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
地點:採視訊會議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陳委員睿騏(軍訓室代理主任)、陳委員睿騏、石委員雅惠、黃委員琦婷、林委員純央、林委員麗容、盧委員益祥、丁委員慧瑩、黃委員瑞恆、曾委員朝源、謝委員芝玲、伍委員小玲、黃委員郁成、龔委員子芸
應出席:16位 實到:16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王藝華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會計資訊系提:夜四技一甲000及000同學曠課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二、應用外語系提:應用外語系進修部進二技二年甲班學生000及進二專一甲學生000 110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體育室提:本校射擊運動代表隊李00參加111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及跆拳道運動代表隊巫00參加2022世界跆拳道品勢錦標賽U17組,比賽成績優異,擬予記大功獎勵,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射擊運動代表隊李00榮獲111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男子組10公尺空氣手槍金牌。
二、本校跆拳道運動代表隊巫00榮獲2022世界跆拳道品勢錦標賽U17組,自由品勢團體組第三名。
三、擬請准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學生記大功乙次獎勵。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會計資訊系提:有關本系五專一甲000,因曠課超過23節建議予以退學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學務處生輔組111年6月20日便簽辦理。
二、本系五專一甲000,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曠課達26節,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辦理。
三、檢附上述學生缺曠紀錄。
四、0生自期中考後曠課節數一直持續於23節上下,經導師、系辦、生輔組、教官多次輔導並充分告知0生會有退學之嚴重性。本案經系辦111年6月22日與0生之阿姨聯繫(0生母親之妹妹),告知0生因曠課達26節,也與生輔組確認無可再辦理請假減少曠課低於23節之可能,後續將依學校規定退學處分,由於0生之母親(監護人)因有重度聽覺障礙,由阿姨負責轉告。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企業管理系提:企業管理系夜二專企管一乙000曠課時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夜二專企管二丁000缺曠節數已達25節。
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及本校學生退學有關規定辦理。」建議予以退學處分。
二、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盧益祥委員補充說明:該生因有雙重學籍,現於銘傳大學和本校就讀,但經與學生溝通後,學生仍以銘傳大學為主要修習學校,故仍依本校規定予以退學處分。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13)
時間:111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
地點:採視訊會議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陳委員睿騏(軍訓室代理主任)、陳委員睿騏、石委員雅惠、黃委員琦婷、林委員純央、林委員麗容、盧委員益祥、丁委員慧瑩、黃委員瑞恆、曾委員朝源、謝委員芝玲、伍委員小玲、黃委員郁成、龔委員子芸
應出席:16位 實到:16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王藝華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會計資訊系提:夜四技一甲000及000同學曠課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二、應用外語系提:應用外語系進修部進二技二年甲班學生000及進二專一甲學生000 110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體育室提:本校射擊運動代表隊李00參加111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及跆拳道運動代表隊巫00參加2022世界跆拳道品勢錦標賽U17組,比賽成績優異,擬予記大功獎勵,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射擊運動代表隊李00榮獲111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男子組10公尺空氣手槍金牌。
二、本校跆拳道運動代表隊巫00榮獲2022世界跆拳道品勢錦標賽U17組,自由品勢團體組第三名。
三、擬請准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學生記大功乙次獎勵。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會計資訊系提:有關本系五專一甲000,因曠課超過23節建議予以退學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學務處生輔組111年6月20日便簽辦理。
二、本系五專一甲000,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曠課達26節,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辦理。
三、檢附上述學生缺曠紀錄。
四、0生自期中考後曠課節數一直持續於23節上下,經導師、系辦、生輔組、教官多次輔導並充分告知0生會有退學之嚴重性。本案經系辦111年6月22日與0生之阿姨聯繫(0生母親之妹妹),告知0生因曠課達26節,也與生輔組確認無可再辦理請假減少曠課低於23節之可能,後續將依學校規定退學處分,由於0生之母親(監護人)因有重度聽覺障礙,由阿姨負責轉告。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企業管理系提:企業管理系夜二專企管一乙000曠課時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夜二專企管二丁000缺曠節數已達25節。
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及本校學生退學有關規定辦理。」建議予以退學處分。
二、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盧益祥委員補充說明:該生因有雙重學籍,現於銘傳大學和本校就讀,但經與學生溝通後,學生仍以銘傳大學為主要修習學校,故仍依本校規定予以退學處分。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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