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1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時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李委員俞麟、陳委員玉麟、黃委員焜煌(孫蜀晴代)、林委員玟君(李佩書代)、米委員光武、周委員麗娟、楊委員進雄(黃世榮代)、汪委員瑞芝、張委員旭華、彭委員勝龍、廖委員文華、陳委員春富、周委員旭華(請假)、江委員淑玲(吳奇諺代)、吳委員瑞萱(吳威震代)、楊委員葉承(葉佳瑜代)、施委員翠倚(莊健鴻代)、葉委員清江(趙驥代)、蘇委員建興(林育志代)、李委員幸瑾、連委員俊名、歐陽委員芳泉、張委員婕(黃啟東代)、陳委員睿騏、張委員窈菱(詹二洋代)、陳委員黛娜、石委員雅惠(王怡文代)、張委員隆君(鍾郁蕙代)、姜委員凱心(王惠珍代)、鄒委員慶士、黃委員鼎豪(請假)、高委員啟中(請假)、黃委員琦婷、吳委員威震、林委員麗容、林委員宜霓、盧委員益祥、李委員文毅、陸委員靜容、曾委員朝源、朱委員以恬、楊委員蕾、黃委員啟東、崔委員秀里、謝委員芝柔(請假)、謝委員博全(請假)、黃委員柏棟、張委員妤慈(請假)、紀委員彥綸(請假)、沈委員美君(請假)
應出席:54位(李總務長俞麟同時擔任體育室主任、彭院長同時擔任創意科技與產品
設計系主任)
實到:46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境外服務組提:訂定本校「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二、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成立學生社團「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麻將社 」 ,提請審議。
決 議:經現場委員匿名投票表決,現場領票數共計39票,同意16票、不同意22票、無效票1票,故本案不同意成立。
執行情形:本案已轉達學生知悉。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本校學生於111 學年度第1 學期校長有約座談會中提案希望請假系統能增加生理假選項之提案辦理。學生提案如下:目前北商請假系統並沒有生理假的選項,只能以病假的方式請假,因為生理假不需提供相關證明,能理解學校怕引發濫用生理假的疑慮。但上課是學生更重要的權益之一,若有造假請生理假的情形,損失的還是學生自己,若是因有造假疑慮而放棄制定生理假,則會減損真正需要休息學生的權益。還有生理期並不是一種病,放在病假也不合適,故希望學校能新增生理假的選項。
二、經參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及致理科技大學等校相關學生請假規定及處理方式,擬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新增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無法到校上課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乙日,併病假計算;另期中、期末考試期間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
三、本案業經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4-15頁)
辦 法: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0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4026J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加強學生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與訂立守法行為規範。經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等校之學生獎懲辦法,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如下:
(一)新增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輕微者。(予以記申誡)
(二)修訂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予以記小過)
(三)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影響校譽者。(予以記大過)
三、本案業經112年1月1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6-41頁)
辦 法: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擬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中午12時20分)
時間:112年1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時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李委員俞麟、陳委員玉麟、黃委員焜煌(孫蜀晴代)、林委員玟君(李佩書代)、米委員光武、周委員麗娟、楊委員進雄(黃世榮代)、汪委員瑞芝、張委員旭華、彭委員勝龍、廖委員文華、陳委員春富、周委員旭華(請假)、江委員淑玲(吳奇諺代)、吳委員瑞萱(吳威震代)、楊委員葉承(葉佳瑜代)、施委員翠倚(莊健鴻代)、葉委員清江(趙驥代)、蘇委員建興(林育志代)、李委員幸瑾、連委員俊名、歐陽委員芳泉、張委員婕(黃啟東代)、陳委員睿騏、張委員窈菱(詹二洋代)、陳委員黛娜、石委員雅惠(王怡文代)、張委員隆君(鍾郁蕙代)、姜委員凱心(王惠珍代)、鄒委員慶士、黃委員鼎豪(請假)、高委員啟中(請假)、黃委員琦婷、吳委員威震、林委員麗容、林委員宜霓、盧委員益祥、李委員文毅、陸委員靜容、曾委員朝源、朱委員以恬、楊委員蕾、黃委員啟東、崔委員秀里、謝委員芝柔(請假)、謝委員博全(請假)、黃委員柏棟、張委員妤慈(請假)、紀委員彥綸(請假)、沈委員美君(請假)
應出席:54位(李總務長俞麟同時擔任體育室主任、彭院長同時擔任創意科技與產品
設計系主任)
實到:46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境外服務組提:訂定本校「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二、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成立學生社團「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麻將社 」 ,提請審議。
決 議:經現場委員匿名投票表決,現場領票數共計39票,同意16票、不同意22票、無效票1票,故本案不同意成立。
執行情形:本案已轉達學生知悉。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本校學生於111 學年度第1 學期校長有約座談會中提案希望請假系統能增加生理假選項之提案辦理。學生提案如下:目前北商請假系統並沒有生理假的選項,只能以病假的方式請假,因為生理假不需提供相關證明,能理解學校怕引發濫用生理假的疑慮。但上課是學生更重要的權益之一,若有造假請生理假的情形,損失的還是學生自己,若是因有造假疑慮而放棄制定生理假,則會減損真正需要休息學生的權益。還有生理期並不是一種病,放在病假也不合適,故希望學校能新增生理假的選項。
二、經參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及致理科技大學等校相關學生請假規定及處理方式,擬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新增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無法到校上課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乙日,併病假計算;另期中、期末考試期間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
三、本案業經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4-15頁)
辦 法: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0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4026J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加強學生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與訂立守法行為規範。經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等校之學生獎懲辦法,擬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如下:
(一)新增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輕微者。(予以記申誡)
(二)修訂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予以記小過)
(三)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影響校譽者。(予以記大過)
三、本案業經112年1月1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6-41頁)
辦 法: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擬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中午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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