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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 94930(星期五)中午1210

地點:行政大樓7樓側廳會議室

主席:許主任委員勝雄                              記錄:鄭麗娟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

一、首先向各位委員報告四維樓目前被公程會質疑七個問題點中的兩點,第一點是學校教研空間不足,但公共空間為何仍保留那麼多?第二點是樓層降低為何不改採RC而繼續採用造價較高的SRC?關於第一點,在其他學校公共空間比例較高有時真的是浪費,但本校因室外空間不足,所以學生除了上課的教室外無其他課外逗留的空間;第二點關於結構類型問題,學校的立場是修改也無妨,但如此,則連都審、建照等都需要重新來過,可能進度又要延宕一年半載。因此需要教育部協助解決。

二、促成學校進步的力量很多,危機感與企圖心是其中很重要的力量來源,也是學校進步的根源,處在危機感中,才有求新求變的壓力,有企圖心才能跟上時代,希望大家能思考出如何加強北商人的危機感與企圖心的方法。

貳、確認9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紀錄。

參、提案討論:

案由一:資訊管理系申請96學年度增設資訊管理研究所,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資訊管理系)

說  明:

一、依(94.6.14修訂)四之(四)特殊項目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二、(一)依上列「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設立碩士班時

1.「全校」及擬設碩士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達50%以上。

2.擬設碩士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達50%以上,且產學合作件數、已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參與公開展演場次,及接受政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等合計總件數,技術學院最近三年每年平均達十件(場)以上、科技大學達十二件(場)以上。

(二)本校至94.9.15師資結構為48.82%(如附件二),尚未符合標準。

三、資訊管理系擬於96學年度增設資訊管理研究所,本案經該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如計畫書)。

辦  法:本案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校務會議審議並排定優先順序。

決  議:

一、有條件通過。

二、於1年內達師資結構標準。

案由二:國際商務系申請96學年度增設國際商務研究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94.6.14修訂)四之(四)特殊項目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二、(一)依上列「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設立碩士班時

1.「全校」及擬設碩士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達50%以上。

2.擬設碩士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達50%以上,且產學合作件數、已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參與公開展演場次,及接受政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等合計總件數,技術學院最近三年每年平均達十件(場)以上、科技大學達十二件(場)以上。

(二)本校至94.9.15師資結構為48.82%,尚未符合標準。

三、國際商務系擬於96學年度增設國際商務研究所,本案經該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如計畫書)。

辦  法:本案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校務會議審議並排定優先順序。

決  議:

一、有條件通過。

二、於1年內達師資結構標準。

案由三:本校申請96學年度增調所系科班作業第一階段專科部減班、停招案共計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減、調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94.6.14修訂)四之(四)特殊項目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二、本校96學年度專科部停招案計有資訊管理科申請五專部減一班、夜二專減一班及國際貿易科夜二專減一班,以上三案減班後該系科之該學制即行停招,規畫內容如下表(參見附件二說明表)。

本校九十六學年度申請增減招生名額統計表

增減情形

擬減(停招)

合計

擬增

合計

系科/學制

五專

二專夜

日四技

二技夜

國際貿易科

0

50

50

0

50

50

資訊管理系

50

0

50

50

0

50

資訊管理系

0

50

50

0

50

50

合 計

50

100

150

50

100

150

備註:教育部核定後二年(97學年度)使得辦理停招。

 

辦  法:本案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校務會議審議並排定優先順序。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業經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如附件一。

二、依技合處9月21簽請校長批示參考他校做法辦理。

辦  法:本案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行政會議修法。

決  議:本案討論後之擬修正第一條及第三條並新增第四條,其餘條文依序遞增(如附件),依程序提行政會議修法。

肆、散會:下午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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