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1年03月22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0年12月08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陳恩航 周旭華 郭筱晴 鍾 菁
袁漱萱 潘慈暉 許慶文 夏德威 史育英 鄭美愛 黃麗樺
顏怡音 范振乾 謝文盛 楊雲明 施翠倚 謝承熹 邢姍姍
陳春富 邱宜文 胡丁元 樂浩然 吳世忠 廖俊柏 張瑜玲
黃于馨 邱品誠 郭千雅
應出席:82位
實到:59位
請假:19位(陶建國、吳秀麗、張世佳、林維珩、陳勝源、彭慧玲、
林容如、朱永瑞、邱怡慧、陳姝玲、李家生、唐 震、
謝銘仁、梁志民、黃士洲、李文瑞、何志峰、何定燕、
黃振宗)
未到:4位(蔡馨瑩、陳姿穎、柳圻燐(請假)、何沛倫)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提案一、秘書室提:擬整併校務會議法案審查小組及提案審查小組之功能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 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
提案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決議:
一、進行提案審查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8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有2位經會後協調決定當選名單,另1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何副教授志峰 17票 2 邱主任繼智 16票
3 陶教授建國 15票 4 張所長肇明 14票
5 謝副教授文盛 12票 6 賴所長明政◎ 12票
◎為候補委員
三、依第1案決議廢止設置「法案審查小組」。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發聘。
提案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100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8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計4位委員同票經會後協調決定2位當選名單,另2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鍾副教授菁* 38票 2 何副教授志峰* 37票
3 謝副教授文盛 33票 4 鄭副教授美愛 21票
5 楊教授雲明 19票 6 周教授旭華 18票
7 陶教授建國 17票 8 謝副教授承熹 15票
9 何副教授定燕 15票 10 范教授振乾◎ 15票
11 朱講師永瑞◎ 15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發聘。
提案四、秘書室提: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五、秘書室提:有關本校四維樓重新命名投票結果乙案,提請確認。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教師節大會頒獎感謝命名者,並將於94周年校慶同時舉行承曦樓落成典禮。
提案六、教務處提:本校修正後101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追認。
決議: 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教育部核定辦理相關作業。
提案七、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校二級單位組長,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並得由軍訓教官兼任。二級單位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報部核定中。
提案八、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一案,請 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7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所所長、系(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體育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講師以上教師投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之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順序,輪流遞補不足性別之候補委員,每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至多遞補一人。…
第七條
本校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設置辦法應送本會核備。本會對於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九、人事室提:為聘用技術專家以應教學需要,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專家聘用辦法」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技術專家聘用辦法條文如附件一。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十、教務處提:100學年度本校新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需修正本校學則,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一、 本校學則增列第五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如附件)。
二、 原第五篇「學籍管理」及第六篇「附則」修正為第六篇「學籍管理」及第七篇「附則」。本校學則第五篇修訂後條文如附件二。
執行情形:擬俟本次提案三學則修正案審議通過後,併案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提案十一、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修正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院依據「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本基準。」,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修正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一、命題、選題酬勞」之「(三)測驗題(含標準答案),每題150元,自行打字每題另加打字費10元」。其他照案通過。
三、 其餘照案通過。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三。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提案十二、學務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庶務由執行祕書指派專人負責。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
貳、主席報告:
今天大家出席會議,在會議提案結束後將安排總務處就校園建築部分的校史館及圖書館整修規劃情形報告,教務處將就教育部評鑑相關規劃及準備情形報告。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總務處:
近日已進行課桌椅汰換,請各系所向學生宣導加強愛護,而校園操場美化工程仍在趕工中,將儘量在年底前完成,若造成大家使用上的不便,敬請見諒。
二、研發處
1.為配合明年評鑑,請各單位加強檢視更新中英文網頁。
2.本校評鑑成績若獲得通過將申請改名科大,改科大條件之產學研究案每一糸所每年所需有6件,本校差距仍大,請各系所繼續踴躍提出申請。
三、進推部:
1.101學年度二年制進修部單獨招生作業,有關考試科目國文及英文是否採用統測成績、或由本校自辦、或是不予採計,將會影響各系之定位與發展,請各系審慎考慮。
2.由於101學年度二技、二專修業年限由3年縮短為2年,四技由5年縮短為4年,以後排課是以週六或週一至週五為主,請以課程、生源及學生需求為考量。
四、圖書館:
校史館工程順利進行中,感謝相關單位的全力協助。
五、體育室鍾淑芬主任報告:
1. 校慶學生體育競賽活動已展開預賽,12月24日校慶當天舉行的教職員工趣味競賽將在11:30舉行,12:00教職員工投籃比賽並受理現場報名,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2. 體育室支持學校校園的整修工程,對於操場施工需要改善的部分已向總務處提出反映,如籃排球場加設防護圍籬及步道土方改善等。
六、會計室:
1. 100會計年度將於12月底結束,本室已於昨日發函,請各單位務必於既定日期前完成請購及核銷。
2. 另檢附立法院第7-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事決議,有關各大學校院應邁向零碳社會,推動節能減碳,如撙節水電費、郵電費及印刷費等,請共同努力。
校長就各單位工作報告指示:
一、 本校中英文網頁的更新,請研發處於會後以行文表通知各單位確實檢核。
二、 本校在平鎮校區第1期完工後即將積極進行改科大作業,其中產學合作研究案在各年度皆需達成指標,各系所應及早因應,請研發處定期通知各系所主管了解該單位產學合作研究案辦理情形。
三、 節能減碳為國家重要政策,雖教育部尚未訂定具體的規範,仍請大家加強注意。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本校101-102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遴聘案,提請 同意。
說明:
一、 本校本屆(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至本(100)年12月31日屆滿。
二、 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所示:「五、本會置委9至15人,由校長任召集人,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又依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系科主任輪值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次序,下屆(101-102年度)輪值科系為資訊管理系、財政稅務系。經校長遴選下屆委員擬聘名單(草案)如附件一,提請本會同意。
三、 另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所示,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
四、 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所示:「六、本會委員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下屆委員任期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任期兩年。
辦法:經本會議同意後聘任。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條文一案,請 審議。
說明:
一、 教育部99年11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90198768號令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二、 本案依據上開辦法,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重點如下:
1. 第二條部分:第一款參考著作年限修正為七年。
2. 第四條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訂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3. 第五條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規定訂定。
4. 第十一條部分: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所送著作,經發現其有抄襲剽竊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本案經提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一、 修正第8條文字「(三)…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件四)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審。…」
二、 其他修正條文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提案三、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修正案修訂重點:
1.依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有關「學生代表參加各項會議時應享有公假」決議事項,酌作相關條文修正。
2.依教育部100.9.23臺高(二)字第1000173506號函示有關「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修正事項,酌作相關條文修正。
二、 本修正案業經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第7次行 政會議審議通過,擬於完成校內核定程序後,連同100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已通過之學則增修條文(增訂第五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併案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則」第39、46、76及82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懷孕、分娩、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分娩假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第八十二條
本校對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學位,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已頒發之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提案四、教務處提:擬更改會計資訊系專科部學制「會計統計科」之科名為「會計資訊科」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99學年度本校自我評鑑委員意見辦理。
1. 目前會計資訊系專科部之科名為「會計統計科」,但因整體課程規劃係朝向會計與資訊科技之整合學習為主,擬將專科部名稱更改為「會計資訊科」,以名實相符。
2. 為因應國家政策發展目標及產業人力之需求,該系專科部在課程的設計與規劃上,皆以會計與資訊科技之整合學習為首要發展主軸,積極培育學生具有熟悉資訊科技應用於會計專業領域之能力。
3. 本校其他系(科)之系(科)名稱皆為一致;該系(科)實有統一名稱之必要性。
二、本更名案業經100學年度第1次「會統科科友會」月例會中,取得科友的認同與支持,並經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及提第2次校務發展會議審議 (100.12.1召開)通過。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配合教育部「技專校院102學年度所系科新設、改名、停招作業」期程,辦理更名案報部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學務處提: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100.6.10函請各大專院校依據「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原則」修正各校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二、 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原則」於100年6月8日修訂完成,修訂之由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684號解釋。
三、 本校之學生申訴處理要點已經100年9月6日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100年9月2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
丙、臨時動議:無。
丁、專題報告:總務處、教務處及學務處依續進行。
戍、散會:上午11時20分。
附件
國立臺北商業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100年12月 08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有關本校教師之升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師升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服務滿三年以上,並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且具有最近五年內出版與其任教科目相關之代表著作、論文及七年內參考著作者,得提請升等。
二、 助教升講師:
(一) 獲得碩士學位者,其升等依本校(碩士)助教遞補講師處理要點辦理之。
(二) 於七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之助教,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前條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所載起資年月開始,依歷年聘書計算其實際任教年資至其申請升等當年七月底止,任教年資未滿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四條 申請升等所送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三、 以中文撰寫為原則,若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五、 著作須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擇一為代表著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
六、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填具合著證明一式三份,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七、 學位(博士或碩士)畢業論文、編著、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八、 有關前項第七款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任講師並取得講師資格,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若取得博士學歷,以學位升等為副教授者,其博士論文得列為送審著作。
九、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十、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五條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
一、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三)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第三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第六條 本校各級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如左:
一、 學歷與年資。
二、 教學績效與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三、 代表著作與研究成果。
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升等後無課可排者。
二、 講師以上教師在申請升等時因全時進修、出國研究進修、講學,未實際在校任課者。
三、 新聘教師連續服務本校未滿二年者。
第八條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提出申請:擬升等教師應向各該所、系〈科〉、中心、室領取並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一份,連同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提送各該所、系〈科〉、中心、室。
二、 論文發表會:申請升等教師需於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初審前於校內舉辦升等論文發表會,以供增進了解申請人研究成就,論文發表會由各所、系〈科〉、中心、室主辦。
三、 校內初審:論文經發表後,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聘請校內〈外〉教授逕行初審,並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表四)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評。初評點數合計達七十點者,准予通過初審。
四、 校外初審:經校內初審通過後之教師升等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由各所、系〈科〉、中心、室送交人事室辦理送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事宜。審查委員名單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加倍推薦。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名單〉,審查委員人選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定之。
五、複審:
〈一〉經兩位審查委員評審及格者,相關資料密交人事室召開校教評會審議。
〈二〉校教評會根據初審及著作審查與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等各項資料進行複審。
第九條 校教評會複審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准後,即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檢件交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審查。送審期間仍以原職任教,俟教育部審定通過後,再補發新職聘書,並以證書起資年月為起聘日期。教育部審查未獲通過者,再次提請升等時,應按本辦法升等之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條 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推薦審查之校外評審學者專家,必須具備代表著作領域學術專長,且必須迴避曾為申請送審教師之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著作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及與該教師5年內曾在同一系所服務或為三親等內關係者。審查學者專家以具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等資格為原則,且不得低階高審。審查名單應予保密。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所送著作,經發現其有抄襲剽竊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及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兼任教師不得以著作申請升等。
第十三條 依本辦法通過著作送審教師,其著作含中、英文摘要應送本校圖書館冊列典藏。
第十四條 以技術報告、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之教師,除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1年03月22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0年12月08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陳恩航 周旭華 郭筱晴 鍾 菁
袁漱萱 潘慈暉 許慶文 夏德威 史育英 鄭美愛 黃麗樺
顏怡音 范振乾 謝文盛 楊雲明 施翠倚 謝承熹 邢姍姍
陳春富 邱宜文 胡丁元 樂浩然 吳世忠 廖俊柏 張瑜玲
黃于馨 邱品誠 郭千雅
應出席:82位
實到:59位
請假:19位(陶建國、吳秀麗、張世佳、林維珩、陳勝源、彭慧玲、
林容如、朱永瑞、邱怡慧、陳姝玲、李家生、唐 震、
謝銘仁、梁志民、黃士洲、李文瑞、何志峰、何定燕、
黃振宗)
未到:4位(蔡馨瑩、陳姿穎、柳圻燐(請假)、何沛倫)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提案一、秘書室提:擬整併校務會議法案審查小組及提案審查小組之功能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 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
提案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決議:
一、進行提案審查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8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有2位經會後協調決定當選名單,另1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何副教授志峰 17票 2 邱主任繼智 16票
3 陶教授建國 15票 4 張所長肇明 14票
5 謝副教授文盛 12票 6 賴所長明政◎ 12票
◎為候補委員
三、依第1案決議廢止設置「法案審查小組」。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發聘。
提案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100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8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計4位委員同票經會後協調決定2位當選名單,另2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鍾副教授菁* 38票 2 何副教授志峰* 37票
3 謝副教授文盛 33票 4 鄭副教授美愛 21票
5 楊教授雲明 19票 6 周教授旭華 18票
7 陶教授建國 17票 8 謝副教授承熹 15票
9 何副教授定燕 15票 10 范教授振乾◎ 15票
11 朱講師永瑞◎ 15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發聘。
提案四、秘書室提: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五、秘書室提:有關本校四維樓重新命名投票結果乙案,提請確認。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教師節大會頒獎感謝命名者,並將於94周年校慶同時舉行承曦樓落成典禮。
提案六、教務處提:本校修正後101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追認。
決議: 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教育部核定辦理相關作業。
提案七、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校二級單位組長,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並得由軍訓教官兼任。二級單位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報部核定中。
提案八、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一案,請 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7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所所長、系(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體育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講師以上教師投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之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順序,輪流遞補不足性別之候補委員,每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至多遞補一人。…
第七條
本校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設置辦法應送本會核備。本會對於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九、人事室提:為聘用技術專家以應教學需要,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專家聘用辦法」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技術專家聘用辦法條文如附件一。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十、教務處提:100學年度本校新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需修正本校學則,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一、 本校學則增列第五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如附件)。
二、 原第五篇「學籍管理」及第六篇「附則」修正為第六篇「學籍管理」及第七篇「附則」。本校學則第五篇修訂後條文如附件二。
執行情形:擬俟本次提案三學則修正案審議通過後,併案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提案十一、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修正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院依據「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本基準。」,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修正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一、命題、選題酬勞」之「(三)測驗題(含標準答案),每題150元,自行打字每題另加打字費10元」。其他照案通過。
三、 其餘照案通過。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三。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提案十二、學務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庶務由執行祕書指派專人負責。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
貳、主席報告:
今天大家出席會議,在會議提案結束後將安排總務處就校園建築部分的校史館及圖書館整修規劃情形報告,教務處將就教育部評鑑相關規劃及準備情形報告。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總務處:
近日已進行課桌椅汰換,請各系所向學生宣導加強愛護,而校園操場美化工程仍在趕工中,將儘量在年底前完成,若造成大家使用上的不便,敬請見諒。
二、研發處
1.為配合明年評鑑,請各單位加強檢視更新中英文網頁。
2.本校評鑑成績若獲得通過將申請改名科大,改科大條件之產學研究案每一糸所每年所需有6件,本校差距仍大,請各系所繼續踴躍提出申請。
三、進推部:
1.101學年度二年制進修部單獨招生作業,有關考試科目國文及英文是否採用統測成績、或由本校自辦、或是不予採計,將會影響各系之定位與發展,請各系審慎考慮。
2.由於101學年度二技、二專修業年限由3年縮短為2年,四技由5年縮短為4年,以後排課是以週六或週一至週五為主,請以課程、生源及學生需求為考量。
四、圖書館:
校史館工程順利進行中,感謝相關單位的全力協助。
五、體育室鍾淑芬主任報告:
1. 校慶學生體育競賽活動已展開預賽,12月24日校慶當天舉行的教職員工趣味競賽將在11:30舉行,12:00教職員工投籃比賽並受理現場報名,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2. 體育室支持學校校園的整修工程,對於操場施工需要改善的部分已向總務處提出反映,如籃排球場加設防護圍籬及步道土方改善等。
六、會計室:
1. 100會計年度將於12月底結束,本室已於昨日發函,請各單位務必於既定日期前完成請購及核銷。
2. 另檢附立法院第7-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事決議,有關各大學校院應邁向零碳社會,推動節能減碳,如撙節水電費、郵電費及印刷費等,請共同努力。
校長就各單位工作報告指示:
一、 本校中英文網頁的更新,請研發處於會後以行文表通知各單位確實檢核。
二、 本校在平鎮校區第1期完工後即將積極進行改科大作業,其中產學合作研究案在各年度皆需達成指標,各系所應及早因應,請研發處定期通知各系所主管了解該單位產學合作研究案辦理情形。
三、 節能減碳為國家重要政策,雖教育部尚未訂定具體的規範,仍請大家加強注意。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本校101-102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遴聘案,提請 同意。
說明:
一、 本校本屆(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至本(100)年12月31日屆滿。
二、 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所示:「五、本會置委9至15人,由校長任召集人,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又依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系科主任輪值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次序,下屆(101-102年度)輪值科系為資訊管理系、財政稅務系。經校長遴選下屆委員擬聘名單(草案)如附件一,提請本會同意。
三、 另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所示,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
四、 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所示:「六、本會委員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下屆委員任期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任期兩年。
辦法:經本會議同意後聘任。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條文一案,請 審議。
說明:
一、 教育部99年11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90198768號令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二、 本案依據上開辦法,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重點如下:
1. 第二條部分:第一款參考著作年限修正為七年。
2. 第四條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訂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3. 第五條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規定訂定。
4. 第十一條部分: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所送著作,經發現其有抄襲剽竊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本案經提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一、 修正第8條文字「(三)…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件四)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審。…」
二、 其他修正條文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提案三、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修正案修訂重點:
1.依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有關「學生代表參加各項會議時應享有公假」決議事項,酌作相關條文修正。
2.依教育部100.9.23臺高(二)字第1000173506號函示有關「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修正事項,酌作相關條文修正。
二、 本修正案業經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第7次行 政會議審議通過,擬於完成校內核定程序後,連同100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已通過之學則增修條文(增訂第五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併案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則」第39、46、76及82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懷孕、分娩、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核准之事(病)、分娩假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第八十二條
本校對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學位,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已頒發之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提案四、教務處提:擬更改會計資訊系專科部學制「會計統計科」之科名為「會計資訊科」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99學年度本校自我評鑑委員意見辦理。
1. 目前會計資訊系專科部之科名為「會計統計科」,但因整體課程規劃係朝向會計與資訊科技之整合學習為主,擬將專科部名稱更改為「會計資訊科」,以名實相符。
2. 為因應國家政策發展目標及產業人力之需求,該系專科部在課程的設計與規劃上,皆以會計與資訊科技之整合學習為首要發展主軸,積極培育學生具有熟悉資訊科技應用於會計專業領域之能力。
3. 本校其他系(科)之系(科)名稱皆為一致;該系(科)實有統一名稱之必要性。
二、本更名案業經100學年度第1次「會統科科友會」月例會中,取得科友的認同與支持,並經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及提第2次校務發展會議審議 (100.12.1召開)通過。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配合教育部「技專校院102學年度所系科新設、改名、停招作業」期程,辦理更名案報部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學務處提: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100.6.10函請各大專院校依據「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原則」修正各校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二、 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原則」於100年6月8日修訂完成,修訂之由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684號解釋。
三、 本校之學生申訴處理要點已經100年9月6日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100年9月2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本會討論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
丙、臨時動議:無。
丁、專題報告:總務處、教務處及學務處依續進行。
戍、散會:上午11時20分。
附件
國立臺北商業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100年12月 08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有關本校教師之升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師升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服務滿三年以上,並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且具有最近五年內出版與其任教科目相關之代表著作、論文及七年內參考著作者,得提請升等。
二、 助教升講師:
(一) 獲得碩士學位者,其升等依本校(碩士)助教遞補講師處理要點辦理之。
(二) 於七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之助教,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前條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所載起資年月開始,依歷年聘書計算其實際任教年資至其申請升等當年七月底止,任教年資未滿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四條 申請升等所送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三、 以中文撰寫為原則,若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五、 著作須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擇一為代表著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
六、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填具合著證明一式三份,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七、 學位(博士或碩士)畢業論文、編著、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八、 有關前項第七款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任講師並取得講師資格,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若取得博士學歷,以學位升等為副教授者,其博士論文得列為送審著作。
九、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十、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五條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
一、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三)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第三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第六條 本校各級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如左:
一、 學歷與年資。
二、 教學績效與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三、 代表著作與研究成果。
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升等後無課可排者。
二、 講師以上教師在申請升等時因全時進修、出國研究進修、講學,未實際在校任課者。
三、 新聘教師連續服務本校未滿二年者。
第八條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提出申請:擬升等教師應向各該所、系〈科〉、中心、室領取並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一份,連同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提送各該所、系〈科〉、中心、室。
二、 論文發表會:申請升等教師需於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初審前於校內舉辦升等論文發表會,以供增進了解申請人研究成就,論文發表會由各所、系〈科〉、中心、室主辦。
三、 校內初審:論文經發表後,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聘請校內〈外〉教授逕行初審,並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表四)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評。初評點數合計達七十點者,准予通過初審。
四、 校外初審:經校內初審通過後之教師升等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由各所、系〈科〉、中心、室送交人事室辦理送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事宜。審查委員名單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加倍推薦。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名單〉,審查委員人選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定之。
五、複審:
〈一〉經兩位審查委員評審及格者,相關資料密交人事室召開校教評會審議。
〈二〉校教評會根據初審及著作審查與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等各項資料進行複審。
第九條 校教評會複審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准後,即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檢件交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審查。送審期間仍以原職任教,俟教育部審定通過後,再補發新職聘書,並以證書起資年月為起聘日期。教育部審查未獲通過者,再次提請升等時,應按本辦法升等之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條 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推薦審查之校外評審學者專家,必須具備代表著作領域學術專長,且必須迴避曾為申請送審教師之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著作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及與該教師5年內曾在同一系所服務或為三親等內關係者。審查學者專家以具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等資格為原則,且不得低階高審。審查名單應予保密。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所送著作,經發現其有抄襲剽竊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及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兼任教師不得以著作申請升等。
第十三條 依本辦法通過著作送審教師,其著作含中、英文摘要應送本校圖書館冊列典藏。
第十四條 以技術報告、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之教師,除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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