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3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10分
會議地點:行政大樓第1會議室(桃園校區委員視訊)
主持人:任委員立中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李委員俞麟、陳委員芳姿、陳委員彥綺、張委員竹萱、周委員麗娟
潘委員慈暉、葉委員明貴、林委員盈鈞、李委員昭慶、黃委員瑞桓
曾委員朝源、魏委員子彬、伍委員小玲
請假人員:楊委員葉承、學生代表委員賴聖元、學生代表委員謝芝柔
列席人員:人事室吳組長宗濂
壹、主席致詞:
貳、宣讀上次(113年6月12日)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空中進修學院提:申請變更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下稱空院)主任室經費用途一案,提請審議。
擬辦:俟審議通過後流用(推展費)。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空院主任室業務費10萬元已調至推展費。
二、推廣教育部提:修訂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及「推廣教育開班收費及鐘點費支給標準」,提請審議。
擬辦:本要點經本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於113年6月18日簽奉核定實施。
三、教務處提:訂定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收支管理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擬辦: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有關本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人事費支出總和以不超過收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則依113年6月4日本校112學年度第2次招生策略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之人事費,如超過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時,優先減列本要點人事費支出比率,以符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等相關規範。
執行情形:於113年6月24日簽奉核定實施。
參、提案討論:
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及附件一至三,新增附件四及五,並修改名稱,提請審議。
說明:
(一)旨揭作業規定前提報109年3月26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施行;合先敘明。
(二)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教育部爰參考前開規定,據以修正「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於第7點增列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有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之處理程序。
(三)案經參考上開教育部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旨揭作業規定名稱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並增列本校校長如涉及職場霸凌案件時,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訴;另配合修正本校處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以及增列職霸凌案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申訴之程序等相關規定。又修正附件一至三,新增附件四及五,以資周全。
(四)本案提經113年6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檢附本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草案曁相關附件資料各1份。
辦法:俟審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二、秘書室提:有關捐款計畫案0000F007「防疫愛心捐款」,變更捐款用途,提請審議。
說明:茲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並維護學生權益,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原捐款用途已不存在者,經校務基因管理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用途。
旨揭計畫案,金額計289,300元,業經113年9月20日簽准在案(簽文如附件),依規定送審,辦理變更為非指定用途捐款。
辦法:本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三、體育室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競賽獎學金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體育競賽獎學金實施要點已行之有年,最近一次修訂於100年6月10日,經本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二)因時空背景不同,原要點規定部分條文執行已不適現況,為使本校運動代表隊競賽獎學金實施要點更符合實際狀況,故修正部分條文。
(三)本次修正體育競賽獎學金實施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部分條文內容,案已先經112學年度第2學期體育室第4次室務會議討論通過,會議紀錄如附件;並提113年8月22日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無)
陸、散會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