。
二、 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將進修推廣部加入本辦法併同辦理。
三、 配合100年3月24日通過設立獎懲委員會,將學生獎懲處分決議權責由「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為「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以符合現行規範,使本辦法內容更為週延。
四、 至有關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點規定「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應予記大過之處分,經本處法規審議小組專家學者指出該點定義模糊、法義不清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議刪除,爰刪除該點規定。
五、 本辦法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辦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後,續提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一、 修正第14條文字「…,由生活輔導組(學生事務組)分依獎懲種類陳核後登記發布。」
二、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修正部分條文如下:
第五條 之
九、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五、冒用、偽造家長或師長簽章者。
十二、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十八、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記大過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四、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
十二、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應予退學處分者。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全校教職員均得依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學生獎懲建議表」格式填報,經導師、系科主任初核,由生活輔導組(學生事務組)分依獎懲種類陳核後登記發布。
第十五條 獎勵核定權責:
一、 記嘉獎、小功、申誡或小過者,由學務長(進推部主任)核定發布。
二、 記大功或記大過,留校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處分,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發布。
第十八條 學生因犯重大校規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九條 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應於系科進行初審,系科得視需要通知當事學生或家長等列席說明,以尊重其權益,經系科初審,建議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時,應通知所屬班級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有關人員列席。

提案九、學務處提: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明定學生事務會議之組織成員、主席、召開次數等,惟就本會議之業務職掌、執行成員、出席員額及踐行程序等均未明文規定。是以,為積極鼓勵學生參與校務運作並注重學生之權益,落實學生參與學生事務會議之推行,有效整合現有學校教師、行政職員及學生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師生溝通平台,以協助學校提昇學生參與學校相關決策之能力並廣納學生意見,爰訂定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
二、 本要點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辦法:本要點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本案撤案。

提案十、專科進校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非建教班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臺技(二)字第1000020070號函(詳如附件二),「建教」改為「產學合作」,其餘條文修正詳如對照表(附件三)。
二、 其中第七條刪除班級活動費相關文字,乃鑒於產學合作班(共31班)未提供班級活動費,故非產學合作班(共3班)已於99學年度第2學期起取消班級活動費的支領。
三、 非產學合作班導師已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各科主任推薦。
辦法:經本會決議後,再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本案辦法名稱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二、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制以非產學合作班為原則,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務主任擔任之,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
第四條 本校導師制以非產學合作班為限(延修生編入各畢業班),班導師由校本部專任講師以上擔任之。
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導師為限,導師人選由各科主任薦選或由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七、學生出現學習適應欠佳、偏差行為、其他特殊事件或接獲服務企業的通知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生活輔導組輔導並轉介校本部學生輔導中心輔導。
九、出席導師會議、班級學生相關活動及班會。
第七條 依校本部「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校本部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
第八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或生活輔導組組長代理其導師業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本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中午12時10分。

附件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101年2月1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年3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對公民營機構及企業之學術研究、教育訓練及辦理研討會等服務,落實與產官學研之產學合作,依「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本辦法之產學合作業務,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 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 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 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如違反規定者,應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得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懲處,懲處措施如下:
一、 不得申請及執行進修計畫。
二、 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三、 不得超支鐘點費。
四、 不得休假研究。
五、 不得辦理借調。
六、 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其主持人需為本校專任教師,依其所需之人事費、設備費、業務費、其它費用及學校行政管理費用等編列預算,提出計畫書及契約書,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申請作業流程」,簽會相關單位;陳請核定後辦理簽約,作為計畫執行之依據。
第五條 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經費之繳納、支付及核銷等行政作業程序,依本校總務及會計作業程序及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參與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等相關人員之酬勞支領,依照計畫合約約定辦理。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及參與人員應依合約內容規定,確實履行合約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依本辦法執行之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成果,其技術移轉或專利權收益之分配,除依政府之相關規定處理外,餘應依合約規定辦理。本校所得之技術移轉或專利權收益,其分配及運用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產學合作及研究計畫案結束後,計畫主持人除依合約規定向委託單位繳交結案報告外,並副知研究發展處,以利績效管理及成果轉移。
第九條 產學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行政管理費,所提列之管理費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暨「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各機構/學會職務,其以機構/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或跨校參與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辦計畫擔任協同主持人,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辦理報備程序,違反規定者,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教育部99年11月10日台技(二)字第0990195323號函核備
101年2月17日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年3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且提列行政管理費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完成產學合作計畫並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者。
四、辦理期間暨採計範圍:本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範圍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五、評分基準:
績效積點採計標準:
(一)主持人採計五點,協同主持人採計二點,總幹事(含執行長、執行秘書)採計一點,同一案採計以三人次提出為限。
(二)若計畫經費(不含學校配合款)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每增五萬元加計一點。
六、實施暨審核程序:
(一)由研發處彙整會計室全校計畫清冊,計算教師產學合作計畫案之績效積點,簽會各教學單位請教師核對無誤暨補齊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案報告後,簽會會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再送研究發展處辦理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
(二)教師參與產學合作除得依本辦法獎勵外,並得優先列為本校其他相關獎助及升等考核之服務績效評量;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由研究發展處彙送人事室交付相關委員會參考。
七、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八、獎勵方式:
(一)由研究發展會議視前一年度所提成結餘款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二) 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三) 未提列行政管理費之教育部等政府機關之大型專案計畫,頒發感謝狀獎勵計畫主持人暨工作團隊。
九、為推動本校產學合作,研發處得專案簽報獎勵績優產學計畫案。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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