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米委員光武、陳委員睿騏、石委員雅惠、黃委員琦婷、林委員純央、崔委員靜菱、盧委員益祥、丁委員慧瑩(吳雅惠代)、黃委員瑞恆(朱品豪代)、陳委員明熙、謝委員芝玲、吳委員嘉真、范委員佳儀、楊委員蕎瑜
應出席:16位 實到:16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財務金融系提:五專二甲學生000 111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二、企業管理系提:進四技企業管理系一甲000、日四技企管三甲學生000曠課時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三、國際商務系提:二技二甲學生賴00、詹00獎勵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資訊管理系提:進二技資三乙000同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進二技資三乙000同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曠課達23節以上,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學期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建議予以退學處分。
二、本案業經資訊管理系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5-7頁)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會計資訊系提:五專三甲000、夜四技一甲000曠課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五專三甲000,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曠課達99節,經導師多次與學生及家長通知,該生仍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也未到校上課,系辦於112年6月12日(一)下午與該生父親聯繫,父親表示依校規處理,建請予以退學處分。
二、夜四技一甲000,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曠課達113節,經導師多次與學生及家長通知,該生仍未依規定辦理請假,後續導師與該生多次輔導及通知,該生與導師表示依校規處理,建請予以退學處分。
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辦理。
四、本案經會計資訊系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8-13頁)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企業管理系提:進二專延修生000、000缺曠節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進二專企業管理科延修生000缺曠節數已達28節;000缺曠節數已達25節。
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及本校學生退學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4-17頁)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20分)
時間:112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米委員光武、陳委員睿騏、石委員雅惠、黃委員琦婷、林委員純央、崔委員靜菱、盧委員益祥、丁委員慧瑩(吳雅惠代)、黃委員瑞恆(朱品豪代)、陳委員明熙、謝委員芝玲、吳委員嘉真、范委員佳儀、楊委員蕎瑜
應出席:16位 實到:16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財務金融系提:五專二甲學生000 111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二、企業管理系提:進四技企業管理系一甲000、日四技企管三甲學生000曠課時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三、國際商務系提:二技二甲學生賴00、詹00獎勵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資訊管理系提:進二技資三乙000同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進二技資三乙000同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曠課達23節以上,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學期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建議予以退學處分。
二、本案業經資訊管理系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5-7頁)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會計資訊系提:五專三甲000、夜四技一甲000曠課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五專三甲000,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曠課達99節,經導師多次與學生及家長通知,該生仍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也未到校上課,系辦於112年6月12日(一)下午與該生父親聯繫,父親表示依校規處理,建請予以退學處分。
二、夜四技一甲000,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曠課達113節,經導師多次與學生及家長通知,該生仍未依規定辦理請假,後續導師與該生多次輔導及通知,該生與導師表示依校規處理,建請予以退學處分。
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辦理。
四、本案經會計資訊系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8-13頁)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企業管理系提:進二專延修生000、000缺曠節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進二專企業管理科延修生000缺曠節數已達28節;000缺曠節數已達25節。
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及本校學生退學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4-17頁)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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