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2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中午12時10分
會議地點:行政大樓行政會議廳(桃園A118會議室)
主持人:任委員立中 紀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李委員俞麟、陳委員芳姿、顏委員怡音、林委員容如、毛委員治文
郭委員俊賢、潘委員慈暉、林委員宏仁、謝委員順風、江委員振維
吳委員嘉真
請假人員:郭委員筱晴、鍾委員哲宇、魏委員子彬、學生代表委員謝芝柔、學生代表委員蔡尚晉
列席單位:李主任秘書昭慶、人事室鍾主任淑惠、國際處凱達西國際長、財稅系楊葉承主任、應外系黃瑞恆老師
壹、主席致詞:
貳、宣讀上次(112年10月5日)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於112年10月17日簽奉校長核定,並已公告周知。
二、研發處提:訂定本校「高引用率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本案第七點「期刊論文,本校校名非機構名稱唯一單位者,獎勵減半」刪除,餘配合點次變更,修正後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於112年10月17日簽奉校長核定,並已公告周知。
三、圖書館提:有關112年臺北校區圖書館整修工程案,因使用需求而變更設計,致增加預算案,提請討論。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依後續分配經費執行。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由營繕組於10月18日簽請「臺北校區圖書館整修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加減帳合計新臺幣77,457元,於10月30日校長核可;因此變更設計後加減帳淨額為4,409,191元,待辦理議價程序及估驗計價作業。
四、學務處提: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團法人達永真善美文教基金會學生宿舍獎助金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112年10月17日簽請校長核定並公告實施。
五、學務處提:訂定本校「陳定川名譽博士清寒住宿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案,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112年10月18日簽請校長核定並公告實施。
六、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1點、第3點及第8點,提請審議。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修正案業經核定,並自112年10月5日起實施。
七、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績優職員選拔及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修正案業經核定,並自112年10月16日起實施。
八、主計室提:訂定本校「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管控作業要點」及附表「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參、工作報告:
一、國際處提:有關本處購置致贈外賓禮品費用計新台幣84,366元乙案,提請備查。
說 明:
(一)本處於9月13日、10月5日、10月19日及10月31日分別購買致贈外賓用禮品及參加2024台灣高等教育線上博覽會,費用共計新台幣84,366元。
(二)前開費用係屬推展費,屬列管經費項目,已逾全校年度推展費上限,惟為業務實際需要,已簽奉核定准予支用,報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決 議:同意備查。
二、財政稅務系提:有關財政稅務系辦理「北商財稅55週年感恩餐會」之媒體宣傳費新臺幣10,500元整,提請備查。
說 明:
(一)本系於112年8月26日辦理「北商財稅55週年感恩餐會」已圓滿完成,相關媒體宣傳費簽准由本系0093F001指定用途捐贈款-財稅系系務使用支應。
(二)因本案係廣宣性質,係列管經費項目,且逾全校年度廣宣費上限,實屬業務實際需要,惟因需支付款項予廠商,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決 議:同意備查。
三、應用外語系提:有關應用外語系黃瑞恆副教授於112年10月4日至15日赴波蘭盧布霖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之差旅費核銷53,122元報告案,提請備查。
說 明:
(一)本系黃瑞恆副教授執行111年度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漢語關聯句式之句法研究】獲國外差旅費補助,黃師業於112年10月4日至15日赴波蘭盧布霖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本案差旅費實際支付總金額計$92,605元整,已簽奉校長核可,其中由黃師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支應$39,483元整,另由黃師國科會計畫結餘款專帳支應$53,122元整。
(二)本案國科會結餘款專帳支應$53,122元部分,依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決 議:同意備查。
四、創科系提:有關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黃焜煌教授執行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111年度【金融科技接受度因果複雜性之跨國分析】計劃案至西班牙馬德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外差旅費不足的部分,支用計畫節餘款共計71,524元,提請備查。
說 明:
(一)本案依據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第六點規定提會備查。
(二)為執行國科會【金融科技接受度因果複雜性之跨國分析計畫案】於112年6月19日至6月25日赴西班牙馬德里參加ACIEK CONFERENCE 2023,該國際機票經費由國科會計畫案國外差旅費科目及計畫結餘款專帳支應。本案國際機票部分實際支用共計194,212元,已先簽奉校長核准支用,其中71,524元,由計畫結餘款專帳(會計編號:H00065)項下支應,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決 議:同意備查。
五、國際處提:有關本處採購NTUB紀念帽子贈予國際交換生,費用計新台幣$9,450元乙案,提請備查。
說 明:
(一)為提升臺灣及本校友好形象,本處擬採購NTUB紀念帽子贈予國際交換生,費用共計新台幣$9,450元。。
(二)前開費用係屬推展費,屬列管經費項目,已逾全校年度推展費上限,惟為業務實際需要,已簽奉核定准予支用,報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決 議:同意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主計室提:修正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二)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學制之學雜費收費標準、課程規劃、學生事務、行政作業等,均與其他學制不同,爰修正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有關該學制分配基本需求業務費之計算方式,以符所需。
(三)案經112年10月26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並依決議修正第壹點規定部分文字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附件四「本校『各單位工作職務所需特殊能力專長經驗及專業證照加給標準表』」,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最近一次修正案,經112年10月5日本校112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二)案係國際事務處以現行規定過嚴,簽請修訂本要點附件四「本校各單位工作職務所需特殊能力專長經驗及專業證照加給標準表」(以下簡稱專業加給標準表)之外語能力專長部分之資格條件(刪除服務年資),以及提高專業加給數額(現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至5,000元,調高為5,000至7,000元),並經校長於本(112)年9月25日批示:「提行政會議審議」。
(三)本次依112年10月26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本要點附件四專業加給標準表有關外語能力專長專業加給之資格條件,刪除「具有國際交流業務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及同時具備獨自與國外學校聯繫及完成簽訂合作協議者」,並依英語檢定程度分2級距支給,最高核給7,000元。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三、秘書室提:本校113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四、風險評估。五、預期效益。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二)依前揭規定,本校113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各單位分工撰寫權管項目,並由秘書室彙整調整如附,續依規定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期限前報教育部備查。
(三)案經112年11月9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四、秘書室提:修正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茲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並維護學生權益,爰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草案)」,對於原捐款目的已消滅、金額少於一萬元、或連續五年未使用之捐贈收入者,新增相關條文。確保受贈收入得以更靈活有效地運用,使之用於更有意義的項目,落實捐贈者之美意初衷。
(二)本案業經112年11月9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五、總務處提:有關本校「臺北校區五育樓801至804室調整為獨立型教師研究室」預算增加372萬2,000元,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案原匡列預算1,567萬8,000元,提報112年5月2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於112年規劃及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需經費編列於113年。
(二)案經7月31日基本設計審查通過後,於9月26日、11月15日偕同實際使用教學單位召開工程規劃設計簡報會議,結論為調整「走道側隔間採用玻璃」、「原有窗戶拆除更新」及其他調整等,各項費用如下:
1、原「單開門」變更為「單開玻璃門(霧面)」(31座):119萬3,500元。
2、原「隔間牆變更為「玻璃隔間(含內隱式百頁) 」(135 m2):135萬元。
3、原有窗戶拆除更新(32樘):127萬5,200元。
4、地坪整平改善(580 m2):70萬5,850元。
5、原儲藏室新增電源及資訊插座(各1組):1,649元。
6、其他零星項目數量調整:扣除154萬4,215元。
以上施工費合計298萬1984元,另加間接工程費及稅捐74萬0,016元後,總計預算增加372萬2,000元整。
(三)基於實際使用教學單位及設計考量需求,原匡列預算增加372萬2,000元後,調整本案預算為1,940萬元。
(四)本案另於112年11月8日函教育部爭取補助審核中,金額同本次提案1,940萬元,後續依補助金額調整本校自籌費用。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續辦理後續事宜。
決 議:照案通過。
六、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6點、第13點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案,係經111年8月31日本校111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並溯自111年8月1日實施。
(二)本要點修正案前經提112年10月26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決議以:「本案緩議」。又會上主席同時裁示,為充分觀察、評量約聘教學人員之適任性,其聘期宜為2年,另刪除再聘相關規範,未來渠等聘約期滿,一律循新聘程序辦理,請人事室研修本要點規定,再提行政會議討論。爰經重行檢討,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6點:為確實評量教師之教學、研究成效,第1項約聘教學人員聘期由1年延長為2年,並明定聘任單位就約聘教學人員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表現,應每年辦理評鑑。又渠等聘期為契約所明定,聘期屆滿契約即為終止,應無條件離職,爰第2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為使各教學單位預為因應,增訂113年8月1日起聘之約聘教學人員始適用本項修正規定,並刪除本點有關再聘之相關規定,約聘教學人員聘期屆滿後,如擬再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應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聘任程序重新公告徵聘資訊及審查。
2、修正第13點:按約聘教學人員之再聘程序已於修正第6點刪除,本點第1項「不予續聘」文字配合刪除。又考量約聘教學人員如因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不佳,基於教學現場及學生受教權等因素,仍宜保留原聘任單位終止契約之空間,爰增列第2項規定,明定約聘教學人員,如因不能達成關鍵績效指標,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審議程序規定終止契約。另原第2項遞移為第3項,未修正。
(三)本案業經提報112年11月23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自113年2月1日實施。
決 議: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五點修正如下:
(一)五、…約聘教學人員每週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規定:…(二)產學型、研究型:比照編制內同一職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含日間及進修部授課時數)。1、;得兼任二級行政主管、擔任各級會議及委員會之委員,出席會議,並得依本要點,規定酌減授課時數。2、授課時數一年一聘者,以一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
(二)餘照案通過。
七、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部分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書)最近一次修正案,係經111年8月31日本校111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第10點至第12點,並溯自111年8月1日實施。
(二)本契約書修正案前經提112年10月26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決議以:「本案緩議」。又會上主席同時裁示,為充分觀察、評量約聘教學人員之適任性,其聘期宜為2年,另刪除再聘相關規範,未來渠等聘約期滿,一律循新聘程序辦理,請人事室研修本契約書規定,再提行政會議討論。爰經重行檢討,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3點:明定約聘教學人員聘期屆滿契約自然終止,並配合刪除約聘教學人員再聘之規定。
2、增訂第10點:依教育部112年8月4日臺教人(一)字第1124202266號書函規定,於本點增訂約聘教學人員聘期屆滿未獲再聘應發給慰助金之規定。
3、原第10點至第12點點次遞移為第11點至第13點,未修正。
(三)本案業經提報112年11月23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自113年2月1日實施。
決 議: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第五點修正如下:
(一)五、每週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規定:
…(二)產學型、研究型:比照編制內同一職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含日間及進修部授課時數)。1、;得兼任二級行政主管、擔任各級會議及委員會之委員,出席會議,並得依本要點,規定酌減授課時數。2、授課時數一年一聘者,以一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
(二)餘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13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