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會議資料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大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3626(星期三)11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米委員光武、裴委員翊佑、石委員雅惠、林委員麗容、黃委員琦婷、崔委員靜菱、高委員啟中、林委員純央、陸委員靜容(吳珮嘉代理)、李委員慧潔、陳委員意文(張淑楨代理)、林委員育志、江委員振維(張雅媛代理)、胡委員秀玲、吳委員嘉真、陳委員彥蓁(請假)、謝委員博全(請假)

列席人員:體育室鄭主任豐譯、學務處心理諮商組王輔導員怡文

應出席:19    實到:17

主席:學務長嘉雯                                  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應用外語系提:進修部二專一甲學生000及000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學生本人。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運動代表隊參加113年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112年全國運動會及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成績優異,擬予記大功獎勵案,提請 審議。

 明:

  • 羽球代表隊黃瀞平同學參加113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羽球項目,榮獲公開女生組羽球單打賽第一名。
  • 游泳代表隊陳榕姿同學參加113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游泳項目,榮獲一般女生組游泳200公尺蛙式第一名。
  • 游泳代表隊劉祐綺同學參加113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游泳項目,榮獲一般女生組游泳1500公尺自由式第一名,並破大會紀錄。
  • 划船代表隊許嘉麟、卓彥成、邱柏羣、廖翔宇同學參加113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划船項目,榮獲公開男生組輕量級四人單槳艇第一名。
  • 划船代表隊徐意軒、吳惠晶同學參加113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划船項目,榮獲公開女生組雙人單槳艇第一名。
  • 游泳代表隊石易景同學參加112年全國運動會,榮獲女子組現代五項個人賽第一名。
  • 游泳代表隊林育夙同學參加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游泳項目,肢體障礙男子組游泳50M自由式S6級第一名、肢體障礙男子組游泳100M仰式S6級第一名,且皆破大會及全國紀錄。
  •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擬予大功獎勵乙次。
  • 本案業經體育室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事務會議決議通過。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5-20頁)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提:為〇〇系專科部〇〇〇同學記大過乙次,提請討論。

 明:

一、113611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〇〇〇同學性騷擾成立,並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接受心理輔導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二、檢附獎懲建議單乙份。

 法:本會議討論通過後,將懲處結果惠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第21頁)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財經學院會計資訊系提:進修部四技三甲000同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明:

一、依據學務處進修學制11364日便箋辦理。

二、會計資訊系進修部四技三甲000同學(N    )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超過23節,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學期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建議予以退學。

三、檢附上述學生缺曠紀錄。

四、本案經會計資訊系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22-25頁)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企業管理系提:五專企管一甲學生000(學號   )缺曠節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審議。

 明:

一、五專企管一甲學生000(學號:    )缺曠節數已達80節。

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及本校學生退學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26-29頁)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財務金融系提:進四技一甲000同學及000同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明:

一、財務金融系進四技一甲000同學(N    )及000同學(N    ) 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學期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建議予以退學。

二 、本案業經財務金融系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依規定建議陳郅穎同學及徐俊傑同學應予退學處分。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30-37頁)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30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