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發展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4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發展會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2月18日(四)中午12:10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台北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桃園校區)
主席:陳研發長玉麟 記錄:林依潔
出席委員:劉教務長正田、李學務長俞麟、李總務長昭慶(沈秘書慧敏代理)、凱國際長達西、林中心主任玟君、汪院長瑞芝(許舒涵老師代理)、張院長旭華、彭院長勝龍(連主任俊名代理)、郭院長俊賢、張中心主任婕、廖所長文華、陳所長春富(鄭行政專員如齡代理)、李主任興漢、張主任龍福、陳主任津美(程行政專員珮瑜代理)、任代理主任立中、高主任啟中、葉主任明貴、李主任幸瑾、胡主任秀玲、連主任俊名、林組長志宗、吳組長偉劭、簡組長慧紋、施中心主任權峰、陳閔翔老師、王嘉吉老師、許舒涵老師、陸裕豪老師、賴蓉禾老師、吳憲老師、鄒慶士老師(許行政專員佳琦代理)、江梓安老師、陳信宏老師、葉栢虦老師、過柄樞老師、温明輝老師、財政稅務系四技三甲學生賴奕辰、企業管理科五專四甲學生蔡幸愉
請假委員:葉主任清江、陳主任明熙、梁志民老師、施翠倚老師、黃瑞恒老師、陳韻如老師、企業管理系進修二技二乙學生葉振渝、資訊管理系四技三甲學生柯伯穎
列席:林專任助理依潔、徐專任助理亞函、楊組員靜宜、莊專任助理健瑋、高專任助理子倫、黃組員雅芬、周專任助理秀婷
壹、主席致詞
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PP.6-9】。
一、研發處產學組提:審查113年(提撥期間:113年1月至12月)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成果績優獎勵案件,提請審議。
決 議:
1.委員垂詢:楊葉承老師提出辦理「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會使用到系上資源及經費,爰建議該案行政管理費應依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納入核算並分配予執行單位。
主席裁示:本處會後再與主計室確認,並視情況提行政會議討論。
會後補充:經與主計室確認,就業學程行政管理費業依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納入核算並分配予執行單位,爰無須再提行政會議討論。
2.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於114年7月14日經校長奉核通過,並發放獎勵金。
二、研發處研發組提:修正本校「臺北商業論叢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於114年6月16日簽奉校長核定,並公告周知。
參、工作報告:【PP.10-16】。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研發處研發組提:修正本校「教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諮詢輔導補助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協助本校教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類型計畫,提昇研究風氣及成效,本校訂定「教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諮詢輔導補助要點」。
二、為鼓勵新進或首次申請之教師投入研究計畫,提升本校教師研究量能,擬修正第二點第一項規定。
三、為提升資深教師輔導意願,擬新增通過計畫之額外獎勵,盼促進本校教師計畫品質與通過率。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附 件: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諮詢輔導補助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P.18-20】。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諮詢輔導補助要點(草案)【PP.21-23】。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諮詢輔導補助要點【PP.24-26】。
決 議:修正後通過。
主席裁示:
1.會後請將修法內容轉知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2.建議提供受輔導教師回饋表。
提案二:研發處研發組提:修正本校「教師研究領航制度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為反映各領域研究發表時程差異並提高教師參與意願,爰將學習者之成果年限由五年縮短為兩年,以提升制度彈性及參與度。
二、
為確保領航者於研究歷程中確實投入指導並展現實質合作成果,同時鼓勵教師積極從事投稿以提升研究能量,爰調整並提高相關期刊之補助金額,使其更具誘因,俾以強化本校整體研究成果之產出。
三、
為配合要點修正並提升審查之正確性,新版申請表增列出刊狀態、近兩年成果資格及獎勵金額等勾選項目,以利資格審查明確化及減少行政往返。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附 件: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領航制度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P.28-29】。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領航制度實施要點(草案)【PP.30-31】。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領航制度實施要點【PP.32-33】。
決 議:修正後通過。
主席裁示:
1.會後請將修法內容轉知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2.建議新增定期會議紀錄單,記錄雙方合作過程、相關指導說明等。
提案三:研發處研發組提:修正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為配合主管機關修正方向,並支持研究人員在不同機構之間流動以提升專業能力,同時促使各受補助機構提供更好的研究環境,爰刪除原規定第一款第二目之文字。原第一款的資格要求維持不變,並將相關內容合併至修正後第一款的後段。
二、
考量各受補助機構在新聘人員獎勵上的需求不同,補助金額也可能不一致,若採固定獎勵額度將限制運作彈性。為維持本校在核發新聘人員獎勵上的彈性,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之文字,以符合主管機關修正方向。
三、
第五點僅款次遞移,其餘內容均無修正。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附 件: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P.35-36】。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草案)【PP.37-38】。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PP.39-40】。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對照表【PP.41-42】。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PP.43-44】。
決 議:照案通過。
委員垂詢:吳憲老師針對第三條第三款之文字「…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各不得低於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刪除提出疑問,認為國科會刪除金額之規定為底限,然修正理由提及刪除此段文字係為維持獎勵之「彈性」,希望能針對此處所指的「彈性」提供說明。
研發組答覆:本條款之文字刪除係因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故同步進行修法,此段文字主要係針對考量各校對於新聘人員之需求及核定補助額度不一,為使該獎勵金亦能維持對新聘人員獎勵之彈性,因此同步刪除相關規定文字,以符國科會之修正方向。
主席補充:由於國科會補助各校的獎勵金額不同,主要是依據各校執行的國科會計畫件數予以分配,因此各校均有自行訂定相關的獎勵資格、辦法,請參考國科會的修正說明(附件四),提及:「…惟所核定補助額度不同,尚難依現行單一獎勵額度進行新聘人員獎勵,為保持受補助機構對新聘人員之獎勵彈性,…」,因此,研發組沿用了相關文字。
提案四:研發處產學組提:修正本校「師生參加教育部實務專題製作競賽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旨案師生參加教育部實務專題製作競賽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經111年9月2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審議通過在案。
二、
依本處114年7月17日奉核簽文辦理,惟本處尚無其他所業管教師獎勵辦法可納入本要點指導教師獎勵,爰擬依獎勵金發放對象修正本要點第五點經費來源並分別列述。教師獎勵金經費來源擬修正為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學生獎勵金經費來源除原訂教育部補助本校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經費,擬增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附 件: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師生參加教育部實務專題製作競賽獎勵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P.46-47】。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師生參加教育部實務專題製作競賽獎勵要點(草案)【P.48】。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師生參加教育部實務專題製作競賽獎勵要點【P.49】。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研發處產學組提:修正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本校訂定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二、
為加強鼓勵本校同仁致力於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奬勵推廣有功人員,擬增列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報校務會議審議,俟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 件: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P.51】。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草案)【PP.52-57】。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PP.58-62】。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研發處產學組提:修正本校「獎勵學生申請專利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因原有獎金發放規定獎金須依發明人數平均計算,並需蒐集學生團隊所有成員匯款資料,為加速學生專利獎金之領取,修改為學生代表一人領取,並自行協調獎金分配。另修正辦法無效文字,修改原有之「獎勵學生申請專利辦法」。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附 件: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獎勵學生申請專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P.64】。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獎勵學生申請專利辦法附表修正對照表(草案)【P.65-67】。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獎勵學生申請專利辦法(草案)【PP.68-72】。
四、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獎勵學生申請專利辦法【PP.73-76】。
決 議:修正後通過。
委員垂詢:吳憲老師提問,申請的案例中是否有未滿18歲的學生?因本校有五專體制,實務上確實有遇到未滿18歲的學生申請的可能,建議應思考相關的因應措施,畢竟會牽涉到金錢匯款的情形,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糾紛。
主席裁示:由於今年是第一次辦理,目前尚無遇到有未滿18歲的學生申請的情形。但很謝謝委員提供的意見,能讓本法更加周全,本校有五專部,確實有可能會遇到此情形,請產學組再針對此部分商議。
提案七:通識教育中心提:擬訂教師「學術專書」獎勵法規或於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增列「學術專書」獎勵項目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卓越的學術研究成果,除期刊論文外,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最主要的表現方式並且最具社會影響力、影響時間甚至可達十幾、百年以上者,當屬出版「學術專書」,即在書籍市場流通的「學術專書」。中研院有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獎勵,國科會亦有出版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專書之補助要點(即專書出版等同期刊兩位匿名審查通過之程序)。
二、
本案所稱「學術專書」是指經兩位(或以上)雙盲審查程序出版之專書,非指補助書籍印刷,亦即申請獎勵時須提出審查證明。國內各頂尖大學的研究獎補助皆有「學術專書」項目,例如臺師大於法規標題即用「學術論文暨專書獎助辦法」。臺大、臺科大、政大的教師研發成果或學術績效獎勵作業要點,也都有納入學術專書。
三、
本校目前獎補助項目,只有出國發表論文、出版期刊論文、指導學生國科會計畫等三類,建議納入與SCI/SSCI/TSSCI/AHCI雙盲審查程序相同的學術專書。
四、
由於出版經審查的學術專書需要時間且難度頗高(如獲得臺大出版中心、政大出版社或民間出版社等同意出版並送外審通過),估計可能每年只有1本、甚至每3-5年才會有申請案,因此不會排擠原本經費預算,但卻能夠彰顯本校重視社會影響力指標與研究成果面對公眾能見度(即可寫入深耕成果與校務永續的研發成果)。
辦 法:如經本會議討論通過,擬請研發處賡續辦理修法事宜。
附 件: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論文暨專書獎助辦法【PP.78-80】。
二、
國立臺灣大學學術研究績效獎勵辦法【PP.81-87】。
三、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研發成果績效獎勵作業要點【PP.88-92】。
四、國立政治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PP.93-94】。
決 議:再議。
研發組說明:
本案主要涉及執行面的細節尚待釐清討論,條列如下:
1.針對此部分,要給予的是「獎勵」還是「補助」?需要進行相關的法條定義及修法。
2.目前本法獎勵SCI/SSCI/TSSCI等類期刊,其有Q1、Q2、Q3、Q4等級之分,我們可以依據等級給予不同的獎勵金額,那學術專書目前是沒有這樣具有公信力的等級歸屬,那應要如何訂定獎勵(或補助)的金額?
3.「學術專書」這個項目是否全校適用?抑或僅限於特定部分學門?
4.申請的次數是每年一次?抑或是一本一次?
5.目前學術專書出版並未有如期刊的雙向審查制度,且並未有具公信力的審查單位。
提案單位補充:經過雙方審查,其實就是等同於TSSCI期刊的審查程序,如果是英文專書,那可能等級是屬於國際化,難度更高,當然如果一開始初步實施,可能還是以補助中文專著為優先,開放全校適用。目前就我所知,諸如臺大出版中心、政大出版社等,都一定會有外審程序,能夠通過他們的學術審查,基本上應該就等同於TSSCI期刊的審查程序,具有公信力。那對於獎助的認定,主要是書籍出版,第一次的出版,要定義為「獎助」或「補助」都可以,因此我會認為,最快的方式就是直接於獎(補)助的辦法中增列「學術專書」的項目,也許能鼓勵往這方向努力的教師們。
主席裁示:首先,剛委員有提到本辦法一開始只有補助教師出席參加國外研討會,後來增加獎勵指導本校學生通過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當時主要係因有特定的計畫經費予以支持,因此,我們必須要有經費的來源,才有辦法去新增補助項目。另外,在學術專書的品質認定上,可能也是較有困難的部分,也很感謝提案委員主動做了一些調查,提供了臺大、師大、政大、臺科大等相關法規作為參考,研發組也做了相關調查,發現北科也有,那麼全國大概就五所學校,但這五所學校大概都是有自己的出版中心,也就是說,這可能是件茲事體大的事情,如同研究期刊的品質標準認定,也是經歷很長一段時間的討論才有辦法形成共識,歸類出Q1、Q2、Q3、Q4等級之分,且因為尚牽涉到相關經費來源,待本處提報校長討論。
提案八:體育室提:建議修正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本要點業經114年5月27日114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二、
體育室專任教練(編制內),近年積極與校內外老師進行學術研究與發表,目前成果豐碩(參附件四),但因校內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的獎補助對象只限專任教師與約聘教學人員,故提案補助對象能納入專任教練,可為學校增加研究績效,也可鼓勵此專任教練繼續精進學術研究的動能。
辦 法:如經本會議討論通過,擬請研發處賡續辦理修法事宜。
附 件: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96】。
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草案)【PP.97-100】。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PP.101-104】。
四、專任教練近兩年研究著作【PP.105-106】。
決 議:再議。
主席說明:依照今年主計室核給本處教師研究獎(補)助的預算是110萬元,去年其實也是核給相同預算,而本處去年所要發放的金額就高達233萬元,所以在財源的籌措上其實非常困難,所幸校長很支持教師們進行研究,也很感謝各位教師的努力,其實這個提案王主任在今年的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會議中就有提出,今天繼續把它提出來討論。那我想先釐清一下,這位專任教練是否有填報我們的校務系統?
提案單位答覆:報告主席,沒有。
研發組說明:本獎勵辦法針對補助對象的定義係為「本校專任教師、約聘教學人員」,本組承辦同仁也有向人事室確認過,人事室認定專任教練不屬於專任教師,因此於資格上的認定係不符本獎勵辦法的,但我們後續會再向教育部確認這個資格的認定。
提案單位說明:主席,我補充說明一下,教育部目前來說,專任教師和專任教練是不同的編制。專任教練其實就是要輔助過往優秀的選手轉任教師,他們也是正式的,就是有專家這個職務,所以原本就不屬於專任教師,但若因此身分即認定其無資格領取補助,好像有點奇怪。
主席裁示:我認為人事制度應為一致,本案我會陳報校長,徵詢校長意見,如果教育部認定可以,那或許可以。但由於剛委員有提及該名教練並未填報校務系統,因為這個攸關到學校的績效,有增加學校績效,才能給予獎助經費,對其他教師們才公平,這個部分可以再好好思考一下。
提案九:研發處就輔組提:有關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輔導作業相關事宜,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本委員會職掌與任務: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二、
依開規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合約,原則上應經由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進行檢核與確認後,始進行後續簽約及實習相關事宜。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辦理。
附 件: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P.108】。
決 議:照案通過。
主席說明:因為教育部現在對於這件事情非常重視,所以這個學生實習合約都應該經過校外實習委員會實質審查通過後才可簽約辦理實習,那我們是否可以增加實質審查的清單,例如是否具有學習性、企業是否與系所專業有關,甚至是學生的權益保障,像是保險、工時、申訴管道等,是否能讓系所逐一確認勾選?另外如合作機構的合法性,是否為非法派遣,能否把這些資訊公告給全校老師知悉?還有合約是否完整,是否有終止條款、意外處理責任的歸屬等,是否能在審查結束後再加上一欄簽名的欄位?
就輔組答覆:報告主席跟各位長官,其實實習業務從教務處移轉到研發處時,一些相關表格就已經非常清楚,本來就有相關表格,如企業整合表、學生實習計畫書等,只是今年教育部有些政策異動,所以我們會在這次1月8日的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上提出修正,所以目前請各系所可先依據本校既定的表格,屆時我們會再提出修正。
委員垂詢:賴蓉禾委員反應,關於律師提供給學生的意見可以更具體明確,例如意見中提到學生的薪資不清楚,但實習合約已有,所以是哪邊不清楚,是否以後能請律師再給意見時可以更明確,因為在往返的過程中,可能會影響學生時間上來不及
就輔組答覆:謝謝賴蓉禾老師,其實有時候律師的建議並不是真的站在企業的對立面,而是在保護學生,那就輔組在審的時候,其實也會逐一確認跟教育部合約的合理性,然後也會跟律師那邊做討論,我們會先站在學生的立場為優先考量。
主席總結:因為各式合約真的數量蠻多的,所以可能還是要給律師或就輔組多一點時間處理。
伍、臨時動議
無。
陸、散會(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