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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空中進修學院112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11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12113(星期五)中午1210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劉麗珍小姐、莊珮君小姐

出席人員:李主任秘書昭慶(黃組長楓菁代理)、凌校務主任祥發、、葉主任清江、葉主任明貴邱主任怡慧、吳主任瑞萱、盧組長明滄、張組長婕、簡組長宇泰、陳組長信宇、蔡組長錦堂、二專學生代表林政聖11113065、二技學生代表B1110002李宣蓉

請假人員:張院長旭華

列席人員:洪詩媛小姐、林芳如小姐、俞淨祐先生、徐彩雲小姐、郭芮語小姐、范雯鈺小姐、

          曾于庭小姐、李佳穎小姐、許茗筑小姐

  • 主席致詞

      有關空中教育未來藍圖的規劃,希望大家能集思廣益,設定議題,並透過明年元月5

日的高峰論壇研討會中,一起提出討論。

  • 校務主任報告

1. 空院新的電腦校務系統即將發包,新的校務系統讓同仁在工作程序上更完整。

2. 招生在我們的工作中可謂是重中之重。相較其他學校招生人數的銳減,空院今年

的報名人數雖稍降,但今年的註冊人數跟去年相比是幾乎持平的,謝謝各位同仁

的努力。

  • 工作報告

課務組:目前正準備這週日的第一次期中考考試,明天會再通知監考老師。

      註冊組:

  1. 目前進行學則的修改,因應少子化的需求,今日學則會再針對外籍生,及部分條文來進行訂及討論。
  2. 針對今年的招生,感謝花蓮輔導處跟臺東輔導處的註冊率上升,校本部的註冊率是維持一樣,我們也會針對明年做出預測分析,再提行政會議討論。
  3. 目前註冊組在製作期中考試卷袋及簽收簿。

      媒體組:

1. 有關空院資訊系統,持續與資網中心配合中,希望能儘速開發新的系統。

2. 已發函中華民國空教學會團體會員收取會費。

3. 與教發中心配合整理數位教學高峰論壇講者資料。

4. 本月1920日將前往花蓮執行USR計畫。

      學務組:

1. 謝謝校長親自主持本學期的幹部座談會。

2. 即將在本月1920日訪視花蓮輔導處,謝謝承辦同仁李佳穎小姐已擬訂訪視行程。

3. 本月月底將進行獎學金審查會議。

      總務組:總務組配合辦理各組的採購案。

  • 提案討論:

提案一:

主旨:「學則」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註冊組)

說明:

一、上述修正條文業經112.10.19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陳  鈞長核定提校務會議審議。

二、修正「學則」部份條文:

條款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之一

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得報名入學本校,但不得以就讀本校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五條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二、修業期間,連續逾四學期(含休學),或累積逾六學期(含休學),未依規定辦理選課、繳費、註冊事宜者。因兵役召集、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七章  抵免學分

學生已在具有學籍之原校或在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並通過各系科審核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須新生始業式後一週內新生入學資料內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修讀學士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學生合於規定者並得提高編級。

以推廣教育學分證明為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前曾修讀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生在學期間,非經申請核准所修習他校之科目與學分不予承認及列抵免修。

所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學分。列抵免修後至少修業一年,惟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得減少。

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學生已在具有學籍之原校或在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並通過各系科審核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須於新生入學資料內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修讀學士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學生合於規定者並得提高編級。

入學前曾修讀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學分之抵免認定,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學生在學期間,非經申請核准所修習他校之科目與學分不予承認及列抵免修。

所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學分。列抵免修後至少修業一年,惟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得減少。

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  畢業

第二十九條

本校採學期學分制,二年制學院部及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業年限至少各二年為原則無上限

二年制學院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二學分以上;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學分總數八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之情事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校採學期學分制,二年制學院部及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業年限至少各二年為原則,無上限。

二年制學院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二學分以上;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學分總數八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之情事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決議:修正後通過。

五、  臨時動議:無

六、  散會(下午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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