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112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11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星期五)中午12:10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劉麗珍小姐、莊珮君小姐
出席人員:李主任秘書昭慶(黃組長楓菁代理)、凌校務主任祥發、、葉主任清江、葉主任明貴邱主任怡慧、吳主任瑞萱、盧組長明滄、張組長婕、簡組長宇泰、陳組長信宇、蔡組長錦堂、二專學生代表林政聖11113065、二技學生代表B1110002李宣蓉
請假人員:張院長旭華
列席人員:洪詩媛小姐、林芳如小姐、俞淨祐先生、徐彩雲小姐、郭芮語小姐、范雯鈺小姐、
曾于庭小姐、李佳穎小姐、許茗筑小姐
- 主席致詞
有關空中教育未來藍圖的規劃,希望大家能集思廣益,設定議題,並透過明年元月5
日的高峰論壇研討會中,一起提出討論。
- 校務主任報告
1. 空院新的電腦校務系統即將發包,新的校務系統讓同仁在工作程序上更完整。
2. 招生在我們的工作中可謂是重中之重。相較其他學校招生人數的銳減,空院今年
的報名人數雖稍降,但今年的註冊人數跟去年相比是幾乎持平的,謝謝各位同仁
的努力。
- 工作報告
課務組:目前正準備這週日的第一次期中考考試,明天會再通知監考老師。
註冊組:
- 目前進行學則的修改,因應少子化的需求,今日學則會再針對外籍生,及部分條文來進行修訂及討論。
- 針對今年的招生,感謝花蓮輔導處跟臺東輔導處的註冊率上升,校本部的註冊率是維持一樣,我們也會針對明年做出預測分析,再提行政會議討論。
- 目前註冊組在製作期中考試卷袋及簽收簿。
媒體組:
1. 有關空院資訊系統,持續與資網中心配合中,希望能儘速開發新的系統。
2. 已發函中華民國空教學會團體會員收取會費。
3. 與教發中心配合整理數位教學高峰論壇講者資料。
4. 本月19、20日將前往花蓮執行USR計畫。
學務組:
1. 謝謝校長親自主持本學期的幹部座談會。
2. 即將在本月19、20日訪視花蓮輔導處,謝謝承辦同仁李佳穎小姐已擬訂訪視行程。
3. 本月月底將進行獎學金審查會議。
總務組:總務組配合辦理各組的採購案。
- 提案討論:
提案一:
主旨:「學則」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註冊組)
說明:
一、上述修正條文業經112.10.19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陳 鈞長核定提校務會議審議。
二、修正「學則」部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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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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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之一 |
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得報名入學本校,但不得以就讀本校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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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
第十五條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二、修業期間,連續逾四學期(含休學),或累積逾六學期(含休學),未依規定辦理選課、繳費、註冊事宜者。因兵役召集、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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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抵免學分 |
學生已在具有學籍之原校或在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並通過各系科審核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須於新生始業式後一週內 以推廣教育學分證明為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
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
學生已在具有學籍之原校或在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並通過各系科審核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須於新生入學資料內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修讀學士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學生合於規定者並得提高編級。 入學前曾修讀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學分之抵免認定,依照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學生在學期間,非經申請核准所修習他校之科目與學分不予承認及列抵免修。 所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學分。列抵免修後至少修業一年,惟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得減少。 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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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畢業 |
第二十九條 本校採學期學分制,二年制學院部及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業年限至少各二年為原則 二年制學院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二學分以上;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學分總數八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之情事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第二十九條 本校採學期學分制,二年制學院部及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業年限至少各二年為原則,無上限。 二年制學院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二學分以上;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修畢學分總數七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二年制專科部學生修畢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學分總數八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得提出畢業申請,經本校審核合格後始得畢業,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之情事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決議:修正後通過。
五、 臨時動議:無
六、 散會(下午13:30)