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會議資料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100年12月08日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0年10月06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孫克難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陶建國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張世佳 陳恩航
林維珩 林容如 周旭華 邱怡慧 張麗萍 鍾 菁 袁漱萱
潘慈暉 許慶文 夏德威 李家生 史育英 謝銘仁 鄭美愛
黃麗樺 顏怡音 范振乾 黃士洲 楊雲明 何志峰 施翠倚
何定燕 謝承熹 邢姍姍 陳春富 邱宜文 胡丁元 樂浩然
黃振宗 吳世忠 廖俊柏 張瑜玲 蔡馨瑩 黃于馨 柳圻燐
邱品誠 郭千雅
應出席:82位
實到:72位
請假:8位(陳勝源、彭慧玲、朱永瑞、郭筱晴、唐震、謝文盛、
梁志民、李文瑞)
未到:2位(陳姿穎 何沛倫)
工作人員:3位(王有康、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第1項條文修訂如下:
第三條 本校設下列各所、系、科暨通識教育中心
一、研究所:
商學研究所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會計財稅研究所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國際商務系碩士班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並奉核定。

二、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4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遴聘委員五人,由校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專業人員擔任。
二、職員代表五人,由職員互選非主管職員擔任,並得置候補委員一至五人。
三、駐警及工友代表一人,由駐警及工友互選擔任,並得置候補委員一人。
前項第二款產生之委員,現擔任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第一項第三款產生之委員,就有關職員人事之申訴事項,無表決權。第二款職員代表選務工作,由人事室辦理。第三款駐警及工友代表選務工作,由總務處辦理。
執行情形: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三、教務處提:本校101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各系科學制間調整人數時,以採行減一班、增一班之不增加班級數為原則,未來招生人數增加後,分班人數門檻則以每班45至55人為原則。
執行情形:前已依規定報部核定,經教育部回覆各校再次修定並提本次會議提案六討論。

四、學務處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須提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之規定,修正為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三、 第14及19條文文內有關系科之文字調整為「所系科」。
執行情形:已於100年8月30日經校長核定,並發文教育部。

五、教務處提:擬增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檢附增修訂條文對照表(草案)(如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
一、修正第2條第(二)、(三)項條文:
「(二)若上學期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下學期必須補足上學期基本授課時數。未補足者並於次一學年度補足其不足之前一學期之基本授課時數,仍未補足者應列入教師升等參考辦理。
「(三)若下學期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得由上學期之義務鐘點補足。」
二、第2條第(四)項條文刪除。
三、第14條第二項文字調整至第20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應針對第10、11、12、13點規定之事項,就申請情形及執行成效,於2年後重新檢討。」。
四、其他條文照案通過。修訂後「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如附件。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並已有數位教師提出申請。

貳、主席報告:
今天會議除了請建築師就平鎮校區興建規劃情形報告外,本學年度將有許多校務推動的重要工作為,四維(承曦樓)新建工程將於年底舉行落成典禮,明年3月則有教育部的評鑑,如能獲得良好的成績,在四維樓已興建完成,平鎮校區業已動工興建,及師資、產學合作案等改科大條件皆能達成時,本校即可進行改科大的準備作業。
平鎮校區預定於明年底至後年初完工,本校應把握此一發展的新契機努力經營以呈現本校特色,藉著今日會議時間向大家說明,並謝謝各位的參與出席會議。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1.本校教育部評鑑實地訪評訂於明年3月26至27日舉行,因排在本校之前的台中技術學院及北台灣技術學院今年底將進行改科大訪視,如二校獲得通過,本校評鑑日期將提前至3月12(一)至13日(二)舉行。
2.由於本次評鑑新增評鑑委員至各系所參觀教學活動,本校在星期一、二上午的課程將有委員以抽籤方式進入各班級觀看是否依教學大綱及教學進度授課。
3.教育部評鑑問卷調查將於10月14日上午舉行,本項作業採電腦填答方式,受測對象計有行政人員30人、教師50人及學生212人,本校已安排在六藝樓501、502及503教室進行施測,屆時請各位老師、行政同仁及同學準時到達。並請老師上課時向學生宣導本次問卷調查對本校的評鑑十分重要。
4.評鑑表冊將於10月底報部,各受評單位「評鑑資料表」已完成撰寫並進行第2版的相互檢視 ,「基本資料表」已由電算中心協助完成列印,並由各單位進行相互檢視中,在各單位忙於評鑑各項準備作業中又要幫忙相互檢視評鑑資料,在此感謝大家的協助。
5.改科大的評鑑成績為行政類一等,及本校10個系所至少要有9個為一等,本校除要達到評鑑成績的要求,也要積極準備各項改大指標的訪視,所以在近一、二年將持續進行各項改大作業需要各位老師填寫各項資料,也謝謝各位的協助。
二、學務處:
本校今年校慶將安排在戶外與承曦樓落成一起舉行。
三、總務處:
四維樓工程將於今日完成膺架拆除,操場工程將可加快進度,而五育樓外牆磁磚補強、教學及行政空間搬遷及各項校園美化工程所造成大家的不便,在此深感抱歉,並將持續積極各項施工。
四、研發處
1. 本校與國外大學交換生計有美國2所8名、法國2所4名、荷蘭2所6名、澳洲2所2名及德國1名,共計21名交換生名額,皆為全學年,請老師鼓勵同學出國學習,另將有約40多名外國學生至本校進行一學期的交換學習,也請向同學宣導。
2. 商務系將開設全英語授課國際學分學程提供交換生修課,另有商務所規劃向教育部東南亞菁英辦公室申請開設IMBA英語授課學士學位學程。
3. 有關本校各單位網頁更新經檢視,除英文網頁仍需強化,尚有些較久的訊息放在最新消息中,請各單位再行調整更新,以因應評鑑委員的察看。
4. 改科條件之產學研究案每一糸所每年所需有6件,請各系所繼續提出申請。
五、進推部:
1.本部奉教育部核定通過辦理的「流通管理學士學位學程」,經辦理招生計有15位學生培訓中。
2.由於102學年度教育部將實施夜間進修部學生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部,請各系妥善規劃,另有二技進修部101學年度招生,由於招策總會將不辦理專業科目考試,如各系仍將採計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等,應審慎考慮生源問題,如何劃分本校日間及夜間學生的來源。
六、圖書館:
圖書館擴建及校史館工程已進行3次簡報,將有戶外閱讀區提供學生更佳的閱覽環境。
七、體育室鍾淑芬主任報告:
近日有關學校室外球場施工的情況有不少的意見或傳言,本室擬藉此機會提出幾點說明:
1. 體育室對於校園綠美化的實施計畫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但一貫的立場是必須提供學生足夠的運動空間及能確保使用者的安全;希望在綠化、美化校園的同時,不要犠牲上述二項訴求。
2. 室外籃球場及排球場從原有的五面(其中一面為綜合球場)及四面減少為二面籃球場,維持四面排球場,運動空間已縮減很多,且在規劃期間本室即曾提出球場周圍無障礙區不足的問題,但本室的意見在當時會議係採多數決下並未獲得重視及採納。另外當時純以平面圖看不出周邊高低落差之現象,而從現在施工的情況來看,不只球場四周緩衝區不夠,還有花圃石塊等突出物可能危及學生活動安全的問題浮現,特別是連接排球場的花圃更存在活動時的危險性,因為學生打排球時如果向外奔跑救球是抬頭往上看,無法看到地面高低不平。因此有必要採取因應方案,本室業已專案簽請學校考量建置整體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將來意外事件發生,將責任歸咎於體育老師。
3. 從開工迄今本室也接到各方對運動場地的建言,事實上本室也相當關心球場的整建工程,例如本室即曾提醒廠商,籃球柱不宜以切斷舊的球柱後再焊接回去的方式施作,PU球場必須刨除舊有的鋪面再重新施工,不可直接鋪新的PU層在舊的球場上等事項,並持續注意後續的工程進行。
曹立妍委員發言:
第1次發言
1. 我很想問一個程序問題,我們之前在校務會議有提到場地規劃的問題,也說到要學生公投,在上學期上課時問所有學生,學生對場地中有花圃很質疑,而且學生在運動的時候活動量非常大,我們學校空間非常小,學生也為了搶場地而常發生爭執,很多年前因為場地爭執而發生凶殺案,不知大家夠不夠資深?知不知道這件事?體育老師也常常需排解這個問題,現在場地縮減很多且中間又設有花圃,說實在在全台灣學校看不到有這樣的規劃,很多師生質問我們體育老師為什會變這樣,我們也感覺無奈,雖在多次會議中鍾主任有做反應,但1人的力量很少往往不被接受。
2. 美化綠化環境是很棒的,在很多年前空院後面的美化環境,它的結局呢?有用到嗎?學生這麼喜歡的運動,而且運動對身體健康很有關聯,現在運動空間被縮減,又增加許多危險的東西,可預期將來危險很大,因不知何時學生會有意外發生,又有國家賠償法的關係,對體育老師的工作權岌岌可危,因大家已經有詢問我們這個問題,何時會發生問題,我們也不知道,我們也會覺得緊張,因花圃中有矮的樹灌,學生超越時摔倒很容易傷及眉心骨腦袋及下巴受傷,碰到樹枝擦傷或傷及眼睛,花圃中的泥濘踩進踩出滑倒機率更強,場地已完成八成了,雖然現已勢在必行已做到這個程度,希望在今天校務會議中做成決議及紀錄,如果將來學生發生安全問題或是嚴重傷害這個責任要歸屬給誰?如學生有發生3件以上受傷事件時,則學校高層要考慮修正場地,這是我擔任體育老師這多年來的深深體會,現在的父母孩子都生的很少,對孩子的事情會有強烈的質疑與要求,我們若是這些孩子的父母要感同深受、將心比心,預想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也希望各位老師及行政人員好好的思考,這是我的附加說明。
第2次發言
1. 因為問過總務長說明完工後會成平面,但花圃是用磁磚圍成,採到磁磚就容易滑倒,只要是滑倒就會碰到眉心骨,在會議中我是很少發言的,為了此案不得不發言,但建築師或是規劃的人也許很少運動,他們的運動或許只是走路、跑步,他們不知道運動比賽所產生的形式及時間效果。
2. 我們都知道五育並重在我們國家發展方針是很重要的,怎麼可因噎廢食,不可因有嚴重傷害而不做,在多年前會議學校以38票比39票,以1票的關係把學校游泳池廢掉,曾在喝喜酒時碰到教育部的高級官員,說我們學校是全台灣的笑話,連小學都要爭取游泳池,你們學校是把現有的游泳池廢掉,可能許多老師都不知道,不要以我們體育老師很喜歡上游泳課,因為游泳是所有運動最危險的, 3秒鐘就會死掉一個孩子,我們覺得上游泳課是最怕的,但不能因為怕而不上游泳課,所以老師去學救生、學教學,雖很氣憤但我們也很高興不用上很危險的教學項目,而公投不會造成我們和其他科系不和,學校中的桌球社、籃球社及羽球社有多少教職員工在運動,因運動和健身是非常有關聯的,人都想活的長命、活的健康、活的有品質,運動是最重要的,從小就是這樣教育學生,書念的很棒,但没有健康的身體,沒有命就沒一切,所以工程目前已做到八成接近完成,我們體育老師也不能怎樣,在今天會議做成紀錄,讓大家做歷史的見證,若發生問題時,若家長告的時候,學校要怎麼辦?誰要來負責任?
第3次發言
學校每年校慶都會舉行運動會,不可能每次都到校外辦理,要花很多錢及人力問題,所以都在學校室外操場舉行,體育室老師要利用各球場辦活動,現在球場被分割為更小,不知該如何在有限的場地辦活動,今年百年、又有評鑑,也要辦很多活動推廣給外面委員看,不知委員看到時會覺得如何?和評鑑是否有關?雖是未知數?踩到磁磚很容易摔倒,這是可預期到的。

就體育室報告及校務委員相關發言校長綜合裁示:
1. 在本校相關會議中體育室皆極力爭取運動設施空間,本次操場美化設計規劃,球場部分約占操場2/3 以上的面積,另約1/3的空間作為操場綠化及休憩使用。
2. 對於校務會議中曾反應要進行公投,在校長信箱收到師生很多的意見,經考量本校校地狹小,能增加的空間有限,若要減少空間則會影響到體育課的排課,故經校長裁示不宜進行公投,並保留1/3的空間給其他同學使用。
3. 學校對校園環境的安全至為重視,所以藉著四維樓即將完工,同時進行五育樓磁磚剝落的補強及校園美化工程,本校運動場工程設計係委請建築師依標準做專業設計,在完工後花圃及磁磚突出部分即會減少。
4. 有關本校運動場地設施之設計,對本校師生運動安全至關重要,若發生問題校長也會承擔,為確保師生運動安全,將於會後發文給建築師就現有施作中相關設施及排球場緩衝區域空間設計是否符合安全規定之疑義提出說明。
5. 由於本案已發包施工,廠商必需按照合約施工,俟本案完工後並將邀請相關專家就安全再次進行評估,若有問題也將隨時改善。
八、軍訓室:
近日學生遺失物品(尤其是電子產品)有增加之情形,請各系所向同學宣導加強個人財物保管;另本學期也發生多起車禍,大都因為學生騎乘機車,本室將持續向學生宣導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到校外,也籲請各位老師共同加強宣導。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擬整併校務會議法案審查小組及提案審查小組之功能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本校為健全法制及增進會議效能,前於民國90年1月特於校務會議之下設置法案審查小組,唯經考量本校校務會議已設有提案初審查小組,其小組職掌為「關於提案是否適合校務會議審議之事項」、「關於提案手續完備與否之審查」、「關於議案次序及會議程序之排定」及「關於議案之補正,相關議案之合併、取捨之協調」等,其職掌已可涵括法案審查小組之功能。
二、 近年本校校務會議運作順暢,校務會議之下似可取銷設置法案審查小組,將其功能併入提案審查小組,以簡化行政措施,提請 討論。
辦法:如獲本會議通過,本校校務會議法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予以廢止。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二、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說明:
一、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任期至本(100)年9月30日到期(依據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委員任期自當年度10月1日起至次年度9月30日止)。
二、 依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及「法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應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提案初審小組五人及法案審查小組二人。
辦法:本案通過後,即刻辦理票選,其任期至101年9月30日止。
決議:
一、進行提案審查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8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有2位經會後協調決定當選名單,另1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何副教授志峰 17票 2 邱主任繼智 16票
3 陶教授建國 15票 4 張所長肇明 14票
5 謝副教授文盛 12票 6 賴所長明政◎ 12票
◎為候補委員
三、依第1案決議廢止設置「法案審查小組」。

提案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100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2條規定,本校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依據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每次改選,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又第三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二)本校總務處及會計室相關人員。(三)各單位一、二級行政主管。」
三、 依上述規定「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本校99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其中林副教授宏仁、楊副教授浩彥、劉教授正田、鄒教授慶士等4位非本學年度校務會議成員,依規定不得列為候選本校100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謝副教授銘仁、林副教授容如、邢副教授姍姍已連任2年。故100學年度僅鍾副教授菁、何副教授志峰等2位得列為保留名額之候選人員。
辦法:
一、 請就本屆校務會議代表中選出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以利該委員會正常運作。
二、 本會委員經校務會議票選產生後聘任,任期一年,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8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計4位委員同票經會後協調決定2位當選名單,另2位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鍾副教授菁* 38票 2 何副教授志峰* 37票
3 謝副教授文盛 33票 4 鄭副教授美愛 21票
5 楊教授雲明 19票 6 周教授旭華 18票
7 陶教授建國 17票 8 謝副教授承熹 15票
9 何副教授定燕 15票 10 范教授振乾◎ 15票
11 朱講師永瑞◎ 15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提案四、秘書室提: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設置,該辦法業經98年3月4日修訂條次為第十九條第一項「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會議下,應設經費稽核委員會」(如附件一),茲據以修正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條規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設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如附件二)。另第11條修正係敍明行政程序。
二、 本案經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秘書室提:有關本校四維樓重新命名投票結果乙案,提請確認。
說明:
一、 依據本校「四維樓公開重新命名活動辦法」辦理(詳如附件1)。
二、 本命名活動自4月起至6月徵件,共計43件命名作品參與,先經初審選出10件作品,並經行政會議票選出前三高票,因同票數因素,共計4件作品入圍,分別為弘毅樓、承曦樓、百年樓、維新樓。
三、 本投票活動各相關單位業已於開學週期間內辦理完畢(詳如附件2)。
四、 經9月14日彙整各單位票數完成統計,票選結果如下,全校教職員工生共計3286人投票(有效票數),「承曦樓」以1576票獲選第一高票、「維新樓」以746票獲選第二高票、「百年樓」以570票獲選第三高票、「弘毅樓」以394票獲選第四高票(詳如附件3)。
五、 本案獲獎命名者名單及第一高票命名由來,詳如附件4。
六、 本案業經100年9月2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確認通過,詳如附件5。
辦法:提本會議確認通過後,公告週知並由相關單位續辦後續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教務處提:本校修正後101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追認。
說明:
一、 本校業已依教育部前函(100.8.17臺技(二)字第1000147811號函)規定,於期限內(9月9日前)完成「101學年度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報部核定作業。
二、 惟依教育部8月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預計自11月1日起開始適用)第10條規定:「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爰技專校院增調所系科班總量管制小組於9月19日轉寄教育部電郵指示:各校倘仍有「調增四技招生名額」及「日、夜(含專進學校)學制互調名額」之需求者,務必把握最後一次調整機會,於9月22日前重新備文報部核定。
三、 因報部期限緊迫,本處逕依教育部規定辦理「101學年度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修正重報作業,本次調整事項為:(1)應外系增提「以專進學校同比例與日二技互調招生名額28名」、(2)進修專校申請將「商業文書科」改名為「應用外語科」。
四、 因重報作業修正之報部表件計有五件(如附件),擬提請校務會議追認。
辦法:依教育部核定事項(預計於10月下旬公布)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七、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組織規程修正一案,業奉教育部100年6月30日臺技(二)字第1000110838號函准予核定,並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有關教師員額編制表修正案,復經該部100年7月22日臺人(一)字第1000123443號函核定,並自100年8月1日生效,合先陳明。
二、 茲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有關二級單位組長任用資格部分,擬增列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以保持用人之彈性。
三、 本案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修正案,提經本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擬奉 討論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校二級單位組長,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並得由軍訓教官兼任。二級單位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提案八、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一案,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體育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擬配合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增列體育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依上開規定,擬配合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條文。
三、 本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案,提經99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7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所所長、系(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體育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講師以上教師投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之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順序,輪流遞補不足性別之候補委員,每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至多遞補一人。…
第七條
本校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設置辦法應送本會核備。本會對於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提案九、人事室提:為聘用技術專家以應教學需要,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專家聘用辦法」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100年8月1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辦理。
二、 本辦法條文共10條,明訂技術專家分為四級,聘用程序及待遇事項依兼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案本校技術專家聘用辦法,提經本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技術專家聘用辦法條文如附件一。

提案十、教務處提:100學年度本校新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需修正本校學則,請 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業奉100.7.4教育部臺技通字第1000114701號函核定100   學年度新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流通管理與行銷服務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如附件一)
二、 本校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辦法,並經教育部  以100.7.15臺技(二)字第1000125376號核定本校辦理「流通管理行銷服務學士學程」(如附件二),本項招生之學生報考資格、入學後修習學分數及畢業後學士學位證書事項等皆與本校現行大學部各學制不同,故需增修本校學則。
三、 擬參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採單篇獨增列「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方式擬增列本校學則第五篇為「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乙篇,原第五篇「學籍管理」及第六篇「附則」修正為第六篇「學籍管理」及第七篇「附則」篇序修正,其內容不變。(如附件三)
四、 本案經100.8.26本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及100.9.8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一、 本校學則增列第五篇「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如附件)。
二、 原第五篇「學籍管理」及第六篇「附則」修正為第六篇「學籍管理」及第七篇「附則」。本校學則第五篇修訂後條文如附件二

提案十一、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行政院98年3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1354號函核定之「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相關規定及參考其他學校作法,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
二、 本案業經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後通過及100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辦法:擬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修正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院依據「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本基準。」,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修正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一、命題、選題酬勞」之「(三)測驗題(含標準答案),每題150元,自行打字每題另加打字費10元」。其他照案通過。
三、 其餘照案通過。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三。

提案十二、學務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本要點第四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相關行政庶務案,已於100年6月3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 本要點第四條修正為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庶務由執行祕書指派專人負責係符合教育部規定,並避免輔導與調查之角色混淆。
辦法:本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庶務由執行祕書指派專人負責。

丙、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2時30分。

附件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專家聘用辦法
100年10月 0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聘用技術專家以應教學需要,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技術專家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專家,係指其技術專長足以擔任本校技術專業科目教學之專家。
第三條 技術專家分講師級專家、助理教授級專家、副教授級專家及教授級專家四級。
第四條 講師級專家應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教評會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助理教授級專家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家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副教授級專家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家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 教授級專家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家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九條 技術專家以兼任聘用,其資格審定、聘期、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評會辦理。聘用程序及待遇事項依兼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則第五篇(新增訂)

100年10月0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五篇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
第一章 入學

第八十四條 凡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經入學考試錄取,得進入本學程專班就讀。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八十五條 學生各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惟畢業班學生不受最低九學分之限。
第八十六條 學位學程學生不得申請轉系、雙主修或轉入一般班級就讀。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
第八十七條 修業年限以一至二年為原則,實際修業年限由各學士學程自訂,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
第八十八條 本學程至少須修滿四十八學分。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學位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抵免,抵免後,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學分,惟各學程得視實際需要,提高應修學分總數,及調整可抵免學分數,經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 畢業、學位
第八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必修及選修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發給加註『學士後○○○學程』之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學士學位。
第九 十 條 本篇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三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

100年10月0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院依據「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本基準。。
二、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時,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但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掌工作時,不得另支給酬勞。
三、本校每次招生考試收入之運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支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總額,不得超過其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命題、閱卷、審查、面試、入闈及監考酬勞之支給,不在此限。
(二)撥繳校務基金之結餘比率,不得低於其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因招生人數不足,致招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在此限。確有困難無法達到回饋比率,需向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考試試務人員招生考試工作酬勞之支給,每月支給總額不得超過其月支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命題、閱卷之支給,得不列入上開支給總額計算。
前項月支薪給總額,指本薪(年功薪)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主管人員另加計主管職務加給一項。
五、本校附設進修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之支給,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
六、配合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之需要,各招生單位就其所需各項收支經費,填妥所附「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各學年度自辦招生收支預(決)算表」(如附表)送各招生委員會審查,續由會計室彙送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
七、本基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