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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1212(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

出席人員:黃焜煌、李昭慶、劉正田(蔡佩樺、杜安芳)、陳玉麟、凱達西、張嘉雯、李俞麟、林玟君、周麗娟、鄭豐譯、徐國鈞、米光武、鍾淑惠、陳芳姿、汪瑞芝、李興漢、張龍福、楊葉承、張旭華、廖文華、葉清江、葉明貴、連勇智(何志峰)、高啟中(蘇子帆)、何志峰、李幸瑾、彭勝龍、陳春富(鄭如齡)、連俊名、陳明熙、歐陽芳泉、張婕、凌祥發、吳瑞萱、王嘉吉、黃瑞傑

應出席:37

已出席:36 (何志峰主任同時代理國際行銷學院院長及出席)

  席:1 石雅惠

工作人員:黃楓菁、朱峻毅、葉品宏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記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提請審議。

            議:

  •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以上有關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陳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核備並決議各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照案通過

                     (備註:有關會上委員討論意見,仍請教務處會後研議是否釐清相關文字)

        執行情況:本案部分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再次修正,如附件1所示。

        主席裁示:同意修正。

提案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提請審議。   

            議:本案緩議。

        執行情況:本案將提下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三、人事室提:修正本校「職員年終考績評核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於1210日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提案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策劃研訂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

                   ()定期追縱各項校務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研議事項。           

            (二)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發展創新特色領域計畫補助要點」及本校「學生創新社群發展實施計畫」,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校長為主任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及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主管與校外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校長為主任委員           

            (二)本案二要點及一計畫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經簽請校長核定,並移交至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貳、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13年度固定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案件。

       執行情形:

序號

案由

業管單位執行情況

預估本案結案時間

1

113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

3.(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桃園校區校園工程」校門景觀美化暨校名牌新建工程(111G091) 【8,900,000元】

*總務處:本案經三次上網公告,10/8開標,仍無廠商投標。經請設計單位檢討相關預算項目內容,建議提高預算。本案擬就招標內容進行檢討召開相關預算會議,依程序續行辦理招標作業。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 【7,127,000元】

*體育室: 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5.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 【2,646,364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日辦理複驗。

113/12/31

6.教育部補助高教深耕計畫設備(113K001)尚未核定【1,999,001元】

*教發中心: 獲分配經費之單位執行情況如下: 一、辦理各院設備與教學單位師生電腦設備更新(含部分業務費):1.實支數:7,230,588元、已審數(含登帳未消數):4,318,574元、目前餘款149,573元統籌分配中。二、行政單位資本門總計903,000元,已執行303,000元,執行中600,000元。

*總務處: 配合各學院提出需求辦理採購。

113/12/31

7.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設備【3,42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資本門共3,42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475,000元、校務永續發展中心515,500元、國際行銷學院645,000元、113年2月新進教師與補發112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700,000元,113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300,000元,臺北校區資訊機房虛擬主機架構擴充案790,000元,預期可於年底前核銷完畢。

*總務處:配合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2

113年度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2.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平台建置【4,08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無形資產共4,08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3,280,000元、研發處600,000元。目前仿真決策教學系統已完成核銷,剩餘「數位學習管理平台系統建置」與「產學合作媒合平台」已在請購程序中,預計年底可核銷完畢。剩餘款200,000元列於統籌款中。

*總務處: 配合各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3.校務資訊系統【3,400,000元】

*資網中心:於3月7日由得標廠商與教務處、學務處、空院及本中心等單位召開啟動會議,4月10日廠商交付「工作計畫書」並召開向本校簡報會議,5月8日第一階段結束驗收。第二階段需求訪談單位:教務處、學務處、空院、教發中心,廠商於5月21日交付文件並於5月25日向前述單位進行簡報,各單位審核作業中。

*總務處: 依需求辦理招標作業,2月6日召開評選會議,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已完成議約事宜,目前廠商申請第2期驗收,本校審核作業中。

114/5/31

3

113年度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1.(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圖書館112年樓層整修暨電梯延伸工程【14,169,759元】

*圖書館: 本案由營繕組主導招標及施工時間, 目前已於4月25召開施工前會前會, 並於5月2日起每週二召開施工前會議,5月15日起電梯開始施工, 6月1日地下室、 以及6月19日後開始圖書館1及7樓施工.

目前7樓已於9月16日完工,並於9月20日點交;1樓於9月29日完工,10月2日點交;本館已於10月11日起開館使用。

地下1樓已於112年12月18日點交。

電梯工程亦於12月下旬完工,目前待使用執照核可始開放使用。

本案已於113年2月20日辦理驗收,4月15日複驗已過; 6月21日進行消防檢查,因尚有缺失初檢未過,已進行改善並於7月15日複審通過; 電梯協會已於10月 17日至現場會勘, 並已於10月29發給電梯使用執照並正常使用中。本案目前正進行結案程序中。

 

*總務處:

1.本工程案為「地下1樓」、「1樓」、「7樓」空間整修及「1部電梯延伸至地下室」。

2.4月15日完成複驗。

3.電梯延伸至地下室案,於10月中旬取得使用許可證,目前已開放使用。本案目前簽結作業中。

113/4/30

2.(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工程」(111G090)大門綠廊道暨周邊設施改善工程【12,766,366元】

*總務處: 本案工程為校門口旁綠廊道案,12月16日辦理複驗。。

113/8

3.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2,000,000元】

*體育室: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16,753,636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辦理複驗。

113/12/31

4

檢討課程開課規劃乙案:

1.依商務系9月25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商務系切實檢討開課規劃,一個月內向教務處提報改善方案。

2.依應外系9月27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召開系課程委員會,切實檢討德法西三國語文之「必修」的必要性。

(納入113.10.17 113-1-4行政會議列管)

(新增教務處納入113.11.14 113-1-5行政會議列管)

*商務系: 經鈞長於 11 月 11 日簽核,本案已正式決議取消「第二外語門檻」。該調整方案已經過113年10月30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以及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應外系:本案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國際行銷學院主管會議(113年9月30日)討論,建議本系與商務系試行將日二技之德文與法文課程合開;另本系西文課程修課人數符合開課標準,且逐年增加(113-1日二技修課人數為17人,四技及五專合開之兩門修課人數分別為35人及26人,擬維持由本系開課)。本案已於本系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13年10月1日)報告,預計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

*教務處:

一、本處前為因應疫情期間特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放寬選修課程選課人數未達最低人數下限之規定,因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本處刻正規劃取消放寬70%機制,同時進行說明宣導,預計於本學期結束前完成學生選課辦法修訂事宜。

二、經查國際商務系業已召開系課委會暨系務會議(10月30日),決議取消四技及五專學制之第二外語畢業門檻,請該系即依會議決議,取消第二外語畢業門檻相關規定,並修正110~113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課程科目表,經相關會議審議後,擲送本處更新公告周知。

三、同時建請國際行銷學院,提前規劃國際商務系及應用外語系113-2學期語言課程合班開課事宜,亦可規劃由院開設語言相關學分(微)學程,提供學院學生多元學習機會。若已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者,得於學位證書加註專長,以實質鼓勵學生。

四、本處亦將強化各系所課程結構、必選修佔比之檢視,落實學則及教務章則相關規定之執行,以利教務業務順暢進行。

10月17日教務處建議:本處正蒐集其他學校開課辦法相關做法,教務處將於顧全師生之下,並減少學校負擔,預計於下周提出修正本校相關法規。

10月17日主席裁示:請各系檢視凡是畢業門檻,即是必修。校方規定必修課學分數需低於總數的

65-70%。現各單位若列為選修課卻是畢業門檻者,屆時計算可能會超過70-80%。這點請各系確實檢討改善。請教務處召集相關會議檢視各系情況,勿有此情況發生。

     :繼續列管

  、其他列管案之情形如下所示(學生有約)           

                    其他列管案之一覽表                 

序號

案由

開始列管時間

承辦單位及辦理情況

繼續列管

列管2-31次學生與校長有約(1131118)

1

【桃園校區】

提案1、蟑螂很多

113.12.12

總務處:已於12月7日進行宿舍周遭環境消毒作業。本案申請解除列管。

軍訓室:配合總務處消毒作業期程協助辦理。

解除列管

2

【桃園校區】

提案7、風雨操場電燈

113.12.12

總務處:經詢契約廠商僅能故障維修;配合體育室共同進行維修檢查角度調整。

體育室:經場勘後確認,風雨球場設置的夜間照明設備,光線投射至球場時確實會造成在球場運動人員眼睛不適,後續擬請原設置燈柱廠商評估,並請總務處綜服組協助。

繼續列管

3

【桃園校區】

臨時動議提案5、宿舍空間規劃

113.12.12

總務處:配合體育室進行調查。

體育室:目前北商宿舍一樓三間運動空間(撞球室、桌球室、健身室),原規劃即為體育課程教學使用,因應111-1校長有約學生提案,希望增設宿舍體育運動設施,故決議開放三間教室供住宿生休閒運動使用,促進學生健康為目的。

繼續列管

  肆、主席報告:教務長提醒大家以下3點,請各單位留意。

                ()教務處已於125日辦理系所品保作業說明會,由臺評會張國保顧問蒞校指導,感謝各單位主管親自或派員參加,詳細了解評鑑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教務處已分別於122日、4日、9日、11日舉辦四場共14個學術單位的評鑑檢討會議,煩請各單位準備好各項評鑑工作,評鑑報告將於33日送台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限。

                ()鑑於105年評鑑有科系未達通過,110年校務評鑑也未達全部通過,因為評鑑結果影響學校轉型、系所申請專班或EMBA等,皆需要以評鑑通過為前提,所以請各單位儘早準備各項評鑑工作。

                              

伍、各單位工作報告:(另各單位補充口頭報告如下)

一、秘書室:現已屆12月底,各單位資本門100萬元以上列管案件,請盡速辦理。

      

   二、學務處:1214日舉行107週年校慶活動,7:30-8:30將提供接駁車,現場有茶會及學生擺攤,歡迎各主管參與。

                      

   三、總務處:

        ()教師研究室12月3日辦理驗收,12月17日將辦理複驗,後續將點交移給各單位。

        ()綠廊道已驗收,12月16日將複驗。12月14日鐵架將裝上燈飾。

        ()球場鋪設柏油後需有14天的養護工程,後續鋪設壓克力將產生異味,面操場的窗戶請關上,後續施作期程本處將再通知。

                    

   四、研發處:

        ()17日將辦理泰國國際研討會的行前說明會,請主管提醒相關教師參與。       

        ()高引用率期刊審查會議將於下周召開

        ()產學媒合平台已於12月驗收,後續產學案請登錄於該平台。 

   五、教發中心:

        ()本中心研習活動辦理情形,請參見資料。       

        ()1131121日召開113學年第1學期第1次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認證委員會會議,初步規劃重行進入認證程序。1.確認非認證單位提供之學位學程範疇。2.確認各受認證學院之英文簡介。

        ()已採購數位學習管理平台,下學期將上線,後續將辦理相關研習。

        ()本中心提供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常態性課業諮詢服務,可向學生推薦及宣導。

        

   六、資網中心:

        ()教師申請開放遠端桌面易引起資安事件,遠端連線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若開放請務必做好安全掃描檢測的工作,或使用VPN       

        ()教育部社交工程信件演練不及格的人員,後續將進行教育訓練。

        ()年底弱點掃描,舊的校務系統有中高風險,現已修改完畢。新的平台也有風險,現由教發中心與廠商協調中。

        ()12月底將辦理資安技術檢測,將檢測網路惡意活動,相關結果再向大家報告。

        ()教育部委辦本校辦理個資查核計畫,提供2起個資外洩案例提供參考,請大家注意。

        ()有關資安專章查核,已收到全國大學申請件,目前正辦理相關作業。

   七、環安衛中心:勞動部提醒,近期霸凌事件頻傳,大學的教職員工亦受職安法保護,應避免相關事件發生。有1案例提供大家參考注意,係乃6年前的舊案卻於近日投訴當年於某大專院校被霸凌。請注意員工工作負荷量及霸凌問題。       

       

   八、人事室:16日加開校教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效。

      主席裁示:請開設相關工作坊及講習,針對避免職場霸凌進行宣導。可於下次行政會議中安排半小時的講習,所有主管皆應上課。(人事室回覆:提醒大家,以下2點須注意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於不合適的時間交辦工作於假日及休息時間做非必要的工作指派。)

   

   九、主計室:

        ()預算執行過去僅與今年預算數比較,現亦與去年同期實際執行數比較,資料請各主管參閱。

        ()會計年度將結束,經費報支請於1131225日前完成相關程序並送達本室辦理,本年1225日以後始辦理之活動經費單據,最遲於11412日前完成報支程序並送達主計室開立傳票,金額1萬元以下申請零用金支付者,於11413日前送達出納組。請注意公文流程時間,必要時由專人親送,如因逾期致未能於年度內完成結報,應請自負其責。各案件亦請各單位自行追蹤。

   十、財經學院:本院各活動請參見資料。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國際處提: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及附表一、二,並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為因應現今日益增加之境外非學位生來校訪問需求,促進國際化發展及校際交流機會,特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惟其訂定年代久遠,且其適用對象僅為單一來校自費交換生之外籍生,無法順應現今國際化發展之多樣性,相關規定已不符現行需求,故擬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並重新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要點參考臺灣大學、臺北大學、中山大學、師範大學…等校規定,並依本校現行作法予以訂定。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境外非學位生申請程序如下:

               (一)交換學生由境外姊妹校薦送,國際處受理並就表件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二)訪問學生以來自境外姊妹校為原則,得由學校薦送或個人自行申請,來校資格經承辦單位審查後,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資格、申請應繳文件、收件期限、審查方式及核可標準等,除合作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由本校承辦單位訂定,基本申請文件參考如下:

                 1.入學申請表(附表一)。

                 2.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3.在學證明一份。

                 4.醫療及意外保險證明一份。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原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不廢止,後續該要點移請學務處研議是否適用於業管之境外學生或需修正之。

       

提案二、學務處提: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及附件12,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獲得教育部增額補助,依據「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爰擬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明確規範輔導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二)本案係參考「亞洲大學約聘專案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與年終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東吳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聘任辦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約用輔導教師進用及管理要點」等校之相關法規訂定之。

            (三)本案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係參考教育部提供已備查之三所學校作為制定範本。

            (四)本案附件2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年度考核表」係參考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考核表擬定之。

            (五)本案係經113年11月20日113學年第1學期第4次學務處處務通過。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 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款、第七點、第十點修正如下:

 五、敘薪標準:

                  (三)新進輔導人員得參考最高學歷自本薪最低級數起薪。在聘僱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時,可於取得畢業證書後之次月起改以新學歷之最低薪級起薪,如原支薪級超過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時得以原薪級核算。

               七、考核方式:

                  (一)輔導人員之僱用以一年為原則,輔導人員之考核分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度至十二月之成績;在職期間不滿一年(含留職停薪)者,就當年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辦理另予考核,考核結果亦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並依年終(另予)考核表項目評分【年終(另予)考核表如附件2】;考核年度未有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核。

                  (二)計畫主持人與單位主管應具體記載輔導人員工作表現、專業學識、品德操守、團隊才能等之優劣事實,就各項目辦理考核,並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依據。

                  (三)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另予考核不予晉薪:

                    1.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惟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人數百分之七十五。

                    2.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連續兩年列乙等者不予晉薪。

                    3.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續僱一年但不予晉薪;連續兩年列丙等者,第三年起應予不續僱。

                    4.丁等:未滿六十分,應不予續僱。

                  (四)本考核由學生事務處各處務主管及軍訓室主任擔任審議小組委員。

                  (五)考核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考核結果並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二點修正如下:

薪級

薪點

月支薪額

備註說明

第十七級

408

55,080

  • 本表適用本校教育部補助計畫進用之心理諮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資源教室特殊教育專職輔導人員。
  • 新進人員未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自第一級起薪;通過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或具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執照之輔導人員,其起薪如下:

()具學士學位,自第五級起薪。

()具碩士學位,自第七級起薪。

  • 輔導人員如經考核通過,依考核結果續僱及晉薪,並敘至最高薪級止。
  • 新進輔導人員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級,最高得提敘三級。但不同公立機關(構)未滿一年年資及民營機構未滿二年年資不得併計。
  • 本表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辦理,如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修改或計畫補助單位有另訂敍薪標準時,得依相關規定溯自其生效日期。

第十六級

400

54,000

第十五級

392

52,920

第十四級

384

51,840

第十三級

376

50,760

第十二級

368

49,680

第十一級

360

48,600

第十級

352

47,520

第九級

344

46,440

第八級

336

45,360

第七級

328

44,280

第六級

320

43,200

第五級

312

42,120

第四級

304

41,040

第三級

296

39,960

第二級

288

38,880

第一級

280

37,800

            

          

             ()本要點名稱第二點及第四點人員名稱用語請統一,並請依據法規用語。

             ()第六點請改為訂定提敘方式,建議依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四點內容修正。

             ()請訂定如遇經費用罄,人員淘汰機制。

             ()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案相關文字修正,請逕洽人事室再次確認。

                      丙、臨時動議:()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部分條文再修正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各教學單位)主任、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法律諮詢一人組成,並由實習就業輔導組組長及教務處綜合教務組組長共同兼任執行秘書,處理相關實習業務。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職掌如下:

    • 督導各教學單位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 複核各教學單位實習合約書。
    • 評估全校實習成效。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督導各教學單位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 督導各教學單位修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及有關校外實習之規定。
    • 依據教育部、勞動部及相關部會之規定修訂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校推動校外實習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為校外實習課程管理之督導單位,負責辦理開課、學生選課、成績登錄、鐘點費核發、召開校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委員發聘、校級校外實習相關辦法修訂等相關事宜。

(二)研究發展處:為校級實習就業輔導之綜辦單位,負責校級實習機會開發與媒合、校級實習機會評估與審核、校級實習就業平台維護及彙整校級實習輔導資料等相關事宜。

(三)學生事務處:負責實習學生兵役、學生生涯輔導、協助實習學生緊急事故及理賠事項之處理。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實習資料等相關分析及解釋,並提供各教學單位分析結果及必要協助。

()各教學單位:為校外實習之實際執行單位,負責實習之規劃、媒合、實習合約書簽約、輔導、訪視、考評、實習就業平台之登錄、推動問卷填報及實習相關執行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以日間學生為原則,計畫性專班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教學單位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於本辦法之外,另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補充規定相關事宜。各教學單位應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納入教師代表實習機構代表及學生代表。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三、  擬訂實習合約書,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

四、  確認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  修訂該教學單位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九、  擬訂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會備查。

第五條  校外實習之課程應以能結合課程理論與工作實務為原則,學生參加校外實習得授予學分,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或寒暑期。課程標準則由各教學單位依其課程性質列入課程規劃,並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應會同研究發展處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與信譽,且與本校教學內容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機構為實習機構,並填妥「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及「實習機構評估表」,審查合適之實習工作,經雙方協商並簽訂「實習合約書」後,始可辦理校外實習。安排學生前往實習或由學生自行選擇及尋找信譽優良與安全之實習廠商須事先徵得實習機構與家長同意後提出申請,經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認可後,方可前往實習。由學生自行選擇實習機構者,學生須於規定期間,在同一實習機構實習期滿,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學分。學生於就學期間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相關培訓課程至少2個月以上,並經系所評估通過,其受訓時數列入實習課程之實習時數計算。合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實習合作系別、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名額、工資/獎助學金、保險、實習期間、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實習考核等資料。

(一)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

(二)實習機構未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實習糾紛或爭議處理之機制。

三、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教學單位與實習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訂。

四、合約書未盡事宜與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一般事項請提送教學單位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重大事項應再提送本會審議。

第七條  開課教學單位應將校外實習課程之科目、實習機構名稱、擔任實習任課教師之名單及相關實習資訊公告,以供學生選課。各開課單位並應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一、學生報到時間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可視需要得通知提早到或延後結(需徵求任課教師同意),俾便實習工作順利進行。

二、學生報到前各教學單位應辦妥學生意外保險,(有提供薪資)實習機構辦理勞保及健保,並依規定提撥勞退基金。

第八條  開課之教學單位主任及任課教師應輔導的內容如下:

一、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

二、協助學生制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由任課教師進行審查、追蹤及考核其計畫的執行情形。

三、校外實習期間,任課教師應定期前往各實習機構,並填寫「輔導訪視紀錄表」,送各教學單位備查,實際瞭解學生實習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並與實習機構檢討及協助解決,其訪視原則如下:

(一)寒/暑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二)學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二次。

(三)學年實習: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三次。

(四)海外實習:原則上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四、任課教師如發現實習機構不適合學生時,應重新尋找實習機構。

(一)學生經分配實習機構後,轉換實習機構以乙次為限,並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簽准後始得轉換實習機構。

(二)實習期間,機構得評估學生適應及狀況若為不佳時,實習機構得向該生所屬之教學單位提出實習終止之協商,由實習機構及教學單位共同決議實習終止或持續。

(三)若學生特殊原因或實習機構歇業、倒閉等無法歸咎於之,得終止實習,由教學單位協助轉介至其他機構接續完成;若學生不接受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轉介,則其實習成果不得計入修課成績,因此造成個人學期成績不及格等後果,則由該生自行承擔。

(四)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與實習機構發生爭議時,依本校「校外實習爭議事件處理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報告之格式由開課之教學單位自訂,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習過程中須定期撰寫工作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撰寫完整之實習報告,分別送請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評閱。

二、實習機構及任課教師應對實習報告中所提出之問題與學生充份溝通及說明,並作成結論。

三、學生填寫實習課程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實習生之意見,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四、實習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置各教學單位辦公室存查,作為教學及行政評鑑之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校外實習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和實習機構主管共同核計,其中任課教師考核成績佔50%,實習機構主管考核成績佔50%,各教學單位得依其課程屬性調整。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一、實習機構填寫對實習生學習與服務表現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學生實習情形,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二、各教學單位辦理學生實習成果發表會或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以評估成效及經驗傳承。

三、學生應依合約完成全程實習成績及格通過,始取得該實習課程學分;惟若學生遇有特殊情況終止實習或轉換實習機構者,應檢具完整證明及實習報告(含表件),經實習輔導老師及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並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規定辦理認抵。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若遇緊急事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國內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實習機構立即通知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請求報警、送醫等處理,以便協助醫療、報案或保險等相關事宜。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教學單位主管、學務處主管報告,並通知導師及該生家長,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二、海外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海外實習機構立即通知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報告,並由海外實習機構主管先行進行報警、送醫等處理。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導師、家長及學務處主管報告,並追蹤了解其問題發生狀況及處理情形,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131212(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

出席人員:黃焜煌、李昭慶、劉正田(蔡佩樺、杜安芳)、陳玉麟、凱達西、張嘉雯、李俞麟、林玟君、周麗娟、鄭豐譯、徐國鈞、米光武、鍾淑惠、陳芳姿、汪瑞芝、李興漢、張龍福、楊葉承、張旭華、廖文華、葉清江、葉明貴、連勇智(何志峰)、高啟中(蘇子帆)、何志峰、李幸瑾、彭勝龍、陳春富(鄭如齡)、連俊名、陳明熙、歐陽芳泉、張婕、凌祥發、吳瑞萱、王嘉吉、黃瑞傑

應出席:37

已出席:36 (何志峰主任同時代理國際行銷學院院長及出席)

  席:1 石雅惠

工作人員:黃楓菁、朱峻毅、葉品宏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記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提請審議。

            議:

  •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以上有關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陳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核備並決議各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照案通過

                     (備註:有關會上委員討論意見,仍請教務處會後研議是否釐清相關文字)

        執行情況:本案部分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再次修正,如附件1所示。

        主席裁示:同意修正。

提案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提請審議。   

            議:本案緩議。

        執行情況:本案將提下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三、人事室提:修正本校「職員年終考績評核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於1210日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提案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策劃研訂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

                   ()定期追縱各項校務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研議事項。           

            (二)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發展創新特色領域計畫補助要點」及本校「學生創新社群發展實施計畫」,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校長為主任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及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主管與校外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校長為主任委員           

            (二)本案二要點及一計畫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經簽請校長核定,並移交至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貳、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13年度固定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案件。

       執行情形:

序號

案由

業管單位執行情況

預估本案結案時間

1

113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

3.(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桃園校區校園工程」校門景觀美化暨校名牌新建工程(111G091) 【8,900,000元】

*總務處:本案經三次上網公告,10/8開標,仍無廠商投標。經請設計單位檢討相關預算項目內容,建議提高預算。本案擬就招標內容進行檢討召開相關預算會議,依程序續行辦理招標作業。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 【7,127,000元】

*體育室: 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5.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 【2,646,364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日辦理複驗。

113/12/31

6.教育部補助高教深耕計畫設備(113K001)尚未核定【1,999,001元】

*教發中心: 獲分配經費之單位執行情況如下: 一、辦理各院設備與教學單位師生電腦設備更新(含部分業務費):1.實支數:7,230,588元、已審數(含登帳未消數):4,318,574元、目前餘款149,573元統籌分配中。二、行政單位資本門總計903,000元,已執行303,000元,執行中600,000元。

*總務處: 配合各學院提出需求辦理採購。

113/12/31

7.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設備【3,42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資本門共3,42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475,000元、校務永續發展中心515,500元、國際行銷學院645,000元、113年2月新進教師與補發112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700,000元,113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300,000元,臺北校區資訊機房虛擬主機架構擴充案790,000元,預期可於年底前核銷完畢。

*總務處:配合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2

113年度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2.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平台建置【4,08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無形資產共4,08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3,280,000元、研發處600,000元。目前仿真決策教學系統已完成核銷,剩餘「數位學習管理平台系統建置」與「產學合作媒合平台」已在請購程序中,預計年底可核銷完畢。剩餘款200,000元列於統籌款中。

*總務處: 配合各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3.校務資訊系統【3,400,000元】

*資網中心:於3月7日由得標廠商與教務處、學務處、空院及本中心等單位召開啟動會議,4月10日廠商交付「工作計畫書」並召開向本校簡報會議,5月8日第一階段結束驗收。第二階段需求訪談單位:教務處、學務處、空院、教發中心,廠商於5月21日交付文件並於5月25日向前述單位進行簡報,各單位審核作業中。

*總務處: 依需求辦理招標作業,2月6日召開評選會議,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已完成議約事宜,目前廠商申請第2期驗收,本校審核作業中。

114/5/31

3

113年度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1.(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圖書館112年樓層整修暨電梯延伸工程【14,169,759元】

*圖書館: 本案由營繕組主導招標及施工時間, 目前已於4月25召開施工前會前會, 並於5月2日起每週二召開施工前會議,5月15日起電梯開始施工, 6月1日地下室、 以及6月19日後開始圖書館1及7樓施工.

目前7樓已於9月16日完工,並於9月20日點交;1樓於9月29日完工,10月2日點交;本館已於10月11日起開館使用。

地下1樓已於112年12月18日點交。

電梯工程亦於12月下旬完工,目前待使用執照核可始開放使用。

本案已於113年2月20日辦理驗收,4月15日複驗已過; 6月21日進行消防檢查,因尚有缺失初檢未過,已進行改善並於7月15日複審通過; 電梯協會已於10月 17日至現場會勘, 並已於10月29發給電梯使用執照並正常使用中。本案目前正進行結案程序中。

 

*總務處:

1.本工程案為「地下1樓」、「1樓」、「7樓」空間整修及「1部電梯延伸至地下室」。

2.4月15日完成複驗。

3.電梯延伸至地下室案,於10月中旬取得使用許可證,目前已開放使用。本案目前簽結作業中。

113/4/30

2.(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工程」(111G090)大門綠廊道暨周邊設施改善工程【12,766,366元】

*總務處: 本案工程為校門口旁綠廊道案,12月16日辦理複驗。。

113/8

3.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2,000,000元】

*體育室: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16,753,636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辦理複驗。

113/12/31

4

檢討課程開課規劃乙案:

1.依商務系9月25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商務系切實檢討開課規劃,一個月內向教務處提報改善方案。

2.依應外系9月27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召開系課程委員會,切實檢討德法西三國語文之「必修」的必要性。

(納入113.10.17 113-1-4行政會議列管)

(新增教務處納入113.11.14 113-1-5行政會議列管)

*商務系: 經鈞長於 11 月 11 日簽核,本案已正式決議取消「第二外語門檻」。該調整方案已經過113年10月30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以及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應外系:本案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國際行銷學院主管會議(113年9月30日)討論,建議本系與商務系試行將日二技之德文與法文課程合開;另本系西文課程修課人數符合開課標準,且逐年增加(113-1日二技修課人數為17人,四技及五專合開之兩門修課人數分別為35人及26人,擬維持由本系開課)。本案已於本系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13年10月1日)報告,預計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

*教務處:

一、本處前為因應疫情期間特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放寬選修課程選課人數未達最低人數下限之規定,因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本處刻正規劃取消放寬70%機制,同時進行說明宣導,預計於本學期結束前完成學生選課辦法修訂事宜。

二、經查國際商務系業已召開系課委會暨系務會議(10月30日),決議取消四技及五專學制之第二外語畢業門檻,請該系即依會議決議,取消第二外語畢業門檻相關規定,並修正110~113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課程科目表,經相關會議審議後,擲送本處更新公告周知。

三、同時建請國際行銷學院,提前規劃國際商務系及應用外語系113-2學期語言課程合班開課事宜,亦可規劃由院開設語言相關學分(微)學程,提供學院學生多元學習機會。若已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者,得於學位證書加註專長,以實質鼓勵學生。

四、本處亦將強化各系所課程結構、必選修佔比之檢視,落實學則及教務章則相關規定之執行,以利教務業務順暢進行。

10月17日教務處建議:本處正蒐集其他學校開課辦法相關做法,教務處將於顧全師生之下,並減少學校負擔,預計於下周提出修正本校相關法規。

10月17日主席裁示:請各系檢視凡是畢業門檻,即是必修。校方規定必修課學分數需低於總數的

65-70%。現各單位若列為選修課卻是畢業門檻者,屆時計算可能會超過70-80%。這點請各系確實檢討改善。請教務處召集相關會議檢視各系情況,勿有此情況發生。

     :繼續列管

  、其他列管案之情形如下所示(學生有約)           

                    其他列管案之一覽表                 

序號

案由

開始列管時間

承辦單位及辦理情況

繼續列管

列管2-31次學生與校長有約(1131118)

1

【桃園校區】

提案1、蟑螂很多

113.12.12

總務處:已於12月7日進行宿舍周遭環境消毒作業。本案申請解除列管。

軍訓室:配合總務處消毒作業期程協助辦理。

解除列管

2

【桃園校區】

提案7、風雨操場電燈

113.12.12

總務處:經詢契約廠商僅能故障維修;配合體育室共同進行維修檢查角度調整。

體育室:經場勘後確認,風雨球場設置的夜間照明設備,光線投射至球場時確實會造成在球場運動人員眼睛不適,後續擬請原設置燈柱廠商評估,並請總務處綜服組協助。

繼續列管

3

【桃園校區】

臨時動議提案5、宿舍空間規劃

113.12.12

總務處:配合體育室進行調查。

體育室:目前北商宿舍一樓三間運動空間(撞球室、桌球室、健身室),原規劃即為體育課程教學使用,因應111-1校長有約學生提案,希望增設宿舍體育運動設施,故決議開放三間教室供住宿生休閒運動使用,促進學生健康為目的。

繼續列管

  肆、主席報告:教務長提醒大家以下3點,請各單位留意。

                ()教務處已於125日辦理系所品保作業說明會,由臺評會張國保顧問蒞校指導,感謝各單位主管親自或派員參加,詳細了解評鑑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教務處已分別於122日、4日、9日、11日舉辦四場共14個學術單位的評鑑檢討會議,煩請各單位準備好各項評鑑工作,評鑑報告將於33日送台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限。

                ()鑑於105年評鑑有科系未達通過,110年校務評鑑也未達全部通過,因為評鑑結果影響學校轉型、系所申請專班或EMBA等,皆需要以評鑑通過為前提,所以請各單位儘早準備各項評鑑工作。

                              

伍、各單位工作報告:(另各單位補充口頭報告如下)

一、秘書室:現已屆12月底,各單位資本門100萬元以上列管案件,請盡速辦理。

      

   二、學務處:1214日舉行107週年校慶活動,7:30-8:30將提供接駁車,現場有茶會及學生擺攤,歡迎各主管參與。

                      

   三、總務處:

        ()教師研究室12月3日辦理驗收,12月17日將辦理複驗,後續將點交移給各單位。

        ()綠廊道已驗收,12月16日將複驗。12月14日鐵架將裝上燈飾。

        ()球場鋪設柏油後需有14天的養護工程,後續鋪設壓克力將產生異味,面操場的窗戶請關上,後續施作期程本處將再通知。

                    

   四、研發處:

        ()17日將辦理泰國國際研討會的行前說明會,請主管提醒相關教師參與。       

        ()高引用率期刊審查會議將於下周召開

        ()產學媒合平台已於12月驗收,後續產學案請登錄於該平台。 

   五、教發中心:

        ()本中心研習活動辦理情形,請參見資料。       

        ()1131121日召開113學年第1學期第1次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認證委員會會議,初步規劃重行進入認證程序。1.確認非認證單位提供之學位學程範疇。2.確認各受認證學院之英文簡介。

        ()已採購數位學習管理平台,下學期將上線,後續將辦理相關研習。

        ()本中心提供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常態性課業諮詢服務,可向學生推薦及宣導。

        

   六、資網中心:

        ()教師申請開放遠端桌面易引起資安事件,遠端連線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若開放請務必做好安全掃描檢測的工作,或使用VPN       

        ()教育部社交工程信件演練不及格的人員,後續將進行教育訓練。

        ()年底弱點掃描,舊的校務系統有中高風險,現已修改完畢。新的平台也有風險,現由教發中心與廠商協調中。

        ()12月底將辦理資安技術檢測,將檢測網路惡意活動,相關結果再向大家報告。

        ()教育部委辦本校辦理個資查核計畫,提供2起個資外洩案例提供參考,請大家注意。

        ()有關資安專章查核,已收到全國大學申請件,目前正辦理相關作業。

   七、環安衛中心:勞動部提醒,近期霸凌事件頻傳,大學的教職員工亦受職安法保護,應避免相關事件發生。有1案例提供大家參考注意,係乃6年前的舊案卻於近日投訴當年於某大專院校被霸凌。請注意員工工作負荷量及霸凌問題。       

       

   八、人事室:16日加開校教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效。

      主席裁示:請開設相關工作坊及講習,針對避免職場霸凌進行宣導。可於下次行政會議中安排半小時的講習,所有主管皆應上課。(人事室回覆:提醒大家,以下2點須注意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於不合適的時間交辦工作於假日及休息時間做非必要的工作指派。)

   

   九、主計室:

        ()預算執行過去僅與今年預算數比較,現亦與去年同期實際執行數比較,資料請各主管參閱。

        ()會計年度將結束,經費報支請於1131225日前完成相關程序並送達本室辦理,本年1225日以後始辦理之活動經費單據,最遲於11412日前完成報支程序並送達主計室開立傳票,金額1萬元以下申請零用金支付者,於11413日前送達出納組。請注意公文流程時間,必要時由專人親送,如因逾期致未能於年度內完成結報,應請自負其責。各案件亦請各單位自行追蹤。

   十、財經學院:本院各活動請參見資料。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國際處提: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及附表一、二,並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為因應現今日益增加之境外非學位生來校訪問需求,促進國際化發展及校際交流機會,特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惟其訂定年代久遠,且其適用對象僅為單一來校自費交換生之外籍生,無法順應現今國際化發展之多樣性,相關規定已不符現行需求,故擬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並重新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要點參考臺灣大學、臺北大學、中山大學、師範大學…等校規定,並依本校現行作法予以訂定。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境外非學位生申請程序如下:

               (一)交換學生由境外姊妹校薦送,國際處受理並就表件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二)訪問學生以來自境外姊妹校為原則,得由學校薦送或個人自行申請,來校資格經承辦單位審查後,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資格、申請應繳文件、收件期限、審查方式及核可標準等,除合作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由本校承辦單位訂定,基本申請文件參考如下:

                 1.入學申請表(附表一)。

                 2.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3.在學證明一份。

                 4.醫療及意外保險證明一份。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原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不廢止,後續該要點移請學務處研議是否適用於業管之境外學生或需修正之。

       

提案二、學務處提: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及附件12,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獲得教育部增額補助,依據「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爰擬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明確規範輔導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二)本案係參考「亞洲大學約聘專案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與年終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東吳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聘任辦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約用輔導教師進用及管理要點」等校之相關法規訂定之。

            (三)本案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係參考教育部提供已備查之三所學校作為制定範本。

            (四)本案附件2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年度考核表」係參考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考核表擬定之。

            (五)本案係經113年11月20日113學年第1學期第4次學務處處務通過。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 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款、第七點、第十點修正如下:

 五、敘薪標準:

                  (三)新進輔導人員得參考最高學歷自本薪最低級數起薪。在聘僱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時,可於取得畢業證書後之次月起改以新學歷之最低薪級起薪,如原支薪級超過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時得以原薪級核算。

               七、考核方式:

                  (一)輔導人員之僱用以一年為原則,輔導人員之考核分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度至十二月之成績;在職期間不滿一年(含留職停薪)者,就當年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辦理另予考核,考核結果亦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並依年終(另予)考核表項目評分【年終(另予)考核表如附件2】;考核年度未有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核。

                  (二)計畫主持人與單位主管應具體記載輔導人員工作表現、專業學識、品德操守、團隊才能等之優劣事實,就各項目辦理考核,並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依據。

                  (三)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另予考核不予晉薪:

                    1.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惟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人數百分之七十五。

                    2.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連續兩年列乙等者不予晉薪。

                    3.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續僱一年但不予晉薪;連續兩年列丙等者,第三年起應予不續僱。

                    4.丁等:未滿六十分,應不予續僱。

                  (四)本考核由學生事務處各處務主管及軍訓室主任擔任審議小組委員。

                  (五)考核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考核結果並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二點修正如下:

薪級

薪點

月支薪額

備註說明

第十七級

408

55,080

  • 本表適用本校教育部補助計畫進用之心理諮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資源教室特殊教育專職輔導人員。
  • 新進人員未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自第一級起薪;通過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或具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執照之輔導人員,其起薪如下:

()具學士學位,自第五級起薪。

()具碩士學位,自第七級起薪。

  • 輔導人員如經考核通過,依考核結果續僱及晉薪,並敘至最高薪級止。
  • 新進輔導人員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級,最高得提敘三級。但不同公立機關(構)未滿一年年資及民營機構未滿二年年資不得併計。
  • 本表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辦理,如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修改或計畫補助單位有另訂敍薪標準時,得依相關規定溯自其生效日期。

第十六級

400

54,000

第十五級

392

52,920

第十四級

384

51,840

第十三級

376

50,760

第十二級

368

49,680

第十一級

360

48,600

第十級

352

47,520

第九級

344

46,440

第八級

336

45,360

第七級

328

44,280

第六級

320

43,200

第五級

312

42,120

第四級

304

41,040

第三級

296

39,960

第二級

288

38,880

第一級

280

37,800

            

          

             ()本要點名稱第二點及第四點人員名稱用語請統一,並請依據法規用語。

             ()第六點請改為訂定提敘方式,建議依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四點內容修正。

             ()請訂定如遇經費用罄,人員淘汰機制。

             ()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案相關文字修正,請逕洽人事室再次確認。

                      丙、臨時動議:()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部分條文再修正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各教學單位)主任、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法律諮詢一人組成,並由實習就業輔導組組長及教務處綜合教務組組長共同兼任執行秘書,處理相關實習業務。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職掌如下:

    • 督導各教學單位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 複核各教學單位實習合約書。
    • 評估全校實習成效。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督導各教學單位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 督導各教學單位修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及有關校外實習之規定。
    • 依據教育部、勞動部及相關部會之規定修訂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校推動校外實習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為校外實習課程管理之督導單位,負責辦理開課、學生選課、成績登錄、鐘點費核發、召開校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委員發聘、校級校外實習相關辦法修訂等相關事宜。

(二)研究發展處:為校級實習就業輔導之綜辦單位,負責校級實習機會開發與媒合、校級實習機會評估與審核、校級實習就業平台維護及彙整校級實習輔導資料等相關事宜。

(三)學生事務處:負責實習學生兵役、學生生涯輔導、協助實習學生緊急事故及理賠事項之處理。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實習資料等相關分析及解釋,並提供各教學單位分析結果及必要協助。

()各教學單位:為校外實習之實際執行單位,負責實習之規劃、媒合、實習合約書簽約、輔導、訪視、考評、實習就業平台之登錄、推動問卷填報及實習相關執行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以日間學生為原則,計畫性專班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教學單位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於本辦法之外,另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補充規定相關事宜。各教學單位應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納入教師代表實習機構代表及學生代表。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三、  擬訂實習合約書,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

四、  確認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  修訂該教學單位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九、  擬訂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會備查。

第五條  校外實習之課程應以能結合課程理論與工作實務為原則,學生參加校外實習得授予學分,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或寒暑期。課程標準則由各教學單位依其課程性質列入課程規劃,並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應會同研究發展處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與信譽,且與本校教學內容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機構為實習機構,並填妥「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及「實習機構評估表」,審查合適之實習工作,經雙方協商並簽訂「實習合約書」後,始可辦理校外實習。安排學生前往實習或由學生自行選擇及尋找信譽優良與安全之實習廠商須事先徵得實習機構與家長同意後提出申請,經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認可後,方可前往實習。由學生自行選擇實習機構者,學生須於規定期間,在同一實習機構實習期滿,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學分。學生於就學期間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相關培訓課程至少2個月以上,並經系所評估通過,其受訓時數列入實習課程之實習時數計算。合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實習合作系別、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名額、工資/獎助學金、保險、實習期間、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實習考核等資料。

(一)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

(二)實習機構未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實習糾紛或爭議處理之機制。

三、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教學單位與實習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訂。

四、合約書未盡事宜與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一般事項請提送教學單位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重大事項應再提送本會審議。

第七條  開課教學單位應將校外實習課程之科目、實習機構名稱、擔任實習任課教師之名單及相關實習資訊公告,以供學生選課。各開課單位並應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一、學生報到時間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可視需要得通知提早到或延後結(需徵求任課教師同意),俾便實習工作順利進行。

二、學生報到前各教學單位應辦妥學生意外保險,(有提供薪資)實習機構辦理勞保及健保,並依規定提撥勞退基金。

第八條  開課之教學單位主任及任課教師應輔導的內容如下:

一、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

二、協助學生制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由任課教師進行審查、追蹤及考核其計畫的執行情形。

三、校外實習期間,任課教師應定期前往各實習機構,並填寫「輔導訪視紀錄表」,送各教學單位備查,實際瞭解學生實習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並與實習機構檢討及協助解決,其訪視原則如下:

(一)寒/暑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二)學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二次。

(三)學年實習: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三次。

(四)海外實習:原則上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四、任課教師如發現實習機構不適合學生時,應重新尋找實習機構。

(一)學生經分配實習機構後,轉換實習機構以乙次為限,並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簽准後始得轉換實習機構。

(二)實習期間,機構得評估學生適應及狀況若為不佳時,實習機構得向該生所屬之教學單位提出實習終止之協商,由實習機構及教學單位共同決議實習終止或持續。

(三)若學生特殊原因或實習機構歇業、倒閉等無法歸咎於之,得終止實習,由教學單位協助轉介至其他機構接續完成;若學生不接受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轉介,則其實習成果不得計入修課成績,因此造成個人學期成績不及格等後果,則由該生自行承擔。

(四)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與實習機構發生爭議時,依本校「校外實習爭議事件處理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報告之格式由開課之教學單位自訂,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習過程中須定期撰寫工作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撰寫完整之實習報告,分別送請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評閱。

二、實習機構及任課教師應對實習報告中所提出之問題與學生充份溝通及說明,並作成結論。

三、學生填寫實習課程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實習生之意見,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四、實習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置各教學單位辦公室存查,作為教學及行政評鑑之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校外實習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和實習機構主管共同核計,其中任課教師考核成績佔50%,實習機構主管考核成績佔50%,各教學單位得依其課程屬性調整。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一、實習機構填寫對實習生學習與服務表現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學生實習情形,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二、各教學單位辦理學生實習成果發表會或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以評估成效及經驗傳承。

三、學生應依合約完成全程實習成績及格通過,始取得該實習課程學分;惟若學生遇有特殊情況終止實習或轉換實習機構者,應檢具完整證明及實習報告(含表件),經實習輔導老師及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並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規定辦理認抵。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若遇緊急事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國內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實習機構立即通知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請求報警、送醫等處理,以便協助醫療、報案或保險等相關事宜。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教學單位主管、學務處主管報告,並通知導師及該生家長,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二、海外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海外實習機構立即通知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報告,並由海外實習機構主管先行進行報警、送醫等處理。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導師、家長及學務處主管報告,並追蹤了解其問題發生狀況及處理情形,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131212(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

出席人員:黃焜煌、李昭慶、劉正田(蔡佩樺、杜安芳)、陳玉麟、凱達西、張嘉雯、李俞麟、林玟君、周麗娟、鄭豐譯、徐國鈞、米光武、鍾淑惠、陳芳姿、汪瑞芝、李興漢、張龍福、楊葉承、張旭華、廖文華、葉清江、葉明貴、連勇智(何志峰)、高啟中(蘇子帆)、何志峰、李幸瑾、彭勝龍、陳春富(鄭如齡)、連俊名、陳明熙、歐陽芳泉、張婕、凌祥發、吳瑞萱、王嘉吉、黃瑞傑

應出席:37

已出席:36 (何志峰主任同時代理國際行銷學院院長及出席)

  席:1 石雅惠

工作人員:黃楓菁、朱峻毅、葉品宏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記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提請審議。

            議:

  •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以上有關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陳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核備並決議各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照案通過

                     (備註:有關會上委員討論意見,仍請教務處會後研議是否釐清相關文字)

        執行情況:本案部分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再次修正,如附件1所示。

        主席裁示:同意修正。

提案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提請審議。   

            議:本案緩議。

        執行情況:本案將提下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三、人事室提:修正本校「職員年終考績評核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於1210日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提案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策劃研訂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

                   ()定期追縱各項校務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研議事項。           

            (二)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發展創新特色領域計畫補助要點」及本校「學生創新社群發展實施計畫」,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校長為主任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及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主管與校外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校長為主任委員           

            (二)本案二要點及一計畫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經簽請校長核定,並移交至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貳、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13年度固定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案件。

       執行情形:

序號

案由

業管單位執行情況

預估本案結案時間

1

113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

3.(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桃園校區校園工程」校門景觀美化暨校名牌新建工程(111G091) 【8,900,000元】

*總務處:本案經三次上網公告,10/8開標,仍無廠商投標。經請設計單位檢討相關預算項目內容,建議提高預算。本案擬就招標內容進行檢討召開相關預算會議,依程序續行辦理招標作業。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 【7,127,000元】

*體育室: 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5.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 【2,646,364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日辦理複驗。

113/12/31

6.教育部補助高教深耕計畫設備(113K001)尚未核定【1,999,001元】

*教發中心: 獲分配經費之單位執行情況如下: 一、辦理各院設備與教學單位師生電腦設備更新(含部分業務費):1.實支數:7,230,588元、已審數(含登帳未消數):4,318,574元、目前餘款149,573元統籌分配中。二、行政單位資本門總計903,000元,已執行303,000元,執行中600,000元。

*總務處: 配合各學院提出需求辦理採購。

113/12/31

7.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設備【3,42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資本門共3,42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475,000元、校務永續發展中心515,500元、國際行銷學院645,000元、113年2月新進教師與補發112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700,000元,113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300,000元,臺北校區資訊機房虛擬主機架構擴充案790,000元,預期可於年底前核銷完畢。

*總務處:配合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2

113年度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2.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平台建置【4,08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無形資產共4,08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3,280,000元、研發處600,000元。目前仿真決策教學系統已完成核銷,剩餘「數位學習管理平台系統建置」與「產學合作媒合平台」已在請購程序中,預計年底可核銷完畢。剩餘款200,000元列於統籌款中。

*總務處: 配合各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3.校務資訊系統【3,400,000元】

*資網中心:於3月7日由得標廠商與教務處、學務處、空院及本中心等單位召開啟動會議,4月10日廠商交付「工作計畫書」並召開向本校簡報會議,5月8日第一階段結束驗收。第二階段需求訪談單位:教務處、學務處、空院、教發中心,廠商於5月21日交付文件並於5月25日向前述單位進行簡報,各單位審核作業中。

*總務處: 依需求辦理招標作業,2月6日召開評選會議,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已完成議約事宜,目前廠商申請第2期驗收,本校審核作業中。

114/5/31

3

113年度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1.(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圖書館112年樓層整修暨電梯延伸工程【14,169,759元】

*圖書館: 本案由營繕組主導招標及施工時間, 目前已於4月25召開施工前會前會, 並於5月2日起每週二召開施工前會議,5月15日起電梯開始施工, 6月1日地下室、 以及6月19日後開始圖書館1及7樓施工.

目前7樓已於9月16日完工,並於9月20日點交;1樓於9月29日完工,10月2日點交;本館已於10月11日起開館使用。

地下1樓已於112年12月18日點交。

電梯工程亦於12月下旬完工,目前待使用執照核可始開放使用。

本案已於113年2月20日辦理驗收,4月15日複驗已過; 6月21日進行消防檢查,因尚有缺失初檢未過,已進行改善並於7月15日複審通過; 電梯協會已於10月 17日至現場會勘, 並已於10月29發給電梯使用執照並正常使用中。本案目前正進行結案程序中。

 

*總務處:

1.本工程案為「地下1樓」、「1樓」、「7樓」空間整修及「1部電梯延伸至地下室」。

2.4月15日完成複驗。

3.電梯延伸至地下室案,於10月中旬取得使用許可證,目前已開放使用。本案目前簽結作業中。

113/4/30

2.(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工程」(111G090)大門綠廊道暨周邊設施改善工程【12,766,366元】

*總務處: 本案工程為校門口旁綠廊道案,12月16日辦理複驗。。

113/8

3.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2,000,000元】

*體育室: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16,753,636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辦理複驗。

113/12/31

4

檢討課程開課規劃乙案:

1.依商務系9月25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商務系切實檢討開課規劃,一個月內向教務處提報改善方案。

2.依應外系9月27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召開系課程委員會,切實檢討德法西三國語文之「必修」的必要性。

(納入113.10.17 113-1-4行政會議列管)

(新增教務處納入113.11.14 113-1-5行政會議列管)

*商務系: 經鈞長於 11 月 11 日簽核,本案已正式決議取消「第二外語門檻」。該調整方案已經過113年10月30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以及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應外系:本案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國際行銷學院主管會議(113年9月30日)討論,建議本系與商務系試行將日二技之德文與法文課程合開;另本系西文課程修課人數符合開課標準,且逐年增加(113-1日二技修課人數為17人,四技及五專合開之兩門修課人數分別為35人及26人,擬維持由本系開課)。本案已於本系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13年10月1日)報告,預計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

*教務處:

一、本處前為因應疫情期間特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放寬選修課程選課人數未達最低人數下限之規定,因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本處刻正規劃取消放寬70%機制,同時進行說明宣導,預計於本學期結束前完成學生選課辦法修訂事宜。

二、經查國際商務系業已召開系課委會暨系務會議(10月30日),決議取消四技及五專學制之第二外語畢業門檻,請該系即依會議決議,取消第二外語畢業門檻相關規定,並修正110~113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課程科目表,經相關會議審議後,擲送本處更新公告周知。

三、同時建請國際行銷學院,提前規劃國際商務系及應用外語系113-2學期語言課程合班開課事宜,亦可規劃由院開設語言相關學分(微)學程,提供學院學生多元學習機會。若已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者,得於學位證書加註專長,以實質鼓勵學生。

四、本處亦將強化各系所課程結構、必選修佔比之檢視,落實學則及教務章則相關規定之執行,以利教務業務順暢進行。

10月17日教務處建議:本處正蒐集其他學校開課辦法相關做法,教務處將於顧全師生之下,並減少學校負擔,預計於下周提出修正本校相關法規。

10月17日主席裁示:請各系檢視凡是畢業門檻,即是必修。校方規定必修課學分數需低於總數的

65-70%。現各單位若列為選修課卻是畢業門檻者,屆時計算可能會超過70-80%。這點請各系確實檢討改善。請教務處召集相關會議檢視各系情況,勿有此情況發生。

     :繼續列管

  、其他列管案之情形如下所示(學生有約)           

                    其他列管案之一覽表                 

序號

案由

開始列管時間

承辦單位及辦理情況

繼續列管

列管2-31次學生與校長有約(1131118)

1

【桃園校區】

提案1、蟑螂很多

113.12.12

總務處:已於12月7日進行宿舍周遭環境消毒作業。本案申請解除列管。

軍訓室:配合總務處消毒作業期程協助辦理。

解除列管

2

【桃園校區】

提案7、風雨操場電燈

113.12.12

總務處:經詢契約廠商僅能故障維修;配合體育室共同進行維修檢查角度調整。

體育室:經場勘後確認,風雨球場設置的夜間照明設備,光線投射至球場時確實會造成在球場運動人員眼睛不適,後續擬請原設置燈柱廠商評估,並請總務處綜服組協助。

繼續列管

3

【桃園校區】

臨時動議提案5、宿舍空間規劃

113.12.12

總務處:配合體育室進行調查。

體育室:目前北商宿舍一樓三間運動空間(撞球室、桌球室、健身室),原規劃即為體育課程教學使用,因應111-1校長有約學生提案,希望增設宿舍體育運動設施,故決議開放三間教室供住宿生休閒運動使用,促進學生健康為目的。

繼續列管

  肆、主席報告:教務長提醒大家以下3點,請各單位留意。

                ()教務處已於125日辦理系所品保作業說明會,由臺評會張國保顧問蒞校指導,感謝各單位主管親自或派員參加,詳細了解評鑑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教務處已分別於122日、4日、9日、11日舉辦四場共14個學術單位的評鑑檢討會議,煩請各單位準備好各項評鑑工作,評鑑報告將於33日送台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限。

                ()鑑於105年評鑑有科系未達通過,110年校務評鑑也未達全部通過,因為評鑑結果影響學校轉型、系所申請專班或EMBA等,皆需要以評鑑通過為前提,所以請各單位儘早準備各項評鑑工作。

                              

伍、各單位工作報告:(另各單位補充口頭報告如下)

一、秘書室:現已屆12月底,各單位資本門100萬元以上列管案件,請盡速辦理。

      

   二、學務處:1214日舉行107週年校慶活動,7:30-8:30將提供接駁車,現場有茶會及學生擺攤,歡迎各主管參與。

                      

   三、總務處:

        ()教師研究室12月3日辦理驗收,12月17日將辦理複驗,後續將點交移給各單位。

        ()綠廊道已驗收,12月16日將複驗。12月14日鐵架將裝上燈飾。

        ()球場鋪設柏油後需有14天的養護工程,後續鋪設壓克力將產生異味,面操場的窗戶請關上,後續施作期程本處將再通知。

                    

   四、研發處:

        ()17日將辦理泰國國際研討會的行前說明會,請主管提醒相關教師參與。       

        ()高引用率期刊審查會議將於下周召開

        ()產學媒合平台已於12月驗收,後續產學案請登錄於該平台。 

   五、教發中心:

        ()本中心研習活動辦理情形,請參見資料。       

        ()1131121日召開113學年第1學期第1次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認證委員會會議,初步規劃重行進入認證程序。1.確認非認證單位提供之學位學程範疇。2.確認各受認證學院之英文簡介。

        ()已採購數位學習管理平台,下學期將上線,後續將辦理相關研習。

        ()本中心提供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常態性課業諮詢服務,可向學生推薦及宣導。

        

   六、資網中心:

        ()教師申請開放遠端桌面易引起資安事件,遠端連線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若開放請務必做好安全掃描檢測的工作,或使用VPN       

        ()教育部社交工程信件演練不及格的人員,後續將進行教育訓練。

        ()年底弱點掃描,舊的校務系統有中高風險,現已修改完畢。新的平台也有風險,現由教發中心與廠商協調中。

        ()12月底將辦理資安技術檢測,將檢測網路惡意活動,相關結果再向大家報告。

        ()教育部委辦本校辦理個資查核計畫,提供2起個資外洩案例提供參考,請大家注意。

        ()有關資安專章查核,已收到全國大學申請件,目前正辦理相關作業。

   七、環安衛中心:勞動部提醒,近期霸凌事件頻傳,大學的教職員工亦受職安法保護,應避免相關事件發生。有1案例提供大家參考注意,係乃6年前的舊案卻於近日投訴當年於某大專院校被霸凌。請注意員工工作負荷量及霸凌問題。       

       

   八、人事室:16日加開校教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效。

      主席裁示:請開設相關工作坊及講習,針對避免職場霸凌進行宣導。可於下次行政會議中安排半小時的講習,所有主管皆應上課。(人事室回覆:提醒大家,以下2點須注意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於不合適的時間交辦工作於假日及休息時間做非必要的工作指派。)

   

   九、主計室:

        ()預算執行過去僅與今年預算數比較,現亦與去年同期實際執行數比較,資料請各主管參閱。

        ()會計年度將結束,經費報支請於1131225日前完成相關程序並送達本室辦理,本年1225日以後始辦理之活動經費單據,最遲於11412日前完成報支程序並送達主計室開立傳票,金額1萬元以下申請零用金支付者,於11413日前送達出納組。請注意公文流程時間,必要時由專人親送,如因逾期致未能於年度內完成結報,應請自負其責。各案件亦請各單位自行追蹤。

   十、財經學院:本院各活動請參見資料。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國際處提: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及附表一、二,並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為因應現今日益增加之境外非學位生來校訪問需求,促進國際化發展及校際交流機會,特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惟其訂定年代久遠,且其適用對象僅為單一來校自費交換生之外籍生,無法順應現今國際化發展之多樣性,相關規定已不符現行需求,故擬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並重新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要點參考臺灣大學、臺北大學、中山大學、師範大學…等校規定,並依本校現行作法予以訂定。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境外非學位生申請程序如下:

               (一)交換學生由境外姊妹校薦送,國際處受理並就表件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二)訪問學生以來自境外姊妹校為原則,得由學校薦送或個人自行申請,來校資格經承辦單位審查後,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資格、申請應繳文件、收件期限、審查方式及核可標準等,除合作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由本校承辦單位訂定,基本申請文件參考如下:

                 1.入學申請表(附表一)。

                 2.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3.在學證明一份。

                 4.醫療及意外保險證明一份。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原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不廢止,後續該要點移請學務處研議是否適用於業管之境外學生或需修正之。

       

提案二、學務處提: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及附件12,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獲得教育部增額補助,依據「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爰擬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明確規範輔導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二)本案係參考「亞洲大學約聘專案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與年終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東吳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聘任辦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約用輔導教師進用及管理要點」等校之相關法規訂定之。

            (三)本案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係參考教育部提供已備查之三所學校作為制定範本。

            (四)本案附件2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年度考核表」係參考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考核表擬定之。

            (五)本案係經113年11月20日113學年第1學期第4次學務處處務通過。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 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款、第七點、第十點修正如下:

 五、敘薪標準:

                  (三)新進輔導人員得參考最高學歷自本薪最低級數起薪。在聘僱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時,可於取得畢業證書後之次月起改以新學歷之最低薪級起薪,如原支薪級超過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時得以原薪級核算。

               七、考核方式:

                  (一)輔導人員之僱用以一年為原則,輔導人員之考核分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度至十二月之成績;在職期間不滿一年(含留職停薪)者,就當年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辦理另予考核,考核結果亦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並依年終(另予)考核表項目評分【年終(另予)考核表如附件2】;考核年度未有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核。

                  (二)計畫主持人與單位主管應具體記載輔導人員工作表現、專業學識、品德操守、團隊才能等之優劣事實,就各項目辦理考核,並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依據。

                  (三)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另予考核不予晉薪:

                    1.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惟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人數百分之七十五。

                    2.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連續兩年列乙等者不予晉薪。

                    3.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續僱一年但不予晉薪;連續兩年列丙等者,第三年起應予不續僱。

                    4.丁等:未滿六十分,應不予續僱。

                  (四)本考核由學生事務處各處務主管及軍訓室主任擔任審議小組委員。

                  (五)考核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考核結果並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二點修正如下:

薪級

薪點

月支薪額

備註說明

第十七級

408

55,080

  • 本表適用本校教育部補助計畫進用之心理諮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資源教室特殊教育專職輔導人員。
  • 新進人員未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自第一級起薪;通過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或具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執照之輔導人員,其起薪如下:

()具學士學位,自第五級起薪。

()具碩士學位,自第七級起薪。

  • 輔導人員如經考核通過,依考核結果續僱及晉薪,並敘至最高薪級止。
  • 新進輔導人員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級,最高得提敘三級。但不同公立機關(構)未滿一年年資及民營機構未滿二年年資不得併計。
  • 本表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辦理,如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修改或計畫補助單位有另訂敍薪標準時,得依相關規定溯自其生效日期。

第十六級

400

54,000

第十五級

392

52,920

第十四級

384

51,840

第十三級

376

50,760

第十二級

368

49,680

第十一級

360

48,600

第十級

352

47,520

第九級

344

46,440

第八級

336

45,360

第七級

328

44,280

第六級

320

43,200

第五級

312

42,120

第四級

304

41,040

第三級

296

39,960

第二級

288

38,880

第一級

280

37,800

            

          

             ()本要點名稱第二點及第四點人員名稱用語請統一,並請依據法規用語。

             ()第六點請改為訂定提敘方式,建議依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四點內容修正。

             ()請訂定如遇經費用罄,人員淘汰機制。

             ()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案相關文字修正,請逕洽人事室再次確認。

                      丙、臨時動議:()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部分條文再修正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各教學單位)主任、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法律諮詢一人組成,並由實習就業輔導組組長及教務處綜合教務組組長共同兼任執行秘書,處理相關實習業務。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職掌如下:

    • 督導各教學單位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 複核各教學單位實習合約書。
    • 評估全校實習成效。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督導各教學單位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 督導各教學單位修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及有關校外實習之規定。
    • 依據教育部、勞動部及相關部會之規定修訂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校推動校外實習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為校外實習課程管理之督導單位,負責辦理開課、學生選課、成績登錄、鐘點費核發、召開校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委員發聘、校級校外實習相關辦法修訂等相關事宜。

(二)研究發展處:為校級實習就業輔導之綜辦單位,負責校級實習機會開發與媒合、校級實習機會評估與審核、校級實習就業平台維護及彙整校級實習輔導資料等相關事宜。

(三)學生事務處:負責實習學生兵役、學生生涯輔導、協助實習學生緊急事故及理賠事項之處理。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實習資料等相關分析及解釋,並提供各教學單位分析結果及必要協助。

()各教學單位:為校外實習之實際執行單位,負責實習之規劃、媒合、實習合約書簽約、輔導、訪視、考評、實習就業平台之登錄、推動問卷填報及實習相關執行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以日間學生為原則,計畫性專班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教學單位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於本辦法之外,另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補充規定相關事宜。各教學單位應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納入教師代表實習機構代表及學生代表。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三、  擬訂實習合約書,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

四、  確認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  修訂該教學單位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九、  擬訂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會備查。

第五條  校外實習之課程應以能結合課程理論與工作實務為原則,學生參加校外實習得授予學分,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或寒暑期。課程標準則由各教學單位依其課程性質列入課程規劃,並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應會同研究發展處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與信譽,且與本校教學內容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機構為實習機構,並填妥「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及「實習機構評估表」,審查合適之實習工作,經雙方協商並簽訂「實習合約書」後,始可辦理校外實習。安排學生前往實習或由學生自行選擇及尋找信譽優良與安全之實習廠商須事先徵得實習機構與家長同意後提出申請,經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認可後,方可前往實習。由學生自行選擇實習機構者,學生須於規定期間,在同一實習機構實習期滿,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學分。學生於就學期間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相關培訓課程至少2個月以上,並經系所評估通過,其受訓時數列入實習課程之實習時數計算。合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實習合作系別、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名額、工資/獎助學金、保險、實習期間、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實習考核等資料。

(一)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

(二)實習機構未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實習糾紛或爭議處理之機制。

三、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教學單位與實習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訂。

四、合約書未盡事宜與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一般事項請提送教學單位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重大事項應再提送本會審議。

第七條  開課教學單位應將校外實習課程之科目、實習機構名稱、擔任實習任課教師之名單及相關實習資訊公告,以供學生選課。各開課單位並應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一、學生報到時間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可視需要得通知提早到或延後結(需徵求任課教師同意),俾便實習工作順利進行。

二、學生報到前各教學單位應辦妥學生意外保險,(有提供薪資)實習機構辦理勞保及健保,並依規定提撥勞退基金。

第八條  開課之教學單位主任及任課教師應輔導的內容如下:

一、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

二、協助學生制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由任課教師進行審查、追蹤及考核其計畫的執行情形。

三、校外實習期間,任課教師應定期前往各實習機構,並填寫「輔導訪視紀錄表」,送各教學單位備查,實際瞭解學生實習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並與實習機構檢討及協助解決,其訪視原則如下:

(一)寒/暑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二)學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二次。

(三)學年實習: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三次。

(四)海外實習:原則上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四、任課教師如發現實習機構不適合學生時,應重新尋找實習機構。

(一)學生經分配實習機構後,轉換實習機構以乙次為限,並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簽准後始得轉換實習機構。

(二)實習期間,機構得評估學生適應及狀況若為不佳時,實習機構得向該生所屬之教學單位提出實習終止之協商,由實習機構及教學單位共同決議實習終止或持續。

(三)若學生特殊原因或實習機構歇業、倒閉等無法歸咎於之,得終止實習,由教學單位協助轉介至其他機構接續完成;若學生不接受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轉介,則其實習成果不得計入修課成績,因此造成個人學期成績不及格等後果,則由該生自行承擔。

(四)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與實習機構發生爭議時,依本校「校外實習爭議事件處理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報告之格式由開課之教學單位自訂,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習過程中須定期撰寫工作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撰寫完整之實習報告,分別送請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評閱。

二、實習機構及任課教師應對實習報告中所提出之問題與學生充份溝通及說明,並作成結論。

三、學生填寫實習課程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實習生之意見,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四、實習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置各教學單位辦公室存查,作為教學及行政評鑑之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校外實習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和實習機構主管共同核計,其中任課教師考核成績佔50%,實習機構主管考核成績佔50%,各教學單位得依其課程屬性調整。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一、實習機構填寫對實習生學習與服務表現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學生實習情形,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二、各教學單位辦理學生實習成果發表會或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以評估成效及經驗傳承。

三、學生應依合約完成全程實習成績及格通過,始取得該實習課程學分;惟若學生遇有特殊情況終止實習或轉換實習機構者,應檢具完整證明及實習報告(含表件),經實習輔導老師及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並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規定辦理認抵。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若遇緊急事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國內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實習機構立即通知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請求報警、送醫等處理,以便協助醫療、報案或保險等相關事宜。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教學單位主管、學務處主管報告,並通知導師及該生家長,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二、海外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海外實習機構立即通知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報告,並由海外實習機構主管先行進行報警、送醫等處理。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導師、家長及學務處主管報告,並追蹤了解其問題發生狀況及處理情形,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131212(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

出席人員:黃焜煌、李昭慶、劉正田(蔡佩樺、杜安芳)、陳玉麟、凱達西、張嘉雯、李俞麟、林玟君、周麗娟、鄭豐譯、徐國鈞、米光武、鍾淑惠、陳芳姿、汪瑞芝、李興漢、張龍福、楊葉承、張旭華、廖文華、葉清江、葉明貴、連勇智(何志峰)、高啟中(蘇子帆)、何志峰、李幸瑾、彭勝龍、陳春富(鄭如齡)、連俊名、陳明熙、歐陽芳泉、張婕、凌祥發、吳瑞萱、王嘉吉、黃瑞傑

應出席:37

已出席:36 (何志峰主任同時代理國際行銷學院院長及出席)

  席:1 石雅惠

工作人員:黃楓菁、朱峻毅、葉品宏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記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提請審議。

            議:

  •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以上有關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陳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核備並決議各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照案通過

                     (備註:有關會上委員討論意見,仍請教務處會後研議是否釐清相關文字)

        執行情況:本案部分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再次修正,如附件1所示。

        主席裁示:同意修正。

提案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提請審議。   

            議:本案緩議。

        執行情況:本案將提下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三、人事室提:修正本校「職員年終考績評核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於1210日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提案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策劃研訂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

                   ()定期追縱各項校務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研議事項。           

            (二)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本校「發展創新特色領域計畫補助要點」及本校「學生創新社群發展實施計畫」,提請審議。

            議:

(一)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校長為主任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及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主管與校外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校長為主任委員           

            (二)本案二要點及一計畫內文若有「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文字,請皆修正為「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經簽請校長核定,並移交至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貳、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13年度固定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案件。

       執行情形:

序號

案由

業管單位執行情況

預估本案結案時間

1

113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

3.(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桃園校區校園工程」校門景觀美化暨校名牌新建工程(111G091) 【8,900,000元】

*總務處:本案經三次上網公告,10/8開標,仍無廠商投標。經請設計單位檢討相關預算項目內容,建議提高預算。本案擬就招標內容進行檢討召開相關預算會議,依程序續行辦理招標作業。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 【7,127,000元】

*體育室: 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5.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 【2,646,364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日辦理複驗。

113/12/31

6.教育部補助高教深耕計畫設備(113K001)尚未核定【1,999,001元】

*教發中心: 獲分配經費之單位執行情況如下: 一、辦理各院設備與教學單位師生電腦設備更新(含部分業務費):1.實支數:7,230,588元、已審數(含登帳未消數):4,318,574元、目前餘款149,573元統籌分配中。二、行政單位資本門總計903,000元,已執行303,000元,執行中600,000元。

*總務處: 配合各學院提出需求辦理採購。

113/12/31

7.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設備【3,42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資本門共3,42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475,000元、校務永續發展中心515,500元、國際行銷學院645,000元、113年2月新進教師與補發112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700,000元,113年8月新進教師補助電腦費用共300,000元,臺北校區資訊機房虛擬主機架構擴充案790,000元,預期可於年底前核銷完畢。

*總務處:配合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2

113年度無形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2.優化生師比值、精進創新教學計畫平台建置【4,080,000元】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 113年度優化生師比值計畫無形資產共4,080,000元,已分配狀況如下:專業領域教學辦公室共3,280,000元、研發處600,000元。目前仿真決策教學系統已完成核銷,剩餘「數位學習管理平台系統建置」與「產學合作媒合平台」已在請購程序中,預計年底可核銷完畢。剩餘款200,000元列於統籌款中。

*總務處: 配合各需求單位辦理採購作業。

113/12/21

3.校務資訊系統【3,400,000元】

*資網中心:於3月7日由得標廠商與教務處、學務處、空院及本中心等單位召開啟動會議,4月10日廠商交付「工作計畫書」並召開向本校簡報會議,5月8日第一階段結束驗收。第二階段需求訪談單位:教務處、學務處、空院、教發中心,廠商於5月21日交付文件並於5月25日向前述單位進行簡報,各單位審核作業中。

*總務處: 依需求辦理招標作業,2月6日召開評選會議,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已完成議約事宜,目前廠商申請第2期驗收,本校審核作業中。

114/5/31

3

113年度遞延資產預算100萬元以上

1.(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圖書館112年樓層整修暨電梯延伸工程【14,169,759元】

*圖書館: 本案由營繕組主導招標及施工時間, 目前已於4月25召開施工前會前會, 並於5月2日起每週二召開施工前會議,5月15日起電梯開始施工, 6月1日地下室、 以及6月19日後開始圖書館1及7樓施工.

目前7樓已於9月16日完工,並於9月20日點交;1樓於9月29日完工,10月2日點交;本館已於10月11日起開館使用。

地下1樓已於112年12月18日點交。

電梯工程亦於12月下旬完工,目前待使用執照核可始開放使用。

本案已於113年2月20日辦理驗收,4月15日複驗已過; 6月21日進行消防檢查,因尚有缺失初檢未過,已進行改善並於7月15日複審通過; 電梯協會已於10月 17日至現場會勘, 並已於10月29發給電梯使用執照並正常使用中。本案目前正進行結案程序中。

 

*總務處:

1.本工程案為「地下1樓」、「1樓」、「7樓」空間整修及「1部電梯延伸至地下室」。

2.4月15日完成複驗。

3.電梯延伸至地下室案,於10月中旬取得使用許可證,目前已開放使用。本案目前簽結作業中。

113/4/30

2.(112年轉入113年繼續執行案件) 教育部補助「111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工程」(111G090)大門綠廊道暨周邊設施改善工程【12,766,366元】

*總務處: 本案工程為校門口旁綠廊道案,12月16日辦理複驗。。

113/8

3.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校園球場工程」(112G051)【2,000,000元】

*體育室:目前辦理簽核准予採購程序,本案擬採統包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於奉准後報教育部核定。

*總務處:

1.配合需求單位體育室及採購法規定辦理。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預定12月下旬竣工(截至11月30日實際進度33.23%)

113/12/31

4.教育部補助「112年優化臺北校區教師研究室工程(112G052)【16,753,636元】

*總務處: 113年6月12日決標(晟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3,860,000元),於7月1日開工,12月17辦理複驗。

113/12/31

4

檢討課程開課規劃乙案:

1.依商務系9月25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商務系切實檢討開課規劃,一個月內向教務處提報改善方案。

2.依應外系9月27日簽文,校長批示意見:請召開系課程委員會,切實檢討德法西三國語文之「必修」的必要性。

(納入113.10.17 113-1-4行政會議列管)

(新增教務處納入113.11.14 113-1-5行政會議列管)

*商務系: 經鈞長於 11 月 11 日簽核,本案已正式決議取消「第二外語門檻」。該調整方案已經過113年10月30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以及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應外系:本案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國際行銷學院主管會議(113年9月30日)討論,建議本系與商務系試行將日二技之德文與法文課程合開;另本系西文課程修課人數符合開課標準,且逐年增加(113-1日二技修課人數為17人,四技及五專合開之兩門修課人數分別為35人及26人,擬維持由本系開課)。本案已於本系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13年10月1日)報告,預計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

*教務處:

一、本處前為因應疫情期間特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放寬選修課程選課人數未達最低人數下限之規定,因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本處刻正規劃取消放寬70%機制,同時進行說明宣導,預計於本學期結束前完成學生選課辦法修訂事宜。

二、經查國際商務系業已召開系課委會暨系務會議(10月30日),決議取消四技及五專學制之第二外語畢業門檻,請該系即依會議決議,取消第二外語畢業門檻相關規定,並修正110~113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課程科目表,經相關會議審議後,擲送本處更新公告周知。

三、同時建請國際行銷學院,提前規劃國際商務系及應用外語系113-2學期語言課程合班開課事宜,亦可規劃由院開設語言相關學分(微)學程,提供學院學生多元學習機會。若已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者,得於學位證書加註專長,以實質鼓勵學生。

四、本處亦將強化各系所課程結構、必選修佔比之檢視,落實學則及教務章則相關規定之執行,以利教務業務順暢進行。

10月17日教務處建議:本處正蒐集其他學校開課辦法相關做法,教務處將於顧全師生之下,並減少學校負擔,預計於下周提出修正本校相關法規。

10月17日主席裁示:請各系檢視凡是畢業門檻,即是必修。校方規定必修課學分數需低於總數的

65-70%。現各單位若列為選修課卻是畢業門檻者,屆時計算可能會超過70-80%。這點請各系確實檢討改善。請教務處召集相關會議檢視各系情況,勿有此情況發生。

     :繼續列管

  、其他列管案之情形如下所示(學生有約)           

                    其他列管案之一覽表                 

序號

案由

開始列管時間

承辦單位及辦理情況

繼續列管

列管2-31次學生與校長有約(1131118)

1

【桃園校區】

提案1、蟑螂很多

113.12.12

總務處:已於12月7日進行宿舍周遭環境消毒作業。本案申請解除列管。

軍訓室:配合總務處消毒作業期程協助辦理。

解除列管

2

【桃園校區】

提案7、風雨操場電燈

113.12.12

總務處:經詢契約廠商僅能故障維修;配合體育室共同進行維修檢查角度調整。

體育室:經場勘後確認,風雨球場設置的夜間照明設備,光線投射至球場時確實會造成在球場運動人員眼睛不適,後續擬請原設置燈柱廠商評估,並請總務處綜服組協助。

繼續列管

3

【桃園校區】

臨時動議提案5、宿舍空間規劃

113.12.12

總務處:配合體育室進行調查。

體育室:目前北商宿舍一樓三間運動空間(撞球室、桌球室、健身室),原規劃即為體育課程教學使用,因應111-1校長有約學生提案,希望增設宿舍體育運動設施,故決議開放三間教室供住宿生休閒運動使用,促進學生健康為目的。

繼續列管

  肆、主席報告:教務長提醒大家以下3點,請各單位留意。

                ()教務處已於125日辦理系所品保作業說明會,由臺評會張國保顧問蒞校指導,感謝各單位主管親自或派員參加,詳細了解評鑑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教務處已分別於122日、4日、9日、11日舉辦四場共14個學術單位的評鑑檢討會議,煩請各單位準備好各項評鑑工作,評鑑報告將於33日送台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限。

                ()鑑於105年評鑑有科系未達通過,110年校務評鑑也未達全部通過,因為評鑑結果影響學校轉型、系所申請專班或EMBA等,皆需要以評鑑通過為前提,所以請各單位儘早準備各項評鑑工作。

                              

伍、各單位工作報告:(另各單位補充口頭報告如下)

一、秘書室:現已屆12月底,各單位資本門100萬元以上列管案件,請盡速辦理。

      

   二、學務處:1214日舉行107週年校慶活動,7:30-8:30將提供接駁車,現場有茶會及學生擺攤,歡迎各主管參與。

                      

   三、總務處:

        ()教師研究室12月3日辦理驗收,12月17日將辦理複驗,後續將點交移給各單位。

        ()綠廊道已驗收,12月16日將複驗。12月14日鐵架將裝上燈飾。

        ()球場鋪設柏油後需有14天的養護工程,後續鋪設壓克力將產生異味,面操場的窗戶請關上,後續施作期程本處將再通知。

                    

   四、研發處:

        ()17日將辦理泰國國際研討會的行前說明會,請主管提醒相關教師參與。       

        ()高引用率期刊審查會議將於下周召開

        ()產學媒合平台已於12月驗收,後續產學案請登錄於該平台。 

   五、教發中心:

        ()本中心研習活動辦理情形,請參見資料。       

        ()1131121日召開113學年第1學期第1次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認證委員會會議,初步規劃重行進入認證程序。1.確認非認證單位提供之學位學程範疇。2.確認各受認證學院之英文簡介。

        ()已採購數位學習管理平台,下學期將上線,後續將辦理相關研習。

        ()本中心提供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常態性課業諮詢服務,可向學生推薦及宣導。

        

   六、資網中心:

        ()教師申請開放遠端桌面易引起資安事件,遠端連線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若開放請務必做好安全掃描檢測的工作,或使用VPN       

        ()教育部社交工程信件演練不及格的人員,後續將進行教育訓練。

        ()年底弱點掃描,舊的校務系統有中高風險,現已修改完畢。新的平台也有風險,現由教發中心與廠商協調中。

        ()12月底將辦理資安技術檢測,將檢測網路惡意活動,相關結果再向大家報告。

        ()教育部委辦本校辦理個資查核計畫,提供2起個資外洩案例提供參考,請大家注意。

        ()有關資安專章查核,已收到全國大學申請件,目前正辦理相關作業。

   七、環安衛中心:勞動部提醒,近期霸凌事件頻傳,大學的教職員工亦受職安法保護,應避免相關事件發生。有1案例提供大家參考注意,係乃6年前的舊案卻於近日投訴當年於某大專院校被霸凌。請注意員工工作負荷量及霸凌問題。       

       

   八、人事室:16日加開校教評會,請各單位掌握時效。

      主席裁示:請開設相關工作坊及講習,針對避免職場霸凌進行宣導。可於下次行政會議中安排半小時的講習,所有主管皆應上課。(人事室回覆:提醒大家,以下2點須注意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於不合適的時間交辦工作於假日及休息時間做非必要的工作指派。)

   

   九、主計室:

        ()預算執行過去僅與今年預算數比較,現亦與去年同期實際執行數比較,資料請各主管參閱。

        ()會計年度將結束,經費報支請於1131225日前完成相關程序並送達本室辦理,本年1225日以後始辦理之活動經費單據,最遲於11412日前完成報支程序並送達主計室開立傳票,金額1萬元以下申請零用金支付者,於11413日前送達出納組。請注意公文流程時間,必要時由專人親送,如因逾期致未能於年度內完成結報,應請自負其責。各案件亦請各單位自行追蹤。

   十、財經學院:本院各活動請參見資料。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國際處提: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及附表一、二,並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為因應現今日益增加之境外非學位生來校訪問需求,促進國際化發展及校際交流機會,特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惟其訂定年代久遠,且其適用對象僅為單一來校自費交換生之外籍生,無法順應現今國際化發展之多樣性,相關規定已不符現行需求,故擬廢止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並重新訂定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

            ()本要點參考臺灣大學、臺北大學、中山大學、師範大學…等校規定,並依本校現行作法予以訂定。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本校「境外非學位生來校研修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境外非學位生申請程序如下:

               (一)交換學生由境外姊妹校薦送,國際處受理並就表件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二)訪問學生以來自境外姊妹校為原則,得由學校薦送或個人自行申請,來校資格經承辦單位審查後,由國際處核發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資格、申請應繳文件、收件期限、審查方式及核可標準等,除合作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由本校承辦單位訂定,基本申請文件參考如下:

                 1.入學申請表(附表一)。

                 2.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3.在學證明一份。

                 4.醫療及意外保險證明一份。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原本校「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不廢止,後續該要點移請學務處研議是否適用於業管之境外學生或需修正之。

       

提案二、學務處提: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及附件12,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獲得教育部增額補助,依據「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爰擬訂定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明確規範輔導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二)本案係參考「亞洲大學約聘專案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與年終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東吳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聘任辦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約用輔導教師進用及管理要點」等校之相關法規訂定之。

            (三)本案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係參考教育部提供已備查之三所學校作為制定範本。

            (四)本案附件2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年度考核表」係參考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考核表擬定之。

            (五)本案係經113年11月20日113學年第1學期第4次學務處處務通過。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議:

  • 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款、第七點、第十點修正如下:

 五、敘薪標準:

                  (三)新進輔導人員得參考最高學歷自本薪最低級數起薪。在聘僱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時,可於取得畢業證書後之次月起改以新學歷之最低薪級起薪,如原支薪級超過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時得以原薪級核算。

               七、考核方式:

                  (一)輔導人員之僱用以一年為原則,輔導人員之考核分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度至十二月之成績;在職期間不滿一年(含留職停薪)者,就當年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辦理另予考核,考核結果亦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並依年終(另予)考核表項目評分【年終(另予)考核表如附件2】;考核年度未有工作事實者,不辦理考核。

                  (二)計畫主持人與單位主管應具體記載輔導人員工作表現、專業學識、品德操守、團隊才能等之優劣事實,就各項目辦理考核,並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依據。

                  (三)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另予考核不予晉薪:

                    1.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惟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人數百分之七十五。

                    2.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續僱一年並予晉薪一級,連續兩年列乙等者不予晉薪。

                    3.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續僱一年但不予晉薪;連續兩年列丙等者,第三年起應予不續僱。

                    4.丁等:未滿六十分,應不予續僱。

                  (四)本考核由學生事務處各處務主管及軍訓室主任擔任審議小組委員。

                  (五)考核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考核結果並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二點修正如下:

薪級

薪點

月支薪額

備註說明

第十七級

408

55,080

  • 本表適用本校教育部補助計畫進用之心理諮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資源教室特殊教育專職輔導人員。
  • 新進人員未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自第一級起薪;通過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或具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執照之輔導人員,其起薪如下:

()具學士學位,自第五級起薪。

()具碩士學位,自第七級起薪。

  • 輔導人員如經考核通過,依考核結果續僱及晉薪,並敘至最高薪級止。
  • 新進輔導人員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級,最高得提敘三級。但不同公立機關(構)未滿一年年資及民營機構未滿二年年資不得併計。
  • 本表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辦理,如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修改或計畫補助單位有另訂敍薪標準時,得依相關規定溯自其生效日期。

第十六級

400

54,000

第十五級

392

52,920

第十四級

384

51,840

第十三級

376

50,760

第十二級

368

49,680

第十一級

360

48,600

第十級

352

47,520

第九級

344

46,440

第八級

336

45,360

第七級

328

44,280

第六級

320

43,200

第五級

312

42,120

第四級

304

41,040

第三級

296

39,960

第二級

288

38,880

第一級

280

37,800

            

          

             ()本要點名稱第二點及第四點人員名稱用語請統一,並請依據法規用語。

             ()第六點請改為訂定提敘方式,建議依附件1本校「專案心理諮商暨特殊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備註說明第四點內容修正。

             ()請訂定如遇經費用罄,人員淘汰機制。

             ()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案相關文字修正,請逕洽人事室再次確認。

                      丙、臨時動議:()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部分條文再修正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所系(科)中心及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各教學單位)主任、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法律諮詢一人組成,並由實習就業輔導組組長及教務處綜合教務組組長共同兼任執行秘書,處理相關實習業務。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職掌如下:

    • 督導各教學單位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 複核各教學單位實習合約書。
    • 評估全校實習成效。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 督導各教學單位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督導各教學單位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 督導各教學單位修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及有關校外實習之規定。
    • 依據教育部、勞動部及相關部會之規定修訂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校推動校外實習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為校外實習課程管理之督導單位,負責辦理開課、學生選課、成績登錄、鐘點費核發、召開校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委員發聘、校級校外實習相關辦法修訂等相關事宜。

(二)研究發展處:為校級實習就業輔導之綜辦單位,負責校級實習機會開發與媒合、校級實習機會評估與審核、校級實習就業平台維護及彙整校級實習輔導資料等相關事宜。

(三)學生事務處:負責實習學生兵役、學生生涯輔導、協助實習學生緊急事故及理賠事項之處理。

()校務永續發展中心:實習資料等相關分析及解釋,並提供各教學單位分析結果及必要協助。

()各教學單位:為校外實習之實際執行單位,負責實習之規劃、媒合、實習合約書簽約、輔導、訪視、考評、實習就業平台之登錄、推動問卷填報及實習相關執行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以日間學生為原則,計畫性專班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教學單位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於本辦法之外,另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補充規定相關事宜。各教學單位應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納入教師代表實習機構代表及學生代表。

第四條  各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與選定,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三、  擬訂實習合約書,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

四、  確認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  修訂該教學單位之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九、  擬訂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並送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會備查。

第五條  校外實習之課程應以能結合課程理論與工作實務為原則,學生參加校外實習得授予學分,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或寒暑期。課程標準則由各教學單位依其課程性質列入課程規劃,並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應會同研究發展處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與信譽,且與本校教學內容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機構為實習機構,並填妥「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及「實習機構評估表」,審查合適之實習工作,經雙方協商並簽訂「實習合約書」後,始可辦理校外實習。安排學生前往實習或由學生自行選擇及尋找信譽優良與安全之實習廠商須事先徵得實習機構與家長同意後提出申請,經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認可後,方可前往實習。由學生自行選擇實習機構者,學生須於規定期間,在同一實習機構實習期滿,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學分。學生於就學期間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相關培訓課程至少2個月以上,並經系所評估通過,其受訓時數列入實習課程之實習時數計算。合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實習合作系別、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名額、工資/獎助學金、保險、實習期間、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實習考核等資料。

(一)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

(二)實習機構未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實習糾紛或爭議處理之機制。

三、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教學單位與實習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訂。

四、合約書未盡事宜與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一般事項請提送教學單位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重大事項應再提送本會審議。

第七條  開課教學單位應將校外實習課程之科目、實習機構名稱、擔任實習任課教師之名單及相關實習資訊公告,以供學生選課。各開課單位並應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一、學生報到時間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可視需要得通知提早到或延後結(需徵求任課教師同意),俾便實習工作順利進行。

二、學生報到前各教學單位應辦妥學生意外保險,(有提供薪資)實習機構辦理勞保及健保,並依規定提撥勞退基金。

第八條  開課之教學單位主任及任課教師應輔導的內容如下:

一、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

二、協助學生制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由任課教師進行審查、追蹤及考核其計畫的執行情形。

三、校外實習期間,任課教師應定期前往各實習機構,並填寫「輔導訪視紀錄表」,送各教學單位備查,實際瞭解學生實習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並與實習機構檢討及協助解決,其訪視原則如下:

(一)寒/暑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二)學期實習:應赴實習機構訪視至少二次。

(三)學年實習: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三次。

(四)海外實習:原則上應赴機構訪視至少一次。

四、任課教師如發現實習機構不適合學生時,應重新尋找實習機構。

(一)學生經分配實習機構後,轉換實習機構以乙次為限,並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簽准後始得轉換實習機構。

(二)實習期間,機構得評估學生適應及狀況若為不佳時,實習機構得向該生所屬之教學單位提出實習終止之協商,由實習機構及教學單位共同決議實習終止或持續。

(三)若學生特殊原因或實習機構歇業、倒閉等無法歸咎於之,得終止實習,由教學單位協助轉介至其他機構接續完成;若學生不接受所系(科)、中心、學位學程之轉介,則其實習成果不得計入修課成績,因此造成個人學期成績不及格等後果,則由該生自行承擔。

(四)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與實習機構發生爭議時,依本校「校外實習爭議事件處理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報告之格式由開課之教學單位自訂,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習過程中須定期撰寫工作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撰寫完整之實習報告,分別送請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評閱。

二、實習機構及任課教師應對實習報告中所提出之問題與學生充份溝通及說明,並作成結論。

三、學生填寫實習課程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實習生之意見,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四、實習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置各教學單位辦公室存查,作為教學及行政評鑑之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校外實習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和實習機構主管共同核計,其中任課教師考核成績佔50%,實習機構主管考核成績佔50%,各教學單位得依其課程屬性調整。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一、實習機構填寫對實習生學習與服務表現滿意度問卷調查,提供任課教師及教學單位主管瞭解學生實習情形,做為將來實習課程修正之參考及是否與該實習機構續約之評估。

二、各教學單位辦理學生實習成果發表會或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以評估成效及經驗傳承。

三、學生應依合約完成全程實習成績及格通過,始取得該實習課程學分;惟若學生遇有特殊情況終止實習或轉換實習機構者,應檢具完整證明及實習報告(含表件),經實習輔導老師及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並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規定辦理認抵。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若遇緊急事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國內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實習機構立即通知實習機構主管及任課教師請求報警、送醫等處理,以便協助醫療、報案或保險等相關事宜。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教學單位主管、學務處主管報告,並通知導師及該生家長,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二、海外實習機構意外事故處理:

由學生及海外實習機構立即通知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報告,並由海外實習機構主管先行進行報警、送醫等處理。該生教學單位主管或任課教師應立即向該生導師、家長及學務處主管報告,並追蹤了解其問題發生狀況及處理情形,若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法律諮詢、教育部或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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